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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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28日通过
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概述
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根本方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
职责: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内容解读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1.教育内容
加强教育、预防犯罪
2.教育目的
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
3.教育举措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之中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及时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沟通,以利于针对具体情况施教;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录用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时,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等。
(二)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举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分别从学校、家庭、社会分层次地进行了规定
学校:不得歧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外,对不符合从事教育教学的教职员工,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家庭:对于父母离异的,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也应当履行预防犯罪方面的教育职责;
社会管理方面: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人标志;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以及出版物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等。
对流动人口中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管理问题进行了规定。
(三)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1.严重不良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矫治措施
包括工读教育、治安处罚和收容教养等
(四)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1.自觉抵制
2.请求保护
3.依法上报
4.加强保护
(五)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1.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对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一律不公开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不得披露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资料。
拘留、逮捕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和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对未成年犯应当保证对其继续进行义务教育;
对刑满释放或者未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犯要落实帮教措施,不得歧视等。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的意义
第一,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体现。
第二,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需要。
第三,是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例题11: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
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
C.10周岁以下
D.18周岁以下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