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法的体系和适用范围
一、劳动法的体系
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的内容体系,即劳动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劳动法的体系可以分为一般理论体系和立法体系两个层次。所谓劳动法的一般理论体系,也可以称为劳动法的理想模式,是指劳动法从应然的角度应当包括的内容体系。劳动法的一般理论体系建立在对各国劳动立法经验进行概括和总结的基础上,是一种相对完备的体系。所谓劳动法的立法体系,是指现实中的劳动立法的内容体系。实际上的劳动立法体系往往与理论体系不尽吻合。
劳动法的理论体系主要是劳动法的分类问题。根据不同的标准,劳动法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从而组成不同的理论体系。
1.劳动实体法和劳动程序法
从劳动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可以分为这两大部分。[20]劳动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协调劳动关系及双方当事人享有的具体的权利义务。以我国《劳动法》为例,包括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从立法实践来看,劳动实体法是劳动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立法上所占比例显然大于程序法。劳动程序法主要是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实现和保护其权利所依据的程序,以我国《劳动法》为例,该法第十章劳动争议即典型的程序法,其他劳动法中的集体协商程序、工会组织程序等内容也属劳动程序法。
2.劳动关系标准法和劳动关系协调法
从劳动法律规范的功能角度,可以作这两类分法。劳动关系标准法包括下列部分: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工作和休息时间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社会保险法和福利法六大部分。劳动关系协调法则由下列组成: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规章和纪律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和劳动监督法六大部分。另外,劳动法学界还有其他三分法[21],即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基准法、劳动保障法。也有八分法[22]:劳动管理法、劳动就业法、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标准法、社会保险法、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法、劳动检查监督法和工会法。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我国现有的劳动立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综合立法——《劳动法》
《劳动法》全面规定了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工资、工时、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2.劳动关系标准方面的立法
(1)职业培训法。该部分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主要有《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就业资格证书规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等。
(2)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劳动部根据国务院的政策,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如2000年12月8日发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5月14日发布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等。另外,还有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等。
(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法。这方面的专门立法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有少量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原政务院公布,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
(4)工资法。《劳动法》有相关规定,加上原劳动部制定的规章,如《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等。
(5)劳动安全卫生法。其中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包括:《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
(6)社会保险法。主要立法是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
3.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
(2)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法。除《劳动合同法》有相关条文规定外,还有原劳动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包括《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等。
(3)工会与职工民主参与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于1992年4月,在2001年10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了修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职工民主参与有所涉及,《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关条文规定。
(4)劳动争议处理法。主要立法是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5)劳动监察法。主要法规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于2004年10月26日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的地域、时间和人的范围,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范围。根据立法权限的不同,地域适用范围也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各地,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发的行政法规、规章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全国各地。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各地区管辖范围内。民族自治地区的法规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区域内。
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劳动法的生效和失效时间。
法律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1)法律自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2)法律通过或公布之日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法律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1)法律规范本身明文规定终止效力的时间或规定特定条件出现时的失效;(2)同类法律新法生效,旧法即失效。如《失业保险条例》生效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即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何种人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职工。其中的“企业”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各种法律形态、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行业的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仅限于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适用《劳动法》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合同劳动关系,由国家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调整,而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附 录
一、本章重点问题提示
二、思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