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庄园经济的兴衰
中世纪欧洲经济体系属于庄园经济,而庄园是自然经济的一种,也被形象地称为“小农经济”,即以小型个体农业生产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庄园经济的特点是庄园的领主拥有庄园,在庄园中使用农奴、雇佣自由农民进行农业劳动,生产上自给自足,并对农奴和贱农有征税权和司法权。由于被剥削的主要对象是农奴,故又称封建领主制。在这种经济制度下,少数封建领主占有土地、山林、草原和河流等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并部分占有农奴;农奴从庄园领主或农奴主手中分得一块份地,作为代价,他们必须无偿耕种领主土地,服各种劳役,并上缴大部分劳动产品。在封建盛世,西欧各王国都不存在公共税,国王并不提供任何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这些公共产品往往是由地方领主提供的,因而税收事实上是由领主征收的。庄园的赋税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租税、劳役。租税以现款或实物的形式缴纳,其中最重要的有农奴人头税、土地税、家庭税等。农奴人头税是加在农奴身上的,自由农民不负担该税种;家庭税是对家庭征收的,农奴、贱农和自由农民都要缴纳,每年1~2次。由于中世纪欧洲战乱频繁影响了经济发展,欧洲在生产技术改造方面远远落后于中国、阿拉伯等地区,所以生产力也就显得十分低下。在庄园收成分配上,农奴劳动部分完全上缴给领主,领主仅提供给农奴维持生存的必需物品和粮食;雇佣农民的收成则至少一半以上,有时甚至达到八成都要交给庄园领主,一般长期采用上缴农产品的实物地租;在15世纪前后因对金银的需求量加大,逐渐向货币地租转变。
庄园领主获得地租后,用实物形式向上一级封建领主或国王交纳一部分收成,作为对上级的回报。该收成比例并不统一规定,由上一级封建领主自己确定,一般是一到三成。同时庄园领主还要把收成的1/10交纳给基督教会,这就是基督教会著名的“什一税”。欧洲的庄园在历史上长期保留着农奴这一奴隶社会的残余生产力形态。封建庄园是一种经济上自给自足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大致是同西欧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庄园领主除了经济特权外,还享有司法权。10—12世纪,法国尤其是中央集权的衰败,以及德意志特别明显的教会权贵、主教甚至修道院院长取得公共权力机构通常拥有的权力,是造成领主权力新的增长的主要原因[4]。庄园法庭是领主行使司法权限的司法权力机构,它负责审理发生在庄园的一切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领主利用这种司法权,极大地扩充了自己的经济利益。
领主的自营地主要是耕地,有时也包括草地、果园、菜圃以及住宅建筑等。有些巨大的自营地还包括荒地、森林等。每个庄园自营地的大小往往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像法国巴黎的圣日耳曼修道院的大庄园,其自营地可达250公顷,而中小庄园的自营地一般在5~50公顷。英国13世纪大庄园中领主的自营地平均为168公顷,中等庄园为94公顷,小庄园为37公顷。这些自营地主要依靠农奴的无偿劳役来耕种。领主的自营地除了农奴耕种外,还有一部分租给贱农和租户耕种,实行共耕制。
庄园的劳动力主要是农奴、贱农和其他半自由劳动力。在社会阶层的最底层是奴隶,但是到了8世纪以后,奴隶基本上被消灭,奴隶的残余是家庭仆役,而主要劳动力是农奴和贱农,农奴是从罗马的隶农和日耳曼的半自由人转化而来。农奴在人身上是自由人,而在经济上是不自由的人。但农奴是不能离开土地而被出售的。农奴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人头税、结婚税、继承税以及任意税等。在9—10世纪,农奴的自由是有名无实的。
贱农的身份是由他所保有的租地性质来规定的。贱农是自由人中最卑微的人和农奴中最幸运的人,贱农产生于封建时代早期。在英国,最初出现的贱农是在诺尔曼征服之前从部族过渡到封建社会的时期;在欧洲大陆,则是在法兰克福帝国解体的时期。贱农的前身是自由农,由于他们的土地小,不得不寻求封建主以求保护,封建主将他们的土地并入自己的大庄园中,这些自由农就降为依附人的地位。
除了农奴等依附农民外,西欧还存在大量的自由农民。由于他们领有的土地是自由的,因而他们的身份也是自由的。在欧洲历史上,自由农民的数量和比例都是相当大的。在德意志的北部、东部以及意大利的中部和北部也存在大量的自由农民。随着人口的增加、自营地经济相对繁荣以及相应的封建关系的削弱,欧洲各国自由农民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10世纪以后,持续开展的拓荒运动不仅扩大了土地面积,引发了对土地经营方式的改变,份地被分成的租佃制取代,导致土地地租形态的演变,土地的让渡形式也随之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产生了大批的自由农民。
封建庄园在形成之后,并不是一成不变地存在着。12世纪初,在一些最先进的地区,庄园制度便呈现出崩溃的最初征兆。但这种变化的产生一开始并不是来自庄园内部,而是源于荒地的开垦。那时,西欧开始出现塞斯特恩寺院。这些寺院出现的时候,全部可耕地都被占用,因此它们几乎都建立在荒野和未开垦的地区,这些寺院耕种的“新土地”带来了一种新的经济组织。这对于那些因人口增长而出现的剩余劳动力有很大吸引力,对那些从庄园中逃出来的农奴无疑是提供了一块新的生存之地。因此,这种新的经济组织对庄园制度必然产生某些影响。
12—13世纪,西欧封建经济关系的变革给最基本的经济组织——庄园,以有力的冲击。由于贸易的复兴和城市的兴起,商品货币经济发展起来,农产品日益商品化。这一方面导致货币流通量的增加,并在西欧引起了持久的物价上涨;另一方面,丰富的商品又刺激着封建贵族的消费欲求。一些封建领主为了尽可能地增加货币收入,不能不对传统的庄园制度进行修改。他们纷纷采取放弃或缩小自留地的做法,将土地出租以获取货币地租。与此同时,他们为了收取赎金而情愿给予农奴人身自由。这样,封建领主越来越像土地出租者,大部分获得解放的农奴则成了佃农。当然,庄园制度的瓦解情况在西欧各地也是不平衡的。在佛兰德尔,早在12世纪中期已经有许多庄园制度解体的迹象;在德意志中部和英国,到13世纪末,庄园制度才开始崩溃。
进入14世纪以后,庄园制度的瓦解在更大范围内继续发展。在英国,庄园的解体虽然起步较晚,却以加速度的形态推进,迅速走到了西欧各国的前面。到14世纪末,英国的庄园已遭到彻底破坏。15世纪以后,出现了一个广泛的独立小农阶层,小农经济在农业中占据优势地位。
庄园经济制度在加洛林时代达到了最完善的平衡。但这种平衡是极为脆弱的。到了中世纪晚期,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急剧发展和渗入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受到了冲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增多,领主们将剩余产品运往市场出售,换取自己所需要的其他消费品。这样,庄园就与外界市场联系起来了。领主不仅鼓励农民及其他人来本地经营,也鼓励其庄园的管理者直接从事商业活动。由于越来越多的剩余产品进入市场,庄园的生产具有一定的商品经济特征。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促使农奴经营方式的转变。由于人口增长特别是城市人口的增加,乡村农民把自己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并在买卖中获利,他们的劳动本身也具有商业性质。正因为如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奴制开始瓦解,封建庄园经济逐步趋于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