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1.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的内涵是什么?两者有何联系?
答:(1)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的内涵
刑事诉讼目的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对于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中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一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①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③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事司法价值,可以开列出如下几种基本价值,即社会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和效率。功用含义下的价值,可以区别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外在价值具性价值)指的是其结果符合人们的理想,人们认为它具有结果的善,这种善是为达到某一目的之手段的善;与之相对应的是内在价值(独立价值),指的是其本身值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价值,可以被称为“绝对价值”,它自身就构成一个目的。
(2)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的联系
诉讼程序的目的却不应是单一的,而应当是多元的,至少是二元的,二元论就是人们常说的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如果承认刑事司法程序至少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意义的话,则刑事司法程序要达成结果的善应该有两个:①相对于刑法的实体结果的善:通过该程序发现案件的实质真实,从而使国家的刑罚权得以落实。亦即实现刑法的目的;②相对于人权保障的程序结果的善:通过正当程序的良好运作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及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得以实现。无论对哪一种结果,刑事程序所具有的都是工具性价值或者外在价值,它们都体现为实现自身以外的目的的有用性。
2.刑事诉讼有哪些职能?
答:在刑事诉讼中,各诉讼主体承担相应的诉讼职能,通过行使这些职能推进诉讼进程从而达到诉讼的目的。每个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行为,要符合法律为它规定的或受到法律保护的直接目的(利益)。因此,刑事诉讼活动具有不同的种类、方面。这些由刑事诉讼主体的作用、任务和参加诉讼的目的所决定的主体活动的种类和方面称为刑事诉讼职能。
(1)控诉、辩护和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职能,它们相互联系,统一在诉讼之中,基本职能是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并以其统一性确保诉讼的正确开始和正确终结。
(2)非基本职能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以外的其他职能,包括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在诉讼中所履行的职能,以及公安司法机关履行的除基本职能以外的其他职能。
3.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特征以及诉讼模式的理论有哪些?
答:诉讼模式是由不同刑事庭审方式的本质性特征所构成的相互区别的诉讼类型。将一些国家或者地区诉讼中若干本质性特征加以概括,而以其具有的共同特征加以归类,可以归纳出不同的诉讼模式。按刑事诉讼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的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职权主义(调查审问式)和混合式诉讼模式。
(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主要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和帝国初期实行。古罗马弹劾式诉讼的典型特征是:
①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②控告由私人提起,传唤证人到庭由私人执行,当事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
③弹劾式诉讼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讼双方的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
④诉讼中实行司法克制,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
⑤在弹劾式诉讼中,利害相对的诉讼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是非曲直难以判断,法官就求助于神,期冀神灵给予一定的启示来甄别某些争议事实的真伪和双方主张的曲直。因此,神示证据制度是早期弹劾式诉讼的特征之一;
⑥法庭为了取证,常对当事人的奴隶加以刑讯。
(2)纠问式诉讼是继弹劾式诉讼之后出现并盛行于欧洲中世纪中后期的诉讼制度。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具体表现为:
①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
②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国家官吏也可以主动发现和追究犯罪;
③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审判一般秘密进行,不但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的,法庭审判一般也不公开;
④纠问式诉讼与野蛮的刑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被告人成为被拷讯的对象。
(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
①法官推进诉讼进程;
②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
③采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
在大陆法系国家,纯粹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已经被打破,诉讼中一般均采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撤回起诉。德国还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交叉询问制度,将两种调查制度同时规定在本国的刑事诉讼法中。
(4)对抗制诉讼,又称“双方对争制度”、“当事人主义”诉讼、“辩论主义”诉讼、“竞争主义”诉讼。英美法系采对抗制诉讼,其主要特征是:
①诉讼进程由控辩双方推进;
②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③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
④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
⑤采起诉认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判决;
⑥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陪审团制度对对抗制诉讼程序的设置和诉讼规则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
(5)混合式诉讼,又称“折衷主义”诉讼。这一诉讼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混合式诉讼的特征是:
①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表现了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势的客观态度。
②大力借鉴对抗制诉讼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在法庭调查中,一般实行英美式的交叉询问等制度,以期取两大诉讼模式之长而摈弃其短。
混合式诉讼是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大力吸收对抗制诉讼的积极因素的结果,它以折衷模式试图结合职权主义诉讼和对抗制诉讼之长而避免其短,既强化对人权的保障,又注重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效率,这种结合为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供借鉴的典范。
1992年我国学者李心鉴在其所著的《刑事诉讼构造论》中介绍了60年代和70年代由帕卡、格里费斯、达马斯卡等人分别提出的诉讼模式类型,包括:①正当程序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②争斗模式和家庭模式③对抗模式(当事人抗争模式)和非对抗模式(纠明模式)④同位模式和阶层模式
4.刑事诉讼结构的含义是什么?诉讼结构与诉讼功能有什么关系?
