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斯密定理”的道德条件与政府角色
3.1 政府与市场的“制度兼容”
换一角度看,虽然金融危机史上各国的危机表现各异,但都无一例外地导因于政府因素与私人因素的市场错配或者失衡。2008年始发于美国随后迅速席卷全球的所谓“次贷危机”(subprime crisis)(被认为是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全球经济所遭遇的最严重的一次衰退)为上述命题提供了一次难得的理论澄清与验证机会,这确属不幸中的“万幸”。在对现代市场经济制度进行过深刻检讨的欧美经济学家当中,斯蒂格利茨的观点从来以直率鲜明而著称。他认为,“政府需要在经济活动中扮演一定的角色,但它不能仅仅是在每次市场失灵的时候充当消防员,或者仅仅去监督市场以防再次出现灾难。经济需要平衡市场与政府的不同角色”(Stiglitz,J.E.,2010,前言,ⅩⅩ)。很显然,在斯蒂格利茨的逻辑中,市场制度应当给政府因素安排一个“内生”位置。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说,斯蒂格利茨似乎并未打算对此问题展开理论层面的全面检讨与系统讨论,当然也未及考虑引入政府因素之后可能引致的经济学的范式变化甚或革命,但他毕竟清醒地认识到政府因素与市场制度之间业已存在的微妙而复杂的关系,这在主流经济学阵营中不啻一道划破夜空的思想闪电。众所周知,在理论史上,上述关系曾长期被新古典经济学家们所漠视,不仅如此,经济学的主流一度被他们引向一个充满理想主义气氛且极富刻板与傲慢色彩的死胡同。
我们不排除理论史上某些新古典经济学家毕其一生崇尚市场有效准则是出于保持自身理论信仰抑或维护其学术操守的高远追求,但不用讳言,对于不少自诩捍卫自由市场经济精神的经济学家而言,他们长期坚韧不拔地为市场化以及放松市场管制“呐喊”,则在很大程度上有着不可明言的实际利益企图。【64】与这些经济学家们遥相呼应,身处市场之中的企业家和银行家们动辄“提醒”政府因素不要贸然进入,其实他们不是担心政府的介入伤害了市场,而是害怕政府的有效管理搅扰了自己的赚钱梦。正因如此,市场主体总是怀有游说政府因素以求松动管制的内在冲动,而政府因素并不总是能够做到“六亲不认”。一旦政府因素最终被五花八门的利益手段所“俘获”,则市场管制尺度的松紧便会落入占尽信息优势的企业家和银行家的掌控之中。
正如斯蒂格利茨在评论“次贷危机”的成因时所强调的那样,很多“闯了祸”(但也大捞了一把)的银行家事后反而抱怨政府,指责政府没有阻止他们的行为,实际上,“金融市场已经买通‘警察’,让他们不要碍事。他们成功地阻止了政府各种管理衍生品和限制各种掠夺性贷款的努力,他们的努力在整个美国都获得了成功,每一次胜利都给他们带来了更多的金钱,这些金钱又能进一步影响政治过程”(Stiglitz,J.E.,2010,p.8)。因此,没有政府因素有效而合理的存在,对于大多数市场主体而言,了无约束的市场绝非自由追求个人理性的天堂,而更像是任由少数进入者欺行霸市、豪取强夺乃至弱肉强食的人间地狱。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在现实市场运行过程中,总是少数人在呼吁(市场)“自由”,多数人反而更加渴望(政府)管制?原来“自由”(放松管制)已经(或者将要)让前者赚到更多的钱!亦如斯蒂格利茨(Stiglitz,J.E.,2010,p.11)所言,市场上的这些特殊利益集团(主要是金融部门),“他们从去监管化中赚到了大把的钞票”。
显而易见,真正能够让绝大多数参与者分享交易剩余的市场制度结构必须合理兼容政府管制与市场自由,而上述“制度兼容”能否实现,正如我们反复强调的那样,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因素与私人因素之间达成市场均衡的能力。如果存在市场“俘获”政府或者政府“挟持”市场的情形,则市场制度运行只能得到“角点解”(在理论上包括最劣解和最优解;尽管不能也不应排除最优解,但得到此解的概率极低),而无法实现“切点解”(有效制度均衡解)。或许有人坚称,就现代经济发展过程而言,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都面临政府因素与市场(私人)因素之间的均衡问题,而主流经济学正在努力寻求解释这种均衡的合理框架,因此,无须建立新的解释范式。固然,各国经济都面临政府与市场间的制度均衡问题,但应当看到,东西方经济达成制度均衡的逻辑过程存在巨大差异。在西方,一般是由市场(个体)出发“加总”出政府(整体),在此基础上达成制度均衡;在东方,特别是在中国,则是由政府(整体)出发“分解”(分权)出市场(个体),然后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谋求达成制度均衡的可能途径。【65】归根结底,还是科斯的制度分析框架看得透彻:制度即妥协,也就是在无政府状态(市场或者个体)和政治僵局(政府或者整体)之间达成某种平衡(转引自Atack,J.&Passell,P.,1996,p.2)。
3.2 “看不见的手”的道德条件
在斯密所勾勒的理想市场制度中,个人理性可以借助那只“看不见的手”自动加总为集体理性,这是经济理论史上早已定案的一个常识。不过,常识未必就是真理。有一点还是被主流经济学家在不经意间忽视了,那就是能够自动加总为集体理性(社会利益)的个人理性(私人利益)一定具有某种特殊内涵或者基于一些约束条件,亦即个人理性对于集体理性的“自愿投奔”绝不是无条件的。具体地说,进入自动加总逻辑的个人理性至少需要具备两大条件,即追求长期回报与坚守“道德门槛”。只有如此,理性加总过程才能避免交易成本与利益冲突的困扰。
至此应当领悟,正如前文已经提及且在后文(参见第27章)还将继续强调的那样,被理论史长期推崇的“斯密定理”其实隐含着不被人轻易察觉但又极为严格的“道德条件”。可以想象,在主流经济学的随后发展中,由于长期忽略这一至为重要的隐含条件,因此个人理性对于市场制度的作用才会被顺理成章地过分夸大【66】,而与此同时,政府因素在市场发展以及推动集体理性形成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则被合乎逻辑地大为低估。
3.3 自由的性质
