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之道: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36计(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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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诈骗罪

合同签订之后无法履行,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诈骗?划清界限,避免触及刑法“雷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

A公司法定代表人B,代表A公司与某区政府签订工业园区投资开发经营合同,约定由某区政府提供1500亩的土地使用权,由A公司投资人民币10亿元。合同签订两个月后,某区政府按照A公司要求,出具了土地使用权证,但声明此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有效证件要经过法定审批程序才能取得。

B在没有经过法定审批程序取得有效证件,10亿元资金也没有落实到位(经查,当时A公司所有的资金不超过20万元)的情况下,以A公司的名义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并以购买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为由,骗取投标的C公司52.2万元。随后A公司因未按期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B未经开标、评标,直接以其另外一家公司——D公司的名义,向C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通知C在30日内与D公司签署正式合同。C公司认为此次招标的主体和程序都存在很大的疑点,遂多次要求B返还所交款项,B则以C公司中标后未如约签署正式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告知C公司其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后C公司报案。经过法庭审理,判决B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C公司经济损失52.2万元。

做生意有风险,不履约就要被判合同诈骗罪吗?当然不是。法律允许投资失败,也允许自愿承担后果的民事违约行为,法律禁止的是借着合同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

2.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定罪标准

2万元。

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标准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自行规定。

那么,合同诈骗罪与我们正常交易中的违约行为有哪些区别呢?关键就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主观目的。

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是通过欺骗、隐瞒、捏造事实等手段骗取对方信任,之后假借经济合同外衣,让对方“自愿”交付货物、货款、定金、保证金等财物,随后侵占财物。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假的,是行骗的手段,行为人根本没可能或没打算履行合同。

正常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一旦有一方违约,合同无法如约履行,违约方也同意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是真的,合同当事人没有非法侵占对方财物的目的。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侵占目的很难证明,所以法律罗列了一些客观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五种行为),来推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占目的。当然,在判断时,还要综合考虑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能力、有无诈骗行为、在合同签订后有无履约行为、对取得的财产如何进行处置、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意愿、违约原因等。

我们来看开篇的案例:

A公司没有经过法定审批手续取得有效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落实投资资金,是不具备招标条件的。A公司明知并隐瞒这一点而进行招标,并收取C公司购买标书款和保证金。之后,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B没有返还款项,也没有告知C公司,而是以D公司名义通知C公司中标。在C公司察觉之后,单方没收了保证金。A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B明知A公司不具有资质仍进行招标,骗取C公司保证金不予归还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案发时,A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所以只应对B追究刑事责任,对A公司不再追诉。

年律师说法
风险防范第6

1.交易本着诚信原则,尽量不要用虚假信息。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确有欺瞒,要尽快进行弥补漏洞,并积极履行合同,保留证据证明自己有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行动,“欺瞒”的目的并不是诈骗对方财物。一旦签订合同之后有突发情况导致不能及时履行,要及时与交易方沟通,说明情况,表明愿意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注意保留证据。

2.在交易中,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信息。要认真审查并前往工商局及对方公司实地查询核实对方公司是否存在、公司的经营范围、成立时间、规模、办公场所所在地、主要业务、交易记录等。同时要向对方公司核实前来洽谈合同的代表人身份、职务、工作权限,要保留对方公司认可代表人权限、愿意对代表人行为负责的相关声明或其他证据。

3.在与经常合作的公司进行交易时,也不要麻痹大意。在再次交易时,尤其是交易额增大时,一定要再次确认一下对方公司最近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代表人的工作权限是否有变动等,以此防止对方公司已陷入困境骗钱自救,或代表人已经离职后仍然以原职位名义进行诈骗活动。

4.在交易中,要警惕对方的反常行为。例如交易额或交易量激增、故意拖延交货或付款时间、经常联系不到对方公司或代表人等。

为避免遭到合同诈骗,建议每一单合同安排专人负责,跟进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情况、公司经济状况、经营运转情况等,发现异常情况(如被催债、被控告、转移财产、连续不营业等)及时取证,报告公司研究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