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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人工智能的刑事可罚性[1]
人工智能的发展对法律尤其是刑法提出了新的时代挑战,对于是否应当对其进行刑法规制以及处罚是否有效,各方观点莫衷一是。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风险、刑法机能的合理定位、刑事责任的根据以及是否承认人工智能会产生“自主意识”,必须解决这些问题,否则只能陷入无休止的“自说自话”的争论之中。
对于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之探讨主要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派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不具有“自主意识”,也就是没有所谓的“人格”,因此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独立的刑事责任认定。另一派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会形成“自主意识”,具有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因此,对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人工智能,有必要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并执行相应的刑罚。对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人工智能研发者进行访谈,实际观摩现阶段人工智能产品或机器人的自主性程度,主要包括语言能力、行动能力和思维能力等,以研判将来人工智能的发展程度。接下来会涉及的两个问题是:人工智能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处罚人工智能的有效性(可行性)。因此,本章将从人工智能犯罪的概念厘定、刑事责任根据论之追溯、人工智能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以及在社会化主体地位视角下对人工智能刑罚理论体系进行完善等方面论述人工智能时代刑法应当如何理性应对。此外,由于社会经济及科技的迅猛发展,注重预防也是当代法律应当具备的优良品质。因此,本章还将发出人工智能需要理性发展的呼吁,以避免科技失控或无序发展可能给人类带来的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