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中日通商关系史研究:贸易模式的转换与区域秩序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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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怀良的“虚像”与明朝的却贡

《明太祖实录》洪武七年六月乙未朔条所载日本来使事,是与克勤、祖阐出使归国密切相关的事件,其条云:

日本国遣僧宣闻溪、净业喜春等来朝,贡马及方物,诏却之。时日本国持明与良怀争立,宣闻溪等赍其国臣之书,达中书省,而无表文,上命却其贡,仍赐宣闻溪等文绮、纱罗各二匹,从官钱帛有差,遣还。(138)

参考宋濂《恭跋御制诗后》及《送无逸公出使还乡省亲序》,可知《实录》所记这两件事是有因果关联的。其《跋》说:当祖阐力辞日本方面要他担任天龙寺住持时,曾特别申说明朝皇帝“布威德罔间内外,所以遣使者来之意”,终于说服了日本的“王”,“王悦,命総州太守闻溪宣同僧净业等奉方物称臣来贡”。(139)其《序》则讲述克勤在日本不惜以死力争“必期与阐俱”,使日本的“君臣闻之,皆大惭服。议遣総州太守圆宣及净业、喜春二僧,从南海下太宰府,备方物来贡。所虏中国及高句骊民不虑百五十人。无逸化以善道,悉令具大舶归”(140)。两文虽皆不无夸饰明使功绩之词,但日本使臣之来,是克勤、祖阐出使交涉的结果,应该是没有疑问的。那么,明太祖为什么“命却其贡”?也就是说,克勤等历尽苦辛取得的外交成果,为什么会被明太祖“却”去了呢?

从上面所引《实录》的叙述看,明太祖应该是出于这样一些认识和考虑:

第一,他已经了解到日本当时处于“持明与良怀争立”的状态,而从“争立”一词的使用,则可以看出,明朝是把持明院系统的北朝和怀良政权的对立,视为“日本国”皇族的内部之争,这是明太祖在考虑对日交涉战略时的基本前提。

第二,此次明太祖却贡的理由,不仅因日本来使所赍外交文书“无表文”,不合乎朝贡的规范礼仪,更主要的还因其是“国臣之书”,即足利幕府的文书,而非“国王”的“国书”。这在太祖决定却贡时给中书省的敕令里有更详细说明,敕曰:“彼君臣之祸,有不可逃者。何以见之?幼君在位,臣擅国权,傲慢无礼,致使骨肉并吞,岛民为盗,内损良善,外掠无辜,此招祸之由,天灾难免。天地之间,帝王酋长,因地立国,不可悉数,雄山大川,天造地设,各不相犯。为主宰者果能保境恤民,顺天之道,其国必昌;若怠政祸人,逆天之道,其国必亡。今日本蔑弃礼法,慢我使臣,乱自内作,其能久乎?”(141)由此可见,明太祖对日本国内“臣擅国权”“骨肉并吞”的状况是很不满的,并把这种状况和“慢我使臣”视为表里一体,都属于“蔑弃礼法”,是不能接受的。

第三,明太祖虽然决定不接受日本的朝贡,却也没有慢待日本来使,还赏赐有加。对日本国内的混乱状况,也没用幸灾乐祸,而是命令中书省“移书”日本,“谕以朕意,使其改过自新,转祸为福,亦我中国抚外夷以礼,导人心以善之道也”。(142)

查阅《明太祖实录》,在洪武年间,足利幕府这次被却贡之后,又曾遣使来贡,事在洪武十三年(1380)九月,“日本国遣僧明悟、法助等来贡方物,无表,止持征夷将军源义满奉丞相书。辞意倨傲。上命却其贡”。(143)《实录》未载源义满来书的具体内容,田中健夫推测说:“洪武十三年时,义满已成长为二十三岁年轻力壮的人,所谓‘花之御所’(京都)北小路室町之新居落成,乃本年六月。如就义满之遣使为九月看来,或许是为夸耀与其营造室町新宅有关之幕府势力,抑或拟藉此交通以达其获贸易之利的目的。”(144)而郑梁生则认为:“夸耀幕府势力,固为其手段之一,但其最大目的仍在贪求贸易之利。”(145)这些看法都不无道理,但此前一年,义满罢免细川赖之的管领之职,起用斯波义将,也是需要考虑在内的事件,这意味着“义满正稳步地为自身亲政做准备”。(146)如果说,以前足利幕府对明交涉的决策,主要出自细川赖之等幕府辅佐重臣,此次的遣使交涉,则可能更多出自义满的意见。

