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以党治国与政党政治
光 虞
“以党治国”的一个原则,自本党十三年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后,便演成了实际的政治制度。后来北伐完成,更把这一种制度自广东一隅推行到全国。现在,无论是注意国事的中国人,或关怀中国内政的外国人,都莫不知道中国是“以党治国”了。但是“以党治国”的一个原则的含义究竟怎样,一直到现在还没有人做过具体的解答。前年为了这一个原则,曾经起了一次剧烈的辩论,辩论的焦点就是“以党治国”,到底是“以党义治国”呢,还是“以党员治国”?他们的结论说:“以党治国,就是以党义治国;但是就一般而论,能明了党义,信仰党义,努力党义的还是党员,所以要推行党义,在用人方面,又不得不以党员为原则。”这一个结论,要仔细研究起来,自然是很粗俗的、肤浅的;然而总算能免〔勉〕强解决了这个疑问。所以到现在,大部份同志,都以此为根据而去进行一切。至于“以党治国”,是“政党政治”呢,还是“一党专政”?可就连这样一个粗浅的结论都没有了。关于“以党治国”,能不能就认为是“一党专政”的一个问题,我预备另外做一篇文章讨论它,本篇专就“以党治国”是不是“政党政治”一点立论。要说“以党治国”就是“政党政治”,我知道有很多的人是不承认的,不过还有一部份人却坚决的主张,并引证总理遗教以为论据。在他看来,“本来总理‘以党治国’的主张,并非指‘一党治国’之意,而系泛说以‘政党治国’,所以与‘皇帝治国’相对待的”。他的理由很多,不过在我看来,却不免是牵强附会。
第一,他们只见到总理关于国民政府组织案之演说有“本总理之意以为此次大会之目的有二:(一)改组本党,(二)建设国家。而于建设国家尚有应研究之问题二:(一)立即将大元帅府变为国民党政府;(二)先将建国大纲表决后,四出宣传,使人民了解其内容,结合团体,要求政府之实现……”一段话,便断定“总理关于建设国家原有两条路:一条路是一党专政,建设党政府的路;第二条路不是一党专政,而是由人民结合团体——自然是多数——建设国民政府之路”,我们要晓得中山先生对于组织政府固然有两条路,但是两条路都是要建设一个一党政府,不过采取的方法不同而已。关于这一点我有三个重要的证据。
(一)中山先生讲词说:
……而于建设国家尚有应研究之问题二:一、“立即”将大元帅政府变为国民党政府;二、“先”将建国大纲表决后,……要求政府之实见〔现〕。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三个字,就是第一条中“立即”二字和第二条中的“先”字,因为既有“立即”,当然有“不立即”,既有“先”,当然是有“后”,这是一定的道理。那末,我们对于这两句话应该有这样一个认识,就是建设“党政府”和实现“建国大纲”,都是确定的原则,不过在第一条中是要“立即”将大元帅政府变为国民党政府,然后实现“建国大纲”;在第二条中是要“先”由人民要求政府实现“建国大纲”,然后再完成“党政府”。假如要照他们的解释,在第二条中就是不要组织“国民党政府”第一条的主张,那末,我们也可照例推论说,中山先生在第一条中就是不要实现“建国大纲”(第二条的主张),那岂不是笑话吗?此其一。要是建设“国民党政府”和实现“建国大纲”两件事,果然是对等并立,而其间没有交互的关系,那末,该文句又何须用“立即”和“先”两个限制词呢?假如要说,
……而于建设国家尚有应研究之问题二:——一,将大元帅政府变为国民党政府;二,将建国大纲表决后,……要求政府之实现。
岂不很明了吗?偏要在两条中加上“立即”和“先”三个赘字干吗呢?此其二。根据这两点,所以我认定中山先生当时所提出的是在“立即”组织国民党政府(第一条)呢?还“先”通过建国大纲……“第二条”再实现“党政府”的一个问题,并不是什么“一党专政”与“非一党专政”的问题。
(二)在国民政府组织案讲演中,还有一段话,可以做上说的一个有力的证据,就是中山先生在提出该项问题之后,紧接着这样说:
现在尚有一事,可为我们模范;即俄国完全以党治国,比英美法之政党握权,更进一步。
大家都知道,俄国是一党制的国家,在他们共产党外,不允许有任何政党的存在,这是和英美法等国不同的地方,中山先生既认定俄国可为我们的模范,当然也是主张这一种制度,可无疑了。既认定“以党治国”比“政党握权”更进一步,“可为我们模范”,而又随便人采取或不采取,那里会有这样的怪事呢?
