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dɑbiɑnche
搭便车(free riding)对公共物品进行消费而逃避付费的行为。搭便车理论首先由美国经济学家曼柯·奥尔逊在其1965年出版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利益和团体理论》(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一书中提出。经济学中的搭便车现象是在公共物品购买时出现的,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能排斥其他人对之同样的消费,所以有人就会实施获得利益而逃避付费的行为。
(曲三强 吴绍卿)
dɑshou
搭售(tying)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产品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由于搭售行为违反了公平销售的原则,妨碍了商场的竞争自由,影响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购商品的经营活动,而且还会导致使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的后果,因此而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搭售行为能够使行为人在竞争中获得不正当的优势,或者使自己的竞争优势得到加强,因而不当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扭曲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所以,属于限制自由竞争的违法行为;搭售行为往往还与不当引诱、引人误解的宣传等行为联系在一起,构成不正当竞争。
(曲三强 吴绍卿)
dɑlujiɑ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邻接和围绕陆地比较平缓的浅海地带,是陆地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部分,其范围一般自低潮线起直到海底坡度显著增加的大陆坡折处为止。大陆架的宽度从极狭窄甚至缺失到千余千米不等,平均坡度约0.1°,水深变化在20—550米之间。国际法上的大陆架与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边包括沿海国大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的海底构成。沿海国的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不足200海里的,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可以延伸到不超过350海里处,或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处。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其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严厚福)
dɑqi huɑnjing zhiliɑng gongbɑo
大气环境质量公报(reports on the quality of the atmospheric environment)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
(严厚福)
dɑqi wurɑn
大气污染(atmospheric pollution)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进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使人类生命、健康、财产以至生态系统遭受危害的现象。大气污染可以由自然灾害引起,也可以由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引起,因为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所以环境法所称的大气污染,仅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大气污染。从人为因素造成的大气污染的来源上看,目前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由工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以及交通运输等过程中产生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所引起的。此外,按照大气污染物的来源,可以将大气污染分成:(1)煤烟型污染。由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一次污染物以及由这些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的二次污染物所引起。大多发生在城市,如伦敦烟雾事件,因此也称为伦敦型烟雾。(2)石油型污染。由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铅引起,主要来自汽车排气、油田、石油化工企业的排气等,又称氧化型、洛杉矶型烟雾。(3)混合型污染。由煤炭和石油在燃烧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混合污染物所造成的大气污染,或是由工业企业排放的各种化学物质,相互结合在一起所造成的大气污染。(4)特殊型污染。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或者特殊的污染物所引起的大气污染。
按照大气污染的范围,还可以将大气污染分为低空污染、高空污染以及全球污染等类型。
大气污染物是指可以单独或复合造成大气污染的物质,其种类很多,物理化学性质也很复杂。其中,由污染源直接排入大气,其物理和化学性质未发生变化的大气污染物称为一次污染物,又称原发性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的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或生物因素的作用下发生变化,或与大气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物理、化学性状与一次污染物不同的新污染物称为二次污染物,又称继发性污染物。大气污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对人体健康的侵害、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侵害以及对财产器物的损害等方面。
(严厚福王若玉)
dɑqi wurɑn fɑngzhi fɑ
大气污染防治法(the law of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tmospheric pollution)调整与防治大气污染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大气保护法、大气净化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包括综合性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防治大气污染的专门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早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欧洲就有了具有保护大气环境功能的法律,如英王在130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在议会开会期间烧海煤的法令,违者将被处以死刑。工业革命后,一些国家先后针对某种污染物或某一行业产生的严重的大气污染进行了立法,如1863英国制定了《碱业法》,1864年美国制定了《煤烟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有效控制大气污染,一些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如日本1968年的《大气污染防止法》,美国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等。1970年前后,国际社会还签订了一些保护大气环境的公约,如1979年的《长程越境大气污染公约》,1985年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我国于1987年制定了综合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现已失效)。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些防治大气污染的规章,如《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1984年)、《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1987年)、《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1987年)、《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年)、《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等。在其他综合性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还针对乡镇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尾矿污染以及饮食娱乐服务业的油烟污染等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我国还颁布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现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有关工业锅炉、水电厂、恶臭、炼焦炉以及保护农作物等方面的单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等各类大气环境标准,作为大气污染监测与行政监督管理的技术指针和要求。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的主要内容包括:防治大气污染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治酸雨、气候变化及恶臭、粉尘、煤烟尘、二氧化硫、温室气体等各种大气污染物的专门措施;为防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有关改变能源结构、采用清洁能源、节约能源、实行清洁生产等大气保护措施的规定;对污染大气行为的各种禁止性规定;大气污染监测;排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向大气排污的申报、登记、许可和收费制度;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大气污染事故报告及其处理;大气污染纠纷及其处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等。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废气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大中城市,机动车废气已经逐渐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2000年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污染控制已经作出一定规范,但已经不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加以修改和补充。
(严厚福 孔兴满)
dɑqi wurɑn fɑngzhi zhongdiɑn chengshi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key cities for the control of air pollution)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我国已划定了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严厚福)
dɑqingzhuzuoquɑnlü
《大清著作权律》(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great Qing)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10年由清朝政府颁布。该法分为通则、权利期间、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等5章,共55条。其主要内容有:(1)关于著作权的定义和受保护作品范围。著作权指对作品的专有复制权。受保护作品包括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2)关于取得保护的手续。作者应用本人姓名呈报注册。凡以学堂、公司、局所、寺院、会所之名发行之著作,应用该学堂等名称,附以代表者姓名呈报,并送样本两份,注册费银5元,呈送民政部注册发照后,方能取得保护。(3)关于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归作者终身享有,作者亡故,由其继承人继续至30年。(4)关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凡法令、约章及文本案牍、各种善会宣讲之劝诫文、各种报纸记载政治及时事上之论说新闻、公会之演说不享有著作权。(5)关于合理使用。将他人已出版作品节录供普通教科书参考之用,在自己作品考证注释时节录引用他人作品,仿他人图画以为雕刻模型,或仿他人雕刻模型以为图画者,不以假冒论,但须注明原著之出处。(6)关于外国人作品,只规定将外国作品译出华文者,著作权译者享有。(7)关于侵犯著作权。凡假冒他人作品,科以4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金,赔偿作品损失,没收印本刻版及专供假冒使用之器具。割裂、改窜及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他人之作品者,科20元以上200元以下之罚金。侵犯著作权诉讼期限为2年。该法于清朝政府垮台前一年颁布,实际施行时间不长,但它对后来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著作权法有重大影响。
(周林)
dɑiwei chuzhi zhidu
