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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ɑnji

残疾(deformity)又称残障。一种身体上、智力上或精神上偏离正常情况的状态。这种状态使其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和范围受到限制。因而,对弱势群体中的这一残疾人群体,国家法律和社会有着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予以特殊的法律保护和社会救助。对残疾的理解,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和不同历史时期存在较大区别。从古到今,对残疾这一概念的理解和使用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早期,人们把残疾主要视为一个医学上的直接后果,因此,提供的解决问题的原则也是医学方面的。后来,人们把残疾与印象,例如特征、偏离行为、贴标签、社会歧视等联系起来,把残疾理解为社会价值的降低过程。也有人把残疾理解为一定社会制度的后果,因为社会确立了正常人的标准,不符合这些标准的人被称为残疾人。实际上,这种标准对一定的人有歧视性,它导致歧视和淘汰,社会制度却维护并有助于这种标准的稳固和传播。从个别情况而言,对残疾的理解也有很大变化。我国过去称残疾为残废,有残疾的人被称为“残废人”,一个“废”字,反映出人们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后来人们逐渐将残废改为残疾,是对残疾这种客观情况的承认,不针对残疾者个人。而在日本,日文虽有残疾或残障这个词,但一般生活中很少人使用,而是改用“身体不自由”,残疾人就被称为“身体不自由的人”,聋人被称为“听觉不自由的人”,盲人被称为“眼睛不自由的人”。在我国,残疾具体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机体或官能障碍的情形:(1)视觉障碍;(2)听觉或平衡机能障碍;(3)声音机能或语言机能障碍;(4)肢体障碍;(5)多重障碍;(6)重要器官失去功能;(7)智能障碍;(8)颜面伤残;(9)植物人、老年痴呆症患者;(10)自闭症患者;(11)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的残障。

(蒋月 胡立峰)

cɑnji ertong

残疾儿童(disabled children)又称伤残儿童。盲、聋、哑和有其他残疾的儿童的统称。具体指身体的某一部分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造成的缺损或生理功能障碍,致使成年时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一般分为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等。为了使残疾儿童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我国从本国国情出发,根据《宪法》,在《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刑法》等法律中分别规定了对残疾儿童的特殊保障,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残疾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对残疾儿童的基本健康与保健、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教育、文体活动、娱乐和休闲以及对困境中残疾儿童的特殊保护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还规定禁止使用童工,对虐待、遗弃、故意杀害残疾儿童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处。残疾儿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国家的关怀,国家和社会兴办康复中心、特殊教育事业以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矫治和培养他们成为残而不废的人,使之能逐步适应环境,平等地参加劳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郭莉)

cɑnji ertong kɑngfu zhongxin

残疾儿童康复中心(rehabilitation center for the disabled children)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福利事业单位。其任务是为残疾儿童提供门诊和家庭咨询,开展各种功能训练和医疗、教育、职业培训,以减轻残疾程度,恢复自理生活和从事劳动的能力,为其走向社会创造条件。目前在全国分布广泛,层次不尽相同。一般开展下述三项康复业务:(1)对符合条件的聋儿进行语训,锻炼和培养他们的语言能力,使之达到或接近聋而不哑的程度,成为有用于社会的人;(2)对弱智儿童进行智力开发,使重、中度弱智儿童减轻智力残疾程度,使轻度弱智儿童达到和接近正常儿童的程度,使之回归社会;(3)对一部分有可能的肢体残疾儿童和脑瘫儿童,进行体能训练,提高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减轻社会负担。

(郭莉 蒋月 胡立峰)

cɑnji jintie

残疾津贴(allowance for the disabled)对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各地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的生活补助,目的是为了帮助残疾人维持基本生活。残疾人由于身患残疾,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因此,有必要在生活方面对其予以帮助和照顾。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向残疾人发放残疾津贴就是一种对残疾人进行经济扶助的方式。

(蒋月 胡立峰)

cɑnjiren

残疾人(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目前,我国统计的残疾人包括以下类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与其他弱势群体存在着共性,即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能力的脆弱性。同时残疾人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还存在着特性,即还存在生理、机体组织上的弱势。联合国1982年12月通过的《关于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第6条,对残疾人作了如下定义:“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卫生工作的经验,对缺陷、残疾和障碍三者区分如下:缺陷(impairments)是指心理上、生理上或人体结构上,某些组织或功能的任何异常或丧失。残疾(disabilities)是指由于缺陷而缺乏作为正常人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正常活动的能力。障碍(handicaps)是指一个人由于缺陷或残疾而处于某种不利地位,以致限制或阻碍该人发挥按其年龄、性别、社会与文化等因素就能发挥的正常作用。”同时在《行动纲领》第7条进一步说明:“障碍的有无及程度是由残疾人与其生活环境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当残疾人遭到文化、物质或社会方面的阻碍,不能利用其他人可以利用的各种社会系统时,就产生了障碍。因此障碍是指与其他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的丧失或是各种机会受到限制。”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对残疾人的定义,我国在1987年开展了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首次确定了残疾人的定义,并写入1990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该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这一定义与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家是一致的。同时该法对残疾人也作出了明确的划分,即“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目前,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将残疾人标准分为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标准和精神残疾标准五类。

(蒋月 胡立峰)

cɑnjiren zhiye kɑngfu he jiuye gongyue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第159号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nd Employment(Disabled Persons))国际劳工组织大会1983年6月通过。公约分为4部分,共17条。1988年2月批准。公约的第一部分是关于定义和范围。根据规定,就本公约而言,“残疾人”一词系指由于被正当承认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伤致使其获得和保持合适的职业并得以提升的前景大为降低的个人。就本公约而言,各会员国应把职业康复的目的视为使残疾人能获得和保持合适的职业并得以提升,从而促使其与社会结合或重新结合为一体。本公约各项规定应由各会员国通过适合国家条件和符合国家实践的措施予以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各类残疾人。公约的第二部分(第2—5条)对残疾人职业康复原则和就业政策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各会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实践和可能,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并定期进行审查。上述政策应旨在保证为各类残疾人提供适当的职业康复措施,增加残疾人在公开的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机会。上述政策应以残疾工人与一般工人机会均等的原则为基础。应尊重男女残疾工人的机会和待遇均等。为落实残疾工人与其他工人机会和待遇均等而采取的特殊积极措施,不应视为对其他工人的歧视。实施上述政策,包括为促进从事职业康复活动的公、私机构间的合作和协调而采取的措施,应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还应与有代表性的残疾人组织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组织进行协商。公约第三部分规定了发展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服务的国家级的行动。各会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条例或符合国家条件和实践的任何其他方法,采取必要步骤实行本公约第2、3、4、5条。主管当局应采取措施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安置、就业和其他有关服务项目并对之进行评估,以便使残疾人获得和保持职业并得以提升;现有为一般工人的服务项目,只要可能并且合适,均应经必要调整后加以利用。应采取措施促进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建立及发展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服务。各会员国应致力于保证提供培训和康复顾问以及负责残疾人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安置和就业的其他适当的合格工作人员。公约的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的规定。

(周宝妹)

cɑnjiren fuli

残疾人福利(welfare of the handicapped)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残疾人福利的总目标和宗旨,是通过政府、社会、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使残疾人在事实上成为社会的平等一员,享有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共享由于社会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文化成果。残疾人是平等的社会成员,由于各种原因,他们身患疾病或致残,在生活中忍受了巨大的肉体和精神痛苦。每个社会成员都有义务帮助残疾人,使他们战胜病残的折磨,生活得更轻松、快乐。残疾人福利制度正是这一基本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通过立法手段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并给予尽可能多的照顾,这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做法。

残疾人福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发展残疾人器具的生产;(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传统观点认为,残疾人福利就是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给予的各种物质帮助,是专门针对残疾人的特定保护性援助制度。今天看来,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残疾人福利除了给予基本的物质帮助之外,还要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在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文化娱乐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权益保障,努力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保障目标。

(蒋月 胡立峰)

cɑnjiren fuli shiyefei

残疾人福利事业费(welfare expenditure for the handicapped)为了保证残疾人福利事业的正常开展具有充足的资金来源,需要设立残疾人福利事业费。残疾人福利事业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支出:第一,残疾人社会团体组织宣传和文化娱乐活动、出版专用书刊的经费补贴;第二,扶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或补贴;第三,残疾人康复事业及其他残疾人福利事业经费的补贴等。

(蒋月 胡立峰)

cɑnjiren fuzhu sheshi he gongju

残疾人辅助设施和工具(auxiliary facilities&in-strument for the disabled)为因身体障碍导致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的帮助其日常行动、弥补身体机能欠缺的设施和工具。残疾人行动不便,需要通过辅助工具和辅助设施进行活动。为此,国家和社会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辅助性工具,并建立各种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或能为残疾人识别的公共设施,例如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应当建立残疾人专用车道等。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对其给予照顾和方便,其需要随身携带的辅助器材应当免费配给。

