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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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结语

汉语民法学理通常将法律事实作为引致法律关系得丧变更的具体事实,这就是认知法律事实的事实说,在此语境下,法律事实是受法律调整的存在于客观生活世界中的各种具体事实,从事实层面来看,此言大致不差。但正如前文所见,事实说对法律事实的定位隐含着表达与所指的错位,并缺失立法视角的审视,其法律意义还容易被常识所覆盖。

其实,道理很简单,事实本身不会自动生成与表达意义,更不会自觉地分门别类,其内涵和范围完全受制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是规范层面上的具体法条给了它指向,并因此成为引发法律效果的工具,即法律付以法律效力所必需的一切事实是法律要件,完备特定法律要件的事实是法律事实。[137]换言之,在中文背景下,法律事实的意蕴不仅包含了客观的事实层面,还有法条的规范层面,两相对比,前者具体,后者抽象,但后者决定了前者的属性和构造,规范说因此有其正当性。

也就是说,要修正事实说的不当,宜从立法视角出发,以规范为定位点,法律事实因此可一般化为与法律效果对应的构成要件,即在特定功能引导下经由专业逻辑安排而形成的格式化社会现实的规范工具,同时又能具体化为构成要件中的构造要素,这就是规范说中的法律事实。在此定位下,事实行为也不是诸如A建造房屋、B毁损机器这样的具体行为,而是指向不以表示行为为构成要素,且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的具体规范,是这些具体规范的抽象统称。显然,要了解事实行为的规律,就必须把握它与其他规范的边界和关联,而将其定位成具体行为,就无从由此入手进行解析。

不过,以规范面目出现的法律事实是法律理念与现实的对应与调适,在适用中还要与个案的具体事实再次对应与调适,法律事实由此与具体事实充满互动的张力。将这一点运用到事实行为中,就是除了在规范层面上理解事实行为,还要注意属于事实行为的具体规范在个案中的适用情况,基于这种认识,作为本书知识资源的,不仅有学理素材和民法文本,还有法院裁判文书,它们均构成理解和探讨事实行为的知识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