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应用与维权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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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谁是著作权人

▶5 我们经常说的作者是指谁?作者理所当然是著作权人吗?

作者指具有创作能力、进行了一定的创作劳动、完成了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创作成果的人。因为创作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不要求创作者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所以成为作者不受年龄的限制。

作者并不理所当然是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除外。显然,在一般情况下作者享有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但存在下列例外:

首先,作者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地许可或转让给他人。对于转让给他人的权利,由于该权利已经“买定离手”,因而作者不再是该权利的著作权人。对于许可给他人的权利,作者仅仅是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作品,并没有丧失权利所有者的地位;但是,若许可形式是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则作者作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会受到限制,无法自由地自行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

其次,在《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法人作品”的场合下,自然人创作者不是作者,也不享有任何著作权。

最后,《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了两种作者仅享有署名权的“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形:(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6 取得著作权有哪些方法?

著作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得到自己作品的著作权的途径是“原始取得”,即作者通过完成创作作品这一事实行为而天然地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作者完成作品便自动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并不需要对作品进行登记。即便是没有创作完成的作品,如果已经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并已经被固定在某一有形物质上,也同样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得到他人作品的著作权的途径是“继受取得”,即通过被许可、受让、继承、受赠等方式从原始著作权人处取得著作权。其中,许可和转让往往需要签署合同并支付价款。继受取得的著作权仅限于著作财产权。

▶7 我把作品版权卖给其他人了,那么其他人会成为著作权人吗?

答案是肯定。

能够出卖(或曰转让)的版权只有著作财产权,且作者可以将权利拆分转让,保留一部分权利,或分批次转让,或转让给不同的人。

版权卖给他人后,他人便成为相应作品的被转让的权利的著作权人,但不享有没被转让的权利。著作人身权和未转让的著作财产权仍然属于作者。

此外,版权的转让有时是附带期限的。约定期限届满时,若没有续约,则版权自动回转到作者手中。但是,被永久买断的作品的版权并不会因此回到作者手中。

▲可参考本手册案例解读部分的《我的一个世纪》改编权纠纷案、九夜茴与搜狐《匆匆那年》续集拍摄纠纷案。

▶8 公司法人创作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所谓由法人“主持”,一般认为应指从选题、立项、人员组织、确立创作路线和大纲、创作日程和时间表等都由法人完成,而非仅由法人简单地提出任务目标。

所谓“代表法人意志”,是指作品要反映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创作意图和“思想”,自然人的创作和发挥空间在法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中较小,作品主要反映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有“特征”。

由于法人被视为法人作品的作者,享有全部著作权,所以自然人作者连署名权都不享有。

▶9 为了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创作的作品,自己能够享有著作权吗?《著作权法》对这个怎么规定的?

需要分情况讨论。

此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的职务作品,即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作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判定;(2)作品创作在本职工作范围内;(3)所创作的作品与本单位的工作性质相符合,能为本单位的业务所使用。

原则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但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都属于公司(或其他雇佣者):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用简单的语言重述,即主要依赖雇主的设备、条件、经费等创作并由雇主承担相应风险的图纸、软件等作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雇主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两类职务作品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权。

▲可参考本手册案例解读部分的葫芦娃人物设计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10 法人作品、职务作品有什么区别?

事实上,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并不是绝对互斥的概念。我国立法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两个相似概念,但它们其实解决的是同一个法律问题,没有必要同时借鉴两种制度。这造成了现行法律内部的矛盾,甚至法院也无法精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在立法变更前,作者在分析自己的立场时,需要同时考虑作品被认定为职务作品以及法人作品的可能性,做好最坏的打算的同时争取利益最大化。

站在作者的角度,区分这两个概念的意义在于分析自然人作者能否获得著作权。创作法人作品的自然人不是法人作品的作者,不享有任何著作权,因为法人被“视为”作者;而职务作品的作者一般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该自然人享有著作权,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况——《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特殊职务作品的自然人作者仅享有署名权。

认定一个作品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主要看两方面:

第一,职务作品要求创作作品的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简单说,就是创作作品的人是为该单位“打工”的人。如果创作者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不存在上述关系,那么就不能构成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的认定并不执著于这一点。

第二,法人作品要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该作品的创作,创作作品的人要“代表法人的意志”来创作。一般认为,“主持”是指从选题、立项、人员组织、确立创作路线和大纲、创作日程和时间表等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完成,而非简单地提出任务目标。“代表法人的意志”则是指作品要反映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创作意图和“思想”,自然人的创作和发挥空间在法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中较小,作品主要反映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有“特征”。职务作品并不关心这点,而是关注作者是否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

▶11 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有什么区别?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不同点在于:第一,委托作品的基础是委托合同;职务作品的基础是单位对作者的工作要求。第二,委托作品的权利属于谁,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协商而定;而职务作品的权利属于谁,并不能自由安排,只有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况——要么全部归作者;要么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的权利全部归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职务作品规定进行了修改。第20条规定:“职工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之间的界限逐渐变小。

▲可参考本手册案例解读部分的《大头儿子》人物设计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12 大百科全书的编写者在著作权法上可能享有什么权利?