不妨赘言,若谈及斯密定理对经济自由的捍卫和对政府因素的排斥,其逻辑真相或许令人难以置信甚至具有义理层面的颠覆性。可以说,除非追溯到罗马法对人类“自由”的理解和诠释,否则我们几乎难以领略斯密定理的初始意味。根据美国人类学家格雷伯(Graeber,D.,2011,pp.192~204)的考察,在罗马法中,自由就是只要不违反法律,一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希望做任何事情的自然能力。与此相对应,罗马法将财产理解为人和物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财产的基本形式是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权是所有者用其财产做任何想做之事的绝对权力。这种绝对私有财产的概念又衍生于奴隶制,而“自由”最初也是最重要的意义就是不充当奴隶。综合起来看,古罗马的“自由”概念就是处置绝对私有财产的权力,或者说,拥有自由就是拥有权力。直至后来,“当中世纪的政治理论家谈论‘自由’的时候,他们实际上是指领主在自己的领地里为所欲为的权利”。英国政治学家拉斯基(Laski,H.J.,1936,p.7)有关自由(主义)的定义与格雷伯可谓殊途同归,他认为,从历史的角度看,“自由主义思想不可避免地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它所追求的目标是那些拥有财富地位的人的目标”。更明确地说,正如美国政治学家斯坦利(Stanley,J.L.)在为拉斯基著作撰写的“导读”中所强调的那样,“自由主义就是提倡世俗主义,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以及思想和质询的自由”。【67】
如果在斯密的经济逻辑中,“自由”的确具有这样的意味(哪怕是一点点),那么,他对经济自由的坚守或者维护就是不道德的。当然,“自由”的上述性质却使得斯密对政府因素的排斥一下子变得顺理成章。正如格雷伯所言,“政府的本质是一纸合约,是商业约定的一种,由此公民自愿放弃一些与生俱来的自由,以形成国家”(Graeber,D.,2011,p.200)。这其实点透了政府与自由的关系,政府的出现妨碍或者限制了前述的所谓“自由”,难怪斯密(长期享受“自由”带来的好处)对政府的排斥态度是如此之决绝和不留余地!由此便可澄清,主流经济学中的经济自由与斯密原本所坚守的那个“自由”根本就是两回事。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主流经济学家还煞有介事地出于捍卫市场自由而极力诋毁政府的作用,简直就是天大的笑话。政府与那个“自由”势不两立,并不意味着与如今的市场自由也形同水火。如果政府的出现的的确确“妨碍”了那个曾被少数人把持的所谓“自由”,而同时呵护了多数人的市场自由,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张开双臂欢迎和拥抱这样的政府呢?
3.4 金融代理链条与金融外部性
话说回来,诚如所料,斯密所设想的追求长期回报的个人理性很快陷入市场成长必然面临的“代理困局”。市场经济的现实图景往往是,“很多人(公司)是出资人(委托人),但(对公司)做出决策的却是另外一些人(代理人)”;由于“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是分离的”,因此,“几乎不拥有公司所有权的管理层可以控制公司为其个人牟利”(Stiglitz,J.E.,2010,pp.11~12)。问题在于,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其收益归属大致可以界定为:当前收益属于代理人,未来收益属于委托人。因此,公司管理层(代理人)的最优策略通常是追求短期红利最大化而不是公司长期净值最大化。有趣的是,委托人具有长期视界但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真正参与市场交易的代理人却是短视的。极端地说,一旦公司控制者认为“能够从一家企业榨取更多,从而最大化其当前收益,他们就会采取任何能够在当前榨取更多收益的行动,即便这会导致企业真实经济净值的大幅下降”(Akerlof,G.A.&Romer,P.M.,1993)。
以上情形在金融市场上表现得尤为淋漓尽致。斯蒂格利茨曾经尖锐地指出,沿着金融代理链条,“所有对业绩的关注都仅仅是热衷于短期回报”,而“华尔街最为自豪的创新就是创造那些能在短期内为公司带来更多收入的新产品”。对于资本市场来说,“由于管理人员的薪酬并不取决于长期回报,而是依赖于股票市场的价格,因此他们就会倾其所能抬高股票价格,甚至不惜做假账”。就信贷市场而言,“对短期回报的追求让银行只关注如何获得更多的收费,以及如何设法规避会计和金融的监管”;在短期利益的强烈刺激之下,银行代理人一再突破传统模式,不断推出新的风险产品(诸如抵押债务工具、信用违约互换等),而随后发生的灾难性结果表明,他们精心设计与制造的原来是一些大大超越自身管理能力的金融“怪物”(Stiglitz,J.E.,2010,pp.11~13)。显而易见,现实的市场交易过程其实是在一群短视的代理人之间展开的意在瓜分短期收益的经济游戏。应当说,这与斯密起初所设想的个人理性品质以及市场交易情形相去甚远。
按照斯密定理隐含的“道德条件”,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会心平气和地参与交易并自觉获取和分享真正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正当利益或者交易剩余,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制度的斯密境界是如此之宁静和谐,以至于一眼望去,根本看不到任何“损人利己”抑或“见利忘义”的迹象。不过,与上述期许形成鲜明对照的实际景象则是,市场上充斥着想方设法将全部收益据为己有而把成本悉数转嫁他人的参与者。【68】从理论上讲,这些参与者都试图制造所谓的“外部性”(externalities),从而把市场活动的风险或者成本强加给其他人特别是“那些根本没有参加交换的当事人”(Stiglitz,J.E.,2010,p.13)。从严格意义上看,如果存在不对称信息,“当经济行为者影响价格时,他们会通过改变其他经济行为者的可行消费集或其信息结构,从而影响后者的福利”,此时就会出现与福利经济学相关的金融外部性(Laffont,J.J.,1987)。话说回来,上述斯密定理的道德条件其实可以还原为“完全信息”假设。如果市场中的信息是对称的,那么自动按照既定的道德准则行事就会成为交易双方的理性选择;如若交易中的一方相对于另一方拥有某种信息优势,则其就会具有突破道德条件的冲动,因为超越既定的道德约定或者道德约束便可获取额外收益,而最终承担(分担)成本的自然是一如既往严守道德边界的“老实人”。