(蒋月 胡立峰)

cɑnjiren jihui jundeng biɑozhun guize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the Standard Rules on the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1993年12月20日第48/96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残疾人文献。它是根据联合国残疾人十年计划(1983—1992年)取得的经验拟订的。由《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组成的国际人权宪章以及《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是拟定本《规则》的政治和思想基础。《规则》的宗旨是确保残疾男女和儿童,作为所在社会的公民,可行使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各国采取适当的行动消除所存在的使残疾人无法行使其权利和自由的障碍。残疾人及其组织应在这一进程中作为参与伙伴发挥积极的作用。

(蒋月 胡立峰)

cɑnjiren jiɑoyu fuli

残疾人教育福利(the education welfare of the disa-bled)残疾人教育是残疾人取得生活知识、获得就业机会的重要条件。残疾人教育包括特殊教育和一般教育。残疾人特殊教育是通过特殊的方式或为了特殊的目的而进行的教育,如聋哑人手语教育,盲人的盲文教育,对于弱智儿童的矫治性教育等。这类教育只能以特定的残疾人为对象。一般性教育是使残疾人像健全人一样享受各种教育的机会,对于肢体残障的残疾人主要实行这种教育。对于残疾人接受一般性教育和特殊教育,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并为其创造各种条件和便利。

(蒋月 胡立峰)

cɑnjiren jiuzhu

残疾人救助(disabled persons'assistance)以具体的公民群体作为划分标准的一种社会救助类别,是国家和社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的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资金和物质的社会救助项目。残疾人由于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如视力、听力、肢体、智力缺损等,因而造成工作、生活、学习上的障碍。当他们的生活处于最低水平之下时,就需要国家提供社会救助,以避免残疾人因不能自救而陷入贫困状态。残疾人救助分为:听力语言残疾人救助;智力残疾人救助;肢体残疾人救助;视力残疾人救助;精神病残疾人救助。

(穆随心)

cɑnjiren jiuzhu zhidu

残疾人救助制度(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for the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由于各国立法传统不同,残疾人救助制度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中国残疾人救助采取基本法与其他法律并行进行调整和保障的模式。《残疾人保障法》分别从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等多方面对残疾人提供救助。残疾人康复措施包括通过医疗治愈残疾,通过心理咨询治疗而进行的心理康复,通过体育运动而实施的体疗康复,通过假肢和矫正器而进行的矫治康复,以及通过一定的劳动和工作而进行的职业康复。在就业方面,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和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并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个体开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免收杂费,减免学费。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通过普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教育机构共同实施对残疾人的教育。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和措施丰富残疾人的文化娱乐活动。在残疾人福利方面,通过救济、供养、补助等方式,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改善其基本生存条件。中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谢德成)

cɑnjiren jiuye

残疾人就业(employment of the disabled)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社会劳动,得到社会承认并取得相应报酬和收入。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是实现自身权利和价值的关键环节。搞好残疾人就业,不仅使残疾人从单纯依靠国家、社会和家属的照顾代养变为自食其力的、为社会作贡献的劳动者,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不仅使残疾人自身获得解放,而且还解除残疾人家属的后顾之忧,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残疾人就业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能从根本上解决。由于残疾人生理上的缺陷,单纯依靠劳动力市场来解决其就业显然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区别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多渠道、多形式地作出安排。日本规定各个企业应吸收3%的残疾人就业;英国的企业中残疾工人的比例占4%;美国的残疾人就业率为15%;瑞典设立社会企业基金会负责安排劳动力市场不要的残疾人就业,就业率达50%。我国由于残疾人数量庞大,解决就业的残疾人大约只占总数的30%左右,大中城市中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则有70%以上就业率,部分城市如大连、石家庄、常州等市的残疾人就业率已经达到95%以上。

从目前国外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情况来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以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为代表,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保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第二类是以波兰、原苏联等国家为代表,通过国家投资兴办残疾人工厂的形式,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并且通过立法在税收、信贷、物资、产业等方面对这些工厂给予一定的照顾;第三类是以瑞典、芬兰等北欧高福利国家为代表,其虽然也通过社会企业基金会等机构安排了部分残疾人就业,但更多的是采取发放残疾金的形式,由政府将残疾人养起来。

我国的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覆盖面逐步扩大。在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渠道有:集中就业,这是指由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分散就业,即国家要求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个体开业,由残疾人自己组织起来就业或作为个体经营者实现就业;农业劳动,对于农村的残疾人应当按照与正常人一样的标准使其承包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残疾人福利企业,国家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减免。福利生产是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主要途径,在残疾人就业的所有方式中,福利生产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使其逐步标准化、规范化,1989年8月17日国家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用于指导残疾人就业工作。

(蒋月 胡立峰)

cɑnjiren jiuye tiɑoli

《残疾人就业条例》(Regulation on Employment of Disabled Persons)国务院2007年2月25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本条例共6章30条,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措施、就业服务和法律责任。

(刘诚)

cɑnjiren kɑngfu

残疾人康复(rehabilitation of the disabled)又称残疾人健康重建。人们在因疾病或某些事故致残后,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外力的辅助,使精神上、身体上、生活上、经济上、社会上以至劳动能力上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残疾人康复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使只有部分器官和组织的残疾人不至于完全残废,身体留有的一部分功能能够发挥作用,以至于受损的功能得到恢复;或锻炼相应的组织、器官,使之起代偿作用;用矫形手术装配假肢、矫形器等各种方法,使残疾人能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劳动,同健全人一样平等地分享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残疾人康复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包括心理康复、体疗、假肢与矫形器的装配、职业康复、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等。国家应当通过各种手段推进医学研究和医疗技术的发展,使残疾人能够得到越来越多的治疗康复机会。同时,应当设立各种类型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提供治疗和康复服务,尽可能地减轻残疾人的痛苦,克服病痛。

(蒋月 胡立峰)

cɑnjiren shehuiɑnquɑn bɑozhɑng

残疾人社会安全保障(social safety security for the disabled)21世纪残疾人福利的发展,要求实现残疾人社会安全保障。残疾人社会安全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维系残疾人弱势群体基本经济生存条件的必然选择。许多国家十分重视残疾人社会安全保障工作。美国早在1935年通过的《社会安全法》,就授权成立“社会安全管理局”和“社会安全保障基金”,其目的是:(1)为老年人提供退休养老金;(2)为残疾人提供生活费与医疗费;(3)要求各州政府为公民提供起码的失业保险。社会安全保障基金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低收入的家庭和老年人,残疾人也被纳入保障对象范围。

(蒋月 胡立峰)

cɑnjiren shehui fɑzhɑn bɑozhɑng

残疾人社会发展保障(social development security of the disabled)为实现作为社会成员的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发展机会、实现自身价值的目标所提供的相关保障。我国法律不但规定了残疾人享受各种社会权利需要具备的条件,而且规定了各级政府、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应该为残疾人工作承担的职责,还规定了残疾人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寻求救助的各种途径。残疾人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在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时,首先要强调机会平等。法律应该特别规定,除能证明残疾人无法胜任外,不得以残疾为理由,在残疾人入学、就学、应考、受雇时予以其他不公平的待遇。其次,国家和社会应逐步创造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计规范,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其使用的便利设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不仅关系到残疾人能否与健全人一样,广泛、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更是衡量整个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另一方面,服务业要为残疾人提供特别的服务。例如商场等购物消费场所应尽量尊重、满足残疾人的行动不便导致的特殊需要等。

(蒋月 胡立峰)

cɑnjiren shehui fuli jigou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for the disabled)以收养和提供社会服务为保障手段,向残疾人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的机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可以划分为三类:收养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如残疾人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等,其职能是收养残疾人并对其进行治疗和康复;医疗康复性残疾人福利机构,如残疾人康复中心、伤残医院等,其职能是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教育性残疾人福利机构,如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等,其职能是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培养技能提供可能。(蒋月 胡立峰)

cɑnjiren shehui wuzhi bɑozhɑng

残疾人社会物质保障(social material security of the disabled)残疾人由于健康方面的原因,参与劳动的范围比较有限,加之由于残疾救治需要支付一定的医疗、残疾用具等费用,经济收入一般都比较少甚至没有收入。对于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理当为其提供社会物质保障。此外,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国家和社会需要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助、扶助。对于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供养、救助。

(蒋月 胡立峰)

cɑnjiren wenhuɑyule fuli

残疾人文化娱乐福利(culture and entertainment welfare for the disabled)国家和社会在文化娱乐生活方面为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促进残疾人的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社会的创造性劳动。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1)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2)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3)组织和扶持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4)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在门票等项目上免费对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提供方便。

