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评论(2017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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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穿透式金融监管[1]

袁达松[2]刘华春[3]

摘要:互联网金融及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给现有金融监管理念和模式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为破解监管难题、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穿透式监管理念顺势而生。穿透式监管强调击穿复杂的资产层、交易结果和中间环节以探明业务真实属性,实现对金融业的实质、有效监管。穿透式监管的重点在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穿透式监管需进行穿透式的信息披露,促进市场主体信息公平;同时,穿透式监管实效的发挥需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关键词:穿透式监管 系统性风险 金融监管 监管法制

一、穿透式监管从何而来

穿透式监管的确是一个新名词[4],不过“穿透”这一方法并不是首次出现。“穿透”可能最普遍用于美国的LLC的tax look through税务看透,[5]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正式提出穿透式监管办法。该办法弥补了监管短板,是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举措,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起到极大作用。[6]

(一)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

管理学的“穿透”理论。穿透分析法是企业内部管理常用的方法,主要针对政令无法上传下达、执行力较弱等问题。大企业追求贯穿上下的管理系统,可以从上至下、从里到外地进行有效管理。建立一套自检自查制度,从问题入手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基层单位的共性问题梳理归因,发现集团管理中的问题,最终做到既“治标”又“治本”。[7]“穿透型”的管理方法对于金融业有借鉴意义,抓住金融业务的本质对其进行统筹管理,防控各类金融风险的发生。

税收的透视原则。“透视原则”,在英语上称为“Look through”;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也有相关规定。[8]此“透视原则”强调的是刺破公司的面纱,发现收益所有人的技术手段。[9]该原则的实施,可以解决跨境企业采取不合理的手段来规避在中国境内的税务缴纳的问题,也是最直接的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方法。

穿透式监管理念契合会计学中的“实质大于形式”原则,早在《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五条指明该原则:实质不总与其业务形式、形态相一致,需要看到业务本质。实质重于形式(substance over form)的英文表达已经很好地阐释了其涵义。穿透式监管的实质就是要击穿复杂的资产层和诸多中间环节,分析金融产品(资产)的真实权属和结构,进而执行相对应的监管;核心要求就是保证监管真实、有效。

(二)穿透式监管的现实迫切性

互联网金融发展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互联网金融体量巨大,且资产及其产品的结构复杂、形式多样,难以辨别其实质,传统分业监管模式难以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穿透式监管就是要透过表面现象看清业务实质,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流程信息来判断业务性质,并进行有效、实质性的监管。其核心目的在于穿透结构复杂的资产层,实现有效监管,促进金融创新、监管有效性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与协调。

金融乱象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的逐利性和监管制度的缺失。我国金融监管权力分配是基于机构的类型划分而确定[10],监管者的权力行使的指向主要不是针对金融机构的某项业务或某种产品,而是金融机构本身。[11]混业经营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一步放大了金融监管权的不对称性和监管理念滞后的负面效应。穿透式监管的提出,正是要将打破身份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击穿结构复杂金融资产及其产品,更有利于监管快速跟上金融创新步伐。[12]

穿透式监管对防控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穿透原则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从资产端考虑,即识别产品底层资产,最终投向应符合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将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二是从资金端考虑,即识别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风险承担者,防止风险承担和资产类别错配或防止私募产品公众化。[13]互联网金融行业纷繁芜杂,其中更是不乏利用机构或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穿透式监管就可以最大程度清除掉那些伪平台、挤压虚假的泡沫,引导其服务实体经济;同时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防控系统性互联网金融风险。

穿透式监管强调对资产和产品的追本溯源。除了定增项目的认购方要做到披露到出资人外,私募管理办法也要求对私募基金投资者进行审核,以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这样就能让最终出资方无所遁形,使投资者能更真实地了解项目情况。[14]当前,资本市场监管趋严,加强穿透式核查能够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股指平稳运行,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15]