不出所料,那些嗅觉异常灵敏的所谓金融家们很快发现,金融市场是所有市场中信息最可能不对称的市场,这也同时意味着,金融市场极有可能是最不讲道德的市场。进一步地,金融市场具有快速攫取“无风险”收益的特殊机理,它可以在短时间内制造出足以覆盖整个市场的金融外部性。相较于化工厂对周边城市造成的空气与水源污染,金融的外部性更为隐蔽,从而也更具广泛的诱导性与危害性。当然,二者的攫取逻辑并无二致,那就是尽可能让更多被蒙在鼓里的利益主体为其造成的负面后果“买单”。不用强调,近些年来,曾经谨言慎行的银行家们之所以热衷于创造各种充满风险的金融工具,那是因为他们发现这些工具会在短期内给自己带来巨额好处,而一旦“东窗事发”,风险已然分散于众多知情和不知情的投资者身上。结果,每一轮金融游戏结束,在看似损失惨重的银行体系以及银行家背后,其实有无数人不知不觉间为其分担成本。而在曾经如火如荼成长的资本市场上,那些被描画得神乎其神进而受无数投资者热捧的金融产品创新,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不断制造着金融外部性。【69】
人们之所以费尽心机设计“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的金融产品,那是因为金融工具越复杂,信息就越不对称,从而就会把越来越多不明就里的投资者诱入彀中为其分担风险,其所释放的金融外部性也就越广泛与强烈。【70】不用讳言,从某种意义上讲,能够正常服务于实体经济和增进老百姓福利的金融工具都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那就是简单而实用;越是复杂的资产组合就越是脱离实际经济增长过程,也就越是背离老百姓的金融需求。更为可怕的是,在现实金融运行中,越是以分散风险名义形成的资产组合就越是倾向于将金融风险“分散”到实体经济和老百姓身上。尽管从表面上看,这些投资者是自愿参与了金融交易,经过了某些签约或者背书程序之后理应风险自担,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金融外部性。
但问题在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之所以参与金融交易是因为受到“羊群效应”的怂恿,这些投资者即便持有了某种风险资产,或许并不清楚自己承担了何种风险。更何况这些金融产品的推销者从一开始就千方百计地刻意隐瞒真实信息,并且总是不无幸灾乐祸地眼看着这些投资者进入金融产品设计者预设的金融陷阱。就如同一家化学工厂长期向流经某一村庄的河流排污,当有人询问此事时,厂方则振振有词地向村民解释这并不影响河流的水质,因为他们清楚这些村民无从了解工厂废水的化学成分及其危害。通过刻意制造信息不对称让投资者(或者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交易并承担风险乃至蒙受损失,这是现实市场过程更为普遍与隐蔽、危害更大同时也是更易被人们所忽视的外部性。
按理说,对于那些被隐瞒了真实信息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原本应当索要更大的利益补偿,以抵补其所承担的大量风险。在多数情况下,投资者或许从一开始就不会选择参与此类金融交易。可是,虚假的信息披露使他们误以为即将持有的是风险较低的金融产品,因此不仅轻易做出了参与金融交易的决定,而且给出了十分低廉的回报要求。这一决定(以及回报要求)意味着投资者无形中分担了本应由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部分有害后果。既然投资者已经承担了金融产品的部分“社会成本”(social cost),金融产品的“生产者”在参与金融交易时就只会考虑“私人成本”(private cost),此种情形会进一步怂恿金融产品的“生产者”作出更为轻率的产出决定。结果,金融市场上充斥风险未能得到精确刻画、估价与管理的过量金融产品。
对于投资者而言,有一部分高风险的金融交易是在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背书”的,这就相当于自己没有主动表达参与此类金融产品的交易意愿却稀里糊涂地分担了风险和成本。或者说,被动参与的交易其实是无效交易,在此类交易中,投资者只是替金融产品的“生产者”分担了社会成本。如果我们将投资者参与的金融交易划分为两个部分,即主动参与(信息对称)的交易和被动参与(信息不对称)的交易,那么,就后者而言,投资者不能分享交易剩余却承担了成本。细究起来,这种因参与交易而被迫接受的成本与银行体系崩溃强加给那些根本没有参加交易的当事人的风险损失并无二致;与教科书中的标准刻画相对照,由此造成的金融外部性,形虽异而质其实相同。不过,令人不解的是,长期以来,此种情形却被不少主流经济学家以及绝大多数教科书冠冕堂皇地解释为追求“风险分散”与“市场有效”的结果。
如果我们在理论上能够认定由短期收益引致的“代理困局”以及与外部性紧密牵扯的“道德陷阱”确属伴随市场经济制度始终的常态,那么,主流经济学长期坚守的市场有效或其可以自动修复的傲慢理念便会不攻自破。有意思的是,新古典经济学家的本能反应不是为一些能够缓解代理与外部性问题的外部因素(如政府因素)的进入留出通道与空间,而是执拗且不无偏执地通过某些“遮羞布式”的假定将问题加以掩盖。不难理解,这种态度迅速消磨着越来越多新古典经济学家直面现实经济生活的勇气与能力。不过,出人意料的是,经过“退隐山林”之后的“封闭训练”与长期积淀,这种原本在现实市场运行面前尽显怯弱与矜持的理论派系,竟然逐步形成了某种逻辑严整、自成体系的分析范式。在外饰华丽且咄咄逼人的新古典经济学面前,一直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风雨同行”的“务实”经济学(包括制度经济学)反倒显得信心不足甚至有些畏缩不前,乃至一度被划归“另册”而备受歧视。相对于“务实”经济学的动态多变,新古典经济学的静态框架从一开始就凸显出“一劳永逸”的比较优势,因此一批又一批寻求理论捷径的所谓经济学家对此趋之若鹜。【71】正是经济理论史上这种“阴差阳错”式的演进格局,深刻误导了主流经济学的长远发展。
一旦“完全市场”的理想情形终成泡影,则个人理性的狰狞面目就会显露出来。基于此,市场化过程不再风光无限,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为个人理性的“巧取豪夺”提供了便利。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所谓的市场化(自由化)改革充其量是“助纣为虐”的行动,而各种旨在化解金融风险的深奥模型与创新产品则只不过是为这种心怀叵测的金融行为披上了一层让人一时难以辨识的华丽外衣而已。我们宁愿让那些先进的金融分析工具与模型“铸剑为犁”!简言之,在市场不完全的场合,放任个人理性就是怂恿人们的私利与特殊利益。因此,期望市场会自我修正个人理性的不当行为,如果不是“痴人说梦”,那一定是别有心机!