(蒋月 胡立峰)

cɑoyuɑnfɑ

《草原法》(grassland Law)《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于1985年6月1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198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草原的专门法律。它对草原的所有权,草原保护的作用以及地位,草原保护的组织体制,草原保护的具体方针、措施、办法等作出了规定。为了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了《草原法》,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草原法》从权属、规划、建设、利用、保护、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草原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草原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西南和内蒙古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长期以来对草原的管理和建设跟不上,草原破坏严重。主要的问题有:沙化严重、盐渍化严重、草场退化、鼠害猖獗、野生动植物资源减少。因此,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草原法》的立法目的也正在于此——通过调整人们在草原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护草原的生态系统、增殖草原生态系统的生物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草原法所保护的客体是草原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而保护的对象则是整个草原生态系统,包括土地、动物、植物、牲畜等。草原法的任务主要有:规定草原的所有权、经营权,并保护所有权主体及经营权主体的合法权益;禁止、限制、控制人们所从事的开发利用草原的行为,防止草原生态系统被破坏;禁止、限制、控制人们所从事的能引起草原污染的行为;规定鼓励发展草原科学研究、有利于草原生态系统的保护的行为。

《草原法》有关草原保护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草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2)有关草原权属的规定。(3)关于草原规划的规定。(4)关于征用草原的规定。(5)关于合理利用草原,保护草原植被的规定。(6)关于防治草原鼠虫害和疫病的规定。(7)关于防止草原火灾的规定。

同时,《草原法》还对关于防止采矿、旅游等其他活动造成草原破坏、防止因开发活动引起草原污染、防止因滥征用草原而使草原面积减少以及草原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草原保护方面所拥有的权力、关于草原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的解决、关于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赵东晴 张鑫 王若玉)

cɑoyuɑn fɑnghuo tiɑoli

《草原防火条例》(Regulation on grassland Fire Prevention)以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30号颁布实施。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总则、草原火灾的预防、草原火灾的扑救、灾后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9条。其主要内容为:(1)本条例适用于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2)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3)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4)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火险区划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国草原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草原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5)从事草原火情监测以及在草原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情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发现草原火情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火情,采取控制和扑救措施,防止草原火灾扩大。(6)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灾民安置和救助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草原恢复计划,组织实施补播草籽和人工种草等技术措施,恢复草场植被,并做好畜禽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7)对因参加草原火灾扑救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8)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别涛潘磊)

chɑifeng xuke

拆封许可(shrink-wrap license)计算机软件版权许可的主要方式。拆封许可协议的内容一般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现,终端用户只有对协议内容表示“同意”或“接受”才能继续安装使用软件。拆封许可协议由于仅体现软件版权人的单方意志,因此各国对于拆封许可协议的效力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拆封许可是软件买卖合同所附的条件,用户一旦接受拆封许可协议的条款,则软件买卖合同成立,用户对软件的使用必须受协议内容的约束;如果不同意,则可以退还软件取回相应的价款。

(谢惠加)

chɑnjiɑ

产假(maternity leave)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后所享有的假期。产假是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之一,具体是指女性劳动者在生育前后依法可休息的时限。从保障妇女劳动者及新一代的健康,便于母亲精心照料和抚育新生婴儿的角度考虑,各国生育保险法都为妇女规定了尽可能长的假期,并且产假实行产前产后都享受的原则。国际劳工组织大会1952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建议,生育假期至少应为12周,1952年《保护生育建议书》又将《保护生育公约(修订)》所规定的产假延长至总共14周。从目前情况看,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规定的产假长度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要求,但产假的长度各国规定不一致。产假的长短和给付往往与一国的生育、人口等方面的政策密切相关。发达国家由于以鼓励人口增殖为其政策目标,故对双生和多胞胎、二次及二次以上生育分别较单生、首次生育规定了更长的产假。例如波兰、法国、保加利亚规定,生育第一胎的产假为16至17周,第二胎为18至21周,第三胎为26周,产假长度与胎次呈正相关关系。瑞典强调男女平等,故其在向生育妇女劳动者提供产假的同时,也给该妇女劳动者的丈夫以相同的产假。

我国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女职工怀孕不满7个月小产时,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女职工难产或双生时,增加假期14天。1982年起生育保险结合计划生育政策采取了一些改革,产假从56天调整到90天,并规定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晚婚、晚育的,产假为180天。1988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基本内容予以保留,只是在流产假的时间确定上,要求其所在单位依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郭莉 叶静漪)

chɑnpin fɑming

产品发明(product invention)一切以有形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技术发明,包括各种设备、机器、装置、工具和各种物质等。产品发明可以是一种独立的产品,也可以是一种产品的部件或者附件。产品发明包括物品发明(各种制成品和用品)、物质发明(化学物质、药品和食品等)和材料发明(合金、陶瓷、水泥等)。根据专利法规定,产品发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人工加工,完全处于自然状态的物品,或者因自然杂交而产生的植物新品种,不能列为产品发明。

(李佳)

chɑnxueyɑn hezuo

产学研合作(industry-academy collaboration)生产、高等教育、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承担不同社会功能的创新主体以创新为驱动、以市场为导向、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为依托,采用契约型和法人型模式将其掌握和拥有的各种创新要素进行功能与资源上的协同与集成的创新过程。产学研结合中的“产”主要指产业,企业是其中最基本的元素;“学”主要指高等教育,高等学校是其中最基本的元素,包括大学、学院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等;“研”主要是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包括设置于企业和高等学校内部以及独立于企业和高等学校之外的各种民间的或者是官方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产学研”一词,首先见于日本实施的《下一代产业基础技术研究开发制度》中,其中心内容是保证“官产学”各方面力量相互协作和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但是这里的“官”并不是指政府,而是指国立科研机构,也就是我们后来所指的“研”的一部分。随着“官产学研”概念的提出,我们更常用“研”来代指包括官方科研机构在内的各种科研机构,而用“官”来指代政府。

(李恒)

chɑnxueyɑn hezuo chuɑngxin zuzhiti

产学研合作创新组织体(industry-academy collab-oration innovative organization)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创新主体以合作创新为目标而形成的联合研究所、共建实验室、中试基地和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产学研联合体。产学研合作创新组织体可以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的其他组织。

(李恒)

chɑnxueyɑn liɑnhe chuɑngxin jizhi

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mechanism of cooperative innovation among enterprises,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es)在经济、科技、教育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下,以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为三大基本主体,与政府、中介机构、私人基金会等相关主体,通过内部环境要素的作用,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联合起来共同从事科学研究、市场开发、咨询服务等创新活动,建立产学研合作联合体(产学研联盟)这种新型组织形态,构建互动互信、共生共长,利益与风险共担的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真正实现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经济进步等功能。

(李薇薇)

chɑnxueyɑn liɑnhe kɑifɑgongcheng

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industry-academy project)1992年4月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开始组织实施的,旨在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紧密联合的一项国家科技计划。产学研工程的实施是我国产学研结合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标志着我国产学研结合进入政府推动发展的重要阶段,也是我国产学研结合广泛开展的起点。为进一步加强对产学研工程的领导和协调,1994年6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财政部等部门共同成立了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领导协调小组,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产学研联合的有关方针、政策、措施等,确定产学研工程的工作方向、目标和重点,协调产学研联合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李恒)

chɑnxueyɑn liɑnmeng

产学研联盟(industry-academy alliance)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又称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学研联盟是政府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必然发展方向。

(李恒)

chɑnxueyɑn yitihuɑ

产学研一体化(integration of industry-academy)将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结合成一个整体,集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人才培养与培训、技术推广与开发应用、生产与销售为一体,推动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产学研合作模式。

(李恒)

chɑnye geming

产业革命(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又称工业革命。资本主义工业化的早期历程,资本主义生产完成了从工场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过渡的阶段,是以机器生产逐步取代手工劳动,以大规模工厂化生产取代个体工场手工生产的一场生产与科技革命。十七八世纪,英、法等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生产力的发展扫清了道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发明,为向机器大工业过渡准备了条件。随着市场的扩大,以手工技术为基础的工场手工业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资产阶级为追求利润,广泛采用新技术。工业革命18世纪60年代开始于英国,首先从棉纺织业开始,80年代因蒸汽机的发明和使用得到了进一步发展。18世纪中叶,英国人瓦特改良蒸汽机之后,由一系列技术革命引起了从手工劳动向动力机器生产转变的重大飞跃。伴随蒸汽机的发明和改进,工厂不再依河或溪流而建,很多以前依赖人力与手工完成的工作自蒸汽机发明后被机械化生产取代。工业革命随后传播到整个欧洲大陆,19世纪传播到北美地区。继英国之后,法、美等国也在19世纪中期完成工业革命。

