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方略和实践:第十二届中国法学家论坛讲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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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牵引法治转型升级

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中,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需求的增长必然会传导至供给侧,并在很大程度上引导供给的发展方向。人民对法治本身日益增长的要求必然助推法治实现更平衡、更充分的发展;满足人民在民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不仅本身就内含于法治之中,而且自身也需要法治提供有效服务和保障。因此,人民对美好生活在各方面的需要,均在需求层面对法治转型升级提出了新要求,进而转化为促进法治转型升级的牵引力。

一是在法治自身满足人民的需求层面。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是要将法治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主要的、最基础的、最必需的方式,而不是次要的、一般的、可选择的方式。这意味着在治理范围上法治必须覆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国防军队、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2]治理范围的扩大必然导致人民对法治需求的增加,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将日渐成为治理常态。相应的,法治必须通过更加平衡和充分的发展来不断满足人民对法治日益增长的需求。

二是在满足人民的民主需求层面。民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缺乏法治保障的民主不仅难以持续,而且存在沦为“民主暴政”的巨大风险。我国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可以预见,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未来发展进程中,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领域对法治保障的需求将不断增加,有效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亦是我国法治责无旁贷的使命。

三是在满足人民的公平正义需求层面。国家治理的目的之一就是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为人民谋取更多福祉。无论对法治的内涵作何种理解,公平正义永远是法治的重要价值追求。法治是一种靠共同体所认同的规则形成的一种有秩序的社会状态,是社会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人类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文治的基本形态。[3]申言之,法治是表达公平正义的最主要载体,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重要依托。人民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唯有通过法治途径才能获得准确表达和最终实现。

四是在满足人民的安全需求层面。在人民的诸多需求当中,安全需求处在基础性地位。社会整体环境的和谐稳定是保障安全的压仓石,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安全需求的重中之重。而法治具备权威性、规范性、预期性、强制性等特性,宪法法律是治国安邦的根本依据,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明确规定于宪法法律之中,各类主体在法律框架内的行为和后果是清晰、明确、可预见的,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保障。[4]法治的上述优越性决定了法治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有效手段,是保障人民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的最可靠途径。因此,法治在保障人民安全需求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五是在满足人民的环境需求层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美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目标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围绕“建设美丽中国”进一步部署了“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等四项重大举措。而这四项举措的有效推进,均需要法治层面的制度供给和服务保障。推进建设美丽中国,切实满足人民在环境方面的需求,法治必须发挥更大作用、做出更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