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章节题库(含考研真题)+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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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商标注册

1.简述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

答:(1)概念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申请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和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予以注册的法律制度。

(2)原则

注册原则。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申请的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商标局经过核准,申请人便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在实行商标自愿注册的同时,对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可见,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以申请日期为依据,受理在先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在后申请人的申请。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由此可知,我国商标申请是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同时以使用在先原则为补充。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

(2)具有显著性

(3)不得和他人的在先权相冲突

(4)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c.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d.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e.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f.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g.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h.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c.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d.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3.如何确定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答:(1)优先权的概念

优先权是指《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首先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内,向所有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在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2)商标申请优先权的确定规则如下: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简述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程序。

答: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程序如下:

(1)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对商标注册的申请进行审查,看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和手续,从而确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2)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商标是否混同等进行的审查。

(3)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商标局审查,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不具有商标专用权,要先在《商标公告》上公之于众,广泛征求意见。

(4)异议及异议的复审

申请商标的异议程序。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的复审。商标局作出异议的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商标的核准注册

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5.设置申请商标的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什么?

答:异议是指任何人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设定异议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商标审查工作的准确性,有助于发现问题,纠正初步审定可能发生的错误。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以及商标初步审定人的在先申请权。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当商标局将上述这些本应驳回的商标予以公告时,商标权人及其他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维护其合法利益。

(2)防止申请人获得不应有的商标权。

当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后,如果该商标违反了禁用条款或缺乏显著特征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协助商标局把好关。

(3)提高商标审查工作的准确性。

商标局做出异议的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