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者“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它既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们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相对独立性,但又互相联系,协调统一,共同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项: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方法。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由于社会关系种类众多,各具特征,因此可以按照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种类的不同来划分法律部门。例如,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划归民法部门,调整行政关系的划归行政法部门等。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最基本标准,但仅仅以此为标准是不够的,因为这样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如刑法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社会关系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的现象。因此,还需要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如可将凡属用刑罚作为制裁手段的法律规范划分为刑法部门;将规范诉讼行为、明晰诉讼过程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诉讼法律部门。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关于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如何划分,我国法学界迄今尚无统一的认识。本书将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分为如下八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和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它是有关我国基本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我国,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这一部门的规范主要规定在《宪法》之中。除此之外,还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国籍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由于行政关系复杂繁多、涉及面广,因此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全面系统的行政法典。我国行政法部门的规范主要存在于众多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教育法》等。
民商法部门由民法和商法两部分构成。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究其实质,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法部门发展迅速,规模日益扩大。该部门的规范主要规定在《民法总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以及《专利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部门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在我国,该法律部门的规范主要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法》《审计法》《价格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也是国家对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根据。
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各种各样,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或者法人)实施了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刑法所采用的调整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方法即刑罚的方法。刑法主要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承担着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重要任务。我国刑法规范主要规定在《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和有关刑法的立法解释中。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部门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以及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在我国,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会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环境法是调整有关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两部分构成。自然资源法是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关系予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称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水、森林、草原、矿藏等资源。环境保护法是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调整的法律规范。环境保护主要包括对大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噪声污染等的防治。我国环境法部门的规范主要规定在《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该部门的法律规范旨在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是公民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我国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的规范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规范性文件中。
四、法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进行不同的分类。研究法的分类有助于深化对法律的性质和特征的认识。在法学中,常见的法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国内法与国际法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或认可的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实行成文宪法制度的国家。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渊源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根本法一般指宪法,因为宪法的效力最高,规定的是基本制度,修改程序最为严格。普通法是宪法以外所有的法的统称。
一般法与特别法是以法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如民法、刑法等。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如戒严法、兵役法、教师法等。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实体法一般是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