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对制度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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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集体主义

按照沃伦·萨缪尔斯的说法,所谓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是指:“最恰当或最有效的社会科学认识来自对个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由于个人主义往往同自由主义纠缠于一体,故有些人,如马丁·斯坦尼兰德就将方法论个人主义称为正统的自由主义,其核心内容在于,把个人(他或她的行为和利益)看作分析和规范化的基础;而社会则被视为一种个人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总量结果,相应地,政治(和国家)便成为个人得以通过它而寻求自身利益的一种机构。如果说上述两人仅在尽可能客观地陈述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定义,那么下面将要提到的哈耶克的言论,则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他写道:“我们在理解社会现象时没有任何其他方法,只有通过对那些作用于其他人并且由其预期行为所引起的个人活动的理解来理解社会现象。”“正是通过研究个人活动的综合影响,才使我们发现:人类赖以取得成就的许多规章制度,已经在没有计划和指导思想的情况下产生出来,并且正在发挥作用。”

也许将方法论个人主义最系统地加以阐述并把它当作原理来加以推崇的人,当首推经济学家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在他眼中,经济学的恰当名称应该是行为学,其研究对象是各个个人的行为。米塞斯指出,构成方法论个人主义原理的内容有三项:(1)任何行为都是由一些个人做出来的。一个集体的有所作为,总是经由一个人或多个人做些有关这个集体的行动而表现出来的。一个行为的性质,决定于行为的个人和受该行为影响的各个个人对于这一行为所赋予的意义。(2)人生就是一个社会过程,但这个过程是发生于人与人之间的。个人行为的变动不拘,就是这个过程的进展。除掉了个人,也就没有这样的过程。除掉了个人行为,也就没有任何社会基础。各种分工下的社会合作,只有在某些个人的行为中才能看得出来。(3)集体无法被具体化的集体认识,总是由于那些行为的个人赋予它的意义。应该说,米塞斯为方法论个人主义所做的辩护是具有令人信服的一面的。

作为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对立面,方法论集体主义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因为我在上一章曾引用了萨缪尔斯的定义,即最恰当或最有效的社会科学认识来自对群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那些对自由主义进行“社会批判”的人争辩道:假定处于孤立状态的个人行动并承认其存在,是十分荒谬的;恰恰是“社会”使个人行为得以形成。作为哈耶克批判对象的集体主义被描绘成这样一种理论:它谎称能够直接把社会那样的整体理解为自成一体的存在,它似乎独立于构成它的个人。虽然我们还没有发现如同米塞斯那样坚定地、毫无保留地敬奉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倡导方法论集体主义的经济学家,然而我们却不难看到有一批带有很强的方法论集体主义倾向的学者。美国的制度学派便是一例。该学派认为,经济行为是适应环境的一种结果,因此它只能通过对制度的描述得到最好的理解。在这里,制度显然是一种集体产品或公共产品;而强调从集体行动的结果来解释或理解个人行为,似乎应当构成方法论集体主义的一项重要内容。

正如本书在第1章中所论述的,虽然我们找不到热烈鼓吹方法论集体主义的人,但我们的确看到了一组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这一方法的学者。他们研究的起点或单位不是个人,而是以国家、文明或阶级表现的群体。在此,我想特别谈谈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方法。在《共产党宣言》中他写道:“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在“我们的时代,……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它们各有其自身的且相互对立的阶级利益。马克思的伟大之处既体现于他明确和熟练地运用了方法论集体主义,又表现在他深刻地揭示出了这样一点:不仅存在着超越个人利益的集体利益,而且对集体利益的考察较之对个人利益的关注更有科学性。也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拒绝把人的本质看成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相反,他把它看成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这里需要突出强调一句,马克思无论是在思想史上还是在对人类社会实践的影响力上,远在本书所提到的其他学者之上。我在此谈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方法,旨在阐述方法论的运用之道,更重要的是彰明马克思对方法论集体主义的成功运用。

简单地说,方法论集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人主义之间的差异点,对我们所关心的经济制度研究来讲,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个人还是集体行动构成了(制度)分析的基本单元;第二,超越个人利益的或位于个人利益之上的集体利益是否存在;第三,对个人行动的理解最好是通过观察个人行动本身还是通过考察他(她)所处于其中的集体行动,并据此对人的行为进行描述和预测。由此引申出来的问题包括:能否从个人行动推导出集体行动,或是相反,从集体行动推导出个人行动的道路是否畅通无阻;社会人和孤独抽象的个人能否存在,等等。