但也有人这样解释的说:
若必谓引征俄国党治,意在采行一党专政。则共产党之在俄,法律上并无专政之权利,
在英美等国,是一种政党政治,人民之选举、政府之政策都莫不受政党的支配,然而他们在法律又有什么根据?法律虽没有规定,不能否认英美等国的政党政治;同样,不能以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否认实际上一党专政的制度。假如有人还不能折服,那我们还可引证中山先生自己说的话来作证。中山先生,在国府组织案讲演中最后曾这样的说:
……可见俄国之革命,……其能成功,即因其将党放在国上,我以为今日是一大纪念日,应重新组织,把党放在国上。
“党放在国上”,是不是要建设“党政府”?岂有在前面任便人组织“党政府”或不组织,而在后面却又肯定地主张的怪事吗?
(三)我们只要根据一篇国民政府组织案演说词,作以上两段推论,已经足以说明中山先生当时的原意了,但我们还有一个更有力的证据,就是在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中最后一段是这样说,
……至于既取得政权树立政府之时,为制止国内反革命运动及各帝国主义压制吾国民众胜利之阴谋,芟除实行国民党主义之一切障碍,更应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盖惟有组织有权威之党,乃为革命的民众之本据,能为全国人民尽此忠实之义务故耳。
所谓“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所谓“为全国人民尽此忠实之义务”,界然和一般普通政党不同了。
第二,他因为中山先生在民权主义第一讲中曾说过“比如英国是用政党治国,不是用皇帝治国”而断定。
本来总理“以党治国”的主张,并非指“一党治国”之意,而系泛说以“政党治国”,所以与“皇帝治国”相对待的。
因为中山先生在民国十年六月讲演三民主义曾说过“因为以党治国,英国美国是有先例可援的”一句话,而肯定的说:
英国美国,人人知为数党同时并立争雄以行“政党政治”的国家,总理若拿出英国美国来做“以党治国”之例,便可证明“以党治国”,断断不是“一党专政”之谓。
也未免“牵强附会”,“食古不化”了。
中山先生固然曾经以“政党治国”与“皇帝治国”相提并论,但也曾以俄国式的“以党治国”和英美式的“政党握权”相对立言。以“政党治国”与“皇帝治国”相提并论,我们固然可以说他是泛说以“政党治国”,并非专指“一党专政”。但是以“以党治国”与“政党握权”的相对立言,我们能不能仍旧说他是泛指“政党治国”呢?大家都知道,英美是“政党政治”,俄国则为“一党治国”,而中山先生以其相对立论,其意中所谓“以党治国”者,当然是主张一党,可无疑义。所以“政党治国”与“皇帝治国”的一段话,不能证明“以党治国”非指“一党治国”,只能证明“政党治国”一句话非专指“一党专政”。
“以党治国”,最容易被人误认为“政党政治”的,要算“以党治国英国美国是有先例可援的”一句话了。但我们不能“断章取义”,不能“食古不化”,我们要研究中山先生为什么要说那句话?就是当时有人说他要以“党人治粤”。他恐怕这句话要引起一班少见多怪的人的误解,所以郑重申明“是有先例可援的”。其实在他心里并不是认英美式的“政党政治”就是他所主张的“以党治国”,所以他后来在国府组织案演说中就这样说:
现尚有一事可为我们模范:即俄国之“完全”以党治国,比英美之政党握权,更进一步。
由此可见中山先生的意思,必须要能像俄国一样,才能算是“完全以党治国”。否则便不足当“以党治国”之义。萨孟武先生认为是中山先生先后不同的主张,我认为不对。因为中山先生向来是主张用“训政时期”以为过渡的,而对于“训政时期”之政权,则归之于党。《孙文学说》第六章有一段说,
……是故民国主人者,实等于初生之婴儿耳,革命党者,即产此婴儿之母也;既产之矣,则当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也;此革命方略之所以有“训政时期”者,为保养教育此主人成年而“后还之政”也。
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所谓以国民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和这里所谓“保养教育此主人成年而后还之政”,在思想是一致的,孰是要以一个革命党对全国人民负责,要把党放在国上——训政,所以我确定中山先生始终没有非“一党治国”的主张,因为除国民党外,再没有任何政党可以并驾的原故。
第三,我知道或许有人还要这样的说:
……是故民国主人者,实等于初生之婴儿耳,革命党者,即产生此婴儿之母也;既产之矣,则当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也;此革命方略之所以有“训政时期”者,为保养教育此主人成年而“后还之政”也。
所谓“主人成年而后还之政”与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所谓“至于既取得政权树立政府之时,……更应以党(根〈据〉前文看来是指国民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在思想上是一致的,则所谓革命党者当然也,是指国民党而言可知。所以我认定中山先生主张始终一贯的“一党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