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自然聚落到村落共同体
让我们从尖山下村的历史中求证上面这些假设能否成立。
回溯尖山下村的村落史,哪怕是从文本上完整勾勒出它的起源与变迁的细节,也会是非常有趣的事。可惜这项工作由于可据以分析尖山下村历史的文本很稀少,因而变得非常困难。目前能够收集到的、有分析价值的历史文本只有该村村民间保存的一些家谱,其中保存完好的有姜氏、鲍氏、邵氏、杨氏、朱氏这5个村中大姓的5部家谱。这5部家谱都是民国后期、抗日战争胜利后续修的。由于旧式家谱的体例以及续修时间较晚的限制,家谱中关于村落起源、变迁的记载并不翔实。1986年至1993年间由村组织、村民和官方修志人员共同编纂的《尖山下村志》,曾经以“大事记”为题,汇摘了这些家谱中关于村落早年历史的所有重要的记载。因为篇幅不长,照录宋朝到清朝的记载于兹:
宋
南宋建炎三年(1129),鲍文显、鲍仁德兄弟俩为避兵乱,从余杭移居尖山下。
明
洪武年间(1368—1398),姜姓安三公携子从富阳方家墩迁居尖山下。
永乐年间(1403—1424),诸暨南屏村人杨姓忠直公见尖山下风光秀丽,乐而忘返,定居尖山下。
宣德年间(1426—1435),萧山朱村桥朱姓昂六公入赘于上门吴氏,后繁衍为大族。
弘治年间(1488—1505),萧山朱村桥廊岭下邵姓良八公入赘于上门闻氏,后繁衍为大族。
清
清初,有曹姓人从萧山曹家桥移居于尖山下长爿田。
同一时期,姜和敏、杨百华分别在尖山下建造广胜庵、永福庵,至1950年土地改革时,两庵宇均被拆除。
顺治五年(1648),石仲芳在庾青岭山头率众数百抗清。是年,石仲芳被清军所执。顺治八年(1651),石仲芳余部散。现尚存石仲芳军部当年的瞭望岗、练兵场、石头阵等遗址。
乾隆年间(1736—1795),有葛姓人从富阳渔山葛家村迁居上门,聚族而居。同一时期,为防御大风袭击,村民在杨家、上门分别建造风水埂,1949年以后,风水埂因搞建设而被挖平。
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公布《城乡地方自治章程》后,始有尖山下村名记载,时属沈村乡。
此外,《尖山下村志》上还有两大段根据各家家谱整理的跟尖山下村村落史相关的记载。一段是关于尖山下村四个自然村的形成,大致是对上述内容的简单说明;另一段是关于尖山下村在历史上的“建置区划”。这里也一并摘录于下:
村落形成
……
上门
原名“上闻”,因后人几经误传,便约定俗成称为“上门”。上门自然村落形成于南宋建炎三年(1129)。时有吴氏、闻氏随宋室南渡定居于上门、下门。但吴氏、闻氏均人丁不旺,多生女子。明宣德年间(1426—1435),有朱姓昂六公从萧山朱村桥迁来上门,入赘于吴氏;明弘治年间(1488—1505),又有邵姓良八公从朱村桥廊岭下迁来上门,入赘于闻氏;清乾隆年间(1736—1795),有富渔山葛家村葛九人迁居上门。于是朱、邵、葛三隆人氏繁衍生息成为上门自然村落的大族。由于入赘的生子跟父姓,出嫁的更不会姓吴、闻姓。于是吴氏、闻氏逐年减少,以后就没有了吴姓、闻姓村民。
尖山下
南宋建炎三年(1129),金兵入侵江南。为避兵乱,有祖籍为安徽歙州的鲍氏文显、仁德兄弟俩(为鲍氏元祖公的第二、第三子)从余杭迁徙至尖山下,渐为大族。又,明洪武年间(1368—1398),有一姜姓安三公,因爱萧山之长潭尖山下山川秀丽,便携子从富阳方家墩迁至尖山下附近落户。再,明永乐年间(1403—1424),有一诸暨南屏村杨姓忠直公喜遨游山川,至尖山下,见青山环抱、绿水长流、风景宜人,其乐而忘返,定居于尖山下。就此,鲍、姜、杨三姓聚族而居尖山下一带,遂成尖山下自然村落。
洪潭桥
清同治年间(1862—1874),祖居义桥乡西庄村的盛姓人,在普莲坞买进一柴山,因管山庄而定居普莲坞附近的洪潭桥。又,居住在尖山下山麓的鲍姓人,在此期间,有部分迁居洪潭桥(故现有上、下二鲍之说)。盛、鲍两姓就此聚族而居,遂成村落。
长爿田
长爿田村落为最南端一村。清初,有曹姓人从萧山曹家桥搬迁于此定居;清乾隆年间(1736—1795),尖山下的杨姓村民因到长爿田管山庄时留下长居,现已传12代;后,尖山下姜姓村民因人口繁衍而部分分散于长爿田住。几经发展,村落形成。
建置区划
宋太平兴国三年(978),尖山下为许贤乡马阁里属地。
元至元十六年(1279),改乡为都,改里为图。为七都五图属地。
明承元制,仍为七都五图属地。
清雍正七年(1729),改图为庄。为七都坂里庄属地。后,庄复为图,仍为七都五图属地。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公布《城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县以下设乡。至此始有尖山下村名记载,属沈村乡。民国初,沿袭清制。
民国十七年(1928),政府公布县组织法,推行村里制,县以下设区及村、里。尖山下村始有村建制,名尖山联合村,属萧山县第四区。
