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参考文献与附录
(一)参考文献
[1] 傅谨.剧团体制改革的背景、目标与路径[J].福建艺术,2010(09).
[2] 张白鸽.加快演艺业健康发展的思考[J].经济体制改革,2009(05).
[3] 毕绪龙.我国民营演艺产业政策评价[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12(04).
[4] 马明.中国对外演艺业发展的问题与探索[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0).
[5] 徐世丕.中国演艺业五年改革发展透视[J].中国戏剧,2008(05).
[6] 祁述裕.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7] 姜琳琳.演艺产业融资困境难题[N].北京商报,2015-01-08.
[8] 乔燕冰.传统演艺市场如何争取玩手机的一代人[N].中国文化报,2014-11-03.
[9] 杨乾武.首都演艺抓住机遇繁荣市场[N].北京商报,2014-03-07.
[10] 刘玉珠.发展文化产业需健全政策体系[J].经济杂志,2013(03).
[11] 贺东航,孙繁斌.公共政策执行的中国经验[J].中国社会科学,2011(05).
[12] 叶芬梅.公共政策失灵类型划分及矫正新思路[J].理论探讨,2006(06).
[13]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部.行政体制改革新探索[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2.
[14] 刘小康.当代中国公共服务实践的若干反思[J].新视野,2009(01).
[15] 杨吉华.文化产业政策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10.
[16] 胡惠林.关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的思考[J].东岳论丛,2009(02).
[17] 祁述裕,等.我国文艺演出院线建设现状和政策建议[R],2013.
[18] 祁述裕,等.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研究报告[R],2013.
[19]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中国演出市场年度报告[R],2013.
(二)附录
表1-7 近十年北京市已出台和拟出台的演艺业政策一览表
表1-8 北京市拟出台或拟改善的政策
北京市出台的部分演艺业政策
1.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文演艺发〔2014〕142号)
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扩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公益服务范围,让更多的观众有机会参与高雅文化鉴赏活动,规范和加强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低价票补贴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内举行的营业性演出所售出的低价票给予定量补贴的文化惠民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低价票是票面价格100元及以下价位的演出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低价票演出举办单位的补助及承接低价票演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管理费。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凡在京注册、取得营业性演出资质的500座至3000座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均可自愿申请低价票补贴。
第六条 享受低价票补贴的演出,需为营业性演出,并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获得文化主管部门的演出许可。享受低票价补贴的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具有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演出资质。
第七条 享受补贴的演出应以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普及高雅艺术为导向,主题、内容积极健康,艺术门类包括戏剧、戏曲、音乐、舞蹈、杂技、曲艺和儿童艺术类舞台剧目(通俗演唱会、不面向社会公众售票的包场演出、旅游驻场演出除外)。
第八条 低价票补贴由承接演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负责申报,申报材料需有演出单位法人签字或盖签名章。补贴经费拨付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后,由承接演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根据演出实际情况,负责转付给其他参与低价票演出的演出单位。
第三章 补贴要求与标准
第九条 补贴要求
(一)低价票设置不低于可售票总数的30%。
(二)实际售出的低价票超过可售票总数10%(不含)后,按照实际售出张数给予补贴,实际补贴数量最高不超过可售票总数的20%。
第十条 补贴标准
一般演出剧目,按照每张票100元给予补贴。大型歌剧、舞剧、交响音乐会等演出,按照每张票200元给予补贴。
由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其他演出单位申报低价票补贴的演出场次,按照补贴资金总额的5%给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管理费。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低票价补贴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确认函,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下一年度预计完成低价票演出补贴场次。市文化局根据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报情况及项目整体资金,对补贴场次进行总体调控。
第十二条 低价票演出按月申报,补贴经费按季度结算。已享受政府其他演出补贴资金(公益性演出,由市财政资金支持举办的展演和艺术节(季)活动)的演出,不得重复享受本项目补贴。
第十三条 低价票演出场次申报时间为每月8日前,材料包括:上月各场演出的批件、演出单位资质证明、演出合同、票务方案、低价票设置比例及具体位置、票样、实际售票情况的原始记录。凡不能按期报送的,视为当月无申报补贴场次。
第十四条 享受低价票补贴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主动向演出主承办单位宣传低价票补贴政策,并积极面向社会普通观众宣传、加大低价票销售力度。
第十五条 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保证所报数据真实可靠,如发现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等行为,将取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补贴资格并通报批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凡享受补贴的单位均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凡申请低价票补贴的演出场次,低价票票面须打印“北京市文化惠民票”字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2.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奖励部分实施说明的通知
各舞台艺术生产单位,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9〕1037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奖励作用,对奖励部分实施办法说明如下:
“扶持资金”奖励分为:“配套奖励”“以奖代补”两种形式。北京市属文艺表演团体、市属改制文艺表演团体、在京依法注册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的剧目,如符合以下规定,可于每年5月份全月向北京市文化局演出艺术发展处提交申请。
一、配套奖励
(一)奖励方式
“配套奖励”是指对2009年1月1日后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艺术节“文华大奖”、文化部优秀保留剧目奖和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剧目,按照国家级奖励资金1∶1的比例给予地方奖励。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奖励资金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市财政配套奖励的剧目不重复奖励。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书面申请;
2.获奖证明材料及奖励资金证明。
二、以奖代补
(一)奖励方式
“以奖代补”是指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演,在首演后一年内营业性演出取得良好业绩的剧目(公益性演出、政府补贴的各类演出、旅游驻场演出除外),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年评选出3部,给予不同类别奖励,其中:A类奖励2部,每部奖励金额100万元;B类奖励1部,奖励金额6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剧目,由该剧目版权持有单位提出申请(联合版权需共同申请)。
1.A类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制作成本不少于100万元;
(2)在400座以上剧场演出;
(3)按照艺术门类不同,演出场地、票房收入达到规定标准:
话剧、音乐剧:演出60场以上且票房收入600万元以上;
戏曲、歌剧、舞剧、有整体构思的大型音乐作品、曲艺作品和整台的杂技作品等:演出30场以上且票房收入100万元以上;
木偶剧、儿童剧:演出80场以上且票房收入500万元以上。
2.B类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制作成本不少于30万元;
(2)在400座以下剧场演出;
(3)报送剧目门类不限,演出100场以上且票房收入200万元以上。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书面申请;
2.文化主管部门演出许可批复;
3.制作成本、演出场次、票房收入证明材料(如原始账目、发票、演出合同、电子票务系统售票记录等);
4.演出实况光盘。
三、评审办法
北京市文化局通过专家委员会和资金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经社会公示后,给予相应奖励。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