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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校錄體例,略依敦煌變文集成規而稍有變通,簡述如下:
一文題:凡有原題者依原題;無題者擬補而依〔〕號括之。以上兩種情況均在校記第一條內說明。
二底本與校本:底本有僅一卷原卷者,有存多種原卷者。凡有兩卷以上者,以比較完整、比較清晰之本為底卷,而以他卷校之。底卷在校記內稱原卷,別卷以甲乙等為次,並作為代號。各卷的原編號、題記及書寫殘缺情況,均記入校記第一條。
三錄文與校勘體例:
1錄文按原卷原行抄寫並加標點,凡缺字、誤字、別字及不易認識的字均依原樣移錄。
2缺字:底本缺字用表之,缺幾字用幾,若不能確定所缺字數,則用表之。
3凡缺字能據別本或上下文補足時,所補之字以[]括之。
4誤字和別字等,凡是校者以意改正的均注於該字之下,而用()括之。
5凡原卷中屬以下情況的字,一概改寫成楷書正體:草體過草而不易認清者;別體筆畫過繁而近於自造字者;原卷抄寫模糊而字體又不標準者;等等。
四校記等處徵引諸家之說,稱引時簡稱姓氏。如潘重規先生簡稱潘氏,張錫厚先生簡稱張氏等,請于有關上文中求之,不再一一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