代为处置制度(administrative substitute disposal system)为进一步保证危险废物得到限期的妥善处理,我国1996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6条和2004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都规定了行政代为处置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2000年6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同意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代处置制度的批复》(环办[2000]55号)中,同意江苏省环保局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代处置管理制度。2001年江苏省环保局发布了《关于在全省试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制度的通知》(苏环控[2001]9号),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置和利用危险废物。对不按规定处置或不利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决定,并报省环保厅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确定代处置单位:(1)对于处置费用高、技术难度大的代处置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代处置单位。参加投标的必须是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招投标工作必须执行《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省环保厅委托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监督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单位承担。(2)对于不需要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代处置单位的项目,可由被执行代处置企业选择两家以上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作为代处置备选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备选单位上报的处置、利用方案和污染防范措施、处置费用预算等最终确定代处置单位并核准处置经费。被执行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决定,与代处置单位签订合同,将指定的危险废物交代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的相关费用。对危险废物的转移,被执行单位和代处置单位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5号令),并逐级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执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决定的情况。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严厚福)
dɑiye
待业(wait for employment)在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而没有职业的人。这是我国过去特有的一个概念,此概念的源起在于我国长期以来在理论上一直否认社会主义条件下失业问题的存在。基于这种认识,我国提出了待业概念,以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失业。直到20世纪80年代,我国还一直用“待业”一词来说明失业现象。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我们认识到劳动者失业并非某一社会经济形态的特有现象,而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承认了中国失业问题的存在。1994年,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现实国情,原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现行就业失业统计进行改革,提出新的就业与失业定义,待业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被失业概念取代。
(沈浩叶静漪)
dɑiye bɑoxiɑn
待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我国在颁行《失业保险条例》之前对我国失业保险的代称。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并发行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是公认的中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开端。规定了可以享受待业保险待遇的人群,同时确立了由企业(税前列支以该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的待业保险基金)和地方财政双方负担的缴费机制。此外还包括该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相应的管理机构。1993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辞退、开除的职工以及其他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另外改变了待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浮动;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增加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为解决职工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须支付的其他费用”;由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改为按社会救济金的120%—150%计发;增加了罚则一章并突出了待业保险与再就业服务的结合。以上规定为我国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实施范围过窄、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不合理、待业保险基金统筹的层次过低、待业保险的待遇水平偏低、与促进再就业工作的脱节等。因此,在1999年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以解决上述缺陷。
(叶静漪)
dɑiye qijiɑn
待业期间(duration of unemployment)符合待业人员条件的人在就业或者重新就业以前经历的时间。在待业期间内,应当履行待业登记的义务,同时要积极参加劳动服务部门组织的就业前的培训等。现在一般用失业期间来代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待业期间的起始点从待业人员进行必要的登记时开始。对于待业期间的终止包括待业人员得到就学机会。符合领取待业救济金条件的待业人员,在一定的期间内可以领取待业救济金。
(叶静漪)
dɑiye renyuɑn
待业人员(job-seekers)符合就业登记办法所规定范围并进行了登记的人员,一般是具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失业人口,包括两部分人群:待业青年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依据我国原劳动部1984年3月20日发布的《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中第1条的规定,待业人员限于具有城镇户口的下列人群,包括:(1)待业青年,指年龄在16至2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学而要求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其他要求就业的适龄城镇青年。(2)其他社会待业人员,指年龄超过25周岁,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人员。已在区、县以下集体单位(即所谓“小集体”)就业的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不属于待业人员的范围。随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失业人员的概念已经取代待业人员。
(叶静漪)
dɑiye zhigong
待业职工(unemployed workers)我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对失业人员的特定的历史称谓。主要是依据1986年7月12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现已废止)和1993年4月12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对于待业的界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待业职工,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六)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我国1997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后,正式将原来的待业职工归入失业人员的范围中,在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失业保险待遇。
(叶静漪)
dɑigong
怠工(sabotage)又称意大利式罢工。劳动者为迫使用人单位接受某些要求而采取的一种不离开工作场所,但实际上不从事工作或者消极工作,甚至破坏工作的一种斗争方式。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为工会处理此类事件提供了原则上的指导。
(刘金波)
dɑnxiɑngjiɑng
单项奖(individual award)综合奖的对称。适用于我国企业的,以生产或工作中的某一项指标作为计奖条件的奖金形式。特点是只对劳动成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专项考核,简便易行,易于管理,适用面广,利于突破生产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但容易造成奖项繁多的现象。单项奖的实行要根据生产和工作中的现实需要,同时具备一定客观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其具体形式包括:节约奖、安全奖、超额奖、质量奖、发明创造奖、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奖等。
(孙娟 刘金波)
dɑnyixingyuɑnze
单一性原则(principle of unity)专利制度基本原则之一。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单一性原则的确立有经济上的因素,也有技术上的因素。经济上的因素是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件专利的费用而获得几项不同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技术上的因素是便于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有助于提高审查效率,也便于公众和专利局使用专利文献。只有在属于一个发明构思的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才可以合并在一个专利申请中,这叫做合案申请(combination application)。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34条,属于一个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所谓特定技术特征,是指体现发明或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那些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那些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应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除此以外,一组发明创造是否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有联系,还要从目的、效果、所属技术领域等方面作具体分析。具有共同的发明目的、共同的应用领域等都有可能成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不符合单一性标准的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根据专利局的要求进行分案的,其申请视为撤回。依法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但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董晓敏)
dɑoyongxinxi
盗用信息(misappropriation of information)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他人付出劳动收集的但由于不符合版权保护的要求而不能取得版权保护的信息加以利用的行为。
(谢惠加)
deguogonghui liɑnhehui
德国工会联合会(Confederation of german Trade Unions)德国最大的工会联合会,1949年10月12日至14日在慕尼黑成立。拥有660万会员,8个下属工会。每个下属工会均是以行业为单位,而不是以职业为单位。8个下属工会中实力最强和人数最多的是五金工会,233万会员;其次是服务业联合工会,227万会员。
(刘诚)
deguoguzhu xiehui zonghui
德国雇主协会总会(Confederation of german Employers'Association)又译德国雇主协会联邦联合会。德国最大的全国性雇主组织联合会,成立于1947年,下设80个基层协会。有80%左右的雇主参加了雇主协会,远远超过工人参加工会的百分比,包括全国所有工业、商业、手工业、银行、保险事业、农业和交通运输等行业和经济部门。德国雇主协会总会是德国工会联合会的谈判伙伴,代表资方利益;但它与德国工会联合会一样,自己不签订劳资协议,而是代表雇主总体利益,提出基本框架和要求;雇主的具体经济利益和税收事宜则由其他雇主协会负责处理,例如“德国工业联邦协会”“德国手工业中央协会”“德国批发和外贸联邦协会”等。各行业协会的实力以“德国工业联邦协会”为最强,有36个下属专业协会,覆盖整个工业部门,包括航天、化学、机械、造船、电气电子和食品饮料等;在世界一些大城市布鲁塞尔、伦敦、纽约等设有常驻机构,也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工业联合会和欧盟工业联合会的成员,在德国政治、经济界具有重要影响。德国雇主协会总会的前身是1913年至1934年的德国雇主协会联合会。1947年,西部地区雇主协会成立并最终发展成为德国雇主协会总会。成立德国雇主协会总会的目的是保护并促进就业和改善会员的经济环境。从德国雇主协会总会成立开始,德国雇主协会总会的任务和成员就迅速、大量地增加。目前,德国雇主协会总会已经被公认为是德国雇主在联邦和国际上的代言人。德国雇主协会总会主要有两种功能:(1)与联邦政府、联邦议会、德国工会联合会联邦委员会谈判时代表雇主立场和雇主利益。在联邦劳动机构的自我行政管理委员会以及在联邦一级的社会保险体系中代表雇主的全部利益。(2)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包括提供所有其活动领域的信息、建议和协调活动。但一般德国雇主协会总会不直接参与集体谈判。德国雇主协会总会的直接会员一般是团体会员,有两种直接会员协会类型:省级协会和跨地区协会。会员在自愿基础上入会,公司不能成为德国雇主协会总会的直接会员。目前有64个雇主协会是德国雇主协会总会的直接会员,他们代表了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通过这些直属会员协会,超过一千个地区和地方性雇主组织成为德国雇主协会总会的直接会员。因此,德国雇主协会总会代表的雇主雇佣了德国私营经济中大约80%的劳动力。德国雇主协会总会是国际雇主组织、欧共体工业联盟和工商业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在国际劳工组织活动中代表整个德国雇主。
