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个人理性的结构与制度妥协
4.1 关于“两极解”
上述命题与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理论以及宪政经济学(co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基本逻辑不谋而合。长期以来,主流经济学家顽强地坚守着收益(福利)最大化的个人理性前提,他们通过设定严格的假定条件构建了一套缜密的理论体系。按照这一理论体系的刻画,参与市场交易的每一个利益主体都会矢志追求私人收益最大化。尽管基于其特定的信息与行为假设,他们已经自行排除了市场交易主体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可能,但若按照其既定的最大化逻辑还原现实市场交易,则任何一个利益主体即便在与其他利益主体(必然)发生冲突时也绝不选择妥协。要么是零,要么是一,“不成功便成仁”,这种所谓的“两极解”(bang-bang solution)结果的确让主流经济学家们始料未及。他们原本在理论上期望实现最优(合作)解,但最终只能合乎逻辑地得到角点(不合作)解(corner solution),可谓“种瓜得豆”。显然,在新古典经济学那里,只有利益独占,根本不存在可以分享的交易剩余或者“共同利益”。20世纪50年代以来,这种情形为之改观。一些所谓的宪政经济学家一改人们此前对于市场交易过程的传统理解,认为经济学是一门关于“从交易中相互受益”的科学,从此,“交易获利”(gains-from-trade)范式开始挑战主流(福利)经济学的最优收益范式(Vanberg,V.,2011)。
公共选择理论从一开始就排除了市场交易普遍产生“最优解”或者“角点解”(在有些情况下是最优解)的可能性。道理很简单,假定人们参与市场的能力“无差异”,当市场上的所有人都试图“独吞”交易剩余时,每一个人离自己的最大收益不是更近而是更远,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市场参与者“独吞”收益的意愿越强烈、所采取的逐利行动越果敢,市场制度需要支付或者扣除的交易成本就会越多。如果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市场制度就没有理由存在。换一个角度看,既然迄今市场制度已然存在并在不少国家正常履行着配置资源的功能,那就意味着另有其他更为隐蔽而基本的因素支撑着这一制度的框架并驱动其运转。不用强调,这一基本因素就是制度妥协及其“共同利益”。
对此,缪勒(Mueller,D.C.)的判断相当精准,他认为,“虽然无形之手定理通常被视为对不存在政府的条件下纯粹自私的个人活动所产生的有益结果的完美例证,但是,它隐含地假设有一个集体选择制度的存在,该制度在精巧与复杂性方面可以与它所控制的市场制度相媲美”(Mueller,D.C.,1989,p.14)。这里的“集体选择制度”便由私人理性与政府理性之间的冲突与妥协来刻画。从更为完整的意义上讲,市场制度是这样一种制度,它与其说是竞争的场所,倒不如说是妥协的平台;它以竞争与最大化为“表”,以妥协与共同利益为“里”。【86】主流经济学用来描述最优(效用)情形的“均衡”概念(切点解)其实已经包含了“妥协”的含义,因此,用“均衡”来刻画“最优”,这本身便是现代经济学发展过程一个约定俗成的常识性谬误(或悖论)。【87】无疑地,判断一种市场制度是否有效,私人因素与政府因素能否低成本地达成利益均衡无论如何都是最重要的标尺。
4.2 政府的融资方式选择与制度妥协
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让私人因素与政府因素达成制度均衡。不用强调,要让私人因素与政府因素达成某种均衡,就得首先让两者建立联系。戈兹曼和罗文霍斯特(Goetzmann,W.N.&Rouwenhorst,K.G.,2004,pp.9~10)曾对欧洲与中国历史上政府因素与私人因素建立金融联系的过程与绩效进行了初步比较。在12世纪和13世纪,欧洲和中国曾经先后卷入大规模的战争,并由此催生了战争融资工具的发明。从理论上讲,战争融资工具最能体现政府对待自身“暴力潜能”的态度以及有效配置整个社会金融资源的理念与能力,正因如此,它也就成为观察政府因素与私人因素之间经济联系性质的要害。当时中国发明并普遍运用的是“通货膨胀融资工具”,也就是通过发行纸币来为战争筹资,而欧洲(如威尼斯等城邦国家)则通常借助政府债券来满足国家的战时财政需要。