总体来看,穿透式监管是基于我国金融业发展和金融监管的现实需要提出的。穿透式监管有利于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促进实质化监管,提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促进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的协调共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穿透式监管的学理分析

金融监管要在金融创新、金融有效性和金融安全上寻求平衡,金融监管的重点在于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失控转化为危机,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转。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周期性不稳定,需要金融监管来促进相关各方的利益平衡和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国家金融安全。

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公共管理行为,须以得到法律授权为首要前提。首先,要对监管权力进行初次分配,防止公权力对市场的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的有效性。为此,须构建金融监管法制,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明确界定金融监管的权利义务主体、法定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以期规范金融监管行为,促进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法治化。

(一)金融监管与法制的关系

监管是一种公共管理行为,在汉语中“监管”指管理行为,而在英语中“监管”(Regulation)既包括在规则之下进行的动态管理也包括静态的规则本身,两者合而为一,金融监管离不开法制,法制被视为金融监管的逻辑起点。

首先,金融机构与其他市场之间的信息优势不对称。而资本的逐利性又使得金融机构拒绝、迟延或不完全披露那些会对自身产生不利影响市场信息,即有意地加大这种信息不对称。为解决这种不对称性,须对金融机构进行法制监管来规范其行为,促进市场公平。

其次,与一般商品交易市场相比,金融市场的主体、行为和规范体系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灵活性,以私法自治为核心理念的法制体系,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金融发展和监管需要。回顾西方金融监管法制发展的百年历史,自其确立以来,金融监管法从以货币管理为主,发展到政府对金融领域的全面监管,同时从根据分业经营进行差异化监管发展为混业经营模式下的新型监管模式。这足以说明,金融市场飞速发展的现实需要促使相应的法律规制框架,在监管职能、监管领域、监管方式、监管主体等领域不断自我扬弃,与传统民法体系的稳定性产生了鲜明对比。[16]考察具体的金融监管法制变迁,从中不难发现,金融监管法制发展坚持了社会利益最大化、金融稳定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价值;而这也正是经济法所追求的实现社会公益的根本价值所在。

这里涉及私法和公法的冲突和融合。在金融市场的爆炸性创新面前,传统的以私法自治为核心精神的民法规制体系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问题上是力有未逮的。比如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就倾向于将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法律关系去处理,予以平等主体地位加以规制。但现状是,金融消费者与专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形式平等背后,隐藏着非常深刻的不平等,在关注个体效益的民法领域,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地位无法得以补强,难以在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形式平等之下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17]

从学理上看,保护金融消费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下的公平正义正是金融监管的基本价值追求。这具有明显公法特征,强调国家对自由市场干预的经济法及相关法制是金融监管的法制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市场秩序规制法被用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竞争行为。同时,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公共管理主体,其公共管理行为须有法律授权或许可,并在权限范围内行使公共管理职权。其管理行为的内容和程序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制精神,以防止监管失位或越权,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合法权益、促进金融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从根本来讲,金融监管应当重点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需要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离不开法制,需将金融监管纳入法治轨道,进行依法监管和治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离不开法制的保障;一旦系统性风险爆发,需要进行及时的法治应对;事后,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处置和治理,亦需要法制发挥作用。

(二)穿透式监管的经济法学理分析

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经济法要求“双手并用”;同时重视各类主体利平衡,实现经济法调整目标,促进“多元利益”的实现。[18]经济法的宗旨在于维系经济安全,其本质为风险管理法(包括危机对策法)[19]。金融监管的重点在于系统性风险的防控,正确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警惕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破坏市场机制的效能。

穿透式监管的提出主要为回应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所带来的监管难题。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体量大、发展迅猛,对金融市场影响重大,潜藏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会引发金融危机;同时其金融业态复杂、相互交织,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这就需要穿透式监管,要求打破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范式,逐步改变“谁的孩子谁养”的旧有监管总体思路。