(刘诚)
deguo liɑnbɑngshuju bɑohufɑ
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germany Federal Data Protection Act)《联邦数据保护法》于1977年由德国联邦制定,最近一次主要修正的时间是1990年。《联邦数据保护法》规制联邦公共机构及私人组织对个人数据的处理行为。其涉及个人数据的自动化处理,以及一定程度上的个人数据手动处理。该法调整与可识别个体有关的数据,该个体不仅限于德国公民。根据该法规定,在数据的收集、处理及利用过程中,信息主体通常享有如下权利:请求告知权、个人信息更正权、个人信息删除权、个人信息封锁权。另外,《联邦数据保护法》是否适用于死者在德国学者间存有争议。
(韦晓明)
deguo moshi
德国模式(german model)社会化社会保障模式之一。德国模式的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的保障范围广,覆盖人员广泛,除国家公职人员外,所有就业人员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保险种类多,德国已形成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和失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几乎覆盖所有需要救助的社会领域。这四种保险的保险金支出占整个德国社会保障支出的80%以上。德国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健全,每一社会保障项目都通过立法而建立,并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运作和管理。实行“自治”原则,政府与社会共同管理保险金。各类承办社会保险的机构中,分别设置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负责决定保险承办机构的财政预算和人事安排。国家只起监督作用。承保多元化,经费筹集由个人、企业、国家共同负担。大部分由雇主和雇员交纳,政府在必要时酌情给予资助,负担相对较少的部分。德国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主要是投保者及其所在的企业交纳的保险金,小部分来自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德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多交费,多受益”的原则。在职时交保险费越多,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也越多。因此,在计算养老金时两个因素最重要:工资高低,投保时间的长短。工资越高、投保时间越长,到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也就越多。1992年改革后,养老金的支取较以前灵活,除了允许提前支取外,还允许部分支取,即支取1/3、1/2或2/3。支取养老金越少,支取者被允许参加工作的程度也就越大,其目的是鼓励人们延长工作时间,少领取养老金。(王逸刘诚)
deyizhi diguogongyefɑ
《德意志帝国工业法》(german Reich Industry Act)颁布于1891年,规定禁止童工每日劳动时间超过6小时,禁止未成年工每日劳动时间超过9小时,禁止女工每日劳动时间超过11小时和彻夜劳动。
(刘诚)
dengji duikɑngzhuyi
登记对抗主义(principle of register for withstan-ding)虽然商号权的取得无需经过登记,但是,未经登记的商号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登记对抗主义与使用取得主义的区别在于:虽然商事主体也可以在营业中使用未经登记的商号,但是不具有排他权,其他人使用与其相同的商号亦不构成侵权,因此在使用效力和转让效力上逊于已登记的商号。登记对抗主义主要体现在日本、韩国的法律中。《日本商法典》第19条对商号登记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同一市镇村内,不得因经营同一营业,而登记他人已登记的商号”。该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已登记商号者,对于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使用同一或类似商号者,可以请求其停止使用该商号。但是,这种请求不妨碍损害赔偿请求”。该法第24条第2款还规定:“商号的转让,非经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韩国商法》第24条、第20条亦有类似的规定。
(曲三强 鄢妍)
dengji shengxiɑo zhuyi
登记生效主义(principle of register for becoming effective)商号只有被登记后方可使用,才具有排他性专用权。目前,德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的商法典都采用该制度。例如,《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每一位商人都负有义务将他的商号向其营业所在地的商事登记法院申报登记,且必须向法院标明其商号以作保存。”《澳门商法典》第20条第1款也规定,“商业名称之专用权于采用该名称之人在有权限之登记局登记后即成立。”因此,在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下,只有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经营主体才能取得商号权。如果发生商号所有人变更、营业所迁址、商号废除等事项,则经营主体应向登记法院申报。采取该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方面有利于确定商号权的归属,减少纠纷,另一方面也利于通过登记而向公众公示,便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目前我国在有关商号权的法律中均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例如,《民法通则》(1986年)第33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并依法申请核准登记,其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该规定第26条还规定,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开业登记之前应办理独立的企业名称登记。
(曲三强 鄢妍)
dengjigongzizhi
等级工资制(graded wage system)根据劳动或工作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划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其功能是区分劳动质量差别,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数量上亦可反映劳动数量差别。该制度是工资的基本制度,按照它规定的工资是标准工资,是工资中的主要部分。标准工资同时又是其他一切工资计算的基础,无论是计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都是按照标准工资计算的。正确地规定工资等级制度,对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意义重大。
(孙娟 刘金波)
dengtongqinquɑn yuɑnze
等同侵权原则(doctrine of equivalent infringement)用来判断专利侵权的一系列规则学说的简称。这一原则在一个半世纪以前就已经在英美法中产生并一直沿用至今,现在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等同侵权原则的基本理念是:实际生活中专利侵权人直接的完全的复制侵权的例子很少见,更多的是对权利要求中的某些要求进行非实质的替换,从而从形式上超出权利要求的范围,如果法院容忍这种做法,则很容易架空权利人的专利,使得发明人的预期利益得不到保护,从而打击发明人公布发明的积极性,这根本上违背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专利法对等同侵权原则日益重视的根本原因是产业竞争中企业对于技术的依赖性日益增强。等同侵权原则扩大了技术发明的价值,从而降低了商业投资的风险,增加了净社会价值。一般认为等同侵权原则的贡献主要在于维持专利体系中所体现的公平、实用的一些理念,具体包括鼓励技术创新,反对自由抄袭,避免专利保护流于文本主义等。等同侵权原则在扩充权利要求范围的过程中,必然要和专利法上另外一项同样重要的立法价值相冲突:等同侵权原则导致权利要求的边界模糊,从而损害专利文献的公共通知职能,破坏社会公众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合理预期。
等同侵权原则经历历史演变,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实施规则,以增强该规则的可预见性:(1)“功能—方式—效果”三要素。美国最高法院在graver Tank案(1950)选择利用技术特征的三个要素“功能—方式—结果”(function ̄way ̄result test)来判断技术特征的等同。如果两项技术要素是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则该技术要素确定为等同。从常识上人们基本同意“功能、方式和结果(效果)”的相似通常不会给其他的实质上的不同留下余地。(2)普通技术人员的显而易见。在三要素测试法中,判断技术特征的功能、方式和结果是否等同的尺度是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能力。也就是说,只有相同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导致技术效果相同的替换是显而易见的,我们才能够从法律上认定为等同。法院在确定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的时候,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发明人的教育水平,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在先技术中提供的解决该问题的方案,发明完成的速度,技术的复杂程度,相同领域活跃分子的教育水平等。如何实现对这些因素的综合,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律规范的范畴,完全依赖于法官的权衡。(3)等同判断的时间标准。等同判断的时间标准在各国不尽相同,其中英国以专利公开日为准,日本、德国等所采用的是申请日(优先权日)为准,美国、法国等所采用的是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这一时间标准,法院的司法实践存在分歧。学者一般倾向于美国的标准,认为等同判断的时间应该是侵权发生的时间,而不是专利授权的时间。也就是说,即使在专利授权时,专利权人或者当时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预见到后来的替换方案,只要在侵权发生时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特征的替换是显而易见的,就可能认定等同。
(崔国斌)
dishouru jiɑtingjiuzhu zhidu
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for the low-income home)国外立法实践中划分的与公共援助(长期救助)相对应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在中国,由于贫困的致因和贫困群体分布的特殊性,将低收入家庭救助又划分为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城乡特殊对象的救助制度。农村“五保”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村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划……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使他们生老死葬都有依靠。2006年1月国务院通过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使农村“五保”供养更加规范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国务院在总结全国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于1997年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按照这项通知的要求,全国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的镇以上的城镇应在1999年底前建立这项制度。这项制度的保障对象和范围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谢德成)
dishouru jiɑtingnengyuɑn bɑngzhu jihuɑ
《低收入家庭能源帮助计划》(The Low-Income Home Energy Assistance Program, LIHEAP)美国政府实施的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计划为州和其他辖区提供联邦固定拨款,帮助那些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150%的家庭,以便他们能够负担得起冬天取暖和夏天制冷所需的费用开支。救济的范围包括:现金、燃料、预付公共社会事业公司寄来的账单、房屋越冬御寒所需的加固材料、可兑换成能源的票券。申请该计划的人必须到指定的地方机构例如社区行动计划办公室去申请。仅1993财政年度,美国国会就为该项计划拨款大约13.46亿美元。
(蒋月 胡立峰)
dichu shenqing