从表面上看,方法论集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人主义势不两立,但在我看来,两者的对立远不像想象中那样尖锐。换句话讲,它们各有道理,并且它们之间的关系与其说是针锋相对,不如说是相辅相成。把个人作为考察对象的出发点有其自然的一面,这不仅因为考察者本身就是个人,还因为他(她)所接触的往往是现实中的个人。此外,强调个人的选择,宣扬个人的价值与意义,这本身就有一定的感召力。显然,强调个人并不等同于把每个人视为孤独的抽象的个人。对这一点甚至连米塞斯和哈耶克都直言不讳。同样,方法论集体主义也并不像詹姆斯·布坎南所批评的那样,完全忽略对个人的偏好分析而只考虑集体或阶级利益。马克思主张人的本性是其社会关系的总和,一方面表明了他对人的社会性的重视———其中暗示了集体利益,另一方面也点明了抽象孤立的个人偏好仅是幻想中的事物。实际上,这等于是说,个人的偏好严重地受到了其他人或他自己所属的集体或阶级的影响,同时还受到与此有关的制度的约束。显而易见,这种看法并未抹杀个人,只不过强调了社会性罢了。由此看来,两种方法论对于人的性质的看法的确不是针锋相对的。其区别恐怕仅在于侧重点各异。

说到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应当承认,它们都存在于我们这个世界中。如果没有个人利益,个人行动便成了无源之水,因此集体行动也自然成为无本之木。换一个角度看,如果不存在集体利益,我们又怎么会耳濡目染如此之多的合作与阴谋呢?这里,关键问题不在于是否有两种利益存在,而在于它们的关系,具体说便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是否统一,个人利益是否构成集体利益的前提条件,个人利益的统一是否一定会导致集体利益的出现。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中论证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一致性命题,在许多场合非常遗憾地与现实不符。外部性问题就是典型的例子。至于两者谁先谁后,我想说个人利益更为根本,是容易让人接受的。不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概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适宜的方法。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时,集体利益恐怕就要超居个人利益之上了,至少它此时是能充分体现或保障个人利益的。

如果我们能够只从一个方向推导就能全面地把握人的行为,固然很理想,可令人惋惜的是我们做不到这一点。不难想见,有些人类行为不考察人的集体行动就无法透彻地理解,因为许多个人目标及行为只有在采取集体行动时才能实现和显示。换句话说,在许多情境中,集体行动表现了个体在分散状态下所表达不出来的选择行为,如个人行动的成功与否与整体结果无关。保罗·萨缪尔森曾举过这样一个例子:一个人可能想方设法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但全体人则未必能够如此。在这里,对个人的选择行为及结果的考察虽然很有益,但遗憾的是它与就业总量没有必然的联系。这至少告诉我们,考虑集体行动是了解个人目标和行为的一个有效途径。一旦我们把制度看成是集体行动的前提或结果———用制度经济学的鼻祖之一约翰·康芒斯的话说就是制度是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那么断言经济行为———无论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只有通过对制度的描述才能得到最好的解释或理解,便颇值得人们去深思了。

在为方法论集体主义提供存在价值的说明中,我们还必须正视两个诘问:第一,每个人事实上都同时会归属于不同的集体,而各集体的利益又可能相互冲突;第二,究竟多少人或多大规模的协调行动才算是集体行动。对于第一个诘问,我的回答是,某个人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大概只扮演一个角色;凭借人的多重身份来攻击集体行动分析的做法,似乎犯了共时性错误,因为人一次只能做一件事;再退一步讲,即使某人身兼多职且各职难以同时被兼顾,但从理论上看他还是能够排列出各职的轻重缓急来的,正如人们最终总还是可以在熊掌和鱼之间做出选择的(这里如果说有一个约束条件,那便是在某一时点上,人的胃是有限的)。对于第二个诘问,即对集体行动规模的要求,在我看来恐怕重要的已不再是规模本身,而是前面曾提及的推论方向了———是从小“规模”的行动向更大“规模”的行动推导,还是相反,由更大“规模”的行动来把握小“规模”的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将企业视为基本分析单位本身并不能说明研究者遵循的是集体主义方法还是个人主义方法。如果从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或减少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来阐述企业的起源和性质,则方法论具有个人主义倾向;如果我们企图借助于对企业所具有的功能的考虑来分析个人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的目标和行为,那么使用的方法就带有集体主义的色彩。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以家庭为研究单位的方法论的“迷雾”:马克·布劳格把家庭经济分析看作方法论个人主义,而康芒斯则视家庭为集体行动的一种。

至此,我想表明的是,一旦我们试图用推导方向的不同来界定、用前文曾经给出的三点差异来区分方法论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我们就会发现两者间的互补性。依照互补观点将两者运用于对制度进行经济分析,构成了本书的基本方法之一。此外,如果说以群体为分析的基本单元并承认存在集体利益是方法论集体主义的必要条件,那么由“大”到“小”的推导方向则成为其充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