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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相邻关系

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答:(1)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又称为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

(2)相邻关系的特点

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

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2.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哪些?

答:相邻关系,又称为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相邻关系的种类有:

(1)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包括两个方面:

因用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必须要合理分配自然流水。

因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排放。

(2)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通行关系包括如下情况:因袋地所产生的通行问题。通行困难,此种情况被称为准袋地,是指一方不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就会导致另一方的通行费用甚巨、具有危险或非常不便。

(3)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其主要存在着两种情况:

一方因为建造、修缮建筑物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方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相邻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因此产生的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是:

必须是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有必要为他人提供通风、采光和日照等便利。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日照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即“不可量物”的侵害所引发的相邻关系。不可量物的侵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造成了一定的妨害或损害后果。

(6)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即“邻地损害的防免”。此种相邻关系的要件包括:

一方在自己土地上从事挖掘作业等,给另一方造成妨害或者可能造成妨害。

一方的行为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3.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答:相邻关系,又称为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

(1)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方的损失。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在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尽可能促进物尽其用。

(4)公平合理。相邻关系涉及各方不动产权利方面的争议甚至冲突,在发生纠纷以后,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酿成比较严重的社会矛盾,所以,应当本着公平的原则予以处理。

(5)依法给予补偿。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