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监狱的管理
夏、商、周三代关于监狱的管理已无法考证,各种文献只记载监狱的名称,不涉及监狱的管理。正因为资料少,不可考,留人以想象的空间,根据“是古非今”的原理,“三代”的监狱管理是理想中的监狱。至少清朝末年积极推行狱政改革的法学大家沈家本就是这么认为的,他极为向往的是应邵《风俗通义》中记载:“言不害人,若友观之台,若于闾里,言令人幽闭思愆,改恶为善。”认为后来的监狱都把监狱的本意给湮没了。按照他的想象,“三代”的监狱应该是这样的:罪犯在监狱里像游览大观园一样;像很好的邻居一起住居;一心闭门思过,改恶从善。能做到这三条,当然说明那时的监狱管理很好。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普遍设置监狱。《管子·五辅篇》记载:“善为政者,仓廪实而囹圄空;不善为政者,仓廪虚而囹圄实。”囹圄即监狱,表明有监狱,监狱里人少,说明社会管理好;监狱里人多,说明社会管理不好。这里重视的是社会管理,而不是监狱的内部管理。后代也一直认可,“囹圄空虚”是有很好的社会政策的明证。
秦朝基本采用“法家”学术治理天下,“刑弃灰于道”,于是“广狱而酷刑”,可见至少从秦朝开始,统治者已经注重利用监狱这一“国之利器”来加强内部的管理。《汉书·刑法志》记载:“秦时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判之。”秦朝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狱体系,监狱的最高管理者称廷尉,廷尉是最高司法长官,管监狱只是职责中的一部分,地方上监狱当然归郡守、县令管理。我国古代历来刑民不分、刑狱不分,监狱自然不会单独分离出来,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囹圄成市”与“囹圄空虚”形成强烈的对比,秦朝完整的“法治”抵不过“约法三章”,成为短命王朝。
其实两汉基本沿用秦制,中央仍设廷尉,为全国最高司法官,当然兼职最高典狱官。廷尉的职责是管理天下刑狱,每年全国新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州郡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有时还可以驳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决意见。廷尉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诸侯王或大臣。在监狱管理上,汉朝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严密的制度,对于罪犯的饮食、衣着供应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囚犯不服从管理要受到惩罚,狱吏违反规定也要受到制裁。等级制是必然的,尽管有“落毛的凤凰不如鸡”之说,但起码从汉朝开始,不同身份的人犯罪,在监狱所享受的待遇还是不同的,后世一直沿用至今。说明“凤凰”永远是鸟中之王,不管“落毛”与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监狱管理基本沿袭了汉朝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北周开始正式将“徒”刑列为“五刑”之一,由古代的“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变成封建社会的“五刑”(笞、杖、徒、流、死)。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是我国监狱管理由早期走向成熟的过渡阶段。
唐朝,中央设有大理寺狱,京师及州、县均设有监狱,据相关资料表明,从中央到地方共有狱吏一万五千人左右。大理寺是中国封建王朝掌管审谳平反刑狱的官署,始设于北齐,隋、唐以后皆沿其制。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专门审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详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它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与囚徒至大理寺复审,按律例复问其款状,情罪允服后始呈堂准拟具奏,否则驳令改拟,曰照驳。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其与律例严重抵牾者,或调他司再讯,或下九卿会讯,如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误则纠之。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唐朝建立了相对严密的监狱管理制度,《断狱律》规定:囚犯应禁而不禁、应戴而不戴或擅自变更刑具,处主管狱官笞、杖刑;给予犯人器具而使之自杀或越狱逃亡者,徒一年。还规定了囚粮、囚衣、入视等制度,如应给衣食、医药而未给,应叫入视而不让入视,杖六十;窃减囚粮而使罪犯致死者,绞。唐朝对囚犯实行分房监禁,有人据此认定这是世界监狱史上最早的罪犯分类记录。《新唐书·百官志·狱丞》记载:“囚徒贵贱,男女异狱。”男犯、女犯分开;不同身份的囚犯也分别关押。此外,囚徒在服刑期间从事劳役也分别男女老幼和罪行轻重,实行区别对待。
对罪犯加戴刑具当然不是唐朝才有的,但至少从唐朝开始,法律明确对刑具有了具体的规定,如《唐六律》规定:“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
五代十国、宋、辽、夏、金、元的监狱管理基本上承袭唐朝的规定,并得到进一步发展。