传统的分业监管下导致监管冲突与监管疏漏,不能综合评估金融风险,缺乏协调与配合;[20]更难以实现金融监管的价值和目的。为此,美国学者曾提出要建立联邦金融监管局,把美国之前相互独立的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在总统领导下的内阁部门,使监管政策能够实现跨部门、跨市场、跨机构的协调[21]。也有学者认为,“谁的孩子谁抱走”的传统监管理念既可能导致体制内金融压抑—“少生孩子”,也会导致体制外风险失控—“野孩子不管”。[22]所以,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穿透式监管。

从学理上看,金融风险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风险与收益共生并存。金融风险是为了强调金融监管权的安全价值,防控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转化为现实的金融危机。为此,在金融监管权利配置中既要赋予金融监管机构以具体监管职权,又要促使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发展与融合,分业监管已难以满足监管需要,更是跟不上金融业发展大势的步伐。金融产品结构及其交易架构复杂程度前所未有,为此引入穿透式监管理念,穿透复杂资产层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保障金融安全。

三、穿透式监管的制度需求和具体应用

(一)穿透式监管的制度需求

穿透式监管是基于业务本质的监管,重点在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从此视角看穿透式监管也是宏观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具体落实和理论延伸。对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具有指导作用,亟需在具体制度层面予以落实。本文基于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态势,试图从具体监管对象、主体两个层面进行分析论证。

从监管对象来看,穿透式监管覆盖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两个领域。当前我国互联网乱象丛生,亟需实施穿透式监管,以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自2015年以来,为打击滥用杠杆、利益输送、变相公开增发等违规违法行为,一向被视为“隐身斗篷”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等定增通道,穿透式监管理念要求从严监管,穿透各种不明资产层使其真相毕露,有效地遏制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就传统金融领域而言,分业监管基于机构属性的差别实行差别监管,不仅造成了各类金融机构竞争条件不平等;这种“制度成本”差异也催生了诸多交叉性金融产品,以实现规避监管实现监管套利。为了绕道除管,投向需要的资产领域,或规避资本计提、损失计提、监管比例等指标,各资管机构相互开展业务合作,设计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互投资,造成资产管理产品层层嵌套,交叉性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风险叠加效应明显,潜在系统性风险增大甚至会触发金融危机,使得传统监管模式难以应对。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交叉与融合使得金融系统性风险加大,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加。穿透式监管一头向最终客户方向穿透识别最终风险收益承担者,另一头向产品、资产方透识别风险。[23]

短时间内我国金融监管“一行三会”权利配置现状不会改变,依旧是穿透式监管主体。根据不同的监管职能和监管需要,循序渐进地实行多样化分类穿透式监管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时需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准确地识别、防范和化解复杂产品的风险。

穿透式监管与美国的“look-through rule”存在共通之处。不同监管职能部门对监管担负着不同的责任并对各自关注的重点范畴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24]。SEC曾单独就hedge fund(对冲基金)的监管问题作了长期探讨,并引入了穿透式监管规则,[25]其穿透式规则要求10%以上优秀投票权证券的投资公司需要披露优秀投票权证券持有者。[26]

但是,对整个金融领域实行穿透式监管难度较大。美国经验可以借鉴,分行业分阶段贯彻穿透式监管原则,循序渐进。“一行三会”的监管架构也决定了各自任务不同,穿透式监管须充分考虑不同业态和产品的特殊性,实现差别化“穿透”。

(二)穿透式监管的具体应用

穿透式监管法制现状。当前我国尚未形成穿透式监管较为统一的法制体系,散见于具体监管执法过程的规范性文件或专项行动方案。

2016年8月,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强调机构本质属性,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应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2016年10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目的是为了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信用风险的管理,防止此类核心风险的累积。银监会在通知中要求各银行采取“穿透式管理”的方式,要穿过表面从实质上严控信用风险的发生。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该建立涵盖客户、行业、地区、货币、抵质押品、市场、国家(区域)等各类风险源,覆盖信贷、投资、衍生品交易、承兑和担保等全部的表内外风险暴露,充分体现“穿透性原则”的集中风险管理框架。银监会此番对“穿透式管理”的应用有效地应对了在银行业务结构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信用风险的特点越发复杂并不好控制的趋势,有效地防止了风险的累积。

