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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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1~50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2)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特殊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无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不作要求。公司实收资本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注册资本采用认缴登记制度。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有公司基本法或公司宪法之称。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封闭式的公司,其设立只能是发起设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结合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1)发起人发起并签订设立协议(发起人协议)。

(2)草拟章程。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设立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5)缴纳出资。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确立公司组织机构。公司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7)申请登记。

(8)登记发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作了灵活性的规定: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可以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一)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意思决定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原则上采取召集会议的方式,但对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此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它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兼具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的身份。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未规定董事长的职责,一般而言,董事长的职权有:主持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对外代表公司;设立分公司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未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监事会

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由不少于3人的监事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自主转让股权

(1)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通知其他股东或取得其他股东同意。

可以转让部分股权,也可以转让全部股权。在转让部分股权的情况下,转让方仍保留股东身份,只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而已。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转让方退出公司。

(2)对外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因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

2-3 案例与问题讨论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经自主转让股权或者因强制执行程序而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须再由股东会表决。

(三)因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而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第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自然人股东因继承而转让股权

2-4 案例与问题讨论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如果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继承人不愿意取得股东资格,则应通过协商或者评估确定该股东的股权价格,由其他股东受让该股权或由公司收购该股权,继承人取得股权转让款。如果该股东有数个合法继承人,且都愿意继承股东资格,则由该数个继承人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继承股权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