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村落共同体的变迁:以萧山尖山下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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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村落:从自然聚落到行政组织——单位化村落的组织资源

一、理论视点:是否存在村落共同体?

我们要观察的尖山下村,现在是浙江杭州市萧山区的一个行政村,位于萧山西南部山区。萧山位于浙江省北部、钱塘江南岸,东邻绍兴市,南接诸暨市,西连杭州市富阳区,北与杭州市相邻,曾为浙江省省会杭州市的直属市,现为杭州市市辖区。萧山区属于浙江省经济发达地区。改革开放以来,萧山大量兴办乡镇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政府围绕乡村工业上规模、上档次以及农业规模经营,再次倡导进行“第二轮创业”,取得了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萧山区曾经连续8年成为全国十大财神县、连续三届成为全国百强县(均为省内第二名)。在经济结构上,萧山区以农业为基础、乡村工业为主体,全国知名的万向集团、航民村、红山农场等均在萧山区内。1996年工业产值占据萧山国民总产值的94.9%(其中,国营工业仅占2.7%)。(参见:马建辉.今日萧山.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第三届全国百强县(浙江)评比指标.钱江晚报,1996—02—13;萧山市统计局统计公报1994—1996年)。

这个村的规模不算大。它由尖山下、上门、洪潭桥、长爿田四个自然村联结组成。整个村子自东北向西南延伸,“藏”在长约1800米、最大宽度约200米的条状山谷之中,面积仅36万平方米。除了远在数十里之外的132亩围垦田,村里现在仅有可耕地39.3亩。1997年年底,村民人数为368户、1353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为20人)。在萧山的近800个行政村里,尖山下村在村域面积(不计山林面积)和人口数量上都属于规模偏小的行政村。

不过,这个村的历史倒不算太短。据村里鲍氏家谱记载以及村内老人口传,第一个家庭落户到尖山下是在南宋建炎三年(1129)。从那时到现在,已经有近900年的历史了。

看上去,尖山下村是典型的聚家成族、聚族成村、最后组成行政村的村落类型。它的近900年的历史在宏观上是一段从自然聚落到行政村的典型历史。在一般情况下,这种类型更多地暗示了村落作为乡村基本聚落的地位和作用。我相信,这样的类型在各地还有很多;但是这种类型及其暗示,现在在社会科学研究中通常还不会受到足够的重视。在我的印象中,西方国家的研究者对中国乡村(特别是中国南方)社会中的家族(宗族)与家族村(宗族村),往往更惊奇和更注意。参见Baker H D R.A Chinese Lineage Village:Sheung Shui.Londres/Stanford, 1968; Freedman M.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Fukien and Kwangtung.Londres,1966.近代以来研究中国社会的西方学者,也许基于西方社会以个人为社会单元的背景,对中国社会中的家庭地位的印象显得特别深刻,相对不甚重视中国社会中的村落的地位,甚至不把村庄看成是独立的基本生活单元。例如,费正清在讨论中国社会的本质时,就认为中国的家庭是一个微型的邦国;中国社会的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他认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村子里的人直到最近主要还是按家族制组织起来,并且村子通常由一群家庭和家族单位组成;每个农家既是社会单位,又是经济单位;等等。(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17—20)而在21世纪的汉语思想圈当中,村落作为乡村社会的组织层面在人们对家庭、家族的结构和观念的批评话语中,更是长期被有意无意地轻略了。在汉语思想界,自梁启超在20世纪初批评国人以家庭为中心,缺乏国家意识和公民道德,复经吴虞、陈独秀等人在新文化运动中直接批判家族中心主义,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以一种批判性的姿态,评说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家庭、家族(宗族)结构以及家庭家族观念。它一般被视为中国社会先天不足的表现,被视为阻碍民族意识、公民意识、国家意识的形成。可是,首先,批评者似乎不太关心在世界范围内,自给自足的家庭结构并非只在中国长期存在;甚至,具有功能性能力的家族、宗族,也根本不是中国的特产。(参见比尔基埃,克拉比什——朱伯尔,雪伽兰,等.家庭史:遥远的世界古老的世界(1,上册).袁树仁,姚静,肖桂,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74—85)其次,批评者常常很乐意引用费孝通教授阐释的“差序格局”,即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个“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社会关系是“私人联系的增加”。(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0)只是批评者在引用这个概括去强调中国乡村社会的家庭家族中心主义时,似乎不太注意费孝通并非以此去否定乡土社会中村庄的存在及其作为社区单位的功能。相反,在费孝通所谓的“由己向外”一层层推出去所构成的社会范围中,村庄正是在家庭、家族之上最重要的一层“同心圆”。按费老自己的说法,只有在人口不流动、完全自给自足的乡土社会中,才可以说家族这个社群包含着地域的含义,“村落这个概念可以说是多余的”,同时,“在亲密的血缘社会中商业是不能存在的”,他们的交易以人情、相互馈赠来进行,可是人口流动毕竟是存在的,所以,村庄是存在的和有意义的,人们在血缘关系之外也建立商业基础,在乡土社会中建立各种专业作贸易活动的街集,等等。(《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70、74页)