对于政府而言,货币与债券都是金融工具,也都能缓解战时筹资困境,但若着眼于长期的经济金融演进过程,两者所产生的制度绩效则迥然不同。债券融资基于社会公众“对政府债券的投资需求”,体现着政府因素与私人因素之间相向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说是一种制度妥协。【88】相比之下,货币融资则是一种单方面的金融强制,是政府“暴力潜能”的释放;由于无须征得社会公众的同意,同时也不会受任何市场约束,因此也就无所谓制度均衡。进一步地,债券融资水平的确定基于政府与公众(私人)共同参与的市场交易(协商)过程,而货币融资规模则完全取决于政府的实际财政需要与“自律”(道德约束)能力。
政府对战争融资工具的选择所导致的重大制度变迁后果的确令人料想不及。戈兹曼和罗文霍斯特(Goetzmann,W.N.&Rouwenhorst,K.G.,2004,pp.9~11)曾经大胆确认,在中世纪后期,“欧洲政府找到了一条如何把公众需要转变为自己优势的途径,而中国的政府却没有”,“欧洲人首先学会了如何利用时间维度”,并懂得了“价值的跨时期转移”,正是这些不同的“金融条件”造成了“此后几百年间两大文明的制度分离”,并由此划定了“东西方之间的金融分流点或者说金融分岔处(financial divergence)”。戈兹曼和罗文霍斯特显然十分清楚中国制度演进经验的极端重要性,甚至认为“任何试图解释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发展的理论,都必须能够解释为什么在中国宋朝如此丰富的社会、经济和知识背景下,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却始终未能发展起来”,此便是所谓的“宋朝金融谜题”(the financial mystery of Song Dynasty)。他们推测,“当今的金融大厦或许只是一些偶然的历史事件构成的”,中国之所以没能发明政府债务融资的制度安排,也许不是缺乏“借贷实践”,而是缺少“金融或有权等法律实践”,因此,“倘若时光倒流,上个千年的历史重新展开,政府债券市场也许会在中国发展起来,而威尼斯城邦也许会最先发明通货膨胀融资”。乍一看,这种推测不无道理,但若基于上述制度妥协视角,则存在明显的逻辑谬误。
我们已知,在中国,历代政府多数时期处在强势地位,因此,面对战争融资安排,通常会毫不犹豫地选择货币融资工具,因为后者既体现政府在迅速动员金融资源方面的比较优势,也具有更低的短期实施成本。相比之下,债务融资则需要与社会公众达成某种金融妥协,签约前的制度磨合已费时费力,签约后的资金使用又缚手缚脚。显而易见,如果政府的强势地位依然如故,即便过往的金融历史可以“重来一遍”,其战争融资安排也注定不会主动走向通往金融妥协的制度演进路径。仅从这种意义上讲,陈志武(2006)曾经发现和概括的“四百年前国库里金银万贯的国家今天基本贫穷落后,而当年靠发国债发展的国家今天基本都既有民主和法制又有发达的经济”这种奇特景象之所以产生的内在逻辑或者“制度框架”便不言自明。由此,“李嘉图等价定理”(Ricardian Equivalence Theorem)似乎也被捎带着“证伪”了一次。若基于本书设定的制度分析视角,该定理显然忽略了深藏于税收筹资(包括铸币税)和债务筹资背后迥异的制度均衡含义。
以上讨论已经明确无误地揭示出,政府因素与私人因素之间的制度妥协(均衡)是理解“理性悖论”以及走出由此导致的“逻辑困局”的关键。应当看到,在制度经济学领域,破解上述“逻辑困局”的理论努力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89】,其中奥尔森(Olson,M.,1965)在“集体行动理论”框架中对上述“理性悖论”作了完整讨论。他认为,既有的经济学理论只是关注和论证了个人理性自动(无条件)加总为集体理性的情形,但在现实市场运行中,最为常见的情形则是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背离,最好的结果也是集体理性的有条件达成。也就是说,需要借助政府的“引导之手”(a guiding hand)或者其他适当的制度安排。
