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警话狱事 (水木书香)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赦是刑罚消灭的方式之一,一般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刑罚。《尚书·舜典》记载:“眚灾肆赦。”周代有“三宥”三赦之法。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秦曾大赦天下。汉朝以后形成定制。

赦也称赦免,可以指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儒家经典《周礼·秋官·司刺》有“三赦”的说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幼弱就是小孩子,老旄就是老年人,而所谓“蠢愚”是指天生的痴呆与精神病人。这三种人犯罪,应该予以赦免,不能进行处罚。类似于现在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如汉代是规定70岁以上和不满7岁的人犯罪,应当处刑的,都予以宽免。《唐律》规定:16岁以上、未满70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对一切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赦又分为大赦和特赦。大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于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大赦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即可能是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犯罪人,也可能是某一地区的全体犯罪人,还可能是参与某一时期重大历史事件的所有犯罪人。大赦的赦免效力也较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即不但能赦其刑,还赦其罪。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因此,凡蒙大赦之人,被赦免之罪不能作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

我国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为名,常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情况下,常颁布赦令。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下诏大赦最频繁的朝代之一。唐太宗(李世民)贞观四年(630年)下诏大赦天下,规定不论罪恶轻重,包括死罪在内,都予赦免。但赦令中却特别申明:官吏枉法受财者不在赦免之列。贞观九年(635年),雨水成灾,西戎扰境,太上皇(高祖李渊)死,唐太宗认为是德泽未遍所致,于是再次下诏大赦,但仍然强调不赦赃官。

宋王朝亦规定官吏贪赃枉法为不赦之罪。宋太祖(赵匡胤)在位期间,曾两次下诏大赦天下,但都规定:“官吏受赃者不赦。”不仅如此,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

这里提到了“十恶”,就是俗称“十恶不赦”。“十恶”指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十恶,秦汉以后逐渐形成,北齐定为重十条,但大同小异。后经唐至清,历代规定,这十种罪名不可赦免。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特赦的特点是:对象是特定的犯罪人;效果是只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作为犯罪记录的消灭。

大赦和特赦的区别在于:其一,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大赦所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一般要比特赦所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多。其二,内容不同。大赦既赦其罪,亦赦其刑;而特赦则只赦其刑。其三,法律后果不同。大赦之后再犯罪的,一般不作累犯记录;特赦之后犯罪的,可作为累犯。

新中国1954年于《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但从未实行过大赦。鉴于大赦置犯罪分子的改造悔罪情况于不顾,通赦其罪与刑,有悖于中国的刑事政策和刑罚目的,我国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现行的《宪法》则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中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新中国有过赦免罪犯的先例。第一次特赦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十周年之际。1959年9月14日,中共中央提请二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新中国成立十周年大庆时赦免一批罪犯。全国人大讨论并采纳了中共中央建议,决定对一批确已改造好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普通刑事罪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实行特赦。此后,国家先后又实行了六次特赦。1975年3月19日,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建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施特赦。在这次赦免之后,我国1982年以后的《宪法》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都对赦免做出规定。2015年,依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2015年8月29日),再次实行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