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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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规范说的影响和价值

一、规范说的影响

在规范说中,法律事实并非静候法律进行单向度规制的客观情况,而是在法律理念指引下,针对预设的事实模型并通过专业术语所表征的构成要件及其构造要素,它衔接了抽象理念与具体事实,是沟通应然与实然的节点。与事实说把法律事实当成具体事实的定位相比,规范说中的法律事实更注重法律术语对社会现实的建构作用,法律事实因此不仅拥有描述和命名客观现实的力量,有改变和型塑社会生活的力量,而且,在特定功能指引下,通过专门逻辑搭配,这些专业术语及其集合为变动不羁的社会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模板,社会因此被法律限定化和格式化。

这意味着,翻开民法教科书所看到的法律事实,并非直指个案的具体事实,而是引导这种指向的专业术语及其逻辑整合。在此理解框架内,民法及民法学必须注重术语的精确,这不仅是说要表达准确,更重要的是理解到位。要做到这一点,经过专业训练所养成的法律思维必不可少,特别是面对源自日常用语的术语,要尽力突破常识的蒙蔽,并在体系化的规范环境中,尽力辨析具体规范的语境化制约要素。与其他语词一样,法律术语是历史地形成的构成性力量,它们规定了法律人的思想方法与思考范围[132],如果我们不能将认识视角切入于此并沿循专业规律加以思考,就无法探知法律事实的确切内涵,更无法洞察它们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并在这种网络化的大环境中捕捉具体事实的相应意义。就此而言,民法学的对象不是实然领域的具体事实,而是应然范畴的民法规范,贯穿始终的是超越经验常识的专业逻辑和摆脱民粹思想的职业思维。

不过,尽管法律事实化身为法律规范,但它终究是客观实存在规范平台上的华丽蝶变,生活事实仍为其根本,但生活事实在此不是个案具体事实,而是所谓的经验类型,它们的产生不依赖单纯的概念空想和逻辑推演,而是注重在各种社会现实因素约束下的经验与常识,无视它们以及与它们相伴而生的日常用语,至少在中国的部分基层社会或在部分基层司法案件,法律事实将只是好看而不中用的术语,诸如“搭伙”是否“合伙”等困扰法律妥当运作的问题还会一次次再来。[133]在此意义上,民法学的关切对象又不能仅限于民法规范,还要适度引入社会学、人类学、统计学等经验学科知识与方法;或者说,法律人纵然要有从规范出发来分析事实的能力,但不能只沉迷于概念的天堂计算,而要有拥吻人间利益土地的情怀[134],这是确保建立在抽象概念和应然规范基础之上的民法学不会沦为概念法学的根本。

而且,法律事实终究要在适用中与具体事实再次相遇,作为应然规范的法律事实必须与具体事实相互对应,才能现实地完成引导与规制社会的使命,在此又出现了规范类型的身影,其形象化了规范中的抽象概念,并在与具体事实的调适中形成了裁判,民法学的对象由此又多了法院判例。同时,考虑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互动,防止司法因陷于个案而脱离一般的法律规范和体系,把包括法官判例在内的全部法律素材纳入一个尽可能协调一致的体系、概念和观念的关联关系之中,就是法学界的一个重要任务。[135]

更确切地讲,从法律功能实现的角度来看,法律事实是法律运作动态过程的一个环节,它一方面是法律理念与预设事实的结合体,另一方面又在与具体事实结合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由此,意义相互联结的鲜活现实在目的考量与专业思维的作用下,被割裂成一个个凝固的抽象规范,后者蕴含的能量在个案中又一次次被具体地释放,生成一个个带有法律色彩但又与现实融为一体的事实。在现实世界的底版上,这无非是社会生活的缩影,其中既要有可被预期、可被规制的社会过程,又要有适度创新、探索未知的不确定挑战,这正是人文社会知识需要多种标准,而这些标准在不同情况下轮流地具有情景性权威的原因。[136]明白了这一点,也就不难理解,在法律事实的规范定位基础上,民法学是规范学科,但不忽视经验学科的知识;民法学以阐释学理为重,但也关注法院判例;民法学注重抽象概念,但也离不开相对具象的类型;民法学强调专业逻辑,但也给习惯和常识预留空间。

概括而言,民法规范调整现实中的具体事实,但民法学并不以这些具体事实为直接对象,而是以民法规范为对象,既关注规范适用,还考虑规范应如何制定和配置。在民法学与民法不能画等号的前提下,作为学理概念的法律事实就不能等同于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具体事实,也不完全受制于具体事实的自身规律,但在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又要与具体事实进行互动。这种错综而有序的关系,既反映了民法的体系性,也促使民法学有了多元的知识资源。

二、规范说的价值

上述理解当然是在理论层面上进行的,其理论价值在于:(1)有助于厘清法律事实的分类支点以及各类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能较完满地回答侵权行为是否事实行为等常见的争论问题。(2)法律事实是民法学的基本主题词,依托民法规范体系及其运用来准确定位法律事实,可较充分地展示民法理论和民法规范的体系化,把这种体系化的布局当成各类法律事实及其问题的存在环境,有助于立体化地认识和解析问题,进而能在细微和通达方面保持协调。(3)要完成法律事实的意义辨析,仅凭民法学一科知识之力并不足够,还需法理学等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的支持,上述理解因此也能促进跨学科知识和方法的运用和交流。(4)对法律事实意义的辨析是一项法学基础问题,它具有开放性,不仅法理学、民法学可以介入探讨,其他法学科乃至于法学之外的学科也能介入讨论,从民法学的角度关注该论题,旨在激发学界的进一步思考,从而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化。

不仅如此,上述理解还有以下的实践价值:(1)就立法层面而言,澄清法律事实的意义,有助于民法典以及部门法的规范设计。比如,民法典绕不开法律行为的定性,将来是继续沿用《民法通则》的定位,还是另起炉灶,就需先深入辨析法律事实的意义后才能抉择;又如,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正在建设当中,其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把不动产登记界定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还是程序行为,还是综合这些行为属性于一体,要解决好这个问题,仍需厘定法律事实的意义。(2)在法律适用层面,法律规范要面对具体事实来解释,具体事实要根据法律规范来遴选,这就是所谓的“眼光在规范和事实之间往返流转”的过程。要实现这一步,除了准确理解法律规范及其构造,还要妥当把握构成要件和生活事实之间的关系,而这些前期工作均离不开对法律事实意义的辨析。前文已经揭示出,法律事实的界定标准、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构成要件与具体事实的关系等有较强的实践性,对它们的探讨有助于法律适用。(3)辨析法律事实的意义,还有助于促进教学实践。从规范层面理解法律事实,能较完满地回答有关法律事实的常见问题,能帮助法科学生更深入理解民法学以及民法的运作规律。此外,正如前文所言,民法学不仅是一门教义学,它还关注实践,要学好民法,除了掌握规范分析,还应充分重视法院案例,重视交易和生活习惯,重视社会学等经验学科的知识,这有助于案例教学和调查实践的展开,也有助于交叉学科知识和方法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