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村落:从自然聚落到行政组织——单位化村落的组织资源
一、理论视点:是否存在村落共同体?
我们要观察的尖山下村,现在是浙江杭州市萧山区的一个行政村,位于萧山西南部山区。
这个村的规模不算大。它由尖山下、上门、洪潭桥、长爿田四个自然村联结组成。整个村子自东北向西南延伸,“藏”在长约1800米、最大宽度约200米的条状山谷之中,面积仅36万平方米。除了远在数十里之外的132亩围垦田,村里现在仅有可耕地39.3亩。1997年年底,村民人数为368户、1353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为20人)。在萧山的近800个行政村里,尖山下村在村域面积(不计山林面积)和人口数量上都属于规模偏小的行政村。
不过,这个村的历史倒不算太短。据村里鲍氏家谱记载以及村内老人口传,第一个家庭落户到尖山下是在南宋建炎三年(1129)。从那时到现在,已经有近900年的历史了。
看上去,尖山下村是典型的聚家成族、聚族成村、最后组成行政村的村落类型。它的近900年的历史在宏观上是一段从自然聚落到行政村的典型历史。在一般情况下,这种类型更多地暗示了村落作为乡村基本聚落的地位和作用。我相信,这样的类型在各地还有很多;但是这种类型及其暗示,现在在社会科学研究中通常还不会受到足够的重视。在我的印象中,西方国家的研究者对中国乡村(特别是中国南方)社会中的家族(宗族)与家族村(宗族村),往往更惊奇和更注意。而在21世纪的汉语思想圈当中,村落作为乡村社会的组织层面在人们对家庭、家族的结构和观念的批评话语中,更是长期被有意无意地轻略了。
幸好,这种眼光及其内在的判断,在晚近受到像黄宗智这样的近代史研究者的批评。而且相对来说,国内的社会人类学研究从它的先驱开始,也一向关注村落的地位和作用;近几年又有一批村落社会、文化研究的著作,对村落研究中断几十年后的所阙部分作了补救。所有这些研究,可能暗含了研究者的某种感觉或判断:村落在中国乡村社会的功能不容忽视,特别是经过1949年以来的乡村社会改造和社会变迁,村落作为乡村共同体在乡村社会组织系统中的地位至少不在家庭之下。
我个人赞成后一种意识,并且认为村落共同体很可能是本书要讨论的单位化村落的组织资源。所以,在为了尽量保持叙述完整性而不得不首先回溯尖山下村的历史时,我提醒自己牢记:如果承认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那么要同时承认村落是乡村社会成员的基本聚落单元;进一步还可以说,村落很可能既是农民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活动范围,也是乡村基层的一层组织或一个组织层面,具有村庄共同体的意义。至少,村落比之于家庭更有社会组织的性质和功能;当然,比之于作为更大聚落的城市,村落则更多地具有自然的生态组织和社区组织的性质。
基于这样的意识,本章在一般性地回溯尖山下村的历史时,就不能不非常关心以下问题:如果村落的地位的确如上所言,那么村庄史无疑关乎一个村落是怎么组织起来的过程,或者说,关乎农民是怎么被组织在一起的主要方面。这种在历史上发生的“组织”过程,当然不同于1949年以后重建乡村组织的过程。不过,倘若按照伽达默尔、希尔兹对传统的连续性及其连续方式的理解和阐释,我们还是很自然地要联想或猜测,记载着具体变化过程的已经过去的历史,与这个村的新近变化之间将会有一种连续性关系。这种关系是什么?已有的村落历史是不是我们后面将要分析的单位化村落的历史资源?或者倒过来,单位化村落是村落历史传统的革命性沿承还是决然中断?对于这些问题,这里预先给出的求证的假设性意见主要是:(1)历史上存在村庄实体与村庄共同体;而以村庄为单元的行动结构与行动习惯,构成了村落单位化的历史资源。(2)1949年以后的社会工程,特别是人民公社运动,基本瓦解了旧式村庄的宗族行动结构,稳固了行政单位加经济分配单位的村庄集体;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它仍然构成村庄和农户行动的传统与核心。
如果这些假设最后能够获证,我们将有理由去进一步想象单位化村落究竟是不是对传统村落的革命性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