第二节 研究现状
一、《我国应加快天然气储备建设》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2012年2月向国家能源局提交咨询专报《我国应加快天然气储备建设》,提出天然气储备是保障供气安全的必要条件,储备滞后是导致“气荒”频发的重要原因,天然气储备建设需较长周期,宜及早启动。中咨公司建议,2015年天然气储备应达到280×108m3,占消费量的10%左右,由三部分构成:以国家储备为基本保障,力争2015年建成30×108m3储备能力;以商业储备为主体,力争2015年储备能力达到230×108m3;以城市应急储备为补充,2015年建成20×108m3。中咨公司提出的支持天然气储备建设的政策建议包括:第一,实施差异化的储备支持政策,参照原油储备模式建设国家天然气储备,对天然气公司建设储气设施按照一定比例注入资本金,中央、地方政府和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按不同比例出资建设城市应急储备;第二,理顺储气、用气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第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天然气运营企业储备建设、应急和调峰义务,实施天然气基础设施第三方准入政策,实现天然气管网、LNG接收站、储气设施的“互联互通、公平共享”。
二、《国外天然气储备建设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徐博撰写的研究报告《国外天然气储备建设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详细介绍了美国、俄罗斯、英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的天然气储备建设情况,把这些国家天然气储备建设的经验总结为:第一,为应对季节调峰和日调峰,储气库建设在天然气工业发展的初期就启动了,并随着消费量扩大而逐步发展;第二,较早启动天然气战略储备为进口依存度较大的国家,近年来,天然气战略储备建设也得到了部分天然气生产出口国的重视;第三,储备方式以地下储气库或气田储备为主,其他方式为补充;第四,天然气储备的运营管理实施公司化模式是一般情况;第五,天然气储备的法规建设,主要体现在对储气库以及LNG储存设施建设的土地许可、技术许可、环境安全许可等方面。作者认为,加快我国的天然气储备建设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天然气储备的规模;二是建设适合我国储备发展的管理方式和运营机制;三是重视天然气储备技术的研究开发;四是重视我国天然气储备的政策法规建设。
三、《国家LNG储备调峰研究》
中海油气电集团2010年《国家LNG储备调峰研究》报告认为,“气荒”的原因在于天然气供需不平衡,需求量大于供应量,储气和调峰设施建设滞后于市场发展,天然气长远保障机制和政策缺乏或不配套,缺乏储备义务责任强制性规定和配套措施。该报告提出,根据我国冬季最低气温和平均气温分布情况,结合我国地下储气库地址条件分布和LNG产业布局情况,可将我国分成三个调峰大区:冬季12月~次年1月份平均气温在7℃以上,最低气温在0℃~10℃之间区域,主要包括海南、广东、广西、福建、云南,命名为南部区域;冬季12月~次年1月份平均气温在0℃~7℃,最低气温在-10℃~0℃之间区域,包括长三角、江西、安徽、两湖地区、河南、陕西、四川、贵州,命名为中部区域;冬季12月~次年1月份平均气温在0℃以下,最低气温在-10℃以下区域,主要包括东北、西北、华北、山东,命名为北部区域。该报告还提出,可以借鉴欧盟管制经验,引入管网系统运营商的概念,由中石油负责北部和川陕、中石化负责两湖及江西、中海油负责南部和长三角区域,成为上述地区的系统运营机构,统一规划、建设、运营管网系统(含储气设施和再气化设施),针对性地提出不同区域的调峰解决方案。
四、《中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立法研究》
中国石油大学2012年《中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立法研究》提出了天然气储备成本转移问题。该报告认为,中国天然气储备建设进度迟缓的根本原因在于成本转移通道不畅。由于天然气储备设施建设投资巨大,而天然气销售价格受到国家严格管制,成本难以回收,储气价值不能得到体现。在法律对保供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天然气供应商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既没有动力也没有压力建设天然气储备。即使通过立法规定供气商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储备义务,强制要求建立天然气储备,供气商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也会设法抵制,逃避储备义务。该报告提出,天然气储备活动本身可以创造价值,如果能够理顺中国天然气市场机制,使天然气储备成为有利可图的市场行为,将更有利于调动生产商、管道运营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独立供气商和大用户的储气积极性,快速建立规模适当的天然气储备,保证供气安全,同时减轻监管部门的监管负担和国家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