答: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基本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所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人们在谈到刑事诉讼结构时一般是依狭义的刑事诉讼概念并取其简化形式的,因为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职能较多,所形成的关系也较复杂,为研究和掌握诉讼规律的实际便利,人们通常只关注刑事诉讼中的三大基本诉讼主体间的构成形式。
(1)诉讼结果与诉讼功能的联系:
在刑事诉讼中,结构模式的选择是由对该结构将要发挥的功能的预期所决定的。一定的结构与一定的功能紧密联系,特定的诉讼功能,与特定的诉讼结构相适应:要发挥某一诉讼功能,就需要建构相应的诉讼结构;有什么样的诉讼结构,就具有什么样的诉讼功能。结构发生了变化,功能也往往随之发生变化。
(2)诉讼功能影响下诉讼结构的选择
在刑事诉讼中存在控诉、辩护、审判三大主体,这三方形成三角形关系,其中控诉、辩护双方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审判方居中裁判、与双方保持等距离的结构模式,为“正三角形”结构,正三角形结构最利于刑事诉讼功能的发挥。其具体设计如下:
①在正三角形结构中,法官承担着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作为裁判者,他应当具有公正无偏的品格,无论对于控方还是对于辩方,应不偏袒,保持等距离。
②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方应与辩护方平等争讼,不具有凌驾于辩护方之上的地位。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还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力以及人力、物力、财力,其诉讼能力较强,承担着证明责任。
③在正三角形结构中,辩护方具有与控诉方同等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享有与攻击权利相对应的一系列防御权利。
5.诉讼主体的含义和范围是什么?
答:诉讼主体应指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拥有一定权力或者享有一定权利、履行一定职责或者承担一定义务的机关或者个人。
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可以分为两类:
(1)权力主体,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2)权利主体,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他们被统称为“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可分为两大类:
①当事人。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等其诉讼行为直接影响诉讼的进程并与诉讼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②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的人。
6.诉讼客体的含义以及案件的单一性、同一性的内涵是什么?
答:诉讼客体为诉讼实施的对象,即案件。
(1)“刑事案件之单一性”意味着“法院对此案件,只能行使一个刑罚权,为一次裁判,如经判决确定后,不得重为诉讼之客体”。判断案件是否单一,以被告人是否单一以及犯罪事实是否单一为依据:①被告人单一;②犯罪事实单一。犯罪事实是否属于单一事实,这涉及的是犯罪个数问题。对于此问题,判断的标准是一般按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之次数为准。
(2)案件的同一,亦即起诉事实的同一。案件是否同一,以被告人和犯罪事实是否相同为标准;也就是说,必须具有人的同一性及物的同一性两项要素,才能确定案件具有同一性。易言之,判断案件同一的标准是:被告人同一和犯罪事实同一。
①被告人同一。被告人是否同一,应当以前后案件的起诉书(或日起诉状)所列被告人(即刑罚权对象)是否同一为标准。至于后案起诉书与前案起诉书所载被告人的姓名是否同一,以及真正的罪犯是谁,并不是区别前后案件是否同一的标准。
②犯罪事实同一,案件是否同一,不能仅仅根据被告人是否同一加以判定。即使被告人同一,倘若犯罪事实不同一,案件也不同一。也就是说,犯罪事实同一是判定案件同一的另一不可或缺的依据。
7.刑事诉讼行为的含义是什么?诉讼行为有何效力?
答:(1)诉讼行为广狭两种含义:
①狭义的诉讼行为是指由一定的意思表示所发生的诉讼法上的效力,这种诉讼行为又被称为“诉讼法律行为”;
②广义的诉讼行为包含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其中合法行为又分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两种。在广义上理解刑事诉讼行为,即凡是能够发生刑事诉讼法上的效力的行为,均为刑事诉讼行为。
(2)诉讼行为有效需要符合如下要件:
①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②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应当一致;
③意思表示应当出自本人的意思,意思表示乃是将本人的意思表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