大百科全书内容通常有三种来源:大部分内容是由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委托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编写,部分内容由出版社内部员工完成,还有部分内容收录的是已完成作品。这三类作者都可以视为大百科全书的编写者,需要分情况讨论。

对于受委托创作的编写者来说,其作品是委托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编写者是否享有著作权由两者签订的合同来规定,通常出版社都会在这类合同中规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合同约定了著作权受托人所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委托人依旧可以在约定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若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则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对于出版社内部的编写者来说,其作品是职务作品,通常出版社会通过合同将其约定为特殊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所以编写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

对于被收录作品的编写者,则需要根据和出版社签订的合同来确认其著作权,如果将其作品转让给出版社,那么就只能行使相关著作人身权;如果将作品许可给出版社,若为独家,则编写者只能在许可的范围外行使著作权,若非独家,则依旧可以行使全部著作权,具体根据合同判断。

▶13 什么是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属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作品,还要求合作作者之间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意图,以及共同的创作行为。

根据创作的形式不同,合作作品可分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作品,是指合作者之间思想观点相互渗透,以致虽有写作分工,也无法确定哪一部分的归属。《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可分割作品,是指合作作品的作者各自所创作的智力成果具有相对独立性,分开后仍能作为完整作品。在此,合作作品的作者除了对这一作品具有共同的著作权外,各人还可对自己所创作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各人行使权利时,不能侵害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14 作为合作作者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第一,合作作者们必须有共同创作的愿望,思想观点相互渗透。且意识到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创作一部作品。如果有分工合作,则各个作者都应知道自己的部分会被整合进一部完整作品。一些国家要求各作者的贡献在整体合作作品之中无法被单独辨认或无法被加以区分,但我国没有此类规定。

第二,合作作者必须实际参与创作活动,对最终的作品作出了独创性贡献。仅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其他辅助劳动的人不算合作作者。

第三,合作作者应当有以合作作者身份共享著作权的主观意图。例如,作者、编辑之间有共同修改的合意,编辑的改动可能也符合独创性,但是编辑本职工作就是改稿件,但没有成为合作作者、共享稿件著作权的意图,所以编辑不属于出版的稿件的合作作者。又如,访谈类文章的嘉宾同意接受采访表明许可口述内容被纳入文章发表,但嘉宾没有以文章合作作者身份共享著作权的意图。

▲可参考本手册案例解读部分的溥仪自传《我的前半生》合作作品定性纠纷案。

▶15 合作作品被侵权,合作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吗?

对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目前司法实践中允许合作作者就其享有著作权的可分割部分独立提起诉讼。能否就整个作品或其他合作作者享有著作权的部分主张权利,目前存在争议。实践中一般认为可分割作品的合作作者只能就自己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的那一部分主张权利,无权对其他部分主张著作权。

对于不可分割的作品,合作作者之一提起诉讼的,审判实践中一般由法院通知其他作者参加诉讼;如果通知的作者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可以不作为原告。

▲可参考本手册案例解读部分的孙耀诉中央电视台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16 如何证明自己是作者?

通过署名和其他证据材料证明。

自然人因创作作品而成为作者,法人则在符合法律规定时被视为法人作品的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以署名作为界定作者的形式标准:“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一般情况下,署真实姓名的作者只要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证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等即可证明自己的真实作者身份。

而在作者署名为笔名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与其他几种证据相比,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最为简便有效的证据。

▲可参考本手册案例解读部分的舞蹈《土里巴人》复制权、署名权、修改权纠纷案。

▶17 哪些作品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实践中,版权登记机构并不对独创性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大量汇编作品可能会被登记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下列作品不能申请著作权登记:(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如:北京市版权局登记只受理北京地区的企业和个人的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理全国的企业和个人的登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计算机软件只能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登记网站:http://apply.ccopyright.com.cn/cpcc/column_list_bqdj.jsp。

▶18 著作权登记有什么效果?

首先,著作权登记可以梳理著作权的归属关系。现代社会中,作品创作的过程愈发复杂化,尤其是对委托创作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而言。著作权登记提供了一个从法律上明确作品权利归属的手段,当事人可选择以登记的方式将协商、合同、职务关系等安排的结果固定在白纸黑字上,降低相关权利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著作权登记可以减少维权、诉讼过程中的举证成本和难度。著作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等材料证明自己因创作行为而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或通过著作权转让或许可合同证明自己对他人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对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而言,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著作权登记可起到类似证明作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再次,著作权登记可以降低交易风险。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作品使用者在购买授权时,一般需要授权方证明自己合法享有著作权且有权对其进行转让、许可等处分,以确保购得的授权合法有效,不会遭到他人索赔。著作权登记的交易保障功能在依托网络传播的作品(如小说、图画、软件)上尤为突出,因为互联网的匿名性、传播的便利性等使得确定这些作品的实际著作权人殊为不易,轻易相信他人承诺而购买的授权很可能是无效且会导致他人索赔的。而版权登记证书恰恰可以缓解这种顾虑。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著作权归属的最终凭证,存在被他人“抢注”的风险。著作权登记管理机关(各地版权局)办理登记时并不会事无巨细地审查,无法确保申请登记者一定是真正的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享有不以登记为前提条件,而是作者因创作而直接享有著作权,所以版权局并不会像商标局、专利局那样检索现有的知识产权并进行细致审查。充足的证据可以推翻著作权登记。

▲可参考本手册案例解读部分的《富春山居图》剧本抄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