抵触申请(interfering application)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申请。抵触申请主要是为防止重复授权的情形出现而设定的。由于某个专利在申请时,抵触申请的申请文件尚未公开,因此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判断该专利的新颖性,如果不规定抵触申请,则很可能造成同一个技术方案授予两个专利权的情形。须注意的是,构成抵触申请的在先申请必须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不包括与在后申请同日提出的申请;还必须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公布,包括申请日当日公布的在内。这里所说的公布,是指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时的公布或者应申请人的请求而进行的提前公布,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时的公告。如果在先申请因被撤回、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而没有公布或者公告,就不是专利法所称的抵触申请,不能用于评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董晓敏)
dixiɑo zhengce
抵消政策(offset policy)美国执行《清洁空气法》及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一种措施,进行污染权交易的一种形式。根据美国国家环保局的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现有工厂可以通过减少污染而取得“污染权”,就是以交易的形式将这个“污染权”出卖给新建工厂,但出卖的“污染权”必须比原工厂减少的污染量小,以保证新增加的污染不超过原有污染;同时,政府也可以出资要求现有工厂减少污染以取得污染权,并将其出卖给其辖区内的新建工厂。抵消政策即所谓新旧污染之间的抵消,一般要求在同类污染之间进行,但在美国有些州也试验进行了不同类污染物的相互抵消,而且不仅在控制大气污染中实施,在其他污染中也实施这一政策。抵消政策直接控制大气污染的措施,建立“污染权银行”对于执行《清洁空气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遭到许多人的反对和批评,因为该政策本身存在许多缺陷。
(范正伟)
difɑngbiɑozhun
地方标准(regional standard)又称为区域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地方标准即应废止。地方标准属于我国的四级标准之一。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1)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2)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因此,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就以属于上述范围而又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为限,不能以一般的标准化对象都作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负责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王海燕)
difɑnggonghui
地方工会(local trade union federation)按照我国行政区划建立起来的工会组织的通称,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县(市、区)总工会。地方工会负责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指导和促进本地区基层组织的工作,指导和促进本地区基层组织的工作,协助它们发挥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地方工会不同于产业工会,产业工会的上级组织只能领导同一产业系统的基层组织,地方工会则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也就是说,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不但受本系统上级产业工会的领导,而且还受当地地方工会的领导。
(刘金波)
dili biɑozhi
地理标志(geographic indication)用于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决定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标志。如江西南丰蜜橘、新疆库尔勒香梨、北京怀柔板栗等。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是第一个使用地理标志概念的国际公约,该协定的第2部分第3节专门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为了与该国际公约协调一致,2001年中国在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过程中,增加了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在地理标志的定义上与TRIPS协定表述稍有差异,但是并无本质不同。商标中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善意取得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该地理名称是确实存在的,不是臆造、虚构的;地理名称的使用人是利用该地自然条件或人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使用地理名称的商品是著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地理标志为特定地域范围的相关经营者共同享有,该项权利不受时间限制,不可转让。由于地理标志标示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文要素决定,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予以使用或注册。但地理标志属于一个地区,而非单个企业或个人,地理标志可申请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而不能作为个人商标为某一企业或个人所独占。因此,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使用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使用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以及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如果一个地名被用作某一类产品的通用名称,不用于表示该产品的产地,那么,这一名词就不再具有地理标志的功能。
(曲三强 鄢妍)
dili biɑozhi de qinhɑi xingwei
地理标志的侵害行为(infringement on geographic indication)经营者为了谋取市场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故意将他人的地理标志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商标、产地标记,或者将其用于广告、产品宣传文件,误导消费者,损害地理标志权利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在实践中,侵害地理标志的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将其归纳为如下几种主要类型:(1)假冒他人地理标志。经营者直接将他人的地理标志用于自己的商品,堂而皇之地投放市场,属于典型的假冒行为。(2)将他人的地理标志用作自己商品的商标。经营者往往将他人地理标志的关键部分,即标示产品产地名称的部分注册为商标,也有经营者将他人地理标志的整体注册为商标,这类商标的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3)将他人的地理标志用作产品的通用名称。就这类行为而言,经营者的产品往往有自己的商标,且该商标明显不同于他人的地理标志,故不存在商标侵权,但将他人的地理标志当作该类产品的通用名称使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地理标志权。(4)将他人的地理标志作为自己的商号。商号是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的标记,如果将他人的地理标志用作自己的商号,势必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5)将他人的地理标志用于广告宣传。某些经营者为了搭便车,将他人的地理标志直接作为广告关键词,或将含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形象作为广告画面的核心,予以突出的宣传和展示,客观上造成相当多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6)仿冒他人的地理标志。某些经营者将与他人地理标志音、形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为产品的商标、名称或产地标志,也构成对地理标志的侵害行为。
(曲三强 鄢妍)
dili biɑozhiquɑn
地理标志权(right on geographic indication)以地理标志为依托的无形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中工业产权的范畴,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不过,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相比,地理标志权又有自己的独特性: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利。地理标志权的集体性和共有性是其区别于传统类型的知识产权的显著特征。地理标志是基于产品产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者所共同创造的人文条件而形成的,它不可能由某个特定的企业或者个人所独占和专有,而是属于某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所有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共有。这意味着:(1)地理标志不允许某个企业或个人独自注册,因为独家注册会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使用权;(2)地理区域内所有的企业和个人只要其产品符合地理标志的条件,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都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地理标志的使用权主要是针对地理区域内符合该产品特质的所有企业和个人,而禁止地理区域外的企业和个人以及虽处于区域内但产品不相符的企业和个人使用;(3)当发生盗用、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或其他侵权行为时,任何一个权利人都可以提起诉讼。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虚假产地标记所标示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生产经营该项商品的任何人都应视为有关当事人,均有权提起诉讼。
地理标志权具有不可转让性。该项权利虽然具有财产意义,但使用这一标记的企业或个人都不得将其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如果允许地理标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就会引起商品地域来源的混淆,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丧失了地理标志的本来功能和作用。地理标志权不具有时间性,没有保护期间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地理标志权附着的是地理标志,它与某类生产者相联系而存在,因而是一种无法定消灭事由的永续性权利。但是,如果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则权利人享有的是商标权而非地理标志权,应该适用商标法关于保护期限的规定。
(曲三强 鄢妍)
dili huɑnjing
地理环境(geographical environment)生物、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地球表层系统。1876年法国地理学家E.雷吕克提出,地理环境是围绕人类的自然现象的总体。地理环境是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地理环境的统一体。地理环境经历了漫长的形成发展变化过程。据目前科学假设,地球起初形成了地表液态水,出现了原始海洋。原始海洋是地球上最早的有机化合物的聚集场所。接着出现了生命,这是地理环境形成的标志。再接着又出现了游离氧。最后出现了人类生命体。地理环境各成分具有不断向前发展的特征,一般具有以下规律:(1)完整性规律。指全球大小不同的自然综合体内部的各要素和各部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渗透,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内部具有独特性的有机整体。首先,地理环境中的要素之间相互影响变化。例如副热带高气压带以及信风带控制的大陆中心和大陆西岸,由于长年受到副高带下沉气流以及来自内陆的信风控制,因此,气候极其干燥,由于水分不足,地表径流较浅或全无,物理风化强烈,风蚀作用盛行,形成大面积的沙漠,植被稀少。其次,地理环境某部分会影响到另一部分。如北美洲和欧洲大部分地区位于北半球的西风带,欧洲位于亚欧大陆的西侧,北美洲位于两大洋之间,但欧洲气候海洋性显著,而北美洲却以温带大陆性气候为主,由于北美洲高山高原地区阻挡了来自太平洋的暖湿西风深入内地,使太平洋的影响仅限于太平洋沿岸一带,而对东部广大地区的影响很小,导致欧美的地理环境差异显著。最后,全球大小各级自然综合体内部,任何一个要素的发展变化都会受到整体的制约。(2)地域分异规律。即地理环境各组成部分和整个景观具有空间变化的现象。自然地理环境的分异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纬度地带性分异;经度地带性分异;垂直性分异;构造—地貌分异,同时存在非地带性的分异。人类社会发展与地理环境的关系密切。人是自然发展的产物,从地理环境中获得生活所需的一切。同样,人类的活动也影响或改变着地理环境。
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地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包括两种情况:(1)某种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故对于某些商品或服务而言有内在的显著性;(2)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3)地名通过使用后具有识别不同来源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即获得第二含义。
(曲三强 鄢妍)
ditu zuopin
地图作品(maps)图形作品的一种,是根据一定的数学法则,将地球(或宇宙天体)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通过概括和取舍用符号缩绘在平面上的图形。在地图绘制过程中,属于绘制者独创的指示性或者艺术性的成分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赵启杉)