幸好,这种眼光及其内在的判断,在晚近受到像黄宗智这样的近代史研究者的批评。施坚雅对中国乡村的地理空间的研究中,强调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是建立在民间市场网络(如村镇集市)与正式的行政地理空间(如府、县、都、里制度)的紧密联结上,而且以前者为基础。他的研究从另一层面和角度对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村庄研究提出批评。(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建云,徐秀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他认为,市场结构既是作为空间和经济的体系,也是作为社会和文化的体系。“一个居民点的经济职能始终如一地与它在市场体系中的地位相符合,而市场体系则按照固定的等级自行排列。”(第5页)在他的这种特定思路中,村庄这个术语,被“用来专指没有设立市场的聚居型的居民点”(第7页),各种村庄实体被他放置在较大的贸易体系中,因此显得不那么重要了。他说:“如果可以说农民是生活在一个自给自足的社会中,那么这个社会不是村庄而是基层市场社区。”(第40页)显然,施坚雅对民间市场网络、非正式社会网络的存在及其重要性的研究,的确是一项极有创意的发现。不过,他以居民点来评定村庄,多少有些偏于一端了。作为极有趣的对照,黄宗智则强调了村庄共同体的意义。在他看来,即便村庄被结合进较大的贸易市场或上层行政体系,农民仍有可能“只以村庄整体成员的身份和意识做出行动”。(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1986:21—26)另一位研究者杜赞奇虽然认为村庄内部利益不一致,但同时还是重视村庄作为乡村独立的基本生活单元的存在及其在基层社会文化网络中的作用。(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而且相对来说,国内的社会人类学研究从它的先驱开始,也一向关注村落的地位和作用;费孝通在早年的研究中已经指出:“村庄是一个社区,其特征是,农户聚集在一个紧凑的居住区内,与其他相似的单位隔开相当一段距离(在中国有些地区,农户散居,情况并非如此),它是由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组成的群体,具有其特定的名称,而且是一个为人们所公认的事实上的社会单位。”(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戴可景,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5)近几年又有一批村落社会、文化研究的著作,对村落研究中断几十年后的所阙部分作了补救。所有这些研究,可能暗含了研究者的某种感觉或判断:村落在中国乡村社会的功能不容忽视,特别是经过1949年以来的乡村社会改造和社会变迁,村落作为乡村共同体在乡村社会组织系统中的地位至少不在家庭之下。

我个人赞成后一种意识,并且认为村落共同体很可能是本书要讨论的单位化村落的组织资源。所以,在为了尽量保持叙述完整性而不得不首先回溯尖山下村的历史时,我提醒自己牢记:如果承认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那么要同时承认村落是乡村社会成员的基本聚落单元;进一步还可以说,村落很可能既是农民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活动范围,也是乡村基层的一层组织或一个组织层面,具有村庄共同体的意义。至少,村落比之于家庭更有社会组织的性质和功能;当然,比之于作为更大聚落的城市,村落则更多地具有自然的生态组织和社区组织的性质。

基于这样的意识,本章在一般性地回溯尖山下村的历史时,就不能不非常关心以下问题:如果村落的地位的确如上所言,那么村庄史无疑关乎一个村落是怎么组织起来的过程,或者说,关乎农民是怎么被组织在一起的主要方面。这种在历史上发生的“组织”过程,当然不同于1949年以后重建乡村组织的过程。不过,倘若按照伽达默尔、希尔兹对传统的连续性及其连续方式的理解和阐释,我们还是很自然地要联想或猜测,记载着具体变化过程的已经过去的历史,与这个村的新近变化之间将会有一种连续性关系。这种关系是什么?已有的村落历史是不是我们后面将要分析的单位化村落的历史资源?或者倒过来,单位化村落是村落历史传统的革命性沿承还是决然中断?对于这些问题,这里预先给出的求证的假设性意见主要是:(1)历史上存在村庄实体与村庄共同体;而以村庄为单元的行动结构与行动习惯,构成了村落单位化的历史资源。(2)1949年以后的社会工程,特别是人民公社运动,基本瓦解了旧式村庄的宗族行动结构,稳固了行政单位加经济分配单位的村庄集体;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它仍然构成村庄和农户行动的传统与核心。

如果这些假设最后能够获证,我们将有理由去进一步想象单位化村落究竟是不是对传统村落的革命性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