产业革命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1)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封建制度,消除了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种种束缚,为工业革命创造了重要的政治前提;(2)消除农业中的封建制度和小农经济,为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劳动力和国内市场(表现在英国即圈地运动);(3)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过程,提供了资本主义大工业所必需的大批自由劳动力和巨额的货币资本(殖民);(4)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长期的发展,为大机器生产的出现准备了技术条件。工业革命是资本主义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实现了从传统农业社会转向现代工业社会的重要变革。工业革命是生产技术的变革,同时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关系的变革。工业革命是一般政治革命不可比拟的巨大变革,其影响涉及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人类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对人类的现代化进程起到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把人类推向了崭新的蒸汽时代。从生产技术方面来说,它使机器代替了手工劳动,工厂代替了手工工场。从社会关系说,它使社会明显地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阶级——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它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巩固了新兴的资本主义制度,引起了社会结构和东西方关系的变化,对世界历史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

后来也有一些学者提出“多次工业革命”说,例如,19世纪后期的第二次工业革命,20世纪后半期的第三次工业革命。

(王海燕)

chɑnye gonghui

产业工会(industrial trade union federation)职业工会的对称。按照产业原则建立的工会组织的通称。所谓产业原则,即凡在同一企业内的所有职工,都组织在同一产业工会内。产业工会的优点是加强了同一企业内职工的团结和统一领导,能充分发挥和利用职工集体的力量。相同或相近的产业工会联合起来,就形成了产业工会的地方组织和全国组织。当今世界各国的工会组织,大多是根据产业原则建立的,或者根据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中国工会产业实行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的产业工会是由同一企业、事业、机关中的会员组织的工会基层组织和由同一国民经济部门或性质相近的几个国民经济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的全国和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产业工会的全国组织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根据各产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建立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现有产业工会17个。全国产业工会只能在本产业系统内实行垂直领导,同时受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业务指导。

(刘金波)

chɑnye zhengcelun

产业政策论(industrial policy theory)被多数国家所接受的一种专利理论,又称为“工业政策论”。它的基本思想是:专利制度是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的手段,它强调的是公众和社会的利益,把发明人的个人利益放在次要地位。产业政策论最主要的观点是:(1)专利保护能刺激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也能鼓励企业在技术开发和实施发明方面踊跃投资,从而推动社会的技术和经济进步;(2)专利制度促使发明人将其最新技术公之于世,使社会尽快了解新技术、新知识,有利于技术情报的交流与传播,进而促进产业发展;(3)如果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授予专利权会造成“权利滥用”或桎梏本国工业的发展,可以暂时排除这些领域不给以专利保护,待这些领域的科技水平提高后再放宽保护范围。产业政策论是从国家或者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的。

(张韬略)

chexiɑo zhuce shɑngbiɑo

撤销注册商标(cancellation of a registered trade-mark)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违法撤销,即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因而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违法撤销的事由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2)不当注册撤销,即商标注册不当,因而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商标的情形。(3)争议撤销,指在先注册的商标对已经注册但核准不满五年的商标有争议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撤销注册商标,该商标权即归于消灭。为慎重起见,商标法允许商标注册人充分陈述其意见或理由。凡对商标局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为了防止发生商品来源的混淆,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样规定并非保护已被撤销的或注销的商标,而是从保证商标功能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淆。如果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商标主管机关应收缴其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权即告终止。

(曲三强 刘仁婧)

chengshi fɑngshexing feiwu guɑnli bɑnfɑ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Measures on Man-agement of Urban Radioactive Waste)以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广泛地应用,加强对由此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为目的制定的行政规章。国家环保局1987年7月16日颁布实施。该办法共9章44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及其他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2)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归口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3)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所需事业经费纳入地方财政。(4)放射性废物分类。根据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分为短半衰期废物、中等半衰期废物、长半衰期废物三类和六种类型。(5)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小体积。并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的管理、收集、送贮和集中处置提出了要求。(6)放射性废物的收运要求。放射性废物一般由废物库管理单位定期派专人和专用车辆到产生单位去收运。收运废物后,工作人员进行体表污染检查,汽车和工具进行污染检查。(7)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各省级放射性废物库原则上只贮存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入库废物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并注意堆积方式。(8)监督管理。废物库工作人员所受的剂量当量应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定期对库区内和库区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每年对监测结果(包括个人剂量监测)评价一次,连同该库运营情况,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9)收费。送贮(处)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一次交清废物送贮(处)费用。制定收费标准应以废物体积、比活度、贮存期及前述费用组成因素为依据。

(别涛)

chengshi jumin zuidi shenghuo bɑozhɑng tiɑoli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Regulation of Subsistence Allowances for the Urban Poor)国务院1999年9月28日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宗旨是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本条例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审批以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要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刘诚)

chengshi lühuɑtiɑoli

《城市绿化条例》(Regulation on City Virescence)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为目的制定的行政法规。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颁布,1992年8月1日实施。该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罚则、附则共5章34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3)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4)国务院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国务院城市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5)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遵守公共绿地管理的规定。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须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别涛)

chengshi pinkun

城市贫困(poverty-stricken area in city)发生在城市地域的贫困,是和农村贫困相对应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失业人员激增,价格指数的连年上涨,社会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的剧烈加大,城市贫困问题日渐突显。有学者称为“新贫困问题”和“贫困边缘问题”。解决城市贫困问题,应首先充分认识城市贫困的严重性,其次应结合城市实际、结合就业与再就业对城市贫困人口进行智力和技术开发,最后还应改善城市贫困的救助制度。

(穆随心)

chengshi shenghuo lɑji

城市生活垃圾(municipal waste)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除了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外,城市生活垃圾还应当包括城市居民的粪便,办公机构与商业、服务机构所产生的垃圾,公共区内产生的庭园废物(例如街道或公园中的枯草、树枝、树叶、损坏的市政设施等)以及在市区内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原则上,城市生活垃圾不包括农村人口产生的生活垃圾。但因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城市范围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城市与农村的界线也逐渐淡化。所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此类废物的定义与管理系统也将会产生相应的变化。

城市生活垃圾含有少量危险废物,如可燃性溶剂(包括废打火机、废油漆)、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中国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分类处理,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均不应作为普通废物处理。

中国经济的发展导致居民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使得垃圾的成分也在不断变化。垃圾中的煤灰、渣土以及食品废物的比例逐步降低,而各类纸张、塑料、金属、玻璃以及诸如废家用电器、家具以及汽车等大型垃圾的数量则迅速上升。城市生活垃圾在数量和组成方面的变化大大提高了处理和处置的难度,所以垃圾的污染控制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人们普遍关注的重大环境问题。对于垃圾处理和处置的完善程度,已经成为城市,甚至一个国家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垃圾污染环境的途径很多,除去对市容和景观的影响外,主要还有渗滤液中有机物与重金属离子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垃圾产气中甲烷对附近居民建筑形成的爆炸风险,垃圾产气中其他有害气体对大气的污染与恶臭影响,垃圾腐败物质中的病菌对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的感染等。垃圾引起的蚊蝇孳生会加剧疾病的传播。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主要包括收集与转运(将分散的垃圾收集起来运送到转运站)、分类与回收(可以在混合收集后进行集中分类回收,也可以在分类收集的基础上由废品回收中心先行收购)、预处理(用各种物理方法改变垃圾的操作特性,使之更加适应下一步的处理,同时减少需要处置的废物数量)、处理与处置(如焚烧、填埋)等环节。

中国大部分中小城市现阶段对于垃圾的处置仍以直接填埋和露天堆置为主。因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多,许多城市因处置用地已经难以得到保障,开始转向减量化程度较大的堆肥化以及焚烧后填埋。但如何选择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和技术体系,以达到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的综合效果,还需要经过慎重研究和长期的经验积累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金瑞林)

chengshi shiye jiuzhu zhidu

城市失业救助制度(unemployment assistance sys-tem in city)我国对低收入人口救济制度的子制度。我国城市失业救助制度,是与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制度,是对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失业社会保险一起构成解决失业问题的社会保障措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失业机制的必然要求。失业救助的对象是城市失业者。对于城市失业者,在其没有参加失业保险,或虽参加失业保险,但超过领取失业社会保险金的规定期限仍未重新就业的情况下,就可获得社会救助。

(穆随心)

chengshi shirong he huɑnjing weisheng guɑnli tiɑoli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Regulation on Management of Urban Appearance and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目的的行政法规。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颁布,1992年8月1日实施。该条例分总则、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罚则、附则共5章45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2)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3)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4)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5)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6)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7)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别涛)

chengshi yɑnchen kongzhiqu

城市烟尘控制区(urban fume control zone)以城市街道和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特殊区域,该区域内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烟尘控制区建设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大气污染防治从点源治理,向区域控制、综合防治转变的重要措施,亦是城市烟尘污染防治行之有效的措施。

