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对制度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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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

还是像以往一样,我在此仍然打算先澄清一下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基本内容。所谓实证分析,大都是同事实相关的分析,而规范分析则和价值有关。前者关注的问题为描绘出“是什么”,而后者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回答“应该怎么样”。换言之,“是”和“应该是”之间的区别、事实和价值之间的区别、想象中的关于世界的客观性的论述和对世界的带有主观性的叙述之间的区别,共同组成了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判别条件。据此,描述经济究竟是如何运行的或人们的行为到底怎样的学问便被称为实证经济学;而那些充满激情地赞美或诋毁(“应该”或“不应该”)某种经济运行机制或人们的行为的做法,则往往被贴上规范经济学的标签。

关于实证分析,如果仅仅从时间上看,至少孔子可以算作一位最早的倡导者了,因为他主张“述而不作”。按朱熹所注,“述”仅意在阐述前人成说,“作”则指有所创始或创作。可见孔子所打出的“述而不作”的旗帜,昭然的不正是实证分析的精髓吗?这里,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不过是“述”与“作”的另一种表述罢了。当然,孔子的倡导带有一般性。我们后人无法要求他将此种原则渗透于当时尚未明确被划分出来的经济学之中。也恰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才说最早对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进行的划分是N.W.西尼尔在其《政治经济学大纲》(1836)一书中给出的。他写道,经济学家“所从事的是科学,……因此,他就像个陪审员一样,必须如实地根据证据发表意见”;“作为一个政治经济学家的职责,既不是有所推荐,也不是有所告诫,而是只说明不容忽视的一般原理”。推荐和告诫是立法学和行政学的任务。显而易见,西尼尔在此是以一个实证分析的倡导者的身份出现的。大卫·休谟在其《论人的本质》一书中更明确地给出了“一个人不能从‘是’中推论出‘应该是’”这个命题。他认为,纯事实的、描述性的论述本身,只能暗示着其他事实的、描述性的论述,而永远不会得出标准、伦理见解或做某些事情的规定。

严格地讲,将实证分析仅仅归结为恪守“是什么”的原则,多少是有些欠妥当的。在究竟什么是“实证分析”的这个问题上,大家各持己见十分自然,也无可厚非。不过我以为,“实证分析”所蕴含的内容要比“是什么”宽泛得多。换言之,它似乎“应该”包括逻辑实证主义者们所鼓吹的主要内容,即将对“是什么”式问题的回答建立在下述三项原则或准则之上:(1)(原则上的)可检验性;(2)在逻辑上能够自圆其说,说得绝对些,应是那种同义反复的东西;(3)进而具有解释性。在第1章中,我曾试图将制度决定论作为一个对国家兴衰事实的假说式回答。对它进行实证分析,在此便意味着要求它必须是可检验的,在逻辑上是无毛病的,并且有解释力以供人们判断或选择(有用性)。这里,我只是以此为例说明实证分析而已。

对西尼尔等前辈把经济学严格地纳入实证范围的倡导的积极响应者众矣,不过在此我只想谈其中的一位———米尔顿·弗里德曼。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点:他在经济学界名重誉高;也许更重要的是,他还著有《实证经济学论文集》(1953)一书。他曾断言,所有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的方法论,从整体上看,都在实证分析一边。在弗里德曼眼中,“理论被看作一个主要是假说的实体,对它应该用它所要‘解释’的那一类现象的预言力来评判。对一个假说的有效性的唯一恰当的检验,是把它的预言和经验相对比”。至于理论的假定问题,重要的“不在于它们是否具有真实的描述性,因为它们从未如此过,而在于它们是否充分地接近了所要达到的目的”,即“是否得到了相当精确的预测”。我们从这一表述中很容易发现弗里德曼对事实检验的看重,即他关心的仅在于“是什么”或“是怎么样的”,并力求使价值观念或价值判断音讯全无、销声匿迹。这大概是因为他信奉的是所谓价值中立的信条,尽管他也承认要完全做到这一点几乎是不可能的。

对于把事实和价值即实证与规范相对立的“二分法”的做法,提出怀疑或反对的亦大有人在。冈纳·缪尔达尔可能是这支队伍中知名度较高的一位。他曾竭力呼吁在社会和经济科学的实践中应该明确地给出价值前提。他指出:“价值赋予永远与我们同在,不带任何偏向的研究从来没有过,也不可能有。我们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我们解决问题的途径,决定了概念的意义、模型选择以及对观察的挑选等。”当他对新古典经济学中的隐蔽的意识形态进行批判时,缪尔达尔对人们可以不带任何先入之见地讨论“纯粹事实”的观点加以拒斥,并经常将自己的价值前提公之于众。在论述种族和不发达问题时他说他所拥有的是“对民主和机会均等的渴望”。的确,缪尔达尔在这方面的坦诚令人钦佩,让人肃然起敬。