dizhi huɑnjing
地质环境(geological environment)亿万年来,岩石圈与水圈之间、岩石圈与大气圈之间、大气圈与水圈之间,通过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建立的地球化学物质的相对平衡的自然系统,主要由岩石、浮土、水和大气等地球物质组成。地质环境是一个整体系统,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关系紧密。例如,水和大气直接参与地表细微景观的塑造和地表物质再分配的地质作用,对地球环境的演化影响重大。据科学假设,目前人类所处的地质环境是在地质史上最后一次造山运动和最近一次冰期后形成的。比如,岩石圈也称为地壳,由基岩和浮土构成。岩石分为火成岩(如玄武岩)、沉积岩(如页岩)和变质岩(如大理岩)三种。现代板块学说将地壳结构分为六大板块,由于地球内部有应力作用导致板块发生运动,从而使地质环境发生一系列的变化。
(胡琪)
diming
地质环境与人类和其他生物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首先,地质环境是各种生物的栖息地和活动场所。生物是地质环境的产物,同时生物又改变着地质环境。其次,人类的活动对地质环境具有重大的影响。例如,大规模地不恰当地开采森林资源和使用草原植被,导致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人类依赖于地质环境,人类的活动不断地改变地质环境,同时地质环境对人类会作出相应的反馈。
地名(place name)某一特定空间位置、地域范围的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的专有名称。典型的地名有:(1)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名称;(2)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3)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开发区、居民区、建筑物等名称;(4)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事业单位名称。《商标法》(2014年)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王彦昕胡琪)
disɑn fɑyu
第三法域(jurisdiction of the third law)又称“社会法域”“社会法”。在公法领域(公法所作用的社会关系)和私法领域(私法所作用的社会关系)之后产生的新型社会法律关系领域。从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公法与私法的交融现象越来越普遍。面对这种状况,传统的私法理论与公法理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自身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房产法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公司法中的“刺破公司面纱”等等,当代民法、行政法有了一些新的特点。对于二元法律结构而言,权力和权利的结构分化一旦完成,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就形成了权力和权利的二元并存局面。这时,法律面临着一个更棘手的问题:如何协调权力和权利二者间的关系?如果过分强调国家权力的无限性,脆弱的权利必将萎缩甚至重新为权力所吸收;如果片面强调权利的绝对性,忽视权力在市场经济中的能动作用,不仅会阻碍社会经济总量结构优化,而且会导致社会公平和效率之间的紧张关系。最佳的方式是为私法与公法相结合划出一块相对独立的领域。以维持这种社会经济弱者阶层的生存及其福利的增进为目的的诸法律在学术上按体系分类,称为“社会法”。这就是第三法域。第三法域形成后,三元法律结构的现代法律架构也逐渐形成,并形成各自的特点。
diɑnci fushe huɑnjingbɑohuguɑnli bɑnfɑ
(董保华 周开畅)
disɑntiɑo dɑolu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Measures on the Management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以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为目的制定的部门规章。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1997年3月25日颁布实施。该办法分总则、监督管理、污染事件处理、奖励与惩罚、附则共5章34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2)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预审意见。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3)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4)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环保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三条道路(Third Path)原指社会民主主义或民主社会主义,目前多指吉登斯专著《第三条道路》阐述的有别于传统社会民主主义的新主张,即介于新左派与新右派之间的中间道路。民主社会主义曾被认为是苏联式道路与资本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苏联侵捷后流亡西方的原捷副总理奥塔·希克曾著书设计“共产党政治”与“资本主义旧制度”之间的“第三条道路”。而英国首相布莱尔所倡导的“第三条道路”则与上述历史上的“第三条道路”有所不同,是指消除旧的意识形态界限,以务实的精神处理一系列社会具体问题。“第三条道路”主张既要突破旧左翼那种专注于国家控制、高税收和单纯维护生产者利益的观念,又要摈弃新右翼倡导的狭隘个人主义和市场经济万能的放任自由主义,通过革新和政策调整来建立效率与公正之间新的平衡;强调个体能动性创造的新机遇和人们通过应付新挑战提高自身福利的途径;主张在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之间寻求一条中间道路,即适度的市场自由和适当的国家干预,以建立一个强大而公正的社会,否则就难以避免少数人受益而多数人受到损害的情况。布莱尔认为,“第三条道路”既不专属于资产阶级,也不专属于工人阶级,它属于大多数人,属于普通人,它并不是要偏向于哪一方,它的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为大多数人谋利益。第三条道路代表着一种现代化的社会民主主义,它热衷于社会正义等目标,但采取了一种灵活、创新、富有远见的方法来实现它们。
(别涛)
diɑnci fushe wurɑn
电磁辐射污染(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电磁辐射是由加速度运动的电荷所产生的一种能量。任何一个带有电荷的物体均能在其周围产生电场,任何一个载流导体均能在周围产生磁场。当带电系统的电荷或电流随时间作周期性变化时,该系统所产生的磁场也发生周期性变化并不断向空间传播,可达无限远处。电磁辐射污染主要来源于居室内的家用电器、工作场所内的办公电器以及室外环境空间中来自广播、电视、移动通讯、微波等发射装置以及高压输电线等。
(朱媛)
根据发射电磁波强弱的不同,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的电磁骚扰源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弱电磁骚扰源,另一类是强电磁骚扰源。相对而言,强电磁骚扰源辐射的频谱往往较窄,易于防护;而弱电磁骚扰源则因为频谱较宽,会对生物体造成影响。根据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五大影响:第一,电磁辐射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突变的主要诱因;第二,电磁辐射对人体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直接伤害;第三,电磁辐射是造成孕妇流产、不育、畸胎等病变的诱发因素;第四,过量的电磁辐射直接影响儿童组织发育、骨骼发育,导致视力下降、肝脏造血功能下降,严重者可导致视网膜脱落;第五,电磁辐射可使男性性能下降,女性内分泌紊乱,月经失调。
在电磁辐射污染防范方面,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在1997年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定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的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过程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的监管,它要求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执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并接受环保部门的审批以及竣工验收。
(袁巍)
diɑnshi juben
电视剧本(screenplay)以文字形式表现未来剧目内容的一种文学作品式样,又称为“电视文学本”。电视剧本是所有电视节目的文学基础,为导演、摄、录、美等创作部门提供最初的想象,属于电视文学创作范畴。电视剧本包括成型的各种文本,如电视剧剧本、电视译制片台本、电视专题片剧本、电视分镜头本、电视广告片剧本;也包括不定型的文本,如新闻特定计划、电视情话脚本等。在著作权法上,一般认为电视剧本并不属于电视作品的组成部分,其著作权由该剧本的编剧或编辑享有。
(徐绪辉)
diɑnshi zuopin
电视作品(television work)我国《著作权法》在列举作品形式时,并未将电视作品单列,而是将其与电影作品合并规定,通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之表述将其涵盖其中,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将其定义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电视剧和电视节目是电视作品的主要形式。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电影作品一样,归制片人享有;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也归制作单位(通常是电视台)享有。
(徐绪辉)
diɑnxin ziyuɑn
电信资源(telecommunication resource)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有限资源,主要包括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和互联网络域名等,具有功能性和有限性的特点。电信资源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电信经营活动和电信用户实现通信联系的基础,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电信资源是各国电信法规制的主要对象,也是电信行业反垄断的产物。
我国对电信资源及其管理十分重视。1993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5年原邮电部下发了《关于重申电话网特服号码全国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无线电频谱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这些规定,明确了电信资源的性质、地位、管理原则,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电信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将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战略资源,同矿藏、水流、森林、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一样,规定为国家专属(所有)。
电信资源的利用,必须遵循以下要求:第一,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信资源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第二,国家对电信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按规定缴纳电信资源费。第三,经营者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后,应有效使用电信资源,并按照电信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使用情况。第四,经营者使用电信主管部门核配的码号提供业务时,应保障电信用户的码号使用权益,不得随意更改码号。第五,经营者在使用码号资源中与相关单位或用户发生争议时,应服从电信主管部门的协调和管理。
(滕锐)
diɑnyingjuben
电影剧本(screenplay)用文字表述和描绘未来影片内容的一种作品。电影剧本是电影拍摄的基础,但是因为各国艺术界对电影艺术的理解不同,其对电影剧本具体包含的内容、表达方式以及电影剧本对电影拍摄的作用的理解也有不同。在著作权法上,电影剧本并不属于电影作品的组成部分,而是作为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赵启杉)
diɑnyingzuopin
电影作品(cinematographic work)摄制在一定物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著作权法上的电影作品应该具备四个构成要件:(1)电影作品的表达手段是一系列活动的画面和/或伴随的声音;(2)电影作品的表达方式体现在对图片的衔接和声音衔接的构思,并由此传递出一定的精神内容;(3)电影作品的影像和声音需借助一定的科技器械固定于一定的媒介物之上并显现出来;(4)电影作品须体现出独创性。电影作品不包括电影剧本,而是指拍摄完成后的影片。
目前部分国家和国际公约已不再区分电影作品、电视作品和录像作品,而是将其统一定义于“视听作品”概念之下,而部分国家则使用电影作品来涵盖“视听作品”的定义。我国著作权法采用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对不同的视听作品给予相同的著作权保护。但是目前仍有部分国家对电影作品和视听作品加以区别对待,例如在法国,电影作品的权利转让必须进行登记,而其他视听作品则无须履行该手续。另外爱尔兰版权法中,电影的声音部分(电影配乐)被视为录音制品而非电影作品的组成部分。
(赵启杉)
diɑnzi dɑiliren