一些经济学家(如前面一再提及的斯蒂格利茨)曾经怀疑主流金融学受到“保守的市场参与者”的影响,才导致这样的理论后果,即“相对于任何其他经济学分支的观点,金融市场理论更加相信市场是理性的这一观点”。其实,正如前面已经强调的那样,“市场是有效的且自我监管的信念是有利于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而市场不是万能的这一现实对他们非常不利;对许多人,包括从事金融业务的人们来说,只有在市场缺乏管制时才能得到真正的获利机会”;更明确地说,“一些企业意识到获得长久利润的唯一途径无非是:要么让自己变得比其竞争者更有效率,要么就想方设法让市场变得不完全和缺乏效率”(Stiglitz,J.E.,2010,pp.234~235)。从这种意义上说,新古典金融学以及大部分微观金融理论与其说是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管理风险进而增进金融福祉的理论,毋宁是绝大多数国家金融市场化灾难形成过程身着绚烂繁缛学术外衣且不遗余力推波助澜的政策“帮凶”!
既然市场制度潜存着由代理人短视与外部性引致的先天性缺陷,那就不能总是让这一制度自行其是抑或让它由着性子“折腾”。【72】市场制度的长期演进历史一再表明,但凡一国经济运行过程遭遇挫折且迅速蔓延到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都无一例外(直接或间接)地导因于此前政府政策有意无意间对市场行为的放纵。饶有意味的是,每当此时,主张市场有效的观点总会占据主流(Stiglitz,J.E.,2010,p.213)。进一步地,由于市场可以制造外部性,因此,市场中的个人理性一旦失控,就不仅会摧垮市场制度本身,还会进一步转过身来“要挟”社会(以及政府)。
我们已知,近些年来,不少国家的银行体系为了规避监管者的相关制度约束,竞相不遗余力地设计出可在短期赚取巨额收益的高风险金融产品。经过某种特定的市场过程,相关收益自然被当事人迅速瓜分,但金融风险却在不断积攒;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银行体系自身注定难以承受,此时此刻,其必然释放的巨大外部性将如所预料般迫使政府施以援手。由于银行体系早已抱定“玉石俱焚”的决心,因此,每当遭遇此种情形,政府都会别无选择地乖乖就范。政府的救助承诺一旦做出,大量的金融资源便会经由某些特殊的市场流程与政策机制进入银行家们事先预设的金融陷阱。当然,最终“掏腰包”的依然是普通老百姓。市场竟然会要挟社会,对于自从诞生伊始就一直自命不凡的新古典经济学而言,这无疑是一种颠覆性的理念挑战。在主流经济学看来,市场可从来就是自动加总私人收益进而造福社会的良好机制!
3.5 政府是市场的前提
不可否认,在市场制度的形成与演进过程中,“看不见的手”与某些组织(如政府)的有意“设计”往往“相互影响”,“任何发达的市场都是一种高度复杂的现象,它包括了一系列社会惯例和规范、习惯法规则、成文法以及实施机构,它们共同规定为自己或为组织而行动的个人进行经济交易的方式”,因此,如果认为“市场纯属自发发展,那实在是过于简单化了”(Rutherford,M.,1994,p.107)。其实,波兰尼(Polanyi,K.,1944)以及霍奇逊(Hodgson,G.M.,1992)早已确认,尽管奥地利学派经常援引货币和市场作为市场自发发展的经典例证,但政府早就卷入两种制度的发展和管理之中也是不争的事实。波兰尼曾经强调,“直到近代为止,市场在许多国家的国内经济上所扮演的角色都是无足轻重的”(Polanyi,K.,1944,p.46)。
值得留意的是,日本学者一柳良雄、细谷祐二(1999,pp.84~85)借助比较制度分析角度重新定义了“市场”,并基于日本经济发展的经验对市场制度的结构及其绩效进行了“另类”诠释,他们认为,除了人们通常所定义的“通过价格机制进行资源配置”的功能之外,为了更为有效地发挥其机能,市场制度“还以民间的各种协调和制度作为补充”;迄今已有不少人“在考虑市场作用时把这些民间协调与制度包括进去或者将它们与市场视为一体”,进而甚至“把民间协调及其制度与市场本身结合起来视为‘市场’”。相对于新古典经济学的清规戒律,上述针对市场的定义已有显著突破,但这还不够;如果不进一步考虑政府因素,对“市场”的刻画依然难言完整。这里需要提醒,我们之所以不得不考虑政府因素,其基本原因并非它本色善良,而是在逻辑上不可回避。更为直白地说,我们之所以反复强调政府因素,不是为了借此鼓吹经济控制和国家主义,而是出于成全市场结构或者挽救市场本身的考虑。毕竟,政府是市场的必要前提。【73】
从严格意义上讲,市场交易就是所有权的交易,或者说,没有所有权,就无所谓市场交易。但是,所有权的界定与保护却无法由市场来完成。众所周知,界定与确保所有权是政府的基本功能。由此不难理解,如果排除或者不考虑政府因素,不仅市场交易难以进行,就连市场制度本身也压根不复存在。因此,除了我们业已熟知的政府在提供公共品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之外,它还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缔造着市场本身。【74】奥尔森(Olson,M.,1998)在与科斯理论争辩政府存在的理由和逻辑时认为,政府先于交易(抑或市场)而存在,它是交易的外在条件,而不是结果(参见姚震宇,2008,p.147)。格雷伯(Graeber,D.,2011,pp.50~70;237)则基于市场演进的历史逻辑提出与此近似的观点,如其认为,“尽管自由主义者顽固地认为(仍然是斯密遗留下来的问题)政府和市场的存在是对立的,但是历史上的记录表明,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无政府的社会,通常也没有市场”。他进一步强调,或许有悖于我们习以为常的经济学常识,市场并没有在政府出现之前诞生,经济历史的逻辑真相极有可能是这样的:“最早出现的市场似乎是政府行政体系的一个副产品”(至少在近东是如此),或者说,“国家(或者政府)创造了市场,市场需要国家;离开了彼此,两者都无法维系”。显然,格雷伯比奥尔森走得更远。
