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法定期间的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规定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就不能在民事诉讼中胜诉并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没有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将导致其不能在民事诉讼中胜诉并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法律不再给予其强制性的保护。权利人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民事权利,只是使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但该权利本身并没有因此而消灭。我国《民法总则》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也就是说,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以后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接受;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后,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权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属于法定期间,当事人无权对诉讼时效期间作出与法律不同的约定。《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即凡是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均为三年。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这是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如我国《海商法》第258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人身伤害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四、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则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以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且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因上述几种法定事由的再次出现而导致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 思考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有哪些?
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1-9 案例与问题讨论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