电子代理人(electronic agent)在没有人检查的情况下,独立采用某种措施或者对某个电子信息或者履行作出反应的某个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者其他的自动手段。电子代理人的出现使得合同的缔结过程可以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自动完成。合同既可以通过双方的电子代理人的交互作用形成,也可以通过电子代理人和自然人之间的交互作用而形成。由于电子代理人并非电子合同中独立的主体,因此,其行为应当由被代理人来承担。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但依据相关的法理,应当认为电子代理人虽然是自行发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但其并无独立的意志,而且其所为的发出行为或者相应的动作,都是基于当事人或使用人所设计或控制的,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人的意志的延伸,而将它视为“工具”。所以,通过电子代理人所为的行为,被认为与该当事人所为无异。
(杨靓)
diɑnzigonggɑobɑn
电子公告板(bulletin board system, BBS)互联网上的一种电子信息服务系统。它提供一块公共电子白板,每个用户都可以在上面书写,发布信息或提出见解。电子公告板作为一种发布并交换信息的在线服务系统,可以使不同的用户以简单的终端形式实现互联,从而得到廉价的丰富信息,并为其用户提供进行网上交谈、发布消息、讨论问题、传送文件、学习交流和游戏等的机会和空间。
(谢惠加)
diɑnzi hetong
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以电子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网上数据交换,发出要约和承诺而确定的协议。网络是一种新的媒介,而并非一种新的社会关系,电子合同订立于网络虚拟世界,但却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这种合同是一种新的合同形式,但不是新的法律关系,所以可以接受现行法律的调整。我国《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表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之处只是合同载体不同,但合同的内容和意义没有多大改变。
电子合同在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会涉及很多主体,不仅仅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包括网络交易中心、电子认证机构、电子代理人等。电子合同的成立,同样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电子合同一般都是诺成性合同,因此,电子合同的成立以承诺的生效为标志。合同的有效性不应仅仅因为合同采用了电子形式就受到影响。电子合同应当不要求书面形式,且在一定条件下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
(杨靓)
diɑnzi huobi
电子货币(electronic currency)狭义的电子货币,是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的电子信息形式。这种电子货币在经济学性质上与法定货币完全相同,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当的支付能力,只是由于其支付要依赖于电子信息网络,只能在有电子货币网络终端设备的场所才可以使用。狭义电子货币的代表性表述是欧洲央行和欧洲议会对电子货币的定义。1998年欧洲央行(ECB)在其发布的《电子货币报告》中把电子货币定义为:“电子化存储于技术设备中的货币价值,可以广泛地用于向除了发行者之外的其他方进行支付;并且,电子货币作为一种无记名的预付工具在交易中不需要与银行账户相关联。”2002年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发布的《电子货币指令》(EMID)将电子货币定义为:“对发行者的债权所代表的货币价值,并满足:(1)存储于电子设备中,(2)作为支付方式能够被除了发行者之外的其他方所接受。”《指令》于2004年起被欧盟国家转译为各国的法律并实施。
广义的电子货币,源于国际清算银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在1998年对电子货币所下的定义:“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
(杨靓)
diɑnzi jisuɑnji chuɑngzuo zuopin
电子计算机创作作品(works created by comput-er)通过运行一定的计算机程序而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的作品,例如运用文本程序或者翻译程序所生成的文本形式的作品、通过多媒体制作播放软件而生成的计算机音乐作品、计算机视觉艺术和视听艺术作品等。如果这类作品能够具有独立于生成其的计算机程序而拥有一定的独创性,则可以根据其具体的表现形式而在计算机程序被保护之外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赵启杉)
diɑnzi qiɑnmingrenzhengzhengshu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electronic signature authenti-cation certificate)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互不认识,缺乏信任,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对其发放证书,向交易双方提供信誉保证,发放的证书即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21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2)证书持有人名称;(3)证书序列号;(4)证书有效期;(5)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6)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7)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杨靓)
diɑnzi renzhengfuwu
电子认证服务(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service)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方面,保证交易人的真实和可靠。
(杨靓)
diɑnzi renzhengfuwuguɑnli bɑnfɑ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Electronic Certification Services)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原信息产业部(现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所规范的“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而作为该办法调整主体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共8章43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终止、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谢惠加)
diɑnzi shɑngwu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活动。这些工具包括从初级的电报、电话、广播、电视、传真到计算机、计算机网络,到NII(国家信息基础结构——信息高速公路)、gII(全球信息基础结构)和互联网等现代系统。而商务活动是从泛商品(实物与非实物,商品与非商品化的生产要素等等)的需求活动到泛商品的合理、合法的消费除去典型的生产过程后的所有活动。狭义电子商务是指主要利用互联网从事商务或活动。电子商务是在技术、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掌握信息技术和商务规则的人,系统化地运用电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和企业对消费者两种。另外还有消费者对消费者模式。随着中国国内互联网使用人数的增加,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购物并以银行卡付款的消费方式已渐流行,市场份额也在迅速增长,电子商务网站也层出不穷。电子商务是因特网发展的直接产物,是网络技术应用的全新发展方向。因特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并使得电子商务大大超越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它不仅会改变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而且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与结构。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相近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王海燕)
diɑnzi shɑngwu fɑ
电子商务法(e-commerce law)广义的电子商务法,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至少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前者如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亦称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后者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电子资金传输法》等等。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商务的形式性规范,与以电子信息为内容的实体性规范之间的关系,犹如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那样,其形式规范可以一部法典或法律而制定,但其实体规范由于涉及面极广,无法以统一的法典或单行法律予以囊括,而只能分别以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判例的形式出现,也可能融合在其他部门法的规范之中。如果从联合国及世界各国以“电子商务法”或“电子交易法”命名的法律文件的内容上分析,其间存在着明显的共性,即它们所解决的问题,都集中于诸如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与电子签名效力的确认,电子鉴别技术及其安全标准的选定等方面。这些实质上都是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操作规程问题的规范。所以,倘若从便于立法和研究角度出发,有理由认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需要指出的是,此处主要是从狭义电子商务法的角度来论述这一问题,当提到电子商务法时,一般是指这种意义上的概念,但由于电子商务法有广、狭两种含义,当具体遇到电子商务法这一术语时,应注意区别其语境而理解与使用,不可一律对待。
(杨靓)
diɑnzi shuju jiɑohuɑn
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exchange, EDI)一种利用计算机进行商务处理的新方法。它通过通信网络传输,在经营者的电子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经济信息的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并完成以贸易为中心的全部业务过程。一般来说,EDI包括以下工作步骤:(1)买方将需要购买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数据等信息输入采购应用系统,该系统的翻译软件制作出相应的EDI电子订单,这份订单被电子传到卖方。(2)卖方的计算机接到订单后,EDI软件把订单翻译成卖方的格式,同时自动生成一份表明订单已经收到的功能性回执和一份表示供货可能性的接收订单,并传回给买方。(3)买方的计算机收到卖方的功能性回执及接收订单通知后,翻译软件将它们翻译成买方的格式。(4)买方根据订单的数据,产生一份电子的“了解情况”文件,并电子化传递到卖方。卖方的计算机收到了买方的“了解情况”文件,把它翻译成卖方的格式,并核查进展情况。
(谢惠加)
diɑnzi yinhɑngɑnquɑn pinggu zhiyin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guidelines for the Se-curity Assessment of Electronic Banks)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与风险管理,保证电子银行安全评估的客观性、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中国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主要调整的是金融机构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对电子银行的安全策略、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系统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进行的安全测试和管控能力的考察与评价。《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共5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安全评估机构、安全评估的实施、安全评估活动的管理和附则。
(谢惠加)
diɑnzi yinhɑngyewuguɑnli bɑnfɑ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Electronic Banking)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中国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所规范的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共9章9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谢惠加)
diɑnzi zhengju
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以磁性物、计算机或类似设备为载体,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电光学等高科技技术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以电子文字信号、电子图画信号、电子数字信号、电子模拟信号等为表现形式的,蕴涵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电子信息资料。电子证据的外延广泛,常见的电子证据表现形式有三种:(1)电子通讯中的电子证据,如电报、电话、传真资料等;(2)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如单个电子文件、数据库、各种信息卡资料等;(3)计算机网络中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签章等。此外,手机短信、录音录像资料也属于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与其他传统的证据相比有其明显的特点。
