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决
1.注册不当的商标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注册不当的商标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概念
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对注册不当的商标,应予以撤销。
(2)表现形式
①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禁用标志。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果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了禁用性标志作为商标,应当依法裁定予以撤销。
②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禁用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禁用标志具体包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
③使用了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禁用的标志。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④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如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以欺骗手段进行注册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2.简述注册商标的争议及提出条件。
答:(1)商标争议的含义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之间因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商标权的争执。换言之,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对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提出的争议。
(2)商标争议的提出条件
①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人只能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由于我国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因此,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人只能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申请争议人可以是拥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商标权的继承人。
②争议裁定的申请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即申请争议裁定应当在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超出法定时间提出的争议将不予受理,在先注册人将丧失申请争议的机会。
③争议的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相同或者相似。这是提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关键条件。
④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这个条件也是申请争议裁定的关键条件。
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时,上述条件应当全部满足,商标评审委员会才会接受。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3.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表现形式包括:
(1)已注册的不应注册商标的概念
撤销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一种制度。
(2)表现形式
①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③已注册的商标使用了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
④已注册的商标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现有的在先权包括商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厂商名称权、原产地名称权等;
⑤已注册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种行为应具备三个要件:
a.已注册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
b.抢注商标是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
c.抢注商标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4.注册商标无效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
答: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为:
(1)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按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商标会被撤销:出现争议的注册商标、不当注册商标、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应注册的注册商标。这三种注册商标由商标局撤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撤销后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根据权利无效的原则,“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决定或裁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原来商标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或恢复原状。
(2)特殊情况下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不具有追溯力
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3)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针对上述不具有追溯力的情况,《商标法实施条例》还作了但书规定,即“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另外,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转让合同中,如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的使用费和转让费可以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