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民住房权评价指标
一、文献研究述评
(1)吴璟、郑思齐、刘洪玉(2007)在住房耐用品性、住房异质性、住房弱流动性、住房市场细分性方面修正了住房服务价格指标。余凌志、屠梅曾(2008)运用收入余额指标评价方法研究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问题,其基本含义是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扣除满足基本生活费用后的余额为用于住房的最大支出能力,如果用于住房的最大支出能力不能在住房市场获得满足基本标准的住房,则该家庭存在住房问题。高峰(2010)通过对反映各收入阶层购房能力的房价收入比指标的测算来检验北京市现有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效果,以期对住房保障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政策依据。望晓东、魏玲、汤惠君(2010)推导出廉租住房制度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生态可持续发展指标、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标、社会可持续发展指标。张清勇(2011)考察房价收入比指标的学术渊源,从指标设计者、推广者的研究入手,讨论该指标的长处与局限性,辨析其算法和具体的数据采集方法,在比较房价收入比的理想算法和次优方法之后,兼顾数据可得性和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尝试提出中国房价收入比的算法。汤林弟、胡江(2012)论述了联合国住房权利计划的包括住房适足性指标、强制驱逐指标、露宿指标、平等性指标、法律保障指标、国际融入指标在内的指标体系及其他可供参考的指标。林鸣(2012)认为衡量住房保障的标准,应以套内面积(尤其是套内实占面积)为首要指标,以建筑面积为辅助指标,此外还要以有效居室的个数为参考指标。杨慧、李景国(2012)在研究国内外大量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国内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的房价收入比进行了纵向与横向对比,认为房价收入比指标在国外非常适用,照搬于中国却不一定合理。刘伟丽、孟庆昇、付雪辉(2014)根据国内外住房质量指标的相关研究和目前可获得的住房指标数据,构建了包括居住质量、住房市场、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内容的国内城镇住房质量指标体系。贾乐盈(2014)认为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后评价指标体系,对找出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使项目最大限度实现预期目标、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改善人民居住条件意义重大。陈立中、陈淑云(2014)在对传统房价收入比指标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构建了住房价格成本标高程度和有效供给弹性两个新指标作为政策选择的工具性方法,将中国城市住房市场区分为四种类别的细分市场,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政策。陈献东(2015)基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绩效审计的实践,选取住房公积金作为研究对象,尝试运用修正后的平衡记分卡基本原理构建一套住房公积金运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余劲、程甜(2015)基于阿玛蒂亚·森的可行性理论框架,选取住房条件、交通条件、生活条件、心理因素和教育条件这5个指标对湖北省武汉市保障性住房的效用及福利水平进行了评价。陈琳、谭剑、谭建辉、于铁山、吴开泽(2016)以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分配模式为研究切入点,采用问题导向法,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探析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市区共担的合理分配机制,构建任务分配的随机效应与固定效应的回归模型,以及加入专家赋值的权重模型。