奥尔森(Olson,M.,1965,p.2)提醒人们,“除非一个集团中的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换一角度看,个人理性自动产生集体理性结果的一个前提是,参与市场交易的每一个利益主体的个人理性是“同质”的,可实际情况则是,个人理性之间是异质的。正如布坎南和塔洛克(Buchanan,J.M.&Tullock,G.,1962,pp.2~3)稍早前所言,“独立的个人就是独立的个人,并且他们本身很可能对集体行动的结果怀有不同的目的和旨趣”。简言之,“人们为什么通过交易来合作,那是因为他们是不同的”。话说回来,个人理性同质的市场主体之间压根就不会发生任何交易。既然确认了个人理性的异质性,那么集体理性也就不会自动达成,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促成各怀心机的个体市场主体之间形成集体行动,因为“集体行动必定是由个体行动组成的”。
4.3 “无形”公共品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其实包含着一个重要的理论洞见,那就是,集体利益(或者集体理性)可被视作一种“公共品”。【90】从理论上讲,公共品一旦生产出来,就会具有不可分性与非排他性,一个人对公共品的消费不影响其他人同时消费,而且它也无法在市场上分割交易。在通常的市场条件下,对于公共品,普遍存在产出不足而消费过度的情形。无论如何,现实世界中总是“存在社会想要,但不能由自发的私人市场提供的一类活动”(Steiner,P.O.,1977,pp.30~31)。假定每一种公共品的生产和消费都针对特定的利益集团,那么,这个特定“集团”边界内追求效用最大化(自利)的个人会在公共品的生产上尽量少投入,并且在将自己应当分担的成本转嫁他人的同时,尽量多地消费公共品(参见卢现祥、朱巧玲,2007,pp.314~315)。
在理论史上,主流经济学家似乎更多地关注了公共品的物质形态(即有形公共品,如国防、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及其提供过程,而对其精神形态(无形公共品)有所忽视。特别是,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许多公共品的生产与消费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人们(加总)的深层心理(精神)状况。比如“经济景气”或者“市场稳定”等公共品的产出不足(一种集体非理性结果)在“物质形态”上往往表现为社会总体投资规模下降、零售物价指数上涨等后果,其实在其“精神”深处总是对应于投资者的信心低落乃至心理恐慌。相较于公共品的物质形态,无形公共品的均衡机制会因人们心理状态的瞬息万变而显得更加难以捉摸。在不少情况下,从有形角度看似平静(均衡)的公共品供求格局其实遮盖的是人们心理上的“暗潮涌动”,而且,公共品供求机制在物质层面的变化起初总是导因于精神层面哪怕极为细小的心理波动。当然,公共品供给在精神层面的危机(信任缺失)最终还是要通过物质层面的某种断裂或者坍塌(如企业倒闭、股市崩盘或者恶性通货膨胀)来释放。正因如此,若着眼于无形视角,公共品的供求(均衡)机制显得更为复杂、脆弱与难以把握。这也同时意味着,仅着眼于有形视角的公共品理论无论如何都将问题简单化了。
我们有理由确认,集体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种无形公共品。可饶有意味的是,考察这种看似超然的“公共品”的逻辑起点却在实实在在的私人品层面。我们已知,集体理性归根结底是个人理性的加总结果,而私人品便是个人理性竞相追逐的最初“猎物”。粗略地看,绝大多数私人品无疑是有形的,其实用价值远超人们的心理体验;既然是私人品,就离不开个人选择。正如布坎南和塔洛克(Buchanan,J.M.&Tullock,G.,1962,p.10)反复强调的那样,集体利益(公共品)的“最终抉择过程只可能发生于个人心中”。不过,在这个看似寻常的逻辑起点上,我们却从一开始就遭遇到一个难以回避的逻辑难题。美国哲学家布坎南(Buchanan,A.,1985)曾经提示道,仁爱是一种公共品,它是无形的,可感受但不能触摸;但仁爱并不虚幻,它既非外生,更非上帝所赐,而是来源于普普通通的私人利益。问题是,对于个人,正如哲学家布坎南所说的那样,“只要初始拥有物是正当获得的,他就获得了通过自愿交易所获得的无论什么授权”(Buchanan,A.,1985,p.53)。这就意味着,要让个人为集体利益付出点什么,须事先征得他们的同意,因为在他们手里握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所谓“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或者自愿交易权利。若否,最终形成的集体利益就不具备起码的“义理性”或者正当性。
