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作为判例法的普通法
众所周知,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是英国法的三大基本渊源,不过这是从规则来源的意义上来说的。如果从规则的体现形式上来看的话,我们又可以将英国法简单地划分为制定法和判例法两类,其中后者就涵盖了普通法和衡平法,即普通法和衡平法都体现为判例法。而判例法又有着自己独立的价值和意义,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正是判例的这种形式才使英国法与欧陆法变得非常不同;直至今天,人们在讨论这二者之间的不同之时,判例的形式仍然是一个无法回避甚至是第一个必然会想到的要点。因此,本书一开始就把普通法作为判例法进行专门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