建设城市烟尘控制区的依据及参照的技术文件包括《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9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等。

(严厚福)

chengshi zɑosheng

城市噪声(urban noise)城市区域中产生的对居民造成干扰和危害的噪声。城市噪声已经成为城市环境的一大公害。城市噪声按来源的不同,可分为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娱乐噪声。

(严厚福)

chengzhen wushui jizhong chuli sheshi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concen-trated treatment of urban sewage)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以前一般称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08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改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根据该法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严厚福)

chengzhen zhigong jiben yiliɑo bɑoxiɑn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basic health insurance for urban workers and staff)见基本医疗保险。

(方乐华)

chiming qude

驰名取得(obtain by fame)如果一个商标已经在一个国家首先驰名,那么,即使在另外一个国家未曾注册,甚或未曾使用过,也同样可以取得商标权利。这是商标取得保护的特别渠道,目的是为了弥补严格适用注册在先原则有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该原则是由《巴黎公约》1925年海牙文本首先规定的,最早仅适用于商品商标,后来TRIPS协定将该原则扩大适用于服务商标。

(曲三强 陈曼仪)

chiming shɑngbiɑo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1925年《巴黎公约》在第6条之2首先提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缔约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而驰名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并可能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注册。在至少3年的时间内,应允许提出撤销这种商标的请求。期间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注册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1958年《巴黎公约》里斯本文本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驰名,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的期间内,应允许提出撤销这种商标的请求。本联盟各国可以规定一个期间,在这期间内必须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TRIPS协定第16条进一步补充和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服务商标。决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时,成员国应考虑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国地域内因宣传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巴黎公约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只要商标在这些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将会表明这些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联系,以及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种使用而受到损害。”《巴黎公约》突破了注册原则的限制,使未注册驰名商标得到保护;而TRIPS协定则突破了注册范围的限制,使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同样受到保护。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包括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两种情况。主动认定又称事前认定、行政认定,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作出认定;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司法认定,是指驰名商标发生权益纠纷后,商标主管机关或法院依当事人请求依法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驰名商标认定应遵循个案认定有效原则,即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只对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在以后发生的商标纠纷中,曾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仅为重新认定提供参考。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第3条进一步指出,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曲三强 陈曼仪)

chiming shɑngbiɑo rending he bɑohu guiding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Provisions on the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2003年4月17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自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部门规章,其前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8月16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了可以作为当事人请求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以及其他保护驰名商标的措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取消了需要保护的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的规定;突出了个案认定的原则;增加了申请驰名商标的审查程序。《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完善了“驰名商标”的概念,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改变了过去驰名商标必须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的规定。同时,根据地域原则,驰名商标需要在受保护的国家驰名,增加了要求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在中国”范围内驰名的规定。为了便于操作,修改后的规定增加了商标管理工作中的申请驰名商标保护审查报送的程序。《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突出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改变了过去批量认定的做法,即在解决具体的商标确权或侵权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并将认定结果体现在对案件的处理决定中。与此同时还取消了驰名商标3年有效的规定,明确当事人依法要求予以保护时,曾经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可作为予以保护的记录。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曲三强 刘仁婧)

chiming shɑnghɑo

驰名商号(famous trade name)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经过长期的使用,为公众普遍知晓,享有极高信誉的商号。同“中华老字号”的概念相比,驰名商号的外延更广,从商务部《“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2006)的规定来看,“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中华老字号”突出一个“老”字,而驰名商号却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驰名商号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高的知名度,为广大公众所认同,是企业一项极重要的知识产权,凝聚了企业的商业信誉,能够创造较大的经济价值。因为驰名商号具有较大的潜在价值,故更容易受到侵害,而这种侵害不仅仅局限于同一地区的同一种营业,且现在的企业一般都进行多种经营,冒用异种营业的驰名商号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对驰名商号进行扩大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在于商号的反淡化理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淡化”是指降低商标、商号或者其他商业标示、产品的外观、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虚构形象的区别性特征和广告价值。类似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对驰名商号也应予以扩大保护,以防止他人利用驰名商号搭便车,从而引起驰名商号吸引力的淡化。

(曲三强 鄢妍)

chijiuxing youji wurɑnwu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具有很长的半衰期,长期存在于环境中,并能通过食物网积聚,对环境及人类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有机化学物质。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为杀虫剂、工业化学品和生产中的副产品三类。杀虫剂包括艾氏剂、滴滴涕、灭蚁灵、毒杀芬、氯丹等等。工业化学品包括多氯联苯和六氯苯。生产中的副产品包括二恶英和呋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抗光解性、抗化学分解和抗生物降解性,因而能够长期存在于环境中;它具有高亲油性和高憎水性,其能在活的生物体的脂肪组织中进行生物积累,并最终给生物带来不利影响;它可以通过风和水流传播很远的距离,导致它的分散范围几乎遍布地球上各个地方。

(袁巍)

chongfen jiuye

充分就业(full employment)国家劳动就业的政策目标。一般是指能够工作的人都能得到有工资的就业,并享有适合其能力的劳动条件,对于因季节变动的失业给予合理津贴,工人还可以自由调换工作等的一种经济状态。凯恩斯在其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贷款通论》中首先提出此概念。凯恩斯指出,充分就业并不意味着失业的完全消除和劳动资源的充分利用,而是指某一特定就业量。该就业量由总供给函数与总需求函数相交点所决定,超过此点,有效需求再增加时,产量和就业量不再增加;达到这一点,非自愿失业消失,而摩擦失业和自愿失业将仍然存在,这种情形,就称为充分就业。凯恩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国民产出与国民支出并不能达到实现充分就业的均衡,小于充分就业的均衡才是经济生活的常态,因此不能自动达到充分就业均衡的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凯恩斯据此提出摒弃传统自由放任政策,扩大政府职能,增加投资,提高消费以保持充分就业。20世纪30年代后期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受凯恩斯主义的影响,均把充分就业列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在各自宪章或宣言中也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之一。被认为有助于充分就业而经常提出的主要政策有:(1)高水平的出口业务;(2)增加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3)增加社会保障措施;(4)在失业未形成严重问题以前,就开始公共工程计划;(5)在兴旺时期加税,萧条时期减税;(6)增加对企业生产的管理,以避免生产过剩等。

(叶静漪 沈浩)

chongxin shenqing

重新申请(new application f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的效力只及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如果擅自对其进行修改,就会使其脱离商标局核准的专用范围,而且,改变后的标志很可能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因此,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标志,必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按照一个新的商标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重新办理注册。

(曲三强李雅洁)

chouzi qudɑo moshi

筹资渠道模式(models of fund-raising channel)见社会保障模式。

(刘诚)

chouzi xingshi moshi

筹资形式模式(models of fund-raising form)以筹资形式为划分标准对社会保障模式进行的划分,分为收费型和收税型。收费型是指社会保险的筹资形式是社会保险费,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收费型社会保障制度(现存的四种基本模式中有三种基本模式实行的是收费型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德国模式、北欧模式和东南亚模式);收税型是指社会保险的筹资形式是社会保险税,这种模式只有美国等少数国家实行。收费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优点是财产关系明确(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和集体共有财产,不属于国有资产或政府财产),缺点是需要另外建立专门机构收费,因而增加管理成本;收税型的优点是无需建立专门机构,因而降低管理成本,缺点是财产关系变得模糊不清——税收属于国有资产或政府财产,而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和集体共有财产。普通法系国家由于不存在公私法的划分,在涉及财产权的保护上问题还不太大。但民法系国家由于存在公私法的划分,而公私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原则是不同的,因此将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刘诚)

chouyɑngceng bɑohu

臭氧层保护(ozone layer protection)自1974年科学家提出臭氧层耗损的基本假设以来,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臭氧层破坏是一个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并开始探讨保护臭氧层的科学技术、政策和法律措施。1977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立臭氧调查委员会,召开“评价整个臭氧层国际会议”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臭氧层行动的世界计划”。随后又召开了一系列国际会议,先后制定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保护臭氧层的赫尔辛基宣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等,逐步形成了国际臭氧层保护体制并得到了较好的实施。发达国家于1996年基本停止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消费,发展中国家到1997年为止削减了约八万吨的消费量,大气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增长率开始下降。臭氧层保护是国际环境保护中最为成功的领域,也是国际合作的典范,世界各国为了履行保护臭氧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际义务,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淘汰计划和政策法规。