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互联网金融应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实施穿透式监管办法,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进行整治。

2016年10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要求实质性开展个体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等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都需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在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厦门市和广东省印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平台信息进行了穿透式的披露要求,有利于揭示业务本质,严格把握各流程风险防控,贯彻了穿透式监管的原则,为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定下基调。

穿透式监管重点规制领域。首先,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监管对穿透式监管需求迫切,穿透式监管在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应大有作为。其次,在资产重组,定向增发方面也意义重大。如在拟作价372亿元收购万达影视并配套募资的并购重组预案中,万达院线收到深交所问询函,要求其进行穿透式信息披露,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中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合伙人情况,需披露至自然人、法人层级,并说明出资形式、目的、资金来源等。另外,在私募基金中,私募管理办法也要求对私募基金投资者进行审核,以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四、穿透式监管走向何处

(一)金融体制改革下穿透式监管理念的落实

穿透式监管理念是会计学“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强调穿透复杂资产层、产品结构和交易环节探明业务本质,提升监管的有效性。穿透式监管涉及商业银行、保险、互联网金融等众多领域。在大资管市场环境中,资金在机构之间的流动性加强,金融监管权力分散单个监管机构难以及时、准确辨识业务属性和本质,监管失位和越权时有发生。为破解这样的窘境,有学者建议,要建立健全监管部门的合作协调机制。[27]

自穿透式监管理念的提出以来,银行监管法制框架未发生较大变化,但已有不少细微之处做出调整。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理财投标只能走信托,银行与信托同属银监会监管。此外,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形式以及合作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28]随着银行业的发展,穿透式监管也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穿透式监管理念在股市、投资领域的落实。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辨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实质明确监管规则;要求信息披露详尽,能让最终出资方站在阳光底下,让投资者能更真实地了解真实情况。[29]

穿透式监管理念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运用。互联网金融业态复杂,权属不明晰,须贯彻穿透式监管理念。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涉及17个监管部门协调联动。而此次方案也在“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三个方面提到了穿透式监管,体现穿透式监管理念。首先,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其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最后,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同时,强化部门协作并落实整治主体责任,建立不同部门的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30]

总言之,穿透式监管理念的落实对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传统金融与新兴金融业态的协调共进,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提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意义重大。

(二)穿透式监管与资本市场法制

穿透式监管契合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大背景。金融业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模式矛盾突出,穿透式监管的提出对于转变监管理念和完善金融法制有重要的意义,实现有效监管保障金融安全。

在资本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穿透式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防范资本市场风险;在防控内幕交易方面,穿透式监管有助于信息的充分披露,缓解信息不对称矛盾。穿透式监管理念强调“实质重于形式”,为风险可隔离、风险可计量、投资者可承受的监管提供法制路径。[31]此外,穿透式监管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可靠路径。比如,借贷领域可以帮助去掉那些伪平台,帮助互联网金融更加健康地发展,更加有效为实体经济服务,提高实体经济效率。有学者认为,穿透式监管本质上就是穿透式信息披露,监管执法将所有利益主体直接“穿透”,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在上市公司定增的穿透式披露中,万福生科案的穿透式监管中都能体现出穿透式监管的优势,穿透式监管能使违规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利益损失者得到应有的赔偿,投资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保障市场公平。[32]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资本市场法律的修改、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不同程度地坚持了穿透式监管思路,加强信息披露,强化穿透式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笔者认为,穿透式监管强调基于业务本质进行监管,是对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向前延伸;金融市场主体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性,金融投资者相对弱势,促进市场主体利益平衡的重要抓手就是进行信息披露,促进信息公平。所以,穿透式监管需实现穿透式的信息披露,监管执法将所有利益主体直接“穿透”。有学者认为,穿透式监管须构建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对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各类理财、投资类资金的来源、杠杆情况、投向实施全方位的监管,完善资本市场法制体系。[33]

