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全书按学科分卷出版,相邻近的数门学科合为一卷,共9卷。全书另设辞条总目索引,自成1卷,总计10卷。
一、辞条分类目录
1.每卷卷首都列有本卷各学科的辞条分类目录,以便读者了解该学科所收辞条的全貌及其体系,玻可供按类检索。
2.分类目录中的辞条名称,除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制史两门学科以及日本、朝鲜、越南等国人名外,均括注外文,以资对照。
3.分类目录中的“提示标题”(加括六角号)本身不是辞条,只对有关辞条起分类集合的提示作用。
4.同一卷学科之间相互交叉的辞条,在各该学科的分类目录中分别列出,但在正文中,同名辞条只有一个释文。
二、释文
1.各卷辞条释文按辞条名称的汉语拼音字母顺序编排,辞条名称上方加注汉语拼音。
2.除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辞条以及日本、朝鲜、越南等国人物辞条外,辞条标题均括注外文,所注外文,一般用英文;括注其他外文的,注明语种;同时括注英文和其他外文的,其他外文在前,中间用分号隔开。
3.人物辞条标题括注生卒或在位年代。
4.法规、条约、著作、刊物类辞条标题加括书名号;与现行法规同名的历史上的法规,括注其制定年代,以资区别。
5.释文开始一般不重复辞条标题,直接写定义或定性表述。辞义解释,以法学领域或与法学相关为限。一辞多义的辞条,用阴文序号①、②等标示,分项解释。
6.释文中出现的外国人物、法规、条约、著作、刊物、组织,未设辞条的,酌注外文和生卒、制定、出版、建立年代。
7.释文中出现的法规、机构或组织,一般用全称;多次出现时,在不致产生误解的情况下,从第二次出现起用简称或略称。
8.释文中引文的出处括注于引文后面,同一著作被多次引用时,从第二次引用起,引文出处中的该著作名称写作“同前”。
9.释文中的数字,除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辞条以及某些习惯用汉字表示的以外,一般用阿拉伯数字。
10.辞条释文较长的,根据需要设层次标题,但不超过两层。只设一层标题的,标题用楷体字;设两层标题的,分别用黑体字和楷体字。
三、参见辞条和释文中的“参见”
1.只列辞条标题,不写释文,释义见其他辞条的,是参见辞条。所参见辞条名称用楷体字排印。参见辞条与所参见的辞条的关系分别为:①名称不同但含义相同;②对应关系;③包容或交叉关系。
2.释文内容涉及其他辞条时,采用释文内标注“参见”的方式。所参见的辞条名称在本释文中直接出现的,用楷体字排印;所参见的辞条名称未直接在本释文中出现的,在需要参见处另用括号加“见”字并用楷体字标注该辞条名称。所参见的辞条名称在本释文中多次出现时,一般只在第一次出现时标注一次。
四、索引
各卷除设学科辞条分类目录外,正文按汉语拼音字母顺序编排,为便于读者按汉语拼音和汉字笔画检索辞条,每卷均附有本卷辞条的汉语拼音索引和汉字笔画索引。
五、其他
1.本书所用汉字,除个别必须用繁体字的以外,一律用1964年出版的《简化汉字总表》所列的简体字。
2.本书辞条的设立和释文的审订,实行学科主编负责制。编辑部负责对各卷书稿进行统编。
3.本书各卷所收辞条数及引用的文件、资料的截止时间,在各卷“编后记”中分别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