我国非常关心保护臭氧层这一人类面临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多次参加保护臭氧层的国际会议和有关的国际合作,对臭氧层保护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国对臭氧层保护的基本观点是:(1)支持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的宗旨和原则;(2)目前臭氧层遭到破坏主要是由发达国家造成,保护臭氧层、控制和削减受控物质的重点在发达国家;(3)保护臭氧层、控制和削减受控物质的关键在于尽快开发替代技术与产品,替代产品不仅技术上要便于掌握,对环境不产生新的污染,而且价格要合理;(4)任何控制和削减受控物质的计划都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5)保护臭氧层是人类的共同任务,受控物质的替代技术与产品开发研究成果应视为世界各国的共同财富;(6)为利于技术转让,应设立保护臭氧层国际基金。目前,多边基金已为发展中国家的保护臭氧层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于1992年率先组织制定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并在1993年初得到国务院与多边基金执委会的批准。1994年又组织制定了《烟草行业补充方案》,1995年完成了各有关行业的行业战略的制定。根据国家方案所确定的政府战略和具体的管理体制、政策框架、淘汰计划、技术路线等,我国建立了保护臭氧层的监督管理体制,颁发了一系列政策法令。

截至2006年底,实施《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多边基金执委会已批准中国15个行业控制计划,其中已完成4个行业计划,11个正在执行。消耗臭氧层物质削减行业计划稳步推进。颁布了甲烷氯化物产业发展政策,严格新建项目审批;积极推广四氯化碳转化技术,确定了资金补偿原则等,全国四氯化碳生产企业已全部动工建设四氯化碳处置转化装置,中国对四氯化碳不履约的风险已得到明显缓解。自2007年7月1日起,我国停止全氯氟烃(除必要用途之外)和哈龙的生产和消费,提前两年半实现《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履约目标,兑现了我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受到国际社会的赞扬。臭氧层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世界各国进一步努力。

(严厚福 余仁祥)

chouyɑngceng hɑosun

臭氧层耗损(ozone layer depletion)大气圈中的臭氧层减少的现象。臭氧层是离地面15—50公里的大气平流层中臭氧浓度最大处,是地球的一个保护层。它吸收太阳光紫外线中对生物有害的部分,如果这种紫外线直射到地面上,会危害一切生物的生存,至少会增加白内障和皮肤癌的几率。20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发现臭氧浓度有降低的趋势。1985年英国南极考察队在南纬60°地区观测发现臭氧空洞,后来在北极、青藏高原也发现这一现象,引起世界各国极大关注。1998年发现位于南极洲上空的臭氧洞的面积已达2720万平方千米,比整个北美洲的面积还要大。目前对臭氧及耗损的基本科学理解是:某些化学上稳定、难以溶解、含有氯或者溴的分子,排放出来后通过低空大气层完全混合,到达平流层,它们受到紫外线辐射发生分裂并释放出活性的氯或溴原子,这些活性原子加速臭氧的破坏,使其变回到氧分子。使臭氧层耗损的物质包括用作制冷剂、喷雾剂、发泡剂、清洗剂的氯氟化碳、用作消防灭火剂的哈龙以及四氯化碳、甲基氯仿、氟氯烃、甲基溴。此外温室效应增强使地球表面变暖而平流层变冷,也是导致臭氧空洞出现的原因之一。臭氧层耗损使过量的紫外辐射UV ̄B到达地面,对人类和地球环境造成多方面的影响,包括使皮肤癌和白内障发病率上升、抑制人体的免疫机能、损害农作物和微生物、破坏海洋生态、影响城市环境以及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等。由于臭氧损耗是全球性问题,1987年9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一次国际会议上,有24个国家签署了限制排放氯氟烃、保护大气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其后又有许多国家批准了此项议定书。1998年在北京召开了蒙特利尔协议国第二次年会。据世界气象组织在20世纪末作出的预测,到21世纪中叶臭氧层空洞才有可能修复。

(严厚福)

chouyɑngceng pohuɑi

臭氧层破坏(ozone layer destroy)大气圈中的臭氧层出现耗损而遭受破坏的现象。参见臭氧层耗损。

(严厚福)

chubɑnzhe

出版者(publisher)出版者权的权利主体,是生产、制作作品复制品并将其提供给公众的行为人。出版者一般并不是著作权人,而是从著作权人处通过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人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的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单位。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并不是一种法定权利,而是通过合同约定从著作权人处得到许可而取得的原属于著作权人的权利。

(徐皝)

chubɑnzhequɑn

出版者权(right of publisher)出版者所依法享有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和装帧设计权。出版者是作品的传播者,出版者权是版权的邻接权。出版者权包括出版者对版式设计和装帧设计的署名权、许可使用权和禁止使用权,并可以由出版者自主转让。

(徐皝)

chubu shenchɑ

初步审查(preliminary examination)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能否授予专利权所进行的初步审查。我国专利法中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有着不同的规定:

发明的初步审查 根据我国《专利法》(2008)第34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作出审查意见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尽早结束审批程序。(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视为未提交的决定。(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视为撤回或者视为未提交的决定。(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视为撤回或者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原则是:(1)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可以通过补正方式消除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补正机会;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不可克服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只有在经补正或者陈述意见之后,仍未能消除缺陷的,才能作出驳回决定。必要时,可以给申请人两次以上的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的机会。给予多次补正机会时,审查员应当注意,不要耽误《专利法》第34条规定的公布专利申请的期限。(2)对于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存在的格式缺陷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使公布文件格式上符合要求;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仅在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3)除申请文件被驳回的情形外,审查员应当尽量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全部格式缺陷。(4)凡因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或启动的程序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而需作出视为未提出或视为撤回或驳回决定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可启动的后续程序。(5)审查员无论作出何种处理,都应在纸件文档中作出相应处理和记载。

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根据我国《专利法》(2008)第3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是:(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2)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3)与专利申请文件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外观设计的初步审查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是:(1)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外观设计图或照片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3)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高雪)

chubu shending gonggɑo

初步审定公告(reliminary examination affiche)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审查,对于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作出初步核准的审定,并在《商标公告》上公布,以便使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况并可以依法提出异议。

(曲三强 陈曼仪)

chuyu weixiɑn de shijie yichɑn mulu

《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需要采取特别援助措施加以保护的世界遗产的名单。世界遗产委员会依据《世界遗产公约》第11条第4款,将《世界遗产目录》中受到严重和特殊威胁的世界遗产列入该目录中,列入该目录的世界遗产将受到特别的关注,并会得到国际援助。该《目录》只能包括《世界遗产目录》中那些受到严重的特殊危险威胁并需要采取重大活动加以保护的财产,这些危险是:蜕变加剧、大规模公共或者私人工程、城市或者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成的消失威胁;土地的使用变动或者易主造成的破坏;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随意摈弃;武装冲突的爆发或者威胁;灾害和灾变;严重火灾、地震、山崩;火山爆发;水位变动、洪水和海啸等。世界遗产委员会在紧急需要时可随时在《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中增列新的条目并立即予以发表。对于此类遗产应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给予援助,目录中还应载有援助活动的费用概算。列入该目录的遗产应符合的具体标准由委员会确定。截至2007年,该目录中共有30处遗产被列为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

(宋英薛国胜)

chuɑntong nongye

传统农业(traditional agriculture)工业革命前形成的,主要依靠人力、畜力进行耕作,较少依赖外界输入,能够自我维持平衡的自给性农业。它的优点是精耕细作,土地利用率较高;使用有机肥料,保持土壤肥力;很少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其产品也不受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它的缺点是规模较小、经营分散,缺乏发展潜力;技术落后,劳动强度大,生产效率不高;对病虫害的防治能力较低。

(金瑞林王鑫海)

chuɑntong yixue

传统医学(traditional medicine)在维护健康以及预防、诊断、改善或治疗身心疾病方面使用的以不同文化固有的、可解释的或不可解释的理论、信仰和经验为基础的知识、技能和实践的总和。传统医学在有些国家被称为“补充医学”或“替代医学”。医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传统医学价格低廉,同时确实具有实际用途,但并不总能替代关键时刻能够拯救许多生命的现代高效药品和紧急治疗。在一些亚洲和非洲国家,有80%左右的人口在医疗保健上依赖传统医学,依赖传统草药、传统疗法以及传统医务人员。一般认为,传统医学或者说补充和替代医学与现代医学这两套体系并不冲突,尤其在初级卫生保健中,二者可以相互融合。与传统医学紧密相关的概念还包括传统医药或者传统草药,即传统医学界在治疗过程中普遍使用的主要利用天然植物、动物、菌类、矿物等物质,经过物理或者简单化学方法制成的药物。