穿透式监管要看到原始的投资人和融资人,明确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击穿复杂资产层和中间环节缩短风险链,减少系统性风险。穿透式监管要打破“身份”的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资金最终流向穿透联结起来,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使金融监管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同时,须避免因监管规则不统一导致监管套利,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金融监管法制。

穿透式监管理念影响《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监管政策的出台,对于具体监管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本文系袁达松主持司法部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SFB4005)的阶段性成果。

[2] 袁达松,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3] 刘华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4] 在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挂牌仪式上,潘功胜在谈及互联网金融监管时首次提到了穿透式监管。他强调要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

[5] LLC本身公司无联邦税,由LLC的member成员(可以对应为公司的股东)个人申报公司税务。

[6]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_滚动新闻_中国政府网 访问网址:http://www.gov.cn/xinwen/2016-10/13/content_5118523.htm,2017年2月25日最后访问。

[7] 肖良吉:“管理穿透分析法”,载《企业管理》2015年第5期。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9] 刘泽坤:“论透视规则在反避税中的运用”,载《投资与合作》2013年第5期。

[10] 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证监会则负责监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而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

[11] 黄韬,陈儒丹:“‘功能监管’视角下的中国《证券法》适用范围研究——以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进为例”,载《证券法苑》2012年第2期。

[12] 互金整治贯彻穿透式监管 监测举报多措并举-中国资本证券网 访问网址:http://www.ccstock.cn/money/licai/2016-05-23/A1463972488117.html,2017年2月27日最后访问。

[13] 【金融财经】让我一眼望穿你-华尔街见闻 访问网址:http://wallstreetcn.com/node/251090,2017年2月28日最后访问。

[14] 穿透式监管是什么?探秘鲜为人知的真相-搜狐http://mt.sohu.com/20160602/n452440356.shtml,2017年2月28日最后访问。

[15] 掀开“隐身斗篷”穿透式监管直面真相,中国资本证券网http://www.ccstock.cn/review/gushireping/2016-06-01/A1464718844394.html,2017年2月28日最后访问。

[16] 盛学军:“金融监管法制的源与流”,载《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2期。

[17] 廖岷:“银行业行为监管的国际经验,法理基础和现实挑战”,载《上海金融》2013年第3期。

[18] 张守文:《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18页。

[19] 袁达松:《金融危机管理法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5~57页。

[20] 程信和:“金融监管权法理探究——由金融危机引发的思考”,载《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3月。

[21] Carmine Di Noia , Giorgio Di Giorgio:1999: Should Banking Supervision and Monetary Policy Tasks Be Given to Different Agencies.International Finance, November, 361.

[22] 央行官员:互联网金融监管不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_网易财经http://money.163.com/16/0819/07/BUQK89B700253B0H.html,2017年3月1日最后访问。

[23] 熊晓云、王稹:“银行资金入市渠道及监管影响”,载《银行家》2016年09期。

[24] The Agencies are 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the Federal Reserve), 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and the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

[25] The current “look-through” provision was adopted as part of the 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 Improvements Act of 1996.

[26] Hedge Fund Regulation, Rel.#8, 11/10,§ 5:1.1 [D] .

[27] 蔡恩泽:“穿透式监管来袭”,载《中国审计报》2017年2月20日。

[28] 沈小平:“加强穿透式风险管理”,载《中国金融》2016年第23期。

[29] 赵丽:“穿透式监管将夯实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载《经济参考报》2016年10月18日。

[30]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 中国日报网http://cnews.chinadaily.com.cn/2016-10/13/content_27051866.htm,2017年3月2日最后访问。

[31] 杜娟:“互联网金融迎来穿透式监管”,载《社会科学报》2016年第21期。

[32] 曹中铭:“穿透式管理应成为基本思路”,载《上海证券报》2006年8月。

[33] 苏诗钰:“提升投资者信心实施穿透式监管政策”,载《证券日报》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