郭晓云(2016)首先通过文献计量分析法研究了我国住房政策议程的相关研究,发现尽管政策议程和住房政策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住房政策议程研究仍为薄弱;其次,通过对政策议程和住房政策的理论研究并结合质性研究中的访谈调查构建了地方政府住房政策议程设置的指标体系。徐跃进、吴璟、刘洪玉(2016)构建住房相对剥夺感指标,评价中国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分配公平的状况,并分析区域间住房分配公平程度的差异。罗忆宁、师旭辉(2017)构建了区域城市住房发展潜力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多用复合指标而非单一指标;二是除了考虑常规的产业指标、财政指标、城镇化指标、居民收入指标、房地产市场指标等因素外,还重点考虑了城市间的交通联系、经济联系、土地资源潜力、特色资源状况。
(2)上述文献的借鉴之处:①关于住房本身的指标,学者们论述了住房服务价格指标、套内面积(尤其是套内实占面积)指标、有效居室的个数指标、住房质量指标等,有利于我们分析住房耐用品性、住房异质性、住房弱流动性、住房市场细分性,有利于我们衡量住房保障的标准等。②关于公民拥有住房的可能性,收入余额指标、房价收入比指标、住房价格成本标高程度指标、有效供给弹性指标等是我们需要理解的参考指标,这些指标有助于我们研究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问题,测算检验现有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效果,提出中国房价收入比的算法,细分中国城市住房市场等。③关于当下住房相关制度的评价分析,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联合国住房权利计划、建设项目后评价指标、平衡记分卡基本原理、阿玛蒂亚·森的可行性理论、任务分配的随机效应与固定效应的回归模型、地方政府住房政策议程设置的指标、住房相对剥夺感指标、住房发展潜力评价指标等,为我们建构了很好的评价标准。
(3)上述文献的不足之处:①前述各种指标多集中在经济学领域,多是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住房、住房市场、社会主体的购房能力等,在法学界尚有一定的拓展空间,如利用住房本身的相关指标可以评价目前关于住房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利用公民拥有住房的可能性以及住房相关制度的评价相关指标可以检验目前公民实现住房权的法律法规政策。②前述各种指标处于散化状态,指标之间没有建立逻辑链接,指标的内在因素不够丰满。我们可以着手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住房本身的指标、关于公民拥有住房的可能性指标、关于当下住房相关制度的评价分析指标内在统一于资本城市化空间下的公民住房权这一基本人权与资本的衡平博弈过程;国际尤其是联合国的住房指标国内化的程度还不够。
二、公民住房权评价指标的阐述[22]
1.构建住房权评价指标的必要性
住房权作为一种权利规范,将其进行定性分析是一种逻辑的合理演绎,住房权的人权价值光辉在定性的陈述下充分挥洒在法学的领域。但是,定性分析固有的模糊性导致公民在具体实践住房权时缺少量化的衡量标准,一如《第4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第8条对于住房权适足性的描述:使用权的法律保障;服务、材料、设备和基础设施的提供;力所能及;乐舍安居;住房机会;居住地点;适当的文化环境。每一个描述节点都可以看出是标准的定性阐述,价值的倡导意义大于实践操作意义。我们需要创建一套量化的住房权评价指标,确定这些指标可以具体包括哪些要素,然后我们可以通过指标的构成要素收集相关数据,借此来显示公民住房权的实践状态,量化和报告有关公民住房权的各种要素或核心组成部分的具体信息。例如,关于住房权适足性的乐舍安居,我们“应以套内面积(尤其是套内实占面积)为首要指标,以建筑面积为辅助指标,此外还要以有效居室的个数为参考指标”。[18]住房权适足性的服务、材料、设备和基础设施的提供以及适当的文化环境等我们可以“构建包括居住质量、住房市场、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的指标体系。其中,居住质量主要反映住宅质量的高低。质量很难衡量,所以居住质量的指标包括安全、生态、便捷、卫生、人文、舒适、经济和福利等不可直接观测的因素;住房市场主要按照供给、需求和交易进行分类;住房保障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在内的针对中等收入水平和低收入水平居民的保障性住房;住房金融主要反映住房贷款和借贷主体的内容”。[19]