4.4 个人理性的“二元结构”
为了解决上述逻辑难题,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个人理性”的结构。在理论史上,尽管人们普遍承认斯密早已将个人理性细分为“同情心”与“自利心”两种心理倾向,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他并未挑明个人理性的内部结构。按照自由主义的观点,个人理性加总为集体理性的过程绝不能带有任何强迫色彩,除非拥有神圣权利的个人自愿出让部分“个人利益”。经济学的“达尔文主义”(Darwinism)则坚持认为个人理性具有“单一结构”,即具有纯粹的自利倾向,因此,“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经常会发生激烈碰撞,但个体利益一般情况下都会压倒群体利益”,最终,“可能不存在竞争会促进公共利益的假设”(参见Frank,R.,2011),此结论显然与斯密定理形成了鲜明对照。这样,问题的要害就合乎逻辑地归结到了对个人理性本身究竟具有何种心理倾向(是单一的利己还是兼顾利己与利他)的理论估价抑或价值判断上面。如果每个市场主体的个人理性被认定为仅具利己偏好,那么集体理性从一开始就会失去其合理的内生逻辑,而最终成为仅存于富有良知的经济学家眼中虚无缥缈的“海市蜃楼”。当然,若基于此种情形,倡导个人利益(个人理性)自动加总为社会利益(集体理性)的所谓“斯密定理”也会成为一个伪命题,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斯密不可能定理”。一方面是界限明确而又防范严苛的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又是亟须个人理性作出某种“奉献”方能成就的集体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出路便是重新深入个人理性的内部结构,探寻其自愿出让个人利益的逻辑可能性。
幸运的是,相较于新古典经济学执拗坚守的“自利解”(self-interest solution)教条,制度经济学特别是公共选择理论对个人理性的内部结构早有另外角度的观察与刻画。英国经济学家罗伯逊(Robertson,D.H.,1956,p.148)认为,“在每一个人的心里,都存在着攻击性本能、望得不望失的本能与仁慈本能、自我牺牲本能之间的某种不可避免的紧张状态”。针对主流经济学家简单崇尚个人理性的倾向,他紧接着提醒道,如果经济学家看到“倡导或追求的行动过程会不必要地增强自私的利益与公共的义务之间的紧张,那么他的职能就是要发出报警的叫声”。相较于罗伯逊的委婉曲折,布坎南和塔洛克的相关表达则显得十分直截了当,他们认为,“在我们的模型中,典型的个人可能是利己主义者,也可能是利他主义者(altruism),或者是利己与利他的任意组合”(Buchanan,J.M.&Tullock,G.,1962,p.3)。也就是说,个人理性的内部结构并非此前主流经济学家普遍认为的那样是纯而又纯的一元结构,而是“二元(组合)结构”。【91】奥尔森(Olson,M.,1965)强调,要使集体行动有效,要么给参与其中的个人提供物质激励,要么进行道德规劝或者强制(引自Stevens,J.B.,1993,p.124)。自然地,经由“道德规劝”而臻集体理性境界的前提是个人须事先拥有一颗“利他心”。
无独有偶,科学界的相关“心理实验”也证明了个人理性的这种“二元结构”(Allman,W.F.,1984)。既然如此,正如布坎南和塔洛克随后提醒的那样,“个人在生活的私人方面与社会方面之间活动时,必定会以某种方式转动他的心理和道德齿轮”(Buchanan,J.M.&Tullock,G.,1962,p.21)。在这里,“心理和道德齿轮”与罗伯逊的“紧张状态”可谓殊途同归,因为人们只有在追求私利而同时牵挂其道德表现时,才会产生某种心理紧张。无论如何,认定心理和道德“齿轮”的转动本身意义非凡,因为它意味着绝大多数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个人面对某种利益选择时不会一味地奋勇向前,而是更多地表现出迟疑、计算与权衡。个人的经济行动一旦迟疑,其个人理性内部不同利益偏好间的组合将不可避免。这才是我们可以随手触摸的、活生生的个人理性。进而,只有将心理和道德的纠结“齿轮”重新嵌入一度被主流经济学家过分简化的个人理性的内部结构,方可还原其本来面目。也只有如此,长期困扰经济学家(以及伦理学家)的个人理性的加总过程才算找到了合理的逻辑起点。