通过强调“事实”的丰富性迫使人们做出筛选以论证价值总是伴随人们的选择,只是那些看重价值赋予的人(如制度主义者)的一个论据。这里还有另一个强有力的观点,即观察者和等待解释的客观“事实”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因为人能够观察到什么东西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接受的和拥有的理论结构。依据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事实”本身也会因观察者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而各异。换句话说,“事实”总是要打上阶级的“烙印”的。说到这里,我突然想起了曾经被不少人引用并且仍在重复的古老格言:“在生活的戏剧中,我们自己既是演员,又是观众。”它在物理学中如果暗示的是这样一点,即我们所观测的不是自然本身,而是由我们用来探索问题的手段(即观测者创造出来的测量仪器)所揭示的自然,那么在社会科学中就意味着人的活动与经验和主观价值判断都是密切不可分的。存在一个真实的世界,但不存在所谓真实的事实,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当我们追问一句为什么应该这样或那样时,我们就不能回避所谓意识形态问题。正是意识形态为回答“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的问题提供了先入之见。它既包括评价,也包括描述和生成思想的认识体系。意识形态的根本作用在于做出解释和合理说明。它为现行制度和价值观念提供一种系统的解释,也为思想和行为提供一种框架,并通过突出文化理想,提出行为准则和共同奋斗目标,以促进社会的内聚性;同时,它还是一种社会控制及统治的工具(如它具有消除冲突和使言行标准化的功能)。在萨缪尔斯看来,经济学中弥漫着意识形态,并且在某种意义上讲,意识形态一直哺育着科学假设和理论。事实上不受意识形态约束的实证经济学根本不存在。因此,重要的问题已不再是把意识形态识别后加以排除,而是使价值观念或意识形态明晰地显示出来。

面对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争论,我更多地是站在缪尔达尔、萨缪尔斯和后制度经济学家的一边。当然,承认价值判断及构成价值判断基础的意识形态在经济分析中的作用,旨在说明只有在使价值取向或意识形态明朗化之后,人们方能较为准确地判断特定理论或假设在解决其问题时(也包括支持或反对某种价值)是否行之有效,而并非要拒斥实证方法。事情往往还有另外一面,也就是说,价值取向或意识形态本身也不可背离其接受者或信奉者所看到的“事实”和所拥有的经验———尽管它们常常是被种种先入之见所“污染”了的“事实”和“经验”。当你对不同的应战方式所造成的各异后果一无所知时,你又怎么会形成进行判断的效率标准呢?在面对稀缺性这一挑战时,效率标准恐怕是经济学为人类奉献的一项最不容置疑的价值标准或意识形态。

实际上,孔子的“述而不作”是得自他“删《诗》《书》”。他在“述”的过程中,实际上已经融入了他的选择或目的性。《春秋》,用司马迁的话说,“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存亡国,继绝世,补敝起废,王道之大者也。”从司马迁的这段话中,我们至少可以领略到两点意义:孔夫子用“事实”说话有其良苦用心,此其一;其二,面对“事实”,司马迁得到的似乎仅是“应该怎么做”的结论,所谓“春秋以道义”也。由此可见,孔子在“删”(即筛选史实)的过程中———这带有强烈的实证倾向———遵循“述而不作”的原则,现在看来,至少从其产生的效果来看,具有由“是什么”暗示出“应该怎么做”的明显痕迹。说得绝对点,他在筛选时就已经拥有了一个“应该怎么做”的标准。换言之,孔子在强调实证分析的同时,是不拒斥规范的。顺带说一句,孔子所言中的相当一部分,均与理想的制度设计与论证有关。

综上所述,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下面几点结论:第一,“是”与“应该是”,或事实与价值,是交织在一起的;第二,澄清其中的后一项,有利于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第三,从逻辑上讲,对事实的描述先于价值形成,尽管在现实中由于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的缘故,“是什么”总带有些测不准的味道;第四,虽然先入为主之见总在进行干扰,但刻意追求实证分析的纯洁性以将干扰减弱到最低限度仍不失为一种科学精神;第五,实证和规范之间并不存在无法跨越的鸿沟,对事实的描述可以也必须过渡到应该如何上来,或以后者为归宿,因为人类面临的是选择手段以期实现目标,要选择就不能没有标准;第六,在经济分析中打算彻底清除价值取向或意识形态的做法和坚决抨击实证—规范二分法的极端态度均不足取,因为实证和规范两者同样是互补的。由此看来,兼顾两者的中庸倾向,似应成为我们寻求的目标。

作为整个社会中的一员,以追求这样一个联合体的社会制度———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作为最终价值源泉,无疑是崇高的;作为一名在经济学领域内的耕耘者,将效率标准奉为圭臬,同样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我或隐或现地要支持的,正是这两种价值;而先入为主的价值取向,也恰是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