通常情形下,我们希望可以使用一套评价指标测量任何给定的事物,特别是像住房权适足性概念一样的复杂、多面的事物。在评价指标体系内,每个评价指标的组成元素应该是高度或者显著相关的,应该确保这些元素是在测量相同的概念。当我们收集到每一个评价指标的原始数据后,应该把这些数据相应地、适当地进行加权并转换为一个整体数据。比如,一旦住房权适足性被这些评价指标的组成元素收集了相关信息(住房的适居性、住房的规模、住房的范围等),我们可以通过这些数据来评价、分析、定义一般意义上的公民住房权的总体情形。但是,在选择公民住房权的评价指标时需要特别注意这些评价指标的选择标准,评价指标的整体效用取决于每一个评价指标是否是一个有效的测量单位,符合基本统计数据的要求是审慎选择评价指标的基本前提。如果不能把可以量化的数据收集起来放在我们预备构建的一套评价指标内,这一套评价指标的测量就会没有实际效用。所以,在确定住房权评价指标时,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确保评价指标可以拥有足够的样本数据,这套被构建的住房权评价指标需要确保其可以被用来收集在不同区域的数据,这就是所谓评价指标的可比性问题,即我们使用这套住房权评价指标所测量的住房特性是一致的,不需要考虑住房的地点,得出的测量数据就可以用来评价公民的住房权实现情形,如果这套评价指标有地域限制,我们测量之后的数据就失去了实践价值。构建的这套住房权评价指标要确保可以生成一致、完整和可靠的数据,如果出现数据差距或者不一致就会损害这套住房权评价指标的可用性。住房权评价指标的评估能力是另外需要认真注意的问题。例如,住房权评价指标应当能充分评估诸如“住房可居住性”“住房终身保有权”等类似概念。虽然住房权评价指标不意味着能提供关于一个特定的住房权要素的完全综合的信息,但如果它们构造良好,它们可以提供非常有用的有助于阐明某一特定情况下的整体住房权情况的信息。
2.住房权评价指标的呈现
住房权评价指标体系大致可以包括六大子指标,每一个子指标又可以具体细分为若干的组成要素,每一个要素又可以设置不同的样本数据收集点,利用一定的有效的数据收集模式抓取公民住房数据并反馈回最初的住房权评价指标体系,最终我们可以大致刻画出公民住房权的实践形象。
(1)住房权适足性指标。这一指标的理论表述我们直接引用《第4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第8条的规范,目前的情形下还没有更好的、超出这个文件的阐述理论,我们需要做的是在住房权适足性指标每一个组成要素中建构样本收集机制。
①住房使用权的法律保障。住房使用权的形式包罗万象,包括租用(公共和私人)住宿设施、合作住房、租赁、房主自住住房、应急住房和非正规住区,包括占有土地和财产。不论使用的形式属何种,所有人都应有一定程度的使用保障,以保证得到法律保护,免遭强迫驱逐、骚扰和其他威胁。缔约国则应立即采取措施,与受影响的个人和群体进行真诚的磋商,以便给予目前缺少此类保护的个人与家庭使用权的法律保护。[23]样本要素的设计大致如下:
样本要素1:2000户购买商品房的家庭。说明:这里的商品房是目前国家法律定义下的房地产,包括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大产权房。这里的购买包括了全款、贷款的方式,不考究购买商品房的资金是不是商品房所有者支付的,只要商品房的合法所有者是样本要素主体即可。
样本要素2:2000户租赁商品房的家庭。说明:参考样本要素1,这个要素主体只要求是商品房合法租赁者即可。
样本要素3:2000户购买小产权房的家庭。说明:这里的小产权房的基本含义时下多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或违规修建的,没有获得县级及以上国土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20]这里的购买包括了全款、贷款的方式,不考究购买小产权房的资金是不是小产权房所有者支付的,不考究购买小产权房是否合法,只要小产权房的所有者是样本要素主体即可。
样本要素4:2000户租赁小产权房的家庭。说明:参考样本要素3,这个要素主体不考究租赁小产权房是否合法,只要求是小产权房租赁者即可。
样本要素5:2000户购买保障房的家庭。说明:这里的保障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这里的购买包括了全款、贷款的方式,不考究购买保障房的资金是不是保障房所有者支付的,不考究购买保障房之后的转让条件限制,只要保障房的合法所有者是样本要素主体即可。
样本要素6:2000户租赁保障房的家庭。说明:参考样本要素5,这个要素主体只要求是保障房合法租赁者即可。
样本要素7:2000户拥有农村宅基地的家庭。说明:这里的农村宅基地由《土地管理法》定义。[24]
样本要素8:2000户居住单位宿舍的家庭。说明:这里的单位宿舍是指产权属单位所有,作为福利让职工免费或者减免费用居住的房子。