(张志成)

chuɑntong zhishi

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特定民族(族群)或者特定社区居民在工业化之前形成并保留下来的艺术、技术、方法论等知识以及基于传统艺术和传统技术、按照传统方法形成的创新知识的总和。这里所谓的艺术和技术主要包括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等技术及与之相关的知识和传统,医疗保健技术及与之相关的方法论和传统,与艺术表达有关的技术和传统,与维持生活环境有关的技术、知识与传统,与身份表达有关的使用标识、符号等的知识与传统,等等。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之上的文学、艺术或者科学著作、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商标、名称和符号,未被透露的信息和所有其他一些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智力活动产生的基于传统之上的创新和创造”。所谓“基于传统”是指,知识体系、创造、创新以及文化表达方式一般是代代相传的,为特定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的,是随着环境改变而不断演进的。传统知识包括: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知识、医疗知识(包括相关药品和治疗方法)、有关生物多样性的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音乐、舞蹈、歌曲、手工艺、设计、传说和艺术品等形式)、语言的要素(如名称、地理标志及符号),以及其他文化财产。而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定义,传统知识主要是指与保持生物体品种多样性相关的那些土著知识和社区知识。也就是“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做法”。(张志成)

chuɑnbo wurɑn shigu bɑogɑoshu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report of vessel pollution accident)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记载污染事故基本情况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严厚福 余仁祥)

chuɑngxin dongli

创新动力(motivations of innovation)能够激发和推动创新主体进行创新活动的因素,包括创新主体的内部动力和创新主体的外部动力。内部动力是存在于创新主体内部、能够对创新活动产生驱动力的因素,主要包括创新主体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创新主体对创新成功概率的预期、创新主体的创新意识等。外部动力是源于创新主体之外的能够对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技术进步、市场需求、市场竞争和政府政策等。

(李恒)

chuɑngxin jixiɑo

创新绩效(innovation performance)创新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对于创新活动的投入产出情况。投入包括人力、物力、时间等物质资源,以及知识、技术等智力资源;产出指的是创新成果在数量、质量及效率方面的完成情况。创新绩效是创新主体实际创新能力的一种测度方法,它直接反映的是创新主体的创新速度或研究开发速度,以及市场化水平。

(李恒)

chuɑngxin jili

创新激励(innovation incentive)国家或者社会组织通过设计适当的鼓励和制约形式,营造创新环境来激发、鼓励、引导和维持创新主体的创新行为,以实现国家和社会组织创新目标的系统活动。包括产权激励、政策激励、市场激励、非正式的社会文化激励等。

(李恒)

chuɑngxin moshi

创新模式(innovation modes)创新主体进行创新活动所采用的主要形式,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李恒)

chuɑngxin nengli

创新能力(innovation capability)创新主体为增强市场竞争力而进行创新活动的系统功能。它包括创新主体拥有和掌握的创新资源、对创新活动的投入、创新动力、创新战略管理、创新绩效等方面的内容。创新能力反映的是创新主体的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对创新产品投入生产以及实现市场化的能力。

(李恒)

chuɑngxinxing guojiɑ

创新型国家(innovative country)把科技创新作为基本战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以技术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核心驱动力,形成日益强大的竞争优势,国际学术界把这一类国家称为创新型国家。目前世界上公认的创新型国家有20个左右,包括美国、日本、芬兰、韩国等。这些国家的共同特征是:创新综合指数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科技进步贡献率在70%以上,整个社会对创新活动的投入较高,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一般在30%以下。重要产业的国际技术竞争力较强,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在产业发展和国家的财富增长中起重要作用。此外,投入产出的绩效较高,这些国家所获得的三方专利(美国、欧洲和日本授权的专利)数量占世界数量的绝大多数。根据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不同方式,世界上的国家可分为三类:资源型国家,主要依靠自身丰富的自然资源增加国民财富;依附型国家,主要依附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和技术;创新型国家,主要依靠科技创新形成日益强大的竞争优势。为了在竞争中赢得主动,依靠科技创新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核心竞争力,建立国家创新体系,走创新型国家之路,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共同选择。我国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科学分析我国基本国情,全面判断我国战略需求,把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推动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穿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激发全民族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和机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易继明)

chuɑngxin yɑosu

创新要素(factors of innovation)创新主体进行创新活动时所需要的各种社会资源和能力的组合,包括创新者、资本、知识、技术、信息、创新环境等内容,这些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李恒)

chuɑngxin zhuti

创新主体(innovation subjects)具有创新需求和创新能力,实际参与创新活动并能够承担创新活动的责任与风险,同时获取创新活动的收益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创新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或者是社会组织的集合体,包括相互关联的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等,还可以是国家。多元化的创新主体在创新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是各不相同的,比如在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在知识创新体系中,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是知识创新主体;在制度创新体系中,政府是制度创新的主体;在创新公共服务体系中,政府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创新服务的主体。

(李恒)

chuɑngzɑoxing

创造性(creativeness)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要具备一定水平,并非显而易见,又叫发明高度、发明水平、先进性等。法国专利法规定,经本领域专业人员认为,某项发明显然不是从现有技术中推演出来的,则此项发明才能视为具有创造性。德国专利法规定,如果从现有技术水平来看,某项发明对熟悉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则应将该项发明视为具有发明高度。我国《专利法》(2008)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也就是说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对所属技术领域普通专业人员来说,根据申请时的现有技术,该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显著进步是指发明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表现在发明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上,或反映在发明所具有的优良或意外效果之中。实用新型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判断的方法与发明创造性的判断相同,只是标准要低于发明的创造性标准。

创造性与新颖性一样,也是个相对的概念。创造性的参照标准是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基本上与判断新颖性时的现有技术标准相同。二者的不同点是在判断创造性时,不用考虑抵触申请的影响,而在判断新颖性的时候必须考虑抵触申请的影响。另外不同的一点就是,判断创造性时,会将一份或多份对比文件中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定,而不像新颖性审查那样采用“单独对比”的原则。

评价创造性往往比评价新颖性更为困难,因为新颖性可以只依靠客观标准,凡现有技术中没有的东西就是新的,但判断创造性时却不可避免要涉及主观因素,即什么样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对这一问题,不同的审查员由于知识水平、思维方式、经历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专利法上在此假设了虚拟人——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以他的知识和能力来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这个假定的“人”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从这个假设的人的眼里,一项申请所包含的内容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那么可以认为该申请符合了创造性的要求。专利法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一些欧洲国家通过长期的实践,认为下述标准可以帮助审查员作出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1)发明是否解决了长期需要解决而没有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是,说明该发明具有创造性;(2)发明是否对传统方法的突破,是否战胜了偏见,如果是,则说明该发明具有创造性;(3)发明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如果是,则具有创造性,这尤其适用于对选择发明、要素变更发明、转用发明和用途发明创造性的判断;(4)是否是开拓性发明,是否导致许多同类物出现,如果是,则说明具有创造性;(5)是否组合发明的效果好于各组合部分效果之和,或组合本身相当困难,又有技术效果,如果是,则说明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董晓敏)

chuɑngzuo

创作(creation)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一般而言,创作离不开人的思维。具备思维能力的只有自然人。因此,从理论上讲,作者只能是自然人,不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能直接产生作品的智力活动属于创作,仅仅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或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劳动,都不是创作。在著作权法中,受保护的作品只能来自创作。技术进步、社会发展离不开创作。保护创作、鼓励创作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创作,就是要承认创作者的贡献和价值;鼓励创作,就是要建立一套制度,使创作者能够从创作中得到回报。

(周林)

cishɑn

慈善(charity)属于道德范畴。在英文中,表示慈善的词汇有很多,例如“philanthropy”源于古希腊文,表示“善心”“博爱主义”的意思;“charity”表示“博爱”“宽容”“慈善事业”的意思;“beneficence”表示“仁慈”“善行”“捐款”等意思。有些宗教与慈善的某些规则相关。例如佛教胸怀大慈大悲,将“行善”定为信徒“对待亲友”的五事之一;伊斯兰教将慈善作为信徒的五种义务之一或五个“支柱”之一;犹太教强调“什一税”;基督教将慈善由义务阐述为“爱”,宣扬“爱人如己”。在中国,《左传》中即有“慈谓爱之深也”的记载,善则代表着互助友爱。“仁爱”思想一脉相承数千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励以分人”等古训,其本质意义不外乎是“推己及人”。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无论是基督教的“爱人如己”还是中国传统道德中的“推己及人”,揭示的都是共同的意思,即慈善是一种美德。善行和爱心,是人类最需要、最应当具备的基础性道德(也有人将慈善分而析之,强调慈善心是动机,善行是效果,也很有道理)。慈善作为一个古老的概念,不能简单地被理解为上对下的恩赐、富对穷的施舍,其本质是人类善爱之心的表现与标志。

