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范的作用
改革开放头十年,那些试图为其个体家庭生产(个体户)突破不能雇用超过7人规定的民营企业家们,不但冒着被当地政府剥夺财产的风险,而且承受着以罚款、税收和支持政府“慈善捐赠”项目等名目的各种负担。即使是中央政府在1988年承认雇用超过7人的民营企业的合法性后,这些企业的经营范围依然受限。当地政府对于民营企业的准入,依然设置障碍限制民营企业获取市场份额,以此保护本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4620世纪90年代初期,民营企业如果从事货物的长途运输,就会有被诉投机倒把或走私的风险。然而,即便没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法律制度,合同的正式约束力也不强,存在被征用的风险,中国的民营企业还是经历了爆发式增长。47
很难解释如此广泛的、受到基于人与人互动产生的内生经济组织支持的创业行为。众所周知,在小范围群体中,社会控制是日常互动的副产品。“大量社会行为的控制不是来自外部环境,而是来自社会关系本身。因为如果一方对待另一方的行为发生改变,双方都将变得更差。”48即便如此,随着群体和社区的变大,通过社会规范而平衡越发困难。49如果监督和执行非正式规则有成本,那么只有当收益超过所负担的成本时,市场参与主体才会承担这样的成本。而且,“必须有人为选择性激励埋单,而且这个埋单行为本身就是一个集体行为;在这个集体行为中,不仅是埋单的人,而是所有对这个集体商品感兴趣的人都将获益。”50由此,在一套复杂的设计原则下,稳定的合作关系将产生。在管理公共资源中,社会规范可以使得紧密结合的社区成功避免“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问题。51这样的治理结构更多地依赖于长期社会关系和社区制裁而非外部权威,以解决公共资源枯竭威胁的集体行动问题。
各类社会学科的研究一致表明,非正式制度安排主要在经济活动各方关系密切时发挥作用。这类紧密经济关系主要指部落和农耕社会,或者现代工业社会中只有有限市场参与者从事反复交互行为的、高度专业化的市场。详尽的案例研究突出了这种紧密关系网络中的动机变化和私下交易机制。比如,钻石交易者经常以钻石行业中的特殊风险性为由,拒绝接受正式规则;他们转而依靠包括由行业协会执行的仲裁措施等在内的、一套复杂而又超越法律系统的约定制度,行业协会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提供成员的商业信誉信息。52而解决美国北加利福尼亚州养牛场场主冲突的案例研究则表明了解决问题的非标准化程序。尽管有分歧,加利福尼亚州沙斯塔县的农场主们还是本着和平共处的精神,互不干扰,共同生活。只要相互间的关系从总体而言还是平衡的,有争议各方就能私下解决问题。53
如果合作的总收益超过成本,非正式规则下的私人订单就能为各方提供一个持续重复交易的稳定框架。中国转型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家们正是利用他们关系网中的这种非正式规则,在竞争性经济环境中赢得信任、获取信息、实现合作共赢。尽管官僚作风盛行、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缺失,企业家们依旧成立了大量新企业,并在没有国家层面合同法指导商业行为的情境下,通过社会关系建立起相关业务。他们用来自亲朋好友的小额借款作为启动资金,在国家现有分销渠道之外开发供应和销售网络,通过非正式的监督和中介机构解决商务争端。令民营企业经济持续增长的运作模式,包括:同一利基市场企业间互惠的准则;成功的企业家应该通过直接资金支持或间接的专业建议和在岗培训,帮助亲戚、朋友和员工创立他们自己公司的期望;已创业的企业家不应该再从亲朋好友处筹款,而应该依靠商业贷款和自身积累支持新的投资项目的准则。这些准则成为内生经济的支柱,给在激烈竞争市场中的企业家们的合作带来了便利。
我们试图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因果决定(causal priority)概念解释市场经济的兴起。54但是用因果决定概念解释非正式经济组织的结构,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重视国家运用正式制度保护私有财产合法性所做出的努力。非正式财产权利的主张基于实际拥有,与法律赋予的权利相比更脆弱、更具不确定性。55当有财产争议时,实际拥有总是隶属于法律赋予的权利。因此,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和交易价值的增加,企业家寻求生产性资产在法律上的合法权利的动力不断增长。我们认为,这种自下而上的内生经济制度与国家授权政策制度相比,因果决定更能解释中国民营企业经济的崛起。只有当民营企业经济蓬勃发展成为经济增长势不可挡的强劲动力时,国家才开始着手制定正式的规章制度,并逐步赋予民营企业合法性、正式的法律权利和平等性。
这个过程与西方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兴起的因果顺序不谋而合。规则演变成法律,这个过程只有当“规则更加稳固”和“通过颁布法律使其正式化的呼声高涨”时才能实现。民主社会的基石——民权是这样解释的:“只有当足够多的人们愿意接受分歧并保护那些持异议者时,法律制度才能保护言论自由。”56因此法律制度和非正式规则的一致性,正是法律支持、维系并拓展那些被视为恰当而正义的社会规范的结果。就政治体制而言,经济法通常基于现有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业规则。全球第一个股票市场和第一家上市公司(成立于1602年的东印度公司)诞生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当时几乎没有正式的股东权益法,甚至很多的交易是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完全取决于自身利益和自主实施。57但是截至17世纪30年代,荷兰已成为一个“拥有完善的、创新的金融市场和成熟投资人的高度商业化国家”58;而直到1851年,组织和管理股票交易的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协会才成立。同样,早在1698年,伦敦证券交易所就开始了有组织的证券交易,而其第一部正式编纂的法规出台于1812年。1935年之前,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在最少政府管制的状态下已经运作了一百多年。全球范围内,股票市场建立时通常没有国家的正式制度以保障股东权益。买卖公司股票是非正式的,交易基于君子协定,通常在当地咖啡屋或集市上完成。“主要以公司形式存在的、基于共同兴趣和自我管理的组织,对欧洲中世纪晚期和当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59良好的正式制度通常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不是其推动者。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