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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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显然,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首先考虑的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是符合现代社会生活要求的,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我国法律实际上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权保障体系,而《劳动法》是以保障劳动者的人权为目的的人权保障体系的子系统。它具体落实《宪法》对劳动关系及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各项规定。由于劳动关系与劳动制度体现了社会经济制度的特点,劳动性质反映了不同社会制度的本质,又因为公民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集中反映不同社会制度下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所以《宪法》对劳动问题的规定比较具体和详细。如我国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至少以13个条款的篇幅,规定了与劳动问题直接有关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体现在第6条、14条、15条、24条、25条、35条、42—46条、48条和第53条等条文,对我国劳动关系、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者权利义务等规定了基本准则,因此也是我国劳动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归纳这13个条款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宪法其实对劳动问题规定得十分详细,如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应改进劳动组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保护的权利;劳动者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者有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有集会、结社的自由;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我国宪法对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规定了基本准则,而我国《劳动法》则承担规定和落实这些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的任务,落实《宪法》制定的有关基本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准则,这也成为《劳动法》的重要立法目的。

我国《劳动法》是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内容的,这与劳动法的本质是吻合的。综观世界各国的劳动法,其实质也是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从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开始,开创了世界劳动立法的先河,成为现代劳动法诞生的里程碑。此后,各国劳动立法都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要任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劳动立法。因此,我国1994年的《劳动法》是应运而生的,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发展的产物。特别是我国确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在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和多元化更多地表现为企业行为。如何规范各种劳动关系,以及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转换职能,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宏观管理,还有劳动力市场中的双向选择,用协议、契约方式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等问题,以及依法确认在企业中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由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签订有关工资、工休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与福利等事项的协议等问题,都离不开《劳动法》的规范。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公平、及时、合理解决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劳动者积极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只有通过不断发展、完善劳动立法来达到上述目的。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指劳动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集中反映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它是《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0]:(1)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3)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4)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具有下列主要特征:(1)全面覆盖性。这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一致的,即覆盖劳动法所调整的各种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各种社会关系。对此,法学界劳动法专家关怀教授、王全兴教授也持肯定全面涵盖性观点。[11](2)高度权威性。劳动法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劳动法律制度的关系,应体现为母法与子法之关系,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不得与基本原则相抵触或冲突,制定各项具体劳动法律制度应以劳动法基本原则为依据和准则。(3)相对稳定性。只要国家经济体制和劳动关系的性质不发生根本变化,则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相对稳定的。它不会随着劳动法具体内容的个别或局部变动而改变。这也有利于确立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完成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劳动法基本任务。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内容应如何确定,学界对此研究较少。大多是归纳我国《宪法》有关基本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条文,在模式上采用苏联《劳动法》教科书的体系,对《宪法》条文进行归纳。因此,少有深入创新研究。综观劳动法各种有代表性的著述,关于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表述大致可以划分为四类[12]:(1)以关怀主编《劳动法学》和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为代表,认为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改进劳动组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保护的权利;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劳动者有集会、结社的自由和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的原则);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劳动者享有物质帮助的权利;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2)郭捷主编的《劳动法学》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为以下四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3)董保华主编的《“劳工神圣”的卫士——劳动法》主张,劳动法应确立以下四项原则: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劳动条件的基准化;劳动保障的社会化;劳动执法的规范化。(4)王全兴主编的《劳动法》则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下列三项: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此外,学界还有学者主张我国劳动法应确立以下三项基本原则:(1)劳动自由原则;(2)劳动协调原则;(3)劳动保障原则。

上述著述及专论对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确定进行了探讨,各持己见。但笔者以为,对此可归纳为二类:一是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的规定,二是模式抽象化归纳,内容抽象为某一方面。万变不应离其宗,我国《宪法》是制定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最主要依据,除此之外,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还应结合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及注意与国际劳工公约的接轨。至于具体内容,我们以为,劳动法学界权威和前辈关怀教授、李景森教授的归纳是比较科学和全面的。[13]

因此,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列为以下七项:(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原则;(2)劳动者有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原则;(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的原则;(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原则;(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7)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利的原则。[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