②服务、材料、设备和基础设施的提供。一幢合适的住房必须拥有卫生、安全、舒适和营养必需之设备。所有享有适足住房权的人都应能持久地取得自然和共同资源、安全饮用水、烹调、取暖和照明能源、卫生设备、洗涤设备、食物储藏设施、垃圾处理、排水设施和应急服务。[25]样本要素的设计大致如下:
样本要素1:2000户使用净水器设施的家庭。说明:这里的净水器设施包括装修时配置好的以及后期加装的净水器、净水壶等设施。这里的水的供应属于充沛供水,极少出现连续停水的情形,通常的停水基本属于正常检修。
样本要素2:2000户使用普通自来水的家庭。说明:参照样本要素1理解,不使用净水设施的属于这一类。这里的水的供应属于充沛供水,极少出现连续停水的情形,通常的停水基本属于正常检修。
样本要素3:2000户使用私人卫生设施的家庭。说明:这里的卫生设施是指至少有一间卫生间,这里的私人是指住房里独立存在,仅供住房所有者、使用者使用。
样本要素4:2000户使用公共卫生设施的家庭。说明:参照样本要素3理解,这里的公共是指在住房外独立存在,供多个住房所有者、使用者共同使用。
样本要素5:2000户使用私人厨房设施的家庭。说明:这里的私人参照样本要素3理解。
样本要素6:2000户使用公共厨房设施的家庭。说明:这里的公共参照样本要素4理解。
样本要素7:2000户使用充沛电力的家庭。说明:这里的充沛电力是指极少出现连续停电的情形,通常的停电基本属于正常检修。
样本要素8:2000户使用非充沛电力的家庭。
样本要素9:2000户使用顺畅网络的家庭。说明:这里的顺畅网络极少出现连续停网的情形,通常的停网基本属于正常检修。
样本要素10:2000户使用非顺畅网络的家庭。
样本要素11:2000户配置小区物业服务的家庭。说明:这里的物业服务包括垃圾回收、保安、快递进出管理、小区住户管理等。
样本要素12:2000户没有配置小区物业服务的家庭。
样本要素13:2000户城中村的家庭。说明:这里的城中村家庭包括城中村的村民、租户等。
③力所能及。与住房有关的个人或家庭费用应保持在一定水平上,而不至于使其他基本需要的获得与满足受到威胁或损害。各缔约国应采取步骤以确保与住房有关的费用之百分比大致与收入水平相称。各缔约国应为那些无力获得便宜住房的人设立住房补助并确定恰当反映住房需要的提供住房资金的形式和水平。按照力所能及的原则,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租户免受不合理的租金水平或提高租金之影响。在以天然材料为建房主要材料来源的社会内,各缔约国应采取步骤,保证供应此类材料。[26]目前,大多数学者的研究成果认为,我国房价收入比过高,商品房价格已超过了居民的购买力和承受力,政府应该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促使商品房价格理性回归。[21]但是,我国的住房价格度量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上看都尚处于起步阶段,其标志之一就是尚未充分意识到住房价格指标的体系化特点。理论上,现有研究多集中在编制方法或某些技术细节上,缺乏对指标体系架构的整体研究和把握。实践上,现有的各种价格指标也缺少明确的自身定位,使得各种指标不仅难以发挥相互补充、从不同侧面反映住房价格变化的作用,反而造成了指标使用过程中的混乱,给使用者造成很大不便。[22]样本要素的设计大致如下:
样本要素1:2000户购买住房支出占家庭月收入80%以上的家庭。说明:这里的购买住房支出包括首付、住房贷款本息,这里的购买住房支出与家庭收入的占比按照20年分摊计算。
样本要素2:2000户购买住房支出占家庭月收入60%~80%的家庭。说明:参照样本要素1理解。
样本要素3:2000户购买住房支出占家庭月收入40%~60%的家庭。说明:参照样本要素1理解。
样本要素4:2000户购买住房支出占家庭月收入20%~40%的家庭。说明:参照样本要素1理解。
样本要素5:2000户购买住房支出占家庭月收入20%以下的家庭。说明:参照样本要素1理解。
样本要素6:2000户租赁住房支出占家庭月收入80%以上的家庭。说明:这里的租赁住房支出与家庭收入的占比按照实际发生租期计算。
样本要素7:2000户租赁住房支出占家庭月收入60%~80%的家庭。说明:参照样本要素6理解。
样本要素8:2000户租赁住房支出占家庭月收入40%~60%的家庭。说明:参照样本要素6理解。
样本要素9:2000户租赁住房支出占家庭月收入20%~40%的家庭。说明:参照样本要素6理解。
样本要素10:2000户租赁住房支出占家庭月收入20%以下的家庭。说明:参照样本要素6理解。
样本要素11:2000户自有住房但不出租住房的家庭。说明:这里的自有住房包括父母等支付或者负担全部购房款的住房、继承与赠与的住房、自建住房等。
样本要素12:2000户自有住房并出租住房的家庭。说明:这里的出租住房包括出租整套住房、出租单个房间等。
