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著作权人的权利及保护期限
▶19 著作人身权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指的是作者对作品中体现的人格和精神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有以下四种:(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上述权利不得转让,不得继承。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就保护期限而言,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死亡后50年。而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0 著作人身权能否通过合同转移?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能转让的只有著作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种人身权是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的,自然也不可通过合同转让。
如果合同中出现了转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条款,那么这些条款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是无效的。例如,王某把自己的小说《黎城》卖给了李某,如果合同中出现了转让著作人身权的条款,这些条款是无效的。李某最终只能获得《黎城》的复制、发行等财产权利,即可以将《黎城》复印、出版或者改编等,但不能行使《黎城》的人身权,即不能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发表《黎城》;不得将《黎城》的作者署名为李某或其他人;不得未经王某同意修改、授权他人修改和随意歪曲篡改《黎城》。
▶21 我们常说著作人身权不能转移,只能够转移著作财产权,那著作财产权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财产权有以下十三种: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包括注释、整理等前述无法穷尽的著作财产权。
为了简便记忆,其实可以将著作财产权简单分为两类,即广义的复制权(上述前八项权利)和广义的改编权(上述后五项权利)。这两个大类可以涵盖上述所有权利。
▶22 著作权可以继承吗?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财产权可以继承。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此处措辞是由继承人“行使”,而非由继承人“继承”,但效果上和继承没有实际区别。
▶23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有什么区别?
修改权,是作者自己修改或者允许(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修改权是作者主动修改或允许(授权)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禁止他人未经允许擅自歪曲、篡改其作品,其行使主要依赖于司法机关的保护。
第二,修改权中的改动更倾向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而保护作品完整权中的改动则倾向于对作品的实质内容进行改变,包括对主题、背景、人物关系、情节的增删和修改,同时这样的修改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情感并导致了作者声誉受到损害。
第三,侵犯修改权要求侵权的人具有故意,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没有这一要求,例如,出版社由于印刷错误导致出版物被改动,由于出版社并不具有修改作品的故意,所以不侵犯修改权,但如果这种错误改动造成了作品内容的实质变动以至于影响了作品的声誉,则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24 什么是署名权?
署名权是作者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他人必须尊重作者关于是否署名、以何种方式(笔名或真名)署名的决定,不可擅自删除、改动、增加署名。作者最初决定不署名不代表放弃署名,日后若改变主意,仍可以署名。《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
作者的署名权一般无法转让。无论以何种方式使用或转让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作品的作者都不会因此变更。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对于委托作品而言,委托创作当事人可以约定著作权归属,而著作权又包括署名权。由此推论,在作品发表前,委托创作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归投资方(而非创作者)所有。
在实践中,署假名和不署名也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署假名多数是署笔名,这在文字作品中比较常见。此外,有些作者出于种种原因,将自己创作的作品署上他人的名字发表。这种情况一般不属于署名权问题,而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一种擅自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涉及抄袭案件中,抄袭者侵害的不仅是被抄袭者的复制权,还侵害了被抄袭者的署名权,因为被抄袭者未能在实际由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适当地标注原作者的身份,如根据小说改编的电影,建议在片头字幕中较醒目地加以标注。
▶25 什么是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的含义是以出版、发行、广播、上映、口述、演出、展示和网络传播等方式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能够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强调可能性),公众是否实际知悉、关注该作品是无关紧要的。因此,在杂志上连载的作品即便无人问津也属于既已发表,但若作品只是在作者的家人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发表权的内涵可拓展至是否要发表、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在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则不再有“发表”的可能,换言之,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多数情况下,发表权与财产权的行使是同步的——作者只有发表作品才有可能使用作品,进而获得收益。如果作者已经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则可视情况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他人的发表行为不构成侵权。
▶26 作者去世后,其家人能否发表其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满足以下几项条件的情况下,家人可以发表过世作者的作品:
第一,作者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即发表不能违背作者生前意愿;
第二,发表的时间限制是作者死亡后50年内,当然这并不代表作者死亡50年后就不能再发表,由于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一样仅在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受保护,因此超过作者死亡50年后,任何人都可以发表作者的作品,不再限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第三,家人必须是作者作品的继承人,即按照继承法获得该作品著作权的人。
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代为行使,这意味着继承人不仅可以发表过世作者作品,还可以禁止他人发表。
例如,在钱鍾书书信拍卖案中,某拍卖公司发布公告,拍卖钱鍾书及其夫人和女儿先后给朋友写过的百余封私人书信,被钱鍾书夫人杨季康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杨季康除了是自己书信的著作权人外,同时也是钱鍾书书信著作权的继承人,因此她有权要求拍卖公司不公开发表钱鍾书的书信。如果拍卖公司发表,则侵犯了其发表权。
▶27 发行权和发表权有什么区别?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两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权利属性不同。发表权是著作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且为一次性权利,一经行使则消失;而发行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并获得报酬,亦可以多次行使。
第二,权利内容不同。发表权是作者决定是否要将作品从对公众的“隐蔽”状态转化为对公众“公开”状态的权利,是后续著作权的起点,昭示作者具有著作权,为作者行使著作权提供公信力;发行权是作者决定是否使作品的有形载体在公众中传播、转移的权利。
第三,行使模式不同。发表权仅要求作者将作品置于公众所能获知之处,而发行权需要先将作品置于有形载体,再将有形载体加以传播。通常,发行权的行使不早于发表权的行使。例如,王某创作一篇小说,其首次将小说上传到微博公开则是行使发表权,之后再交付出版社出版发行则是行使发行权。当然,王某也可以直接将未发表的小说出版发行,这样便是同时行使了发表权和发行权。
▶28 修改权和改编权有何联系与区别?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两者都包含了对作品的改动,但有以下区别:
第一,就是否产生新作品而言:修改权中的改动被限制在原作品之内,即无论怎样修改,并不产生新作品,而是对原作品的更新;而改编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具有独创性的改动,产生出了新作品。
第二,就前后作品的性质异同而言:修改时,作品的性质和形式不发生变化,小说修改后还是小说;但改编可能导致作品形式的变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为电影。
第三,就权利性质而言:修改权是著作人身权,没有保护期限限制,永久性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修改权的内涵包括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但授权他人修改不属于修改权的转让或许可。改编权是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仅为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可以转让和继承。
▶29 什么是复制权?