此次足利义满仍然被拒,除了其来书“辞意倨傲”外,他作为一个“将军”来做对外交涉,违背了“人臣无外交”的原则。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人臣无外交”,并非是指一个僵硬的政策,而是因为此时幕府并未能够统一日本,对于太祖来说,义满的这种仍处于“人臣”位置的身份尚缺乏作为交涉对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这应该是他不被明朝方面接受的主因。这和他上一次亦即洪武七年(1374)六月被却的原因是一致的。而在那一年,和义满大约同时被却贡的还有一位日本地方大名,即志不志地方(今鹿儿岛)的岛津氏久。其时,岛津也遣使入贡,甚至呈上了“表文”。但明太祖以其“无本国之命,而私入贡,仍命却之”,并命礼部行文,谴责岛津氏“以日本之号纪年,弃陪臣之职,奉表入贡,越分行礼”,最后将“其表文贡物,付通事尤虔,赍领还国”。(147)

那么,自洪武七年六月先后却了足利义满、岛津氏久以后,明朝和日本的交往处于怎样的状态呢?梳理现存并不完整的史料,可以看到,双方的来往还在继续。如《明实录》洪武七年六月:“日本国以所掠濒海民一百九人来归。”洪武八年正月:“高丽、占城、暹罗斛、日本、爪哇、三佛齐等国,皆遣使入贡。”(148)但此两处所记“日本国”的行为,究竟是日本国内哪方势力所为,无从得知。而洪武九年,日本又遣使前来,此次使臣的来历、目的,则在《实录》中有颇为详细的记述:

日本国王良怀遣沙门圭庭用等奉表,贡马及方物,且谢罪。诏赐其王及庭用等文绮、帛有差。先是,倭人屡寇濒海州县,上命中书移文责之,至是,遣使来谢。庭用还,上以良怀所上表词语不诚,乃复诏谕之……(149)

据《明实录》洪武十二年闰五月,这位“日本国王良怀”的使者再次前来上表朝贡:

日本国王良怀,遣其臣刘宗秩、通事尤虔、俞丰等上表,贡马及刀甲硫磺等物。使还,赐良怀织金文绮,宗秩等服物有差。(150)

仅从上述文字看,似乎明朝在此期间的交涉对象仍然是“良怀”,亦即南朝的征西将军——被明朝认定为“日本国王”的怀良。(151)曾有学者做如此解读,如木宫泰彦《中日佛教交通史》即云:“洪武九年(日本天授二年,西纪1376),良怀亲王遣僧廷用文珪赴明,但其目的不明,或因面临明朝严禁倭寇,强硬态度,期以缓和。”(152)但是,从当时日本的实际状况看,怀良的征西府政权于1372年被逐出太宰府,败退到高良山上,与今川了俊的军队苦战了两年,作为其主要军事支柱的菊池武光、菊池武政父子先后战死,遂不得不于1374年退回菊池氏的领地肥后,怀良亦引咎辞去征西将军,让与良成亲王代理。1375年至1376年间,今川了俊继续追剿并屡败菊池的残部(153),这一阶段,怀良或良成亲王困于一隅,是否还有余力和余裕进行对明交涉?还有,既然当年克勤、祖阐使团已经抵近太宰府,尚且未能见到“良怀”,现在明朝方面如何能够和困守肥后的“良怀”保有交通渠道?这些显然都是很值得怀疑的。

佐久间重男、田中健夫等都指出过,这些来自日本的朝贡使节,可能是借用“国王良怀”的名义。(154)而就上面所举两例而言,则都可以找到相应的佐证。如《明实录》洪武九年所述来贡的日本使臣“沙门圭庭用”,即有研究者指出,他可能是“受北朝的后圆融天皇之命”而来的,这有宋濂所撰《日本瑞龙山重建转法轮藏禅寺记》一文为证。(155)