在这里,凯恩斯的“长期自利”命题值得格外珍视。根据斯基德尔斯基(Skidelsky,R.,2009,pp.70~72)的记述,尽管曾经遭受过惨痛的投资失败,但凯恩斯还是坚持认为,“在股市大跌时紧紧捂住自己的股票不仅仅是出于自利,也是一种义务”,“一个认真的投资者不应该在股市下跌时割肉离市”,他会承担责任,“镇定地承受股票贬值,并且毫无怨言”,一个真正的投资者“应该主要瞄准未来的长期收益,而且只以此作为判断标尺”;“当你发现有很多人同意你的观点,那就应当迅速改变你的想法”,甚至反其道而行之。可以说,凯恩斯在理论史上为我们提供了描述个人理性“二元结构”的最早文献。一个市场参与者,面对股市大跌,他若选择抛售手中股票(“顺周期”行为),则其短期利益策略占优,他就是一个投机者;若选择继续持有手中股票(“逆周期”行为),则其长期利益策略占优,他就是一个真正的投资者。在市场不景气时,如果有足够多的市场参与者选择“逆周期”行为,那么,更大的市场风险乃至金融危机就不会出现。尽管“逆周期”行为需要投资者付出短期代价,但却确保了未来更大规模的长期利益,因此这种行为具有“长期自利”性质。进而,由这种“长期自利”行为带来的巨额投资收益从来不会被行动者“独吞”,而是由整个市场分享。仅从这种意义上说,“逆势而为”和“长期自利”便是一种集体理性,更是一种“投资道德”。【92】至此我们便可理解,为什么凯恩斯一直坚持认为投资者和政府都应当与疯狂追逐流动性的行为相对抗?原因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在市场低落的特殊时期,追逐流动性(抛售套现)是不道德的和违背集体理性准则的,说得重一些,甚至无异于“犯罪”。重要的是,经过凯恩斯的逻辑梳理,原本被主流经济学视为市场威胁者和破坏者的政府因素也首次与集体理性站在了一起。
个人理性的二元结构为理性的有效加总提供了理论可能性,同时也为文化因素的介入从而构建包含文化视角的经济分析创造了条件,而这一切在新古典经济学统治的时代是难以想象的。这一注定要引发经济学革命的崭新视角,却不经意间萌发于个人理性内部结构的“分解”,对于主流经济学而言,又是始料未及的。对于个人理性,不管是私人部门还是政府部门,都具有利己和利他双重属性,究竟其利己和利他的“权重”如何分布,除了初始禀赋的约束之外,则在很大程度上受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也就是说,个人理性的内部结构是可变的和可调整的,而正是在此处,长期被主流经济学拒之门外(或被给定)的文化(道德)规则终于找到了用武之地。从理论上讲,文化规则的形成总要经过长期的互动、妥协与积淀,“在时间上,文化没有‘当代人的偏见’,而是公平对待每个世代的人,即贴现率为零”;并且,与只关注现值且由现代人决定未来的市场制度和政府制度相比,文化规则包含着跨越世代的视角,进而能够秉持使人类个体服从整体和长远利益的原则,从而“淡化个体对暂时的和局部的利益的计较”,因此更具公允性和普适性(盛洪,2011,pp.189~190)。正因如此,文化规则能够超越市场规则和政府规则,通过作用于人们的“内心”而改变个人理性的“内部结构”,亦即增强个人理性的“利他”成分。
如所预料,布坎南和塔洛克在讨论有关集体选择制度与社会秩序的形成问题时也曾特别强调文化(道德)因素的重要性,可见文化(道德)因素对于考察社会经济制度选择问题并构建相应分析框架具有不可或缺性。他们认为,在任何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下,都存在某些道德标准,按照这些标准,“个人有责任在某种比用他自己的短期收益来界定的更为广泛的利益基础上做出选择”,就西方社会而言,“对犹太教—基督教道德的广泛接收,可能是任何由个人组成的真正自由的社会运作的一个必要条件”(Buchanan,J.M.&Tullock,G.,1962,p.329)。他们承认,“任何给人们以选择自由的社会组织,都不可能防止人对人和群体对群体的剥削”,但是我们可以选择某个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制度集”,据此将个人的行为引向这样一个方向,“以致它变得对共同体的所有成员的利益有益无害”;上述行为引导之所以具有可能性,则是因为“人的理性是其情感的奴隶,基于此,人就能够以这样的方式来组织他自己与其同伴的联系,以致可以有效地使社会相互依赖的共同收益最大化”(Buchanan,J.M.&Tullock,G.,1962,pp.330~333)。正是由于考虑了道德因素,布坎南和塔洛克才在公共选择理论框架中正确地刻画了个人理性的内部结构,即利己与利他的某种组合,而不像新古典主义那样,只强调了个人的纯粹利己主义动机。个人的利己是自动的,无须外力推动,而利他则是某些外部因素(特别是制度因素)的函数。由于理性的个人通常不会将权利自愿分配给“善”(贡献于集体理性的权利),因此相应的制度设计就显得十分重要。
