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邀请当时国内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贤达、爱国人士等,参加在北平(今北京)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讨论新中国成立的各项事宜。由于当时国内战争还没有完全结束,缺乏在全国范围内选举代表的条件,所以政治协商会议当时代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顺利召开,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根据《宪法》选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次会议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正式确立,成为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实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变革和质的飞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一种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代议民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建立初期,充分显示出了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为中国经济、政治、社会、立法等各方面的巩固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到了20世纪50年代后期,由于受到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运行和作用的发挥呈现出明显的颓势。1966年,当代中国一场史无前例的浩劫——“文化大革命”席卷了中国大地,使得这个刚刚从长期战乱中恢复元气、走上正轨的国家再次陷入了全社会的动乱之中。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社会的正常秩序被打乱,而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此时不但不能运用民主和法制的手段制止危机的蔓延和扩大,甚至自己也没能逃脱被破坏和践踏的命运。
“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则体系遭到了破坏,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活动陷入了停滞。按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每五年召开一次。但是,在1964年底、1965年初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被一再推迟,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就此搁浅。谁也没有想到的是,这一搁浅竟然长达八年之久,直到1975年1月,才召开了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78年,为了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又提前召开了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没有被明令取消,但实质上成为一个摆设,整个国家的政权组织设置遭到了彻底破坏。在国家中央政权体系中,只保留了一个实际发挥功能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构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最高检察机构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被取消。在地方政权体制中,很长时间内人民代表大会则完全销声匿迹,不但人民代表大会被取消,地方国家行政机构——各级人民委员会、地方国家审判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国家检察机构——各级人民检察院等也都被取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停止活动的这八年里,国家的经济计划、财政预算等都没有经过全国人大的审查和批准,而是由政府自行决定;政府各工作部门也不再向人大汇报工作,失去了被监督的地位;国务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任免也未经过人大的审核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存实亡,完全丧失了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一度实行了军事管制,工作机构严重瘫痪。
尽管如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还在,根基尚存。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中断了八年之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始恢复。在随后的三年里,四届全国人大共召开了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计划及发展情况的报告,任命了最高法院院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全面恢复做了准备工作。在此期间,由于“文化大革命”没有结束,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也没有完全恢复正常。但是,1975年召开的四届全国人大仍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是使国家政治生活重新转入正常轨道的一次卓有成效的努力,客观上使原本已经瘫痪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开始走向复苏。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终于结束,国家的各项事业仿佛在经历了一个风雪肆虐的寒冬后,终于迎来了风和日丽的春天。“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全面恢复创造了条件。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前召开,从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恢复,并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获得全面发展。
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重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申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合法地位和法律基础得到了普遍恢复。在此次会议上,“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废除的会议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也都全部得到了恢复。从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严格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的议程也都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听取和审核相关部门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问题。除此之外,重新确立在国家政权机构中设置检察机关,以监督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其任命。
自此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体系日益健全。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和常设权力机构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并且根据工作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中设立了许多专门的工作委员会,例如,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等。这些专业委员会在全国人大的运行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978年之后,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行使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得到了扩大。在1982年的《宪法》中,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行使国家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这就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作用。第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也得到了扩大。为了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宪法》规定了地方人大拥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权,这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立法制度上的一项大胆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中央集权制),但是中国幅员辽阔,而且地区发展不平衡,各地方之间在自然条件、社会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允许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权,可以使各地方的法规更加符合本地区的社会实际,更有效地发挥法制的作用。中国社会中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在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增强了国家的立法力量,推进了立法进程,为依法治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