若换一个角度看,斯密认为市场是“上帝”的“独生子”,其实“市场”还有一个“孪生兄弟”,那就是“政府”。一开始,斯密打算“清理门户”,完全抛弃这个“孪生兄弟”。后来不知何故做了让步,让政府可以靠近“家门口”,但仍然不许“登堂入室”,准其成为“家里人”,而只是让其站在门口,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再到后来,凯恩斯又让了一步,政府可以“进屋”,但有个条件,那就是“家里”遇到了麻烦。让你进屋,是为了对付“麻烦”;事情一旦被摆平,那就不客气,请你退出去,该站哪儿站哪儿。仅从这种意义上讲,经济(金融)分析制度范式的一大任务就是将“政府”正式请回“家中”,与“市场”实现孪生兄弟之间的重新团聚。从“骨肉分离”到“骨肉团聚”,新分析范式可谓“宅心仁厚”,功莫大焉。更不用说,该范式还要用活生生的经济金融演进故事去“温暖”主流框架那些冰冷僵硬的模型和命题呢!总而言之,与主流经济学长期坚守的单一功能的市场观点不同,“市场的价格机制及对这个机制进行补充和完善的民间与政府的作用”从一开始就“呈现多层构造”(一柳良雄、细谷祐二,1999,p.85),至少,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绝非我们以往想象的那样“生分”甚或“水火不容”。青木昌彦、穆尔多克和奥野-藤原正宽(Aoki,M.,Murdock,K.&Masahiro Okuno-Fujiwara,1995,p.2)的概括可谓精准而深刻,他们认为,“政府应被视作是与经济体系相互作用的一个内在参与者,它代表了一整套的协调连贯的机制;而不是一个附着于经济体系之上的、负责解决协调失灵(coordination failures)问题的外在的、中立的全能机构”。在相对完整的意义上,市场制度可做这样的表述:它是价格机制、“民间协调”与政府缔造之间不无冲突但又相互依存的复杂体系。
无疑地,市场制度是一个需要政府与私人共同参与方能获得制度均衡解(切点解)的精妙安排。重要的是,在现实市场运行过程中,政府因素与私人因素之间的联系是“有机”的,其行为会相互反馈,这与主流经济学对经济体系进行“无机”(模型化与线性化)处理形成鲜明对照。【75】值得指出的是,显然是受系统论特别是中国传统文化“整体观点”的启示,沈联涛(2011)对市场经济体系有新的领悟,他认为,“由于系统是非模型化、非线性以及连续性的,因此系统中每一个参与者的有限理性并不能促使整个系统福利的增加,甚至会导致‘集体行动陷阱’(collective action trap)”。不仅如此,由于“各家自扫门前雪”甚或“以邻为壑”已然成为“人们习惯的思维与行为模式”,因此,这种陷阱不仅存在于每个国家内部,而且也存在于国家之间。
仅从此种意义上讲,主流经济学所构建的“无机”框架构成了各国以及全球金融危机的共同理论根源。长期以来,以儒家伦理为依托的传统文化以及政府因素对经济过程的介入一度被认为是中国经济社会之所以停滞不前的一个深层原因,其实这是一种误解。【76】本书后面的专门讨论(第28章)将揭示出,决定中国经济增长绩效的要害其实并不在于政府介入本身,而在于政府因素与私人因素是否达成了制度妥协。【77】当然,若要领悟政府因素与私人因素之间达成的制度妥协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则须深谙这两大因素之间的“有机联系”以及可以洞察这种联系的“整体观点”。这也同时预示着,在现代经济学框架与逻辑的重建过程中,中国文化的“整体”(“有机”)观点与经济增长经验将弥足珍贵。
3.6 政府与市场的制度妥协
既有的经济金融发展历史一再表明,只有政府因素与私人因素(市场)之间达成了制度妥协,经济增长本身才会免受金融危机的频繁侵扰。但在经济理论史上,立足于制度均衡视角正面讨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文献却并不多见。【78】20世纪40年代,凯恩斯和哈耶克曾就极权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界限”展开过十分激烈而又有趣的辩论。针对哈耶克对于政府干预极易滑向极权主义的指责,凯恩斯认为,“从计划走向极权主义可能存在一道滑坡,但哈耶克同样站在滑坡上”,他向哈耶克发难,“你时不时地承认,这是一个在哪里划下界限的问题。你赞同必须在某个地方划下界限,也赞同逻辑上的极端是不可取的。但你却并未向我们说明在哪里、怎么划下这条界限。诚然,你我画线的地方可能有所不同。我猜,照我的观点,你大大低估了中间路线的可行性。但只要你承认极端不可取,又必须划界限,你就反驳了自己的论点,因为你此前一直试图说服我们,只要朝着计划方向迈出一步,你就必定走上滑坡的路,它会带我们跌下悬崖”(引自Wapshott,N.,2011,p.163)。刘易斯(Lewis,W.A.,1955,pp.475~476)指出,“在刺激和限制经济活动方面,政府的行为和企业家、父母、科学家或僧侣的行为一样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政治偏见,了解这一点颇为不易。一方面,一些人怀疑个人的积极性,渴望加强政府的作用;另一方面,一些人怀疑政府,渴望加强个人的作用”,无论如何都应当记住,如果你是一个聪明人,就不应该“介入经济进步应归功于政府活动还是应归功于个人积极性的争论”,因为,“经济进步应当归功于这两者”。至于政府的失败,他认为“既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少,也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多”。