(蒋月 胡立峰)

cishɑn huodong

慈善活动(benevolent activities)建立在社会捐赠基础上带有救助性质的活动。我国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目前全国正在进行的慈善或带有慈善救助性质的活动主要有:(1)希望工程。这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组织的资助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和失学儿童的专项活动,是迄今为止影响最广的项目。(2)烛光工程。该项工程救助和培训的方式逐步改善中国农村贫困教师的生活条件并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3)复明工程。帮助白内障患者恢复视力,重见光明。(4)爱心工程。有组织地倡导居民群众自觉捐款,献爱心,帮助他人,活动形式多种多样。(5)“微笑列车”。“微笑行动”是总部设在美国弗吉尼亚州的一个慈善组织。该组织与美国国际联合电脑公司合作发起“微笑列车”活动,在中国卫生部和铁道部的支持下实施。慈善活动的资金来源于民间捐赠。

(吴丽萍)

cishɑn jigou

慈善机构(philanthropic group)从事慈善事业的社会团体和工作机构的通称。慈善机构属民间组织,经费来源于私人财富和企业捐助,其出发点是做善事求好报,慈善机构的活动完全凭自愿,政府不加强制,即对贫弱者施舍与否或救助多寡,均由出资者或慈善机构自主决定。美国的福利基金会、德国的慈善姐妹会、英国的慈善组织协会等均是著名的慈善机构。在我国,1994年成立了中华慈善总会,这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其具体工作任务是,努力开拓慈善资源,广泛筹募援助资产,积极开展慈善活动。中华慈善总会建立以后,全国各地的慈善机构也陆续建立起来,并在中华慈善总会的指导下开展慈善活动。

(王逸)

cishɑn jijinhui

慈善基金会(charity federation)将私人财富通过自愿的方式用于公共事业的合法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慈善基金会资助的领域有教育、科学、医学、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古往今来不乏常见的慈善捐赠,然而现代的慈善基金会主要产生于20世纪的美国。通常情况下,慈善基金会以私人捐助、自治和非营业性慈善组织三种形式存在。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1994年经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了中华慈善总会,全国一些大中城市,例如北京、上海、哈尔滨、长春等地也先后建立了同类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为社会福利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发展募集资金,团结社会各方人士为发展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出力献策,加强与国内同类组织和机构的联系。

(蒋月 胡立峰)

cishɑn mujuɑn

慈善募捐(charity donation)以慈善为目的而进行的募集捐款或物品的社会活动。开展慈善募捐是筹集慈善活动资金的重要形式。慈善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于民间捐赠。各种形式的慈善事业,均以社会捐献为经济基础,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成功地承担起了众多社会责任。

(蒋月 胡立峰)

cishɑn shiye

慈善事业(philanthropy)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出于同情怜悯或宗教信仰而对贫弱者加以实物帮助的社会救济活动。其受益者范围十分狭窄,具有随意性、波动性、临时性和无计划性的特点,但它是社会保障事业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慈善事业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源远流长,且迄今仍在各国社会救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慈善事业的特点在于:(1)由民间组织,政府倡导;(2)经费来源于私人财商和企业相助;(3)出发点是做善事求好报;(4)完全凭自发,政府不加强制,即对贫弱者施舍与否或救助多寡,均由出资者或通过有关慈善团体、机构自主决定;(5)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和无计划性,从而只能作为整个社会救济制度的补充。

慈善事业有以下三种:(1)宗教慈善事业。宗教慈善事业在慈善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西方盛行的各种宗教不仅是当今社会保障思想的重要来源,而且直接指导着各宗教团体的慈善活动,其中尤以佛教、基督教、天主教等对慈善事业的影响最大。一方面,各种宗教教义多将行善列为基本的准则;另一方面,教会组织开展各种救灾济贫、施医助药等活动,并随着宗教影响区域的扩大而扩大到全世界。(2)官办慈善事业。官办慈善事业是由官方开展但尚未制度化的社会救济活动。与宗教慈善事业不同,官办慈善事业是以国家的介入并以传统道德及政治需要为基础而产生且得到发展的,这在西方国家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即政府根据需要与实力,在宗教慈善事业不能满足贫弱社会成员的需要时,亦直接出面举办有限的临时性救济活动。(3)民间慈善事业。民间慈善事业大约是在中世纪以后出现的。民间慈善事业是集民间之善财来办民间之善事。此外,以互助为基本特征的社会性救助活动亦开始出现,并成为慈善事业的重要补充。如在中世纪的德国,出现了“基尔特”即手工业者互助基金会,在18世纪的英国,则出现过很多具有互助性质的“友谊会”,中国亦在同一时期出现过各种行会,并开展着具有互助性质的救助活动。

中国的慈善事业以多种形式开展,真正体现了“一人有难,众人相帮”的良好态势。如共青团组织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组织的“希望工程”,以私营企业人员参与为主的帮助贫困地区的“光彩事业”,妇联组织的“幸福工程”,工会组织的“互助工程”、“送温暖工程”,中国老龄协会等发起的“助老工程”,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做的大量工作等。各种形式的慈善事业,均以社会捐献为经济基础,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成功地承担起了众多社会责任。

(朱媛 吕琳 吴丽萍)

cishɑn wɑnhui

慈善晚会(charity evening)以慈善募捐为目的而专门举办的晚会,一般由慈善机构或文化艺术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举办慈善晚会的目的在于通过举办晚会的方式向参与晚会的观众募集用于慈善事业的捐款或物品。在一些重大灾害发生后,许多慈善机构为了募集捐赠款物,救助灾害的受害者,一般会自发地组织较大规模的慈善晚会等各种慈善活动。

(蒋月 胡立峰)

cisheng huɑnjing wenti

次生环境问题(secondary environmental problems)由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引起生态系统破坏和环境污染,从而影响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现象。又称第二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环境污染、资源短缺或耗竭和生态破坏。环境科学与环境法所研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次生环境问题。但是,次生环境问题与原生环境问题之间往往存在相关性。

(胡琪)

cong qiyue dɑo shenfen

从契约到身份(from contract to status)从以“契约”为社会关系主要调整手段发展到以社会成员在社会关系中所处于的具体地位为调整手段的社会发展过程。相对于“从身份到契约”而言。英国人梅因在1861年发表的《古代法》一书中有一段著名的论断:“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的论断是指通过自由订立的契约来分配财产的方式比在封建的家长制度中由个人在家族中的地位决定一切的方式来得进步。当以“身份”作为确定社会关系的方式时,强调的是当事人之间地位的不平等,由此形成身份型社会。而契约关系表现为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基本原则的财产制度及利益协调方式。当以“契约”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时,强调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由此形成契约型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是梅因从社会进步的历史观对历史现实所进行的总结。但是,当今社会,工人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妇女运动等社会运动风起云涌。在社会压力下及人类理性自觉的基础上,各种具有“身份”调整色彩的社会立法纷纷出现。梅因爵士所谓的近代社会人们“从身份到契约”运动给人们带来的平等自由,渐渐在现代社会中演变成一种“新的身份”——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如劳动者—雇主、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环境侵权者—环境受害者等。

近代社会中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现代社会中正转变为“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这里所说的“身份”不同于传统社会那种以“人身依附”、“身份等级”为联系纽带的“身份”,而是确定为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那样一种“新身份”。“从契约到身份”不是对“从身份到契约”简单的反向运动,而是更高层次上的回归。从身份到契约,是从家族身份、人身依附关系来分配权利义务到依靠个人契约来决定相互之间的权责关系;而“从契约到身份”是从依靠个人契约分配权利义务到主要依靠各自所处的实际地位,即强弱主体地位来决定权利和义务的承载对象。并且“从身份到契约”所指的“身份型社会”是覆盖全部社会关系领域的,而“从契约到身份”的“身份调整”只是在一定的领域内发挥作用,即在强弱主体鲜明对比的第三法域中发挥作用。在其他平等的私法领域内契约仍处在支配地位。

(董保华 周开畅)

cong shenfen dɑo qiyue

从身份到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t)从依据个人在家族中的地位决定一切到只依据当事人自由订立的契约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历史过程。相对于从契约到身份而言。此概念来源于英国人梅因在1861年发表的《古代法》一书中的一段著名论断:“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的论断是指通过自由订立的契约来分配财产的方式比在封建的家长制度中由个人在家族中的地位决定一切的方式来得进步。当以“身份”作为确定社会关系的方式时,强调的是当事人之间地位的不平等,由此形成身份型社会。而契约关系表现为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基本原则的财产制度及利益协调方式。当以“契约”作为社会关系的方式时,强调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由此形成契约型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是梅因从社会进步的历史观对历史现实所进行的总结。

(董保华 周开畅)

congshu quɑnli yɑoqiu

从属权利要求(dependent claim)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应当由两部分构成,即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引用部分应当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特征部分应当写明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被引用权利要求基础上附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仅包括它所附加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它所从属的那个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一项从属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必定小于它所从属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采用从属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好处在于能够一目了然地表明各项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点,既便于审查员进行专利审查,也便于公众判断各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间的关系。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其他权利要求时,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被引用的权利要求可以是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是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的方式引用在前的几项权利要求。

(王周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