查宋濂文,把这位沙门的名字写作了“文珪”,而他在日本的通用名字是廷用文珪,为临济宗僧人。宋濂文中记载:“日本沙门文珪,介乡友令仪来告予曰:‘本国平安城北若干里,有禅寺曰转法轮藏,旧名宝福,废坏已久,无碑碣可征,莫知其何时建立。……贞治三年,众以文珪或可起废,力举主之。初,寺无正殿,惟有藏室一区。藏之八楹,皆刻蟠龙,作升降之势。数著灵异,因祀之为护伽蓝神。至应安三年,文珪欲建殿于其前……’”宋濂文的信息显然得自廷用文珪本人,而据宋文转述,文珪本拟在“藏室”之前修建大殿,因得到“伽蓝神”的神示,遂改为重筑“藏室”,“事闻于王”,即被当时的天皇所知,天皇专门为之书赐匾额,“未几,王逊位,号太上天皇,给地若干亩,以广寺基”。后文珪“复奉今王之命,请赎一《大藏经》安置匭中”。宋濂文也说到文珪的此次出使及求写“禅寺记”的缘由,云:“文珪近受王命,出持使节,贡方物于上国。大明皇帝嘉其远诚,宠赉优渥,文珪敢藉是有请于执事,愿为文持归勒诸坚珉,以示无极。”(156)细审宋濂《禅寺记》所述内容,可知廷用文珪一直在北朝天皇的呵护之下,故述禅寺故事,始终用北朝的“贞治”“应安”年号。文中所说书赐匾额的天皇,即木宫泰彦所说的“光严院”,在位之时称“后光严天皇”。

本章前面曾经言及,日本北朝应安四年,后光严天皇让位给其皇子,因此,宋濂文中所说的“今王”,自然就是后圆融天皇。由此似乎可以推测,廷用文珪“近受王命,出持使节”,所接受的是北朝天皇之命。但如果考虑到当时日本北朝的权力结构,事情也许没有那么简单。据森茂暁的研究,后圆融天皇继位后,其父后光严上皇仍以“院政”的方式理政,他真正亲理政务,是从应安七年正月开始,至日本北朝永德二年(1381)四月让位给后小松天皇为止,大约八年时间。这一阶段的北朝,幕府还未能独揽一切,天皇的朝廷也拥有一定的政治权力。森茂晓根据现存史料,考察了后圆融天皇朝廷方面所理政务的具体内容,发现在讨论核心国政的最高机构“议定”里,审议的主要议题是“神事兴行”,即祭祀活动、神社营造及币帛奉献等,间或也有涉及“政道”之事,如日本北朝永和二年(1376)闰七月二十八日的“议定”会议,曾涉及“近年新税”的问题,但森茂晓指出,这其实是“议定”机构最后一次涉及此类议题。森茂晓认为,后圆融天皇亲政的八年,恰值“幕府的将军即将执掌‘天下之事’之前”,所以,“作为王朝政权的北朝”仍然“能够勉强发出最后的余光”。(157)但“余光”的光焰毕竟是有限的,在森茂晓整理和列举的史料里,朝廷的“议定”并无涉及对外交涉的议题,这表明,对外派遣使节,应当不在北朝天皇的问政权限之内。所以,廷用文珪的出使究竟是后圆融天皇所派,还是足利幕府所遣,虽然不可遽然断定,但从他借用“日本国王良怀”名义的行为看,受幕府所遣的可能性更大。木宫泰彦既知文珪及其住持的禅寺与北朝之关系,亦知其出使期间曾“请翰林学士宋景濂作洛北转法轮禅寺记”,却仍认为他是“征西府使者”(158),未对二者之间的矛盾存有疑问,也没有对矛盾背后的曲折史实进行追究和考辨,这是很让人费解的。而若再综合考虑上述洪武七年幕府试图以“国臣之书”与明朝建立官方联系的事情,我们还可以作出如下推定:即在北朝内部存在公(天皇的朝廷)和武(幕府)之矛盾的情况下,足利幕府和武士集团非常顾忌利用北朝天皇的名义进行朝贡,因其不希望将朝廷和皇族推向外交舞台,从而导致自身力量被相对削弱。且由于此前“国臣”层面的交涉已经被“却贡”,故幕府这次才以“良怀”的名义派遣廷用文珪出使。

至于洪武十二年来明朝贡的“良怀”使者,佐久间重男、田中健夫等都注意到其中的一位通事“尤虔”,和洪武七年六月被却的岛津氏久来贡使团中的一位通事姓名相同,由此推断此次来使其实也是岛津所遣,只是借用了“良怀”的名义。(159)这一分析是有一定道理的。(160)