金朝开始设“司狱”一职,是协助掌管刑狱的官吏。金朝时,诸京留守司司狱一员,诸司狱司司狱一员,提控刑狱。元上都(开平府)、大都(首都,今北京)留守司司狱司设司狱一员,掌囚系狱具之事,总管府司狱司司狱一员。明刑部司狱司司狱六人,管狱吏囚徒,都察院司狱司司狱五人,顺天府司狱司司狱一人,各省布政司、按察使均设司狱司司狱一人,各府司狱司司狱一人。清沿明制,各省都察院均设司狱一人。监狱算是有主管官员了。
明朝在前代唐宋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把狱囚待遇进一步制度化,如《大明令·刑令》就规定:“监狱枷杻常须洗涤,席荐(草席)常须铺置;冬设暖匣,夏备凉浆;无家属者给米一升,冬给棉絮一件;夜给灯油,病给医药。”还分别轻重劳役、允许家属入视等制度。制度不错,但制度是制度,制度之外,这些规定在地方监狱是难以做到的。实际上,监舍破旧,狭小拥挤,劳役秽苦,饮食克减,狱囚生活极为恶劣,他们“备储痛楚,十不一生”,“往往瘐死”狱中。这不是现代人想当然,是《明史·刑法志》中的记载。至于明朝著名的锦衣卫、东厂、西厂等特设特务机构所设立的监狱,往往令人不寒而栗。
明朝对刑具有了更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明律狱具图》规定:铁索长一丈,镣连环共重三斤。《明史·刑法志》规定:镣,铁连环之,以絷之。
明朝还规定了“热审”制度。热审本来是一种审判制度,具体来讲就是在暑热季节(每年小满节气后十余日开始,六月底止)来临前对在押未决犯进行清理的制度。但其却是因天热,监狱人多,不便于监狱的管理,于是想办法减少监狱的在押人数。《礼记·月令》:“(孟夏)断薄刑,决小狱,出轻系。”热审制度即来源于此。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开始止遣轻犯,命出狱听候,后宽及徒流以下。明宪宗成化年间,热审开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此制先行于北京,后扩展至南京,未普遍施行,且又时断时续。清代热审,康熙十年(1671年)定为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俱酌予减等。笞杖宽免,枷号(在监外带枷而号)者暂行保释,俟立秋后再行补枷。
有“热审”就有“寒审”。《法学词典》解释:明代帝王疏通监狱的办法。《明史·刑法志》记载,历朝无寒审之制。只是明太祖、成祖、宣宗、世宗、神宗时偶行之。天寒审释轻罪囚犯,以免死于饥寒。一般在杂犯死罪以下,减轻流徒犯、宥免笞杖枷镣,准予输粟戍边或按规定赎罪,并非一律释放。
按清朝的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的省、府(厅)、州、县各级都有监狱设置。地方行政、狱政不分,长官职责一统,具体掌管监狱事宜的属官,在府一级设司狱司,有司狱一人,掌管司法狱政;在直隶州或州一级设吏目,“掌司奸盗,察狱囚,典簿录”(《清史稿·官职志三》),即负责助理刑名狱事;在县一级有典吏一人直辖刑狱、稽检狱囚。各级监狱设狱卒若干人,担任看守、杂役。这是监狱管理人员的设置。
看囚犯的待遇。清朝法律规定:在监囚犯每日给米(或杂粮)一升,各给棉衣一件,病给医药。斩、绞重犯及军、流、发遣犯在监以及解审发配都着赭衣(紫色囚衣),每季剃发一次,但须留顶心一片,作为标记。未经结案、待质监犯严禁亲属探视;结案各犯探视也须严格登记;盗犯家属不许入监探视,违者枷号两个月,责打四十板,妇女还要照例收赎(以上均见《提牢备考·条例考》)。此外,法律严禁囚犯脱逃,被捉获的逃囚,仍发原配所,锁戴铁杆,劳役更重。这些制度主要用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囚犯。而满人、旗人犯罪不仅有特殊监禁场所,而且享受优厚的待遇。这是应该的,满人入关不容易,得了天下,子孙享受不同的待遇,也还说得过去。即便是当今的监狱,犯罪前身份不同,看押的监狱也不同,享受的待遇当然不同。前有车,后有辙,如法炮制。
清朝还有值得一提的是清末监狱改良运动。清末狱制改革是在清末预备实行“君主立宪制”这一大背景下的附属物,也许别的不好改,先改监狱,因为监狱“无关紧要”。清末狱制改革的关键人物是沈家本,他先学欧洲,后学日本,认同把监狱管理的好坏看成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准的观点,用沈家本自己的话说,“觇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程度之文野”,于是他主张采用当时西方最新监狱标准,改造中国监狱,使中国监狱进入世界先进监狱的行列。1909年开始筹建京师模范监狱,由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设计,1910年动工兴建,当时法部认为“京师为首善之区,观听所集”,必须把监狱修建成“模范中之模范”。1911年清政府灭亡,民国元年北洋政府接收该监狱并将其修建完工。除此之外,各省建模范监狱、罪犯习艺所等。
硬件之外自然是软件。沈家本认为,监狱内部的要务主要是纪律、教育和卫生三项。典狱官统辖全监,必须兼具法律、道德和军人之素质,才能胜任。1907年清政府学部通令:京师和省政法学堂增设监狱学专科,编写监狱学专科课程,选拔高等政法学生,专门研究学习监狱学理论和管理技能,聘请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主讲监狱学。据说这就是中国通过正规化教育培养监狱管理人才的开端。
有人更要有制度。1908年,清政府聘请小河滋次郎负责起草《大清监狱草案》,1910年完成。《大清监狱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法典草案,也是中国近代监狱改革的第一张蓝图。可惜1911年辛亥革命,清朝政府倒台,《草案》没能颁布实施。
以上监狱管理多是制度上的规定,“制度是墙上的风景”,给罪犯一个“画饼充饥”的梦想,能起到粉饰监狱太平的作用。真实的监狱管理还是要看史料记载和文学作品,或许有所夸张,但毕竟来源于现实,是古代监狱管理较为真实的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