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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内容提要
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经劳动法的调整,就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即劳动法学中的法律关系。它包括两大类:一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之为劳动法律关系。二是劳动法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可称之为附随法律关系,其中主要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和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本章首先介绍了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它们都有显著的劳动法特征。随后介绍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视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分为基本客体(或称为主客体)和辅助客体(或称为从客体)。然后说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者资格方面应确定其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的区别及受制约的因素,以及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最后说明了劳动法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一样,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是有一定规律的,应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活动。
关键词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劳动权利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