(杨靓)
diɑnzi zhengwu
电子政务(electronic government)在现代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技术支撑下,政府机构日常办公、信息收集与发布、公共管理等事务在数字化、网络化的环境下进行的国家行政管理形式。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将电子政务定义为,政府通过信息通信技术手段的密集性和战略性应用组织公共管理的方式,旨在提高效率、增强政府的透明度、改善财政约束、改进公共政策的质量和决策的科学性,建立良好的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社区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赢得广泛的社会参与度。世界银行则认为电子政务主要关注的是政府机构使用信息技术,赋予政府部门以独特的能力,转变其与公民、企业、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这些技术可以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向公民提供更加有效的政府服务、改进政府与企业和产业界的关系、通过利用信息更好地履行公民权,以及增加政府管理效能。因此而产生的收益可以减少腐败、提高透明度、促进政府服务更加便利化、增加政府收益或减少政府运行成本。
相对于传统行政方式,电子政务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行政方式的电子化,即行政方式的无纸化、自动化、虚拟化、即时性等。电子政务的出现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运作的效率。政府可以在网上办事,实现全天候的电子政府;建立对公众开放的非保密信息资源库,对于流程简单的办公业务如网上税务、网上政府采购等,各相关部门可以实现共同办公。通过实施电子政务,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运作的透明度。用安全认证等技术作保证,具有可靠性和保密性。电子政务对于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提高社会资源的运作效率等方面也不无裨益。
(王海燕)
diɑnzi zuopin
电子作品(electronic works)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并因具有独创性而受保护的作品。广义的电子作品包括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狭义的电子作品仅指存储在电子出版物中的作品。我国《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将电子出版物界定为“系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阅读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 ̄ROM)、交互式光盘(CD ̄I)、图文光盘(CD ̄g)、照片光盘(Photo ̄CD)、集成电路卡(IC 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郑胜利)
diɑosu zuopin
雕塑作品(works of sculpture)使用各种可塑材料(如石膏、树脂、粘土等)或可雕可刻的硬质材料(木材、石料、金属等)通过雕琢、铸造、浇铸或者其他方法创造出的三维立体艺术作品。已经存在的三维物体组成的结构以及属于某个建筑作品组成部分的塑像、高浮雕和浅浮雕都被视为雕塑作品。关于制作雕塑的模具本身是否属于雕塑作品,目前还有争议。《英国版权法》上的雕塑作品涵盖了为制作雕塑所制作的模具。
(赵启杉)
dingjufɑ
《定居法》(Settlement Act)1662年英国颁布,属于早期社会救济立法。该法规定,一个人要获得教区救济,必须有一个固定的住所。获得教区救济的条件是,要么生于该教区,要么在此结婚(如果是妇女),要么在该教区工作1年零1天。如果劳动者离开出生的教区外出寻找工作,原教区将发给他居民身份证,说明此人遇到困难时他自己的教区则将他领回并负责救济。定居法带来了许多问题:首先是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其次是阻碍人们离开人口稠密教区去寻找哪怕在某市极小的工作机会,再次是导致诸如364天或51周此类的短期合同(一个人可能在教区生活25年,但只有短期合同而没有订立长期合同的资格)。
(刘诚)
dingpɑi shɑngpin
定牌商品(goods with designated brand)经定作人委托或授权而制造或加工的贴有定作人指示的商标的商品。当定牌商品发生侵权时,承揽人负有对其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200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1条规定,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未尽到注意义务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承揽人与定作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定作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承揽人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够提供定作人及其商标权利证明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曲三强 李宗辉)
dongnɑnyɑmoshi
东南亚模式(Southeast Asian Model)又称新加坡模式。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斯里兰卡等东南亚国家实行的自助型社会保障模式。基本做法是通过国家立法,强调所有雇主、雇员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央公积金局缴纳公积金,中央公积金局在个人公积金的基础上加上每月应付的利息,一并记入每个公积金会员的账户,专户专存。公积金会员所享受的各种保障待遇,只在其账户的公积金额内支付。东南亚模式的特点是强调个人自立,人们相互间无互助共济关系,经费由雇主和雇员分担,政府不提供资助,完全是一种自助型、以强制储蓄方式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东南亚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在经济起飞阶段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目标建立起来的,是一种独特的、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并得到了全社会和国民的认可。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但经过40年的时间,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就业者无论其受雇单位的性质,都在公积金拥有户口,每月要向公积金缴交一定比例的个人工资。目前缴交的基数上限是月工资6000新元,会员年满55岁或永远离开新加坡时,就可提走全部公积金存款,存款享有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利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企业,它规定凡是年龄在55岁以下的雇员,其公积金的征缴率为日工资的40%,55—59岁的征缴率为25%,60—64岁征缴率为日工资的15%,65岁以上征缴率为10%。在这些百分比中,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新加坡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为此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储蓄,还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使用公积金储蓄的行为。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时缴交公积金,雇员的公积金储蓄由雇主根据缴交率扣除,连同雇主应缴交的数额,一起存入公积金局的会员账户。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加坡政府对公积金的内容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个人可以动用公积金储蓄来买房、看病和养老。公积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长的时间里,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虽然在运用公积金存款方面逐步放宽限制,但政府仍然牢牢抓住公积金最终保障作用的核心。预见到人口迅速老化和平均寿命延长的趋势,新加坡从1987年开始实行公积金最低存款计划,规定会员在55岁领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把一笔钱留在退休户口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内,这笔最低存款的数额要逐步调高到8万新元,根据政府的测算,只有这样才可能在基本生活费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保障会员在退休若干年后仍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新加坡的这种以储蓄基金制为主体的养老保障制度,节省了大量的财政开支,抑制了消费膨胀,增加了社会积累,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有利于企业开展平等竞争和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刘诚 王逸)
dongtɑi shɑngbiɑo
动态商标(dynamic trademark)由一系列静止的动作或画面所组成的,通过一定数量的帧的安排后,按一定的速度播放所形成的视觉商标。动态商标将一系列特定的动作或运动状态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动态商标具有以下特征:标志由运动元素组成或包含有动态要素;需要保护的对象通常是可用视觉感知的一系列动作或运动状态本身;通常需要借助肢体动作或电子视频的方式予以表达。常见的动态商标主要有:(1)手势商标,是指通过特定人物的一系列连续的手势动作或肢体动作来指示产品或服务的来源;(2)活动影像商标,是指运用文字、图片、录像、声音等综合要素呈现的动感片段来区别不同的产品或服务;(3)产品运动商标,是指以产品本身的移动状态或者基于产品产生的一系列特定的动作来识别不同的产品或服务。2006年《新加坡条约》首次明确承认了非传统商标的保护,其实施细则第5条具体提到了作为新型商标的动态商标,“任何缔约方均可以要求,申请书中声明商标为全息图商标、动作商标、颜色商标或位置商标的,须按其法律规定提交该商标的一份或多份图样,以及有关该商标的细节。”这项规定对促进各成员国对于动态商标的国内立法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曲三强 陈曼仪)
dongwu he zhiwu pinzhong
动物和植物品种(animal and plant varieties)不能自己合成,而只能靠摄取自然的碳水化合物及蛋白质来维系其生命的生物和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并通常不发生移动的生物。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保护,各国的政策有所不同。例如,在美国某些无性繁殖植物品种可以申请另一种“植物专利”,并出现授予“非人类转基因哺乳动物”(即“哈佛肿瘤鼠”)专利的个案。而在我国,动物品种和植物品种都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获得保护。
(张晓)
dongwu lunli
动物伦理(animal ethics)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广义的动物伦理主要指人类对动物的行为规范,是社会普遍接受的指导人们如何对待动物的原则。狭义的动物伦理主要用于指称对于用作科学试验、教学和产品开发中的动物的行为规范。通常提倡制定法律规范规制用于试验等难以准确预知后果并有可能使动物承受极大痛苦的行为。
(舒旻)
duchuɑngxing
独创性(originality)作者独立用创作表现个人的思想感情,而不是仅仅抄袭或复制别人的作品。各国著作权法都将独创性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先决条件之一。作品的独创性仅仅表现在作品的表现形式上,而并不是指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观点和方法。原始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在于,作者在对原作品的改编或翻译等活动中,在原作品基础上有某些创新成分。作品的独创性不可与发明创造的新颖性相混淆。由于不管什么样的作品都是在前人的艺术贡献和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尽管是作者自己创作的作品,也不是要求它一定要达到没有先例或完全独创才行。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区别于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前者强调“独自完成”,后者强调“独一无二”。因此,即使一些作品的内容相似甚至相同,但是它们的作者彼此没有抄袭或复制,而是各自独立创作,那么,这些作品都算是独创的作品。例如,五名记者同时采访某一事件,所写出的五篇文章相互之间可能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只要它们都是由每个记者各自独立完成的,就都是独创的作品,都应受到保护。
(周林)
duli keyɑn jigou
独立科研机构(independent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由筹建单位向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采用事业编制、财政拨款(或经费自立)、经济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如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科研院、所,中国科学院所属的科研所,省、地、县所属的科研院、所或开发中心,均属独立科研机构。独立科研机构是全国和地方的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是科研活动的主要场所,它在科研和技术开发中起主导和牵头作用,居于核心和中心地位,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发展自然科学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综合性的、关键的、重大的科技问题,把主要科技力量投入到为国民经济服务的主战场,组织精干的科技队伍,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独立科研机构设立必须贯彻以下原则:一是必要性;二是专业性;三是可行性。凡新建独立科研机构,应先由筹建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科技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并附上述材料,由科技行政机关会同编委、计委、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再报上一级科技行政机关审批。省级科研院所报国家科技部审批;地市科研所由省科技厅审批,报国家科技部备案;县(市)科研所由地(市)科技局审批,报省科技厅备案。
