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与价格
在一轮又一轮的宏观调控之下,许多地方房价持续上升。人们认定房地产商获得暴利,要求房地产商公布成本,甚至告上了法院。房价与成本有直接关系吗?这就要了解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成本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发生了什么变化。
计划经济下,价格并不是在市场竞争中决定的,而是由政府决定的。政府根据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来定价,很少考虑供求关系,这才有价格低但物质短缺的“短缺经济”。这时成本对价格的决定是相当重要的。
市场经济下,价格通常由供给者之间、需求者之间,以及供求双方之间的竞争自发地决定。除了由政府控制的垄断部门的价格外,在绝大多数行业中,定价的主要依据并不是成本而是供求关系。在企业定价中,成本仅仅是价格的下限。这就是说,在短期中企业可以不考虑已经投入无法收回的固定成本(又称为沉没成本),价格不能低于平均可变成本;在长期中没有可变成本与固定成本之分,价格不能低于平均成本。如果低于成本,企业无法经营下去,因此,成本决定了价格的下限。价格也有上限。这种上限是消费者的支付愿望。在价格上限与下限之间有相当大的空间,价格到底定为多少就不取决于成本,而取决于供求关系与市场竞争了。
如果市场上供小于求,价格就会比成本高许多;如果市场上供大于求,价格就相当接近于成本。不能认为价格远远高于成本就不合理。如果供给大大小于需求,只有高价格时才能维持供求平衡,这种价格再高也是合理的。房地产的高价格正属于这种情况。由于土地资源有限,而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高速增长的大国,对房地产的需求极为旺盛,房地产高价格就正常了。像在杭州这样的地方,西湖一带的土地就那么多,浙江的有钱人特别多,都想买这一带的房子,这里的房价上升就没什么不正常的。这里的房价已远远高于成本,但不能说不合理。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远远高于成本的现象并不少见。许多顶尖级名牌产品的价格极其高,这种高价与成本无关,只取决于消费者的支付愿望,没听说过有谁批评的。决定价格的是供求关系,供小于求,价格就要上升,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任何人都无可奈何。政府的任何行政力量都无法改变市场规律。这正是通常市场经济中政府不干预价格的原因。
价格远远高于成本,岂不存在暴利吗?在某些行业某个短期内的确有暴利,但只要市场竞争是充分的,暴利会迅速消失。当一个行业存在暴利时,其他企业会迅速进入这个行业。这时供给增加,价格下降,暴利就消失了。竞争的结果是各企业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价格就不会远远高于成本。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精辟地分析了利润平均化的过程。这是市场充分竞争的结果。
如果市场竞争不充分,在那些竞争不充分(或者说有不同程度的垄断存在)的行业中,价格就会远远高于成本,从而存在暴利。有些行业垄断的存在是无法消除的。如在钻石行业,由于资源垄断,其他企业无法进入,我们对这个行业存在暴利就无可奈何。同样,那些生产顶尖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其他企业创造不出类似名牌,消费者又愿意为名牌付高价,存在暴利也正常。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当立法限制企业进入一个行业时,这个行业就由已进入的企业垄断,竞争是不充分的。这些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可以使价格远远高于成本,从而形成垄断利润。这种情况属于供给者之间竞争的不充分。20世纪80年代之前,美国的电讯、民航、公路卡车运输等行业都属于这种情况。80年代初这些行业放开,允许竞争者进入以后,价格下降,这些行业的利润率下降了。
使价格与成本接近的力量是竞争。企业是想尽量定高价的,如果没有充分竞争,消费者或者愿意接受,或者不得不接受,价格远远高于成本就无法消除。企业决不会在消费者可以接受时,根据成本定一个低价。成本并不是企业定价的依据。但能使这种高价格维持下去的则是竞争的不充分性,或垄断的存在。
我们不应该指责价格太高,也不能根据成本判断价格是否合理,更不能用行政手段来平抑物价。这正是我们考虑高房价的思路。应该承认,需求旺盛是推动住房价格上升的重要因素。从供给的角度看,除了土地有限之外是供给者之间的竞争不充分。只有一些企业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这就削弱了房地产商之间的竞争。何况在市场上,拥有垄断地位的房地产商和一盘散沙的购房者之间,力量不对称。房地产商可以利用垄断地位收取高价。这些不是调高利率、行政性限制这些手段可以见效的。用行政性手段解决高房价问题是用错了药。
政府不能决定价格,只能通过对供求的影响来影响价格。在价格问题上,成本并不重要,要房地产商公开成本又有什么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