④乐舍安居。适足的住房必须是适合居住的,即向居住者提供足够的空间和保护他们免受严寒、潮湿、炎热、刮风下雨或其他对健康的威胁、建筑危险和传病媒介。居住者的身体安全也应得到保障。委员会鼓励各缔约国全面实施卫生组织制订的《住房保健原则》,这些原则认为,就流行病学分析而言,住房作为环境因素往往与疾病状况相关联,即住房和生活条件不适和不足总是与高死亡率和高发病率相关联。[27]居民生活质量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就是住房质量,住房问题不应该仅仅包含住房建设的质量问题,还应该包括装潢质量、安全质量和环境质量等多种因素,建立一个合理和可行的衡量住房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非常必要。[23]样本要素设计大致如下:
样本要素1:2000户人均居住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
样本要素2:2000户人均居住面积80~100平方米的家庭。
样本要素3:2000户人均居住面积60~80平方米的家庭。
样本要素4:2000户人均居住面积40~60平方米的家庭。
样本要素5:2000户人均居住面积20~40平方米的家庭。
样本要素6:2000户人均居住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样本要素7:2000户精致装修的家庭。说明:这里的精致装修是指奢华装修,包含了享受型的配置,诸如高档大理石的装饰等。
样本要素8:2000户普通装修的家庭。说明:这里的普通装修是指除了进行一般的装修外,还包括了简单的装饰,如客厅屋顶包边等。
样本要素9:2000户简单装修的家庭。说明:这里的简单装修是指只进行了简单的地砖铺设、墙面刷漆等工程。
样本要素10:2000户电梯住房家庭。
样本要素11:2000户步梯住房家庭。
⑤住房机会。须向一切有资格享有适足住房的人提供适足的住房。必须使处境不利的群体充分和持久地得到适足住房的资源。如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晚期患者、人体免疫缺陷病毒阳性反应的人,身患痼疾者、精神病患者、自然灾害受害者、易受灾地区人民及其他群体等处境不利群组在住房方面应确保给予一定的优先考虑。住房法律和政策应充分考虑这些群组的特殊住房需要。[28]样本要素设计大致如下:
样本要素1:2000户应届毕业大学生的适足住房资源。说明:这里的适足住房是指《第4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公约》第11条第1款)第8条定义下的住房。
样本要素2:2000户弱势群体的适足住房资源。说明:这里的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儿童、残废人、晚期患者、人体免疫缺陷病毒阳性反应的人,身患痼疾者、精神病患者、自然灾害受害者、易受灾地区人民及其他群体等。这里的适足住房参照样本要素1理解。
样本要素3:2000户妇女的适足住房资源。这里的适足住房参照样本要素1理解。
样本要素4:2000户农民工的适足住房资源。这里的适足住房参照样本要素1理解。
⑥居住地点。适足的住房应处于便利就业选择、保健服务、就学、托儿中心和其他社会设施之地点。在大城市和农村地区都是如此,因为上下班的时间和经济费用对贫穷家庭的预算是一个极大的负担。同样,住房不应建在威胁居民健康权利的污染地区,也不应建在直接邻近污染的发源之处。[29]随着住区人口规模的增大与用地规模的转变,居住区的分级较之以往需要增加,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也细化到了组团(街坊)级,使居住区尽可能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居民生活的变迁引发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不同程度上功能的深化,同时,伴随着居民的职业、阶层结构等多样化发展趋势,住区呈现出一种内部同质化、外部多元化的格局。[24]样本要素设计大致如下:
样本要素1:2000户属于学区的家庭。说明:按照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一个学区一般包括一所公立全日制小学、公立全日制中学,非属于同一学区的家庭入学会受到很大限制。
样本要素2:2000户非属于学区的家庭。
样本要素3:2000户属于近距离就医的家庭。说明:这里的就医是指公立三甲以及以上的医院,这里的就近是指5公里内。
样本要素4:2000户非属于近距离就医的家庭。
样本要素5:2000户进出小区道路便利的家庭。
样本要素6:2000户进出小区道路不便利的家庭。
样本要素7:2000户上班距离单程10公里以内的家庭。
样本要素8:2000户上班距离单程10~20公里的家庭。
样本要素9:2000户上班距离单程20~30公里的家庭。
样本要素10:2000户上班距离单程30~40公里的家庭。
样本要素11:2000户上班距离单程40公里以外的家庭。