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决定实施或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作品的权利。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权利。
复制的特点是复制的作品与原作品相比在内容和形式上没有任何变化。所谓“形式没变化”指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没变化,如同为小说或同为诗歌等,而不是指作品载体的形式没变化。比如同一部小说印成32开本是复制,印成16开本也是复制,在报刊上连载也属复制。复制手段可以是手工的,也可以是机器的。
▶30 什么是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传播作品的有形复制品的权利。
发行权不涉及作品的复制,控制的是作品的物质载体的转移。著作权人通过控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从公众支付的价款中获得经济回报。
▶31 什么是发行权“用尽”?
在作品原件或经授权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流转。此即为发行权的“一次用尽”原则。
由定义可知,“一次用尽”只适用于特定(而非所有)的原件或复制件,即经著作权人授权或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制作的原件或复制件;否则,权利还没有“用”哪怕一次,根本谈不上“用尽”。换言之,“一次用尽”针对的是作品的载体(原件或复制件),而非作品本身。因此,对作品擅自加印、增发的行为侵害发行权,侵权人不得以被侵权作品已发行为由进行抗辩。
▶32 什么是出租权?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软件若是植入在芯片里,而并非主要的出租物,则不需要经过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如含有智能芯片的自动洗衣机,出租洗衣机不需要经过软件著作权人许可。
《著作权法》规定出租权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因为出租行为在互联网的冲击下几乎绝迹了。
▶33 著作权法里的“公开”指什么?
著作权法里的“公开”这一概念出现在如下权利中: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语义上讲,公开指披露或传播作品,使之能为公众所知悉。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给出“公开”的标准,但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可以提炼出“公开”这一行为的共性特征:只要行为人具有让公众获悉其作品的目的,并使作品处于能使公众获悉的状态下(强调获悉的可能性,而非实际上是否有人获悉),这种行为就是公开。
公开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集中式公开,例如展览,另一种是分散式公开,例如网络传播。
▶34 网络空间中复制权和发行权有什么区别?
传统意义上,复制和发行一般是两个彼此独立的行为。“复制”将作品变为一份或多份,“发行”将这些有形复制品传播给公众。
但在网络空间中,这两个行为往往难以分割。比如,将作品上传到网盘供他人下载:一方面,上传行为增加了作品的份数,是复制行为;另一方面,上传的结果使得公众可以获取该作品,因此也是发行行为。
在网络空间中,如何明确复制和发行的分界线,法律并无规定,而学术上也存在很大争议,因此,对于网络空间中的复制、发行行为,我国法律统一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规范,这在实务操作角度是便利且实际的。
▶35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上述定义主要是在描述“交互式”传播的特征,由此可知此权利核心在于控制未经许可的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
著作权法所称的信息网络传播特征有二:其一,是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此处“提供”强调公众获取作品的可能性,而不论是否有人实际下载、浏览作品。其二,是传播形式为交互式传播,也即,并非由传播者指定受众获得作品的时间、地点,而是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
因此,并未采取交互式手段的传播(如实时网络广播)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授权的此类行为也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可能侵害广播权(或《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中新定义的播放权。目前第三次修订尚未完成)。但若往期节目被录制并可供点播,则构成信息网络传播。
通常而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有下列几种(假设行为人都未获授权):
第一,网站经营者直接将数字化作品置于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供用户在线欣赏或下载。
第二,用户将数字化作品置于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供用户在线欣赏或下载。
第三,用户将数字化作品置于P2P平台划定的“共享区”,供同类P2P软件的用户搜索、下载。
第四,其他交互式点播,如数字电视点播。
▶36 什么是邻接权?
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以及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37 为什么保护邻接权?
某些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如表演、录音制品、广播信号、版式设计)中虽然倾注了人类劳动,却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劳动或曰作品,因而不受传统著作权法保护。
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起,复制、传播技术发展迅速。为保护无法达到“独创性”要求但仍有一定价值的劳动成果,各国纷纷设立“邻接权”制度。
▶38 邻接权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邻接权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