(裴丽萍侯东辉)
duli quɑnli yɑoqiu
独立权利要求(independent claim)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记载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应当足以构成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使之与已知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由两部分构成,即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一份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其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采用这种撰写方式的好处在于便于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审查,也便于公众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从而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的贡献。
(王周谊)
dushengzinü buzhufei
独生子女补助费(one-child subsidy)又称为独生子女补贴。我国为鼓励育龄夫妇实行计划生育,无论出生胎次如何,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对其子女按月发给补助费,直至满14周岁止。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单位(指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家庭凭证可以享受国家或集体规定的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奖励和照顾,其中包括独生子女补助费。如独生子女父母在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并享受一切福利待遇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当及时收回“独生子女光荣证”,并取消有关福利待遇,分期退还已领取的补助费。
(郭莉)
duzhɑn shishiquɑn
独占实施权(exclusive exploitation rights)专利权人享有的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等权能的统称。依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由此可见,我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共五项权能,而外观设计专利独占实施权只包括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四项权能,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独占使用权。
(张平张小林)
duzhɑn xuke
独占实施许可(monopolized license)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一种重要形式。知识产权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对许可人的知识产权享有独占使用权,包括许可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在上述范围内使用该知识产权,许可人也不得在上述范围内就该知识产权与第三方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根据这种许可使用的方式可以行使禁止权,即如果知识产权许可人在对被许可人颁发独占许可的情况下,在未经其同意的前提下向第三方再颁发许可证,该独占被许可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知识产权许可人的违约责任。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授权中,独占许可是授权程度最高的一种形式,因为它不仅不允许知识产权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再颁发第二个许可证,而且知识产权许可人也不得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知识产权。基于此,在许可费用支付上,与其他形式的许可形式相比,独占许可形式下的许可费用一般是最高的。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都是只授予一个被许可使用的主体,两者的区别则是前者排除了知识产权许可人在合同范围内对该知识产权的利用,而后者并不排除。
独占许可与普通许可相比区别更大,因为在普通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并取得利益,知识产权许可人自己仍有使用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并且可就相同的条件和范围向第三方发放这种许可证,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转移给其他人。
独占许可与从属许可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如果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允许被许可人再与第三方签订许可使用合同,那么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是从属许可使用合同。从属许可使用合同的订立要以原许可使用合同的授权条款为前提。一般地说,只有独占许可证或排他(独家)许可证的被许可人才可以向其他人发放从属许可证。如果知识产权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合同,那么许可人有权获得从属许可使用合同的部分使用费。从属许可使用合同本身只能是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转售从属许可证的目的一般是知识产权许可人为了充分有效地使用知识产权许可项目。
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中,知识产权独占许可的获得需要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一般地说,如果许可使用合同没有明确是独占许可使用还是非独占许可使用,那么不应认为被许可人取得了独占许可使用权。其出发点是为了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许可人可以就知识产权有效期内整个知识产权与被许可人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也可以就一定时期、地域以一定方式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订立这种合同。
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特别是完全独占许可使用合同本身具有某种物权的特点。有些国家在贸易活动中甚至将独占许可证视为知识产权的转让。另外,知识产权被许可人通过独占许可合同的签订而获得独占许可使用权,并不影响知识产权根据知识产权法律而被其他主体依法利用的情况。例如,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订立不影响国家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实施指定许可(又称计划许可)。
(冯晓青)
dui nɑnnügongren tongdengjiɑzhi degongzuo fuyu tongdengbɑochougongyue《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Equal Remuneration for Men and Women Workers for Work of Equal Value)国际劳工组织大会1951年6月通过,引用时得称之为1951年同酬公约或第100号公约。公约共14条。我国于1990年11月批准。根据公约的规定,就本公约而言:“报酬”一词包括因工人就业而由雇主直接或间接以现金或实物向其支付的常规的、基本或最低的工资或薪金,以及任何附加报酬。“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一词,系指不以性别歧视为基础而确定的报酬标准。各会员国应通过与确定报酬标准的现行方法相适应的手段,促进并在尽可能与这些方法协调的情况下,保证在所有工人中实行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的原则。
此项原则得通过下列手段予以实行:(1)国家法律或条例;(2)合法建立或承认的确定工资的方法;(3)雇主与工人之间的集体协议;或(4)上述几种办法的结合。只要以下行动能有助于本公约条款的实施,应采取措施以需从事的工作为依据,促使对各种工作岗位进行客观评定。用以进行这种评定的方法得由负责确定报酬标准的当局决定,若此种标准系由集体协议确定,则由协议各方予以决定。经此种客观评定所确定的不论性别而依所从事工作的差别而造成相应的工人之间报酬的差距不应被认为违反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的原则。为实施本公约的规定,各会员国应酌情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合作。公约第5—14条对公约的最后条款和非本土领地的适用声明作出了规定。
(周宝妹)
duiwɑi jishu yicundu
对外技术依存度(dependent ratio for external tech-nology)国家对引进技术的依赖程度,是技术引进经费支出与科技经费支出的比例。对外技术依存度(%)=技术引进经费/(自主研究开发经费+技术引进经费),它是创新型国家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对外技术依存度越高,说明国家对引进技术的依赖程度越高,自主创新能力越低。大部分发达国家的对外技术依存度都在30%以下,我国的对外技术依存度在2005年为50%。《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制定了到2020年力争使我国的对外技术依存度降低到30%以下的目标。
(李恒)
duomeiti zuopin
多媒体作品(multimedia work)通过计算机程序制作和表现的文字、音频、视频、动画、图像等多种媒体元素混合的作品。多媒体作品可以非常方便地进行复制、移位和更改,具有显著的交互性特点。多媒体作品的媒体组成元素各自的版权状态不一样,有的有明确使用授权,有的无明确使用授权,这使得多媒体作品的制作过程容易引发相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徐皝)
duoxiɑngyouxiɑnquɑn
多项优先权(several priorities)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要求两项以上的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申请,其不同的方案分别享受其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的优先权日。提出多项优先权的,应该符合如下规定:(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申请具有单一性;(2)要求外国多项优先权的,作为多项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可以是在不同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出的;(3)要求多项优先权的申请中,除包括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外,还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新的技术方案。但要注意的是,新的技术方案将不享受优先权日。
(张晓)
duoyu zhidingyuɑnze
多余指定原则(principle superfluity establishing)专利侵权判断过程中分析、确定专利技术特征的一种规则。法院通常根据当事人的解释,参考专利说明书中对发明目的、技术效果、技术方案以及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的陈述等,对权利要求中所揭示的各种技术特征进行审查,确定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如果法院认定一项技术特征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则在判断侵权的时候不再将该非必要技术特征纳入比较范围。这一规则通常被称作多余指定原则。
我国法院采用多余指定原则的大致考虑如下:发明人不熟悉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难免会把不重要的技术构成写入权利要求,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技术的进步也导致发明人不可能罗列所有的可能的实施例;专利申请文书撰写是一项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撰写一件完美无缺的权利要求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法院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为发明人撰写文书的失误提供救济。多余指定原则大大增强了法官在专利侵权判断过程中的裁量权,扩大了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但是,这一做法似乎违背了中国专利法对法院和专利行政部门的职权划分。法院轻易省略专利行政部门审定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实际上等于否定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所作的努力,同时也使得专利法上关于文书撰写、提交、审查、授权等环节的系列规定失去意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明确否定了多余指定原则的合理性。
(崔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