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法奇遇记(实用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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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读

4.广告宣传片是否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但它可以通过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知识产权既具有人身权也具有财产权双重属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知识产权需要法律的专门确认。知识产权的主体和客体都必须经过法律的直接确认,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要经过专门的申请和注册程序。知识产权还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独占性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其知识产权谋取非法利益;地域性是指除签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知识产权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逾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类,其中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以及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著作权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广告宣传片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和步骤制作的,以宣传品牌作为主题形象,依据品牌展示的主题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确立作品空间形象的形态、类型特征、情节和情境氛围,将画面与音乐在时空运动中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包含了导演、摄制、剪辑、服装、灯光、特技、合成等独创性活动,包含了制片者大量的创作,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满足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特征。

阿法和阿华的广告宣传片属于第6类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户外广告设计图案属于第7类示意图类图形作品。因此,阿华和阿法的作品应该属于被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