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Samuelson,P.A.&Nordhaus,W.D.,1998,p.31;227)曾经强调,“政府的成就和失灵提醒我们,划分市场和政府的合理界限是一个持久的问题”,“一个有效率并且人道的社会要求市场和政府同时存在,现代经济的运作,如果没有市场或政府,就都会孤掌难鸣”。正因如此,“现在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在努力寻求国家和市场之间适当的平衡”。波兰尼提醒人们,“朝向自由放任的经济动向,必须要有反向的力量以维持稳定”(参见Block,F.,2001)。艾伦和盖尔(Allen,F.&Gale,D.,2000,pp.2~3)的相关研究则揭示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1/4个世纪之所以没有出现金融危机,基本原因是当时各国曾就“市场制度需要(政府)进行强有力监管”达成广泛的理论与政策共识。罗伯茨(Roberts,P.C.,2014,中文版前言)认为“市场自律”命题至少与“政府自律”命题一样荒唐;不仅如此,“一个没有监管的市场可能比一个政府垄断市场的效率更低、风险更高”。【79】英国作家、《1984》的作者奥威尔(Orwell,G.,1944)在评价哈耶克的名著《通往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时曾作如是说,“回归‘自由’竞争对大多数群众意味着一种更糟糕的暴政,因为自由竞争比政府更不负责任”,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人宁可要国家的管理也不愿萧条和失业”(参见Wapshott,N.,2011,pp.164~165)。
可是,在最近的二三十年,既有的主流经济学总是把私人(市场)与政府置于相互对立的位置,同时执拗地坚守市场总是有效(亦即市场能够自律)而政府总是无效(政府总是滥用权力)的信条,认为只有将政府因素驯服,市场才能发挥效力;他们先入为主地认为这两个因素在一起除了冲突就是争执,绝无走向合作进而达成市场均衡的可能。简言之,主流经济学的一个致命自负是,它只关注与政府有关的公权力的滥用,而完全忽视与市场(自由化)有关的私权力的滥用。更有甚者,在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对政府因素的贬损一度成为不少经济学家跻身主流学术“圈子”从而占据理论“道德高地”的垫脚石。只要有人胆敢赞许政府的哪怕些许贡献,便会立刻招致他们劈头盖脸般的无情痛击。
21世纪伊始的那场金融危机一度凸显了政府因素的重要作用,但在欧美国家则只是引发了短期的政策转向,并未从理论上确立“政府内生”的全新市场制度理念【80】,因此,诱致新一轮金融危机的市场机制与理论基础依然存在。归根结底,在未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世界各国若要有效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其关键其实不在政府是否准备构筑坚固的“外在”监管与防护体系以及在关键时刻是否能够做到“挺身而出”,而在于重建主流经济学的市场理论基础,让政府因素成为市场制度真正的“自家人”或者利益攸关者,以便与市场上的其他参与者“风雨同舟”和“荣辱与共”,从而随时体验、感受与监测市场运行。只有如此,才能帮助市场制度恢复其丢失已久的长期视野并有效缓解其外部性。退一步讲,引入政府因素,至少可以为那些一门心思追求个人理性的市场参与者增加一个扰动(或者纠偏)因素,以免他们在“损人利己”的道路上走得过远。在这里,只要政府因素拥有迥异于私人因素的效用函数,这就足够了。
3.7 “市场外均衡”
值得提及,美国经济学家布朗(Brown,A.,2012)在评价被誉为“金融学天才”的布莱克(Black,F.)的理论贡献时说过一句极有可能被人忽视的话:“革命性的金融思想是均衡”【81】。这句话乍看平淡无奇,但若联系到另一位美国经济学家梅林(Mehrling,P.,2012,p.159)所引述的布莱克“相信均衡而不是市场”的理论倾向,则顿觉此话意味深长。直观地看,布莱克的上述理论倾向意味着均衡并不只是市场的事情,或者说,市场均衡并不是均衡的全部;经济均衡的达成除了市场力量之外,还包含着其他或许更为重要的因素。这个因素到底是什么,布莱克并未挑明。或许他从未想到过政府因素与均衡之间会有什么瓜葛,但作为一位主流经济学家特别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主要创立者,能重新厘清均衡与市场的边界实属不易。
不过,我们还是可以从他与米塞斯、弗里德曼、米勒等的理论分歧中捕捉到一些试图将非市场因素引入分析框架的蛛丝马迹。根据梅林(Mehrling,P.,2012,pp.157~159)的记述,与“米勒相信市场”不同,即便是“来到芝加哥大学时,布莱克思考的不是市场,而是货币理论”。退一步讲,布莱克与芝加哥大学的原教旨自由主义传统以及米勒的金融理论分道扬镳,至少表明前者距离金融分析的制度范式更近。当然,布莱克之所以在“均衡”问题上未能再进一步,梅林(Mehrling,P.,2012,前言,XIX-XXI)认为是他“千虑一失”,忽略了流动性因素。“布莱克决意通过均衡这个透镜来看待世界,在其早期思考中,他从总体上舍去了流动性”,后来,“在他来到华尔街并开始系统思考交易者行为后,才开始考虑如何将流动性因素纳入其理论中”。可是,直到1995年(他离世时),他仍在思考这个问题。布莱克无疑给我们留下了一个永恒的谜题。
问题是,对于重构均衡框架,流动性因素何以如此重要?道理其实很简单,正如梅林指出的那样,每一场金融危机都表明,“市场流动性主要取决于市场主体获取融资流动性的能力,而融资流动性的最终源泉是中央银行,因为只有中央银行才能通过货币发行为存货提供资金”。不巧的是,布莱克恰好想象了一个没有货币的世界,没有货币也就意味着没有中央银行。据此,梅林推测,如果布莱克经历了21世纪初叶的次贷危机,他会将有关流动性的理解融入其无货币的理想世界。本书第7章有关货币起源逻辑的讨论还将进一步表明,货币起源方程的正解是“信用解”,而信用解的终极形式是“政府解”。简言之,有货币的世界必然是有政府的世界。因此,由流动性和中央银行再前行一步,便已深入政府因素的领地。这就意味着,一旦通过引入流动性开启从“无货币世界”向“有货币世界”的转换机制,金融分析框架就会进入寻求制度均衡的逻辑路径。