4.5 个人理性的“双重妥协”与“道德解”
集体理性作为一种理性妥协结果,其达成逻辑大致是,首先进行的是个人理性的“内部妥协”(第一重妥协),然后才是个人理性之间的“外部妥协”(相互妥协或者第二重妥协)。正如布坎南和塔洛克(Buchanan,J.M.&Tullock,G.,1962,p.23)所描述的那样,“在这个社会中,个人的经济利益被公认是驱使人们行动的首要力量,而必要的集体行动则是根据那些适用于这种社会秩序中所有个人与集团的普遍规则的制定来构想的”,一般而言,“人们不期望在个人的经济利益与集团的经济利益之间出现严重差异”,一旦这种差异被人们预见,则相互寻求妥协的努力就会紧随其后。集体理性其实是众多个人理性“外溢”的利他成分的加总,个人理性外溢的利他成分越多,社会经济运行中集体理性的含量就会越高。从理论上讲,只有先期确认个人理性中包含了利他的偏好,我们随后方可认定,个人理性加总为集体理性的过程,不仅暗合斯密定理的道德假设,同时也能顺利摆脱自由主义预设的“自然权利”规则的纠缠。
既然集体理性是个人理性“双重妥协”(内部妥协与外部妥协)的结果,那么,由此形成的“切点解”(市场均衡)就不再是主流经济学长期坚守的“自利解”(基于纯粹的利己成分),而是“道德解”(基于外溢的利他成分)。其实,作为个人理性“双重妥协”的结果,上述集体理性的形成逻辑与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Habermas,J.,1981)曾经提出的“交往理性(communicative reason)”的内生机理殊途同归。【93】“交往理性”通常来自无外部强迫与压力“语境”下人们之间的真诚沟通与相互理解,可不幸的是,这种源自人的本性从而为日常生活所固有的东西却长期受到伴随现代资本主义体系建立而崛起的“工具理性”的压制。我们已知,在主流经济学那里,“工具理性”曾经一度(如今似乎依然如此)被奉若神明。
集体理性作为一种“道德解”意味深长。早在中国春秋时期【94】,老子已经提出著名的“无私成私”命题。【95】乍看起来,这一命题毋宁是一个“悖论。”【96】但若稍加细究,则不难理解,无私(“善”或者利他)之所以最终能够满足人们更大的自利追求,那是因为,个人越是无私地把更多的权利分配给个人理性内部结构中的“善”,则随后可供大家分享的集体理性剩余就会越大。尽管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每一个个体总是对眼前利益趋之若鹜,但作为个体加总的人类社会的发展却离不开长期利益(“道德红利”)的滋养。问题在于,由于贴现率为正,在某个时点上,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个人都倾向于追求短期收益最大化,因此在安排个人理性结构时会将权利更多地分配给“恶”(利己)。在人们为短期收益争得难解难分甚至你死我活的时候,市场中不会有人静下心来考虑这样做的严重后果,即长期收益趋于零。
重要的是,若着眼于更为长远的经济学视界,不难发现,相对于仅凭“一己之私”获取的短期收益,人类的经济发展和福利增进注定更多地依赖于集体理性剩余。人们越是疯狂地攫取短期收益,个人理性外溢的利他成分就会越少;没有来自个人理性的“无私贡献”,集体理性剩余便会濒临枯竭,人类社会将在经历某一代人有幸参与的短暂饕餮盛宴之后,很快进入“杯盘狼藉”(集体非理性)的发展绝境。至此,少数经济学家或许会如梦初醒般停下脚步,开始重新打量自己再熟悉不过的新古典经济学,且对那些曾被奉为圭臬的伟大理念与精巧定理感到惊愕不已:这种经济学竟然会明火执仗地“鼓动”大家不择手段地追求短期收益最大化,而置事关人类福利增进的长期利益于不顾。【97】平心而论,新古典经济学显然误读(或者错误地假定)了个人理性以及人们的经济行为,并严重误导了几代人的经济学思维与经济政策。正是基于此种考虑,经济学框架对利他因素的接纳抑或兼容,既是经济(金融)分析制度范式的“标志性”特征,也是新古典范式必须面对的“革命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