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1.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是指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法律文件确认的在刑事司法中应当遵循的准则。有的法律文件称其为“基本原则”或“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其宗旨在于促使世界各国在行使刑事司法权中一方面保障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另一方面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两权公约》确认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程序权利中涉及刑事司法的内容在整个公约中占有很大比重,这些内容构成了有关刑事司法的基本国际准则。《两权公约》确立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内容主要有:
(1)权利平等原则;(2)司法补救;(3)生命权的程序保障;(4)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5)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6)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7)独立、公正审判;(8)辩护的权利;(9)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10)无罪推定;(1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12)刑事赔偿;(13)禁止双重危险;(14)罪刑法定原则。
2.我国古代的刑事诉讼有什么特点?
答: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从夏商至于明清,内容丰富,精华与糟粕并存,反映了以儒家为主导的古代思想的影响,也体现了古代司法活动长期积累的经验,并反映了在司法活动中的专制集权制度的本质和特征。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有着鲜明的特点:
(1)以儒家思想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础。中国古代的法制建立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礼教构成了国家的总的精神,儒家学说的主导地位促成了这一局面的形成。孔子重德治、礼教、人治而不重法治,主张德主刑辅,但孔子及后世儒家针对诉讼提出了一系列主张,对刑事诉讼产生了重大影响,诉讼法的一些内容和司法的一些实际事例直接反映了这种影响。
(2)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在古代中国,君主拥有无限权力,这些权力被宣扬为神授和至高无上,司法权也是由君主掌握成为其独裁专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君主言出法随,可以运用自己掌握的生杀大权,将罪不该死的人逮捕治罪甚至处死,体现了专制制度的专横性、残酷性,也可以任意宽免罪犯、平反冤狱。
(3)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兼理司法。中国古代没有形成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的局面。中央司法机关主要职责是办理狱讼案件,但需要绝对服从于君主的命令,并一般受制于冢宰、丞相、三省等中央行政中枢。地方司法机关则与行政机关往往为同一机关,司法官同为行政官。司法只不过被看做行政事务的一部分,这种君主专制制度下权力一体化的权力结构,有利于君主对司法权的控制,发挥着为封建统治服务的功能。
(4)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在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中,统治阶层拥有种种特权,法律面前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八议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等诉讼制度是这种不平等在诉讼中的典型表现。
(5)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不分。中国古代法典,诸法合一,实体法与程序法没有分开,即使户婚纠纷也以刑罚为解决手段,因此严格地说,诸法合为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在刑律中加以规定的,体现为对违反诉讼断狱的程序的刑罚处罚。
(6)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具有法定性。中国古代没有设立专门的控诉机关,也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审判机关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没有专门的侦查机关,承审官常常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原告、被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权利不足,被告人基本上没有诉讼权利,属于被追查、拷讯的对象。中国古代诉讼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则不能定案。为获取口供,立法者、司法者都视刑讯为必要的诉讼手段,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详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广泛适用,甚至成为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
(7)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为了保证案件得到公平、正确处理,防止误判错杀,并平反冤案,通常都确立了一系列的制度,主要包括法官责任、会审制度、直诉制度、死刑复核复奏制度、录囚制度等,这些制度不仅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发挥了有益的作用,至今仍然有着借鉴的意义。
3.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与发展,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又被提上议事日程。2012年3月14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决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此次修正《刑事诉讼法》增、删、改共计149条,其中增加66条,修改82条,删除l条。主要修改内容是:①在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②改革完善辩护制度,赋予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以辩护人地位,强调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将法律援助制度延伸到侦查阶段;③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④完善强制措施制度,限制不通知家属的情形;⑤改革完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要求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⑥强化侦查措施,增加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改进第二审程序,改革死刑复核程序;⑧完善执行程序,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完善,创立社区矫正制度;⑨增设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暴力型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此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强化了对公权力的制约,提高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水平,针对冤假错案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如刑讯逼供)试图加以解决,使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向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