布莱克早在20世纪70年代与凯恩斯主义以及货币主义争辩商业周期的性质时就曾提出过一种被认为是惊世骇俗的观点,即商业周期以及作为其极端表现的大萧条本身便是一种均衡(Mehrling,P.,2012,pp.201~202)。显然,布莱克的“大萧条均衡”包含着制度均衡的意味,从而与我们的制度分析范式暗通。与主流观点不同,制度范式从来不承认只有市场均衡才能刻画最优。比如本书第30章将要详尽讨论的国有银行制度,在主流金融学眼中,它处于非均衡的位置(或者偏离市场均衡),因此是一种低效的制度。实际上,若着眼于中国的经济改革过程,国有银行体系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制度)均衡,它与其说是低效,毋宁说是高效。主流学者注定无法理解布莱克所刻画的经济均衡,就如同他们不理解国有银行体系的有效性一样。
从理论上看,争辩双方对经济均衡的理解是如此不同。主流学者坚守的是“市场内均衡”,而布莱克以及制度范式秉持的是“市场外均衡”。重要的是,后者合乎逻辑地包含一些被主流框架极力排斥的非市场因素(如政府、文化传统等)。难怪梅林(Mehrling,P.,2012,p.202)惊呼,布莱克对均衡的全新诠释“不只是显得有点疯狂,甚至十分危险”。无论如何,循着布莱克的均衡逻辑,我们可以推测,只有市场与政府因素携手参与其中所确立的均衡才是真正的完整均衡。【82】而只要是完整的均衡,就一定是制度(行为)均衡,而不是单纯的市场(数量)均衡。因为根据前面已有的讨论,制度均衡是有机均衡,而市场均衡只是无机均衡。当然,我们之所以确认制度均衡才是完整的均衡,归根结底是因为单纯的市场均衡总是无法摆脱“理性困局”,而制度均衡则往往包含“集体理性解”。【83】
3.8 政府的内生性质
在制度分析框架中,私人因素和政府因素之间的关系从一开始就呈现出别样景象。这一迄今仍被主流理论视为经济学“异类”而饱受嘲笑、排斥乃至打压的理论框架,在市场制度演进与经济学发展的重要关头,义无反顾地重新赋予私人因素与政府因素共存、互补与合作的属性与能力。由于这两个因素被刻画为联袂参与市场形成并分享交易剩余从而共同支撑市场制度基本结构的要素,因此,据此逐步发展起来的新范式从一开始就将其牵引到走向利益妥协与达成制度均衡的逻辑路径。重要的是,所有权与政府关系的重建为经济金融分析的制度范式铺就了最为重要的一块基石,因为所有权在新古典经济学那里是被彻底给定(排除)的。我们猜测,新古典经济学家之所以一直将所有权因素拒之门外,并非由于他们没有意识到所有权对于市场制度的极端重要性,而是因为一旦将其引入,则政府因素便必然会紧随其后。他们十分清楚,若允许政府因素“登堂入室”,就得别无选择地还原其市场缔造者的角色。人们终究会发现,长期被主流经济学刻意回避甚至不无诋毁的政府因素竟然是市场制度的“开山鼻祖”,由此导致的理论后果将不堪设想,它会在很大程度上动摇曾经浸透着几代经济学家心血的新古典经济学框架的根基。
当然,市场本身不能有效缓解由其制造的“外部性”及其道德困境,也无疑为政府因素的“内生化”提供了义理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因素的出现,从表面上看是弥补所谓的市场偏差或者“市场失灵”,其实是出于抑制个人私利与特殊利益的考虑。这也同样意味着,由于政府因素通常是应缓解上述代理困局与道德陷阱的市场需求而生,因此政府因素从一开始就是市场制度的内生构成要素。如此看来,主张市场制度可以由私人参与者在短期内自动达成均衡(无须外力介入)的主流经济学范式早已漏洞百出甚至不攻自破,因而亟须推倒重来。可以说,无论是基于所有权还是透过“外部性”,将政府因素由原来的外生因素转而使其“内生化”,这对经济学的未来发展而言注定是一个极具革命意义的理论转折点。尽管一些主流经济学家们仍在该转折点的一侧“负隅顽抗”,但在该转折点的另一侧,一种试图合理兼容个人(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崭新制度分析范式已然应运而生。
既然成为市场的初始缔造者或者内生构成要素,那么,与以往的外生角色相比,市场会对政府行为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其中的一个要害是政府因素必须严格按照市场制度的规则行事,或者说,对其随时可能发作的“暴力潜能”需要进行有效约束和妥善管理。从理论上讲,政府可以保护所有权,但也能对所有权制度施以致命一击;政府可以抑制外部性,但它同时又能制造最大的外部性。比如,一个不受制度约束的政府可以在一夜之间完成对既有所有权制度的“革命性”变更;它也可以不事先征得任何人的同意而通过或明或暗的方式向市场投放大量货币,从而将货币发行收益(货币的私人品效应)留给自己,把由此导致的通货膨胀成本(货币的公共品效应)转嫁社会。同时政府也是短视的,相关利益集团为了攫取短期利益,往往不惜以长期的经济增长和老百姓的福利改善为代价。政府原本是与私人因素一道更好地构建和管理市场制度的,可是,一个行为不端的政府注定会极大地扭曲和误导市场运行;它不但不能修正私人因素的不当行为,反而会怂恿和推动个人理性加速滑向集体非理性,自己则在放松管制和推进经济市场化改革的绚烂幌子下坐收渔利。
因此,对于市场制度的成长而言,真正可怕的既不是见钱眼开的私人冲动,也不是严酷冷峻的政府管制,而是政府之恶与私人之恶的“市场合谋”。显然,对于一个处在经济体制变革与制度重建过程的国家而言,其要害不在市场化进程有多快,而在有约束的政府(有限政府)是否同步成长。没有“有限政府”伴随的市场化改革,起初再轰轰烈烈,也无法达成制度均衡;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大多数市场化成果必将陆续成为政府或者伴随市场化改革迅速“发迹”的利益集团们肆意侵吞的“盘中餐”,而等待大家的将是波涛汹涌的经济金融灾难。