样本要素12:2000户上班乘坐公共交通的家庭。
样本要素13:2000户上班乘坐私人汽车的家庭。
样本要素14:2000户周边环境优美的家庭。这里的环境优美是指每天的空气清新、声音静谧等。这里的周边是指距离小区5公里以内。
样本要素15:2000户周边环境一般的家庭。说明:这里的周边参照样本要素14理解。
样本要素16:2000户周边环境恶劣的家庭。说明:这里的环境恶劣是指重噪声、重气味、雾霾等。这里的周边参照样本要素14理解。
⑦适当的文化环境。住房的建造方式、所用的建筑材料和支持住房的政策必须能恰当地体现住房的文化特征和多样化。促进住房领域的发展和现代化的活动应保证不舍弃住房的文化氛围,尤其是还应确保适当的现代技术设施。[30]样本要素设计大致如下:
样本要素1:2000户老城区特色文化环境的家庭。说明:老城区特色文化环境是指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组成的建成环境,如北京的四合院、上海的里弄、湛江的骑楼等。
样本要素2:2000户老城区普通文化环境的家庭。
样本要素3:2000户新城区特色文化环境的家庭。说明:新城区特色文化环境是指具有当代文化价值的建筑组成的建成环境,如北京大巨蛋、上海东方明珠、广州小蛮腰等。
样本要素4:2000户新城区普通文化环境的家庭。
样本要素5:2000户农村特色文化环境的家庭。说明:农村特色文化环境是指具有风景、环保价值的建筑组成的建成环境。
样本要素6:2000户农村普通文化环境的家庭。
(2)公民免遭非法强迫驱逐指标。《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显然,公民享有的合法住房权在宪法层面拥有免遭非法强迫驱逐的权利。《第7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利(《公约》第11条第1款)用了21个条文详尽阐述了强迫驱逐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①国际社会早已认识到强迫驱逐是一个严重的问题。1976年的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1988年联合国大会的《至2000年全球住房战略》、《21世纪议程》、《人类住区议程》以及人权委员会均进行了不同形式的确认。②适当的法律程序上的保护和正当的法律手续是所有人权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在强迫驱逐等问题上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涉及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所承认的一系列的权利。委员会认为,对强迫驱逐所适用的法律程序保护包括:A.让那些受影响的人有一个真正磋商的机会;B.在预定的迁移日期之前给予所有受影响的人充分、合理的通知;C.让所有受影响的人有合理的时间预先得到关于拟议的迁移行动以及适当时关于所腾出的房、地以后的新用途的情报;D.特别是如果牵涉到一大批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有政府官员或其代表在场;E.是谁负责执行迁移行动必须明确地认明;F.除非得到受影响的人的同意,否则迁移不得在恶劣气候或在夜间进行;G.提供法律的补救行动;H.尽可能地向那些有必要上法庭争取补救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31]③驱逐不应使人变得无家可归,或易受其他人权的侵犯。如果受影响的人无法自给,缔约国必须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用尽它所有的资源酌情提供新的住房、新的住区或新的有生产能力的土地。[32]样本要素设计大致如下:
样本要素1:2000户依法迁离并依法补偿的家庭。说明:这里的依法迁离包括依法拆迁并依法补偿的家庭、重大工程依法迁移并依法补偿的家庭等。时间选择过去一年。
样本要素2:2000户依法迁离但没有依法补偿的家庭。说明:时间选择过去一年。
样本要素3:2000户非法迁离的家庭。说明:时间选择过去一年。
(3)无家可归的规模和范围指标。无家可归者是最脆弱的,无家可归者代表了那些生活在住房贫困中的弱势群体,无家可归者的住房权保护问题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在包括富裕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无家可归的住房权问题也是一个重大而长期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无家可归者的规模和范围可以提供一个很好的衡量公民住房权水平的标准。毫无疑问,无家可归代表了对公民住房权的严重侵犯。但是无家可归又是出了名的难以量化评价,而且政府和无家可归者权利的保护者常常提供了显著不同的统计数据,比如在中国,我们如果要统计无家可归者首先需要确定统计的标准:一是绝对的无家可归者,这些人无论是在户籍所在地还是在主要流浪地均无住所;二是相对的无家可归者,这些人在户籍所在地有住所但在主要流浪地无住所。政府一般从最广义的范围同意无家可归者即只要其有居所就不纳入统计。所以,计算无家可归者的规模和范围需要首先确定时间与地域,在划定的时间、地点统计相对无家可归者是可行的。样本要素设计大致如下:
样本要素时间:过去一年。
样本要素地点:城市区域。选择这个区域而不包括农村区域是根据实践确定的,现行法律赋予了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可以自建住房,在农村很难找到一定数量的真正的无家可归者,而城市区域的无家可归者是属于常见到的人群。
样本要素1:2000名北方城市区域秋冬季无家可归者。
样本要素2:2000名南方城市区域秋冬季无家可归者。
样本要素3:2000名北方城市区域春夏季无家可归者。
样本要素4:2000名南方城市区域春夏季无家可归者。
样本要素5:2000名东部城市区域秋冬季无家可归者。
样本要素6:2000名中西部城市区域秋冬季无家可归者。
样本要素7:2000名东部城市区域春夏季无家可归者。
样本要素8:2000名中西部城市区域春夏季无家可归者。
(4)非歧视和平等指标。人权的基本要求是不能有基于性别、种族或者民族、国籍、年龄或者其他任何标准的歧视,要确保所有人在尊严和权利方面的平等。所以,公民住房权领域的非歧视和平等是一项基本原则,是确保所有人都享有权利的必要条件。禁止在住房上因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者其他观点、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者其他地位进行歧视。女性在住房上享有同男性一样的平等权利,这一点可以从现有法律权利条款确保的男女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和所有权得到佐证。女性住房数据在住房权适足性指标中的“住房机会”进行了收集,关注点是2000户妇女的适足住房资源,不评价男女平等问题。样本要素设计大致如下:
样本要素1:2000户汉族家庭住房现状数据;家庭中的男性、女性住房机会数据。
样本要素2:2000户少数民族家庭住房现状数据;家庭中的男性、女性住房机会数据。
样本要素3:2000户基督教家庭住房现状数据;家庭中的男性、女性住房机会数据。
样本要素4:2000户伊斯兰教家庭住房现状数据;家庭中的男性、女性住房机会数据。
样本要素5:2000户道教家庭住房现状数据;家庭中的男性、女性住房机会数据。
样本要素6:2000户外国人家庭住房现状数据;家庭中的男性、女性住房机会数据。
样本要素7:2000户纯粹女性家庭住房现状数据。
样本要素8:2000户纯粹男性家庭住房现状数据。
样本要素9:2000户中共党员家庭住房现状数据。
样本要素10:2000户非中共党员家庭住房现状数据。
(5)国家立法保护住房权指标。国家立法是公民住房权保护的直接的重要的因素,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承认公民享有适足住房权直接奠定公民住房权实践执行的基础,无论是全国性的立法还是区域性的立法都是这一过程的组成部分,公民住房权的实体和程序立法都是必不可少的,链接公民个人住房权的权利主张和国家住房权义务回应的机制是关键。样本要素设计大致如下:
样本要素1:新中国成立以后宪法中关于公民住房权的规定梳理。
样本要素2: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律中关于公民住房权的规定梳理。
样本要素3:新中国成立以后地方立法中关于公民住房权的规定梳理。
样本要素4:新中国成立以后部门规章中关于公民住房权的规定梳理。
样本要素5:新中国成立以后试点改革中关于公民住房权的规定梳理。
(6)接受国际住房权标准指标。这里的国际住房权标准大致包括联合国有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阐述的公民住房权以及主要相关国际人权条款中的公民住房权,尤其是前者不同于国际人权条款的定性描述,更多的是对实践的直接反应进而规划出细致的规定供成员国参考。接受国际住房权标准反映在两方面:一是参加了这些条约以及接受了这些报告的要求;二是以国内法的形式进行立法、执法、司法保护。样本要素大致如下:
样本要素1:联合国有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报告的梳理;国内接纳部分梳理。
样本要素2:联合国主要相关国际人权条约的梳理;国内参加部分梳理。
样本要素3:国内因应国际住房权标准立法、执法、司法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