据现存史料,洪武时期自十二年以后,由日本来到明朝的使者,除了十三年九月“持其征夷将军源义满奉丞相书”者外,先后还有三次,即十三五月“其臣庆有僧等”,十四年七月“僧如瑶等”,十九年十一月的“僧宗嗣亮”,都是用“日本国王良怀”的名义。(161)但在1381年(洪武十四年,日本南朝弘和元年,北朝永德元年),连接替怀良的良成亲王在肥后最后据守的染土城也被今川了俊攻破。(162)怀良的势力已基本溃灭,当然没有派遣使者的可能。

总之,自洪武九年至十九年,这十年间计有五拨日本使节以“国王良怀”的名义来明朝朝贡,其实都不是由怀良派遣,这应该是明确无误的事实。史实虽明,然而针对这一史实所做的分析和解读却仍有必要,即那些与怀良政权及怀良其人无关的日本来使,为何还要借用怀良(或曰“良怀”)的名义?一些研究者将这归因于朱元璋和明朝对外政策的僵硬,认为这是明朝方面固守“华夷意识”所催生的结果。如田中健夫根据《明实录》洪武七年六月明太祖却足利义满来贡的一段记载加以引申说:“在此明确表示出了中国方面的观念,即日本正君为良怀,是具有奉表来贡之资格者,国臣(义满)无表文,是无资格朝贡者。”(163)桥本雄也对明太祖却义满入贡之事表示不解:“明使仲猷、无逸归国以后,当然是汇报了足利幕府势力正在控制日本全国的情形,并且,义满迅速遣使入贡,一般说来也是值得高度评价的,可是,洪武帝对怀良的待遇,却毫无变化。已经被幕府—九州探题赶到肥后山里的怀良亲王,仍然还是‘日本国王’。”桥本对此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其背后存在明朝这样的华夷意识:虽然客观上未能遂行,但既然已经认定过怀良亲王是‘日本国王’,就不能够轻易推翻。”(164)

田中和桥本的立论,主要都依据《明太祖实录》有关“日本国王良怀”的记述,但细审这些文字,却很难找到为其论点提供充分支持的论据。因本节前面已对这些记述做了分析,在此仅做几点概括。

第一,洪武七年却足利幕府朝贡之后,《实录》洪武九年确有“日本国王良怀遣沙门圭庭用等”的记载,且说到太祖“诏赐其王及庭用等文绮、帛”。但如前所述,从宋濂为“圭庭用”,即廷用文珪撰写的《禅寺记》中,已知其并非为“良怀”所遣,明太祖在“诏赐其王”之时,也对其有所怀疑,故“以良怀所上表词语不诚”,而“复诏谕”予以训诫。所以,由此段记述很难推导出明朝只认定“良怀”为“日本国王”。明朝之所以把“日本国王良怀”作为交涉对象,与其说是因为明朝方面曾有过册封“良怀”的未遂之举,毋宁说是因为日本方面来贡的使节打着“国王良怀”的名义。明朝对应洪武十二年来贡的使团(含通事尤虔)的方式(“赐良怀织金文绮”),也可以这样来理解。

第二,自洪武十三年至十九年,以“日本国王良怀”来贡者三起,皆被明太祖“却之”,由此可见“良怀”的名号并不那么有效,简单说“洪武帝对怀良的待遇”“毫无变化”,是不确切的。

第三,还应该注意到,自洪武七年克勤、祖阐归国复命后,《明实录》所载与日本交涉的文字里,凡出现“日本国王良怀”者,皆为回应日方派来的入贡使节。(165)但在此期间也有明朝方面主动遣使赴日交涉的事例,如洪武十三年十二月“遣使诏谕日本国王”(166),即没有出现“良怀”的名字。更需要注意的是,洪武十四年七月,日本方面“遣僧如瑶等”以“日本国王良怀”名义来贡,明太祖不仅“命却其贡,仍命礼部移书责其国王”,还同时“移书责日本征夷将军”,其中既提及“克勤仲猷二僧”当年出使所受侮慢,也提及“洪武十二年将军复奉书肆侮”,再说到“今年秋,僧如瑶来,乃陈情饰非”。(167)这表明,明朝不仅已经认识到这位以“良怀”名义前来的使者的真实身份,也认识到了“将军”权力的存在,并在以“日本国王”为交涉对象的前提下,也与“将军”进行有限度的交涉。而朱元璋之所以在已经认识到怀良的“虚像”的情况下未将其直接说破戳穿,似乎也是有意利用这一被中日双方共同接受的政治外交装置向日本传递他自己的真实意图。这样的交涉方式,显然不可用“僵硬”来评判,而是表现出了相当程度的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