就处在市场化进程的国家而言,确立市场制度的要害与其说是私人行为的锤炼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的形成,倒不如说是政府行为及其品格的重塑。从理论上讲,一方面,私人因素理应释放个人理性和追逐个人收益,这是市场制度形成的原动力;另一方面,政府理性在市场中当然需要相应的利益匹配,只是这里所谓的“利益”特指政府基于确立和保护所有权制度而获取的“回报”;这种“回报”自然是总体市场交易剩余的一部分。人们之所以会心甘情愿地给政府因素分出“一杯羹”,那是因为所有权的界定是一切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对于一个所有权未能得到有效界定的私人市场主体而言,市场中的交易剩余再多也只能是“镜花水月”。
3.9 政府因素与“集体理性”
仅从这种意义上讲,私人理性与政府理性在市场制度形成的“起跑线”上是一对严格的“互补品”。我们在前文之所以反复强调政府因素也是市场制度的“内生”缔造者,其深层原因即在于此。不过,需要提醒,与私人因素不同,政府因素从一开始就是“集体理性”的化身,而且,只有被赋予了集体理性特质的政府因素才能有效发挥确保所有权制度的职能。如果政府因素也与私人因素一道竞相追逐个人理性,市场制度注定会在起点上“夭折”。市场中只要充斥着私人因素的损人利己行为,与此相伴随的必定是政府因素对集体理性的背离与僭越。无论如何,在市场形成的初始点上,私人因素与政府因素各自怀着迥异的理性追求(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狭路相逢”并联袂构建现代经济增长的制度基础,这是长期以来始终未被主流经济学留意的一大制度奇观。当然,现代经济学也在此处留下了一块巨大的理论空白。
政府因素本身的“集体理性”无疑成为问题的关键。历史地看,大凡市场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其政府因素通常会拥有较高的“集体理性”含量。毋庸讳言,与个人因素可以放手追逐个人收益不同,政府因素总是时刻面对着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痛苦权衡。对于任何制度背景下的政府因素,潜存于效用函数深处的个人理性永远都是一只危险的“巨兽”,需要构筑集体理性的坚固栅栏,以免其“暴力潜能”一旦发作,将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市场制度击得粉碎。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于那些正在重建市场制度的国家而言,只有政府集体理性的确立在先,私人市场主体“个人理性”的成长才能紧随其后。因此,这些国家的政府除了主流经济学已经指出的所谓矫正市场失灵、提供公共品以及维护宏观稳定等功能之外,还有一个更为紧迫而重要的使命,那就是“培育市场经济本身”(Kenichi Ohno,1999,p.303)。当然,能够担负起这一使命的政府因素一定拥有足够的集体理性,或者说其个人理性已经得到较为妥帖的约束。不仅如此,任何一个国家市场制度的重建都难免受到来自外来“异质”制度的影响乃至冲击,而一国的政府往往处在制度甄别、扬弃与接纳的核心环节。事实表明,一个富有集体理性的政府总是能够从容面对这些“异质”制度,并适时吸纳其中的合理成分为我所用。难怪大野建一(Kenichi Ohno,1999,p.305)曾将发展中国家政府是否掌握与国际接轨过程的“安排权”(或“所有权”)视为决定其“市场化和国际化过程成败的关键”。
政府的集体理性既源自特定体制设计的内在约束,也依赖于政府在市场秩序及其信用联系中的角色。人们通常倾向于支持这样的判断:私人市场主体总是处于弱势地位,他们自始至终需要特定制度安排的保护,因此,要让政府这一拥有“双重理性”(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且在“暴力潜能”方面具有先天比较优势的市场主体成为市场制度的标准缔造者,应当先期单方面设计和建立旨在遏制政府因素利益冲动从而达成“内部”(双重理性)妥协的制度装置。乍看起来,上述判断的确不无道理,市场经济制度虽然崇尚竞争与效率,但面对恃强凌弱也并非无动于衷,更何况保护弱者是任何制度框架得以构建的普适义理前提。新古典经济学之所以不能直面(或者接纳)政府因素,或许在很大程度上隐含着对某些政府行为(个人理性)的顾虑与担忧。客观地说,对于政府因素,其个人理性的一面固然存在伤及市场上其他利益主体的可能,但其集体理性的另一面又会释放呵护市场的效应。无疑地,简单地禁锢或者排斥其个人理性极有可能同时限制其集体理性,此便是所谓的“政府理性悖论”(paradox of government reason)。
不仅如此,如果一种市场机制设计中的有序交易从一开始就依赖于对政府个人理性的单方面防范与抑制,其结果必然会极大地增加市场制度的运行与维持成本,进而削弱和降低市场机制配置经济金融资源的功能与效率。因此,合理的制度设计应当立足于让政府因素在履行集体理性职责的同时也能满足其个人理性需求,其中的关键是为私人因素和政府因素创造追求某种“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s)【84】或者奥尔森(Olson,M.,1998,pp.4~8)提出的“共容利益”(encompassing interests)的制度空间。既然是所谓的“共同利益”或者“共容利益”,那就意味着私人因素或者政府因素都无法单独获取,只有私人理性与政府理性达成某种制度均衡(妥协),这种潜在的收益才能转换为现实的交易剩余;而且,双方达成制度妥协的能力越强、成本越低,可供分享的共同利益就会越加丰厚。若换一个角度看,政府因素与私人因素之间的共容利益越多,政府释放集体理性的愿望就会越强烈,它也就会越加善待社会(以及市场)。【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