民国十九年(1930),将村、里改编为乡、镇,乡镇之下,为闾、邻。时尖山下属萧山县第二区云谭乡,下有4闾、20邻。
民国二十三年(1934),推行保甲制,乡、镇以下为保、甲。时尖山下属戴村区沈村乡。全村设3保,为沈村乡第18、19、20保,共有26甲。上门为第18保,下有6甲;杨家至小桥以下为19保,下有10甲;小桥至长爿田为第20保,下有10甲。
民国三十年(1941),调整乡镇编制,沈村乡分为沈村、长潭两个小乡。时尖山下村属戴村区长潭乡。全村设2保,为长潭乡第5、第6保。上门至小桥以下为第5保,小桥至长爿田为第6保,每个保下有10甲。
民国三十六年(1947)进行乡镇编并,沈村、长潭又并为长潭乡。时尖山下村为长潭乡第20保,下有20甲(抗日战争开始,到萧山解放前夕,因战乱逃荒,逐年外迁农户达一半以上,故从原来的3个保编为1个保)。
民国三十七年(1948),尖山下村属河上区长潭乡。仍为第20保。
1950年7月,废除保甲制,建立行政村建制。属戴村区长潭乡,称尖山下村,下辖8个行政小组。$$[7]
这些简洁而近于枯燥的记载,除了令人感伤时间对历史细节的吞噬力之大,显然无法向我们提供尖山下村村落史的完整形貌。不过,如果我们勉力,或许还是能够从中学习和分析以下这些内容。
1.在萧山,尖山下村属于避世迁居、多姓历时嵌入的非单姓村落。
村落虽然可以统称为人类聚落的一种基本类型,是历史悠久的一种结群定居方式,但是它的发生过程还是有相当大的差异的。有古村落研究者认为,可以从村落成因的角度把村落归为5种类型,即原始定居型、地区开发型(如清代关内移民开发东北地区所形成的许多村庄)、民族迁徙型(特别是西晋末年、唐代末年和北宋末年曾发生三次汉族人口因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而大规模南迁)、避世迁居型、历时嵌入型(一指外来移民嵌入已有聚居人口的地方,二指在不同时期陆续迁入或嵌入)。尖山下村所在的萧山,很可能在六七千年前就已经成为人类的居住区。由于历史悠久,萧山域内不仅有从吴越时期发源的古老村落,有大量的在宋室南迁过程中形成的民族迁徙型村落,也有不少随着历次在钱江南岸填涂造田中出现的地区开发型村落。相比之下,尖山下村则明显属于从单个家庭或小家族避世迁居开始、经过多家多姓历时嵌入的类型。
我们也许可以作些有限度的推断:这个村主要是费孝通所谓的社区,而施坚雅所谓的集市意义、农村市场网络的意义甚少。就是说,在一般意义上,村落可能承担集市、社区两种基本功能。作为集市,村落用来作为市场交易的集散地。作为社区,村落在古代可能主要承担了一种保护、保障村落成员的功能,包括:村落成员进行必要合作以补充家庭家族作为群体的功能不足;对外保存村落既有的水、土资源边界,排斥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本村长期居住,或与外村落争夺水、土地资源等。通常,作为集市的村落会兼有社区的功能,而在施坚雅所谓市场网络中位于远离网络中心点的那些僻远村落,并不一定总是具有集市的功能。不过,只要这类村落具有后一种保护、保障功能,它就始终能够作为社区成员的共同体而存在。
至于尖山下村,它自避世而始,复地处偏僻,集市的意义可以说基本阙如,可是这自然也不妨碍它成为一个费孝通说的“社区”。
只不过,从现在获得的记载中,我们无法详细知道历史上尖山下村作为社区是如何发挥它作为共同体的保护、保障功能的。坦率地说,我们无从确知甚至无从猜测鲍家兄弟最初来到尖山下村以后发生的大多数事了,包括当时尖山下村的地理地形如何;鲍氏兄弟迁来时带了多少人;他们如何建家;他们从哪里娶妻;当新的迁居者到来时,已经在尖山下定居者如何保护自己的“领地”,怎么对待后迁来的人;后迁来者怎么占有土地,跟已定居者有没有冲突,谁来协调,如何协调;市集在哪里,交换什么物品,怎么交换;村里各户靠什么为生;土地分配情况如何;财产状况与财产关系怎样;各个相邻相连的自然村彼此间发生什么关系……尽管如此,尖山下村的4个自然村还是比较清楚地显示,这个类型的村落是一个供多个家庭、多个家族、多个姓氏一起长期生活、聚居、繁衍,边缘清楚的固定的空间单元,而不是同姓家庭、家族在空间上的简单拓展。不仅如此,在社会功能上,虽然没有证据说明各自然村的内部有什么共同经济利益,也没有什么记载能向我们呈现这些自然村及其“联合”究竟有没有通常那种对外防御功能;但是,由于多个宗族、姓氏共居于一个空间单元,很难设想家谱中所记载的村域内修整庙庵、桥梁、风水埂等较大型工程可以不通过集体合作而付诸实施并由居民共享。当村域内需要合作行动、并且国家权力还没有像后来那样深入这个僻远之地充任经常性的协调职权时,村域内不仅存在某种共同的利害关系,而且村落本身已经作为独立一层的社会组织发生作用,即作为民间社会在村域的空间单元内与家庭、家族形成互补。这也许是一个很微弱的村庄共同体——同样由于多个宗族、姓氏共居于一个空间单元,并且经历了漫长的历时嵌入过程,我们很难设想村域内从来没有冲突 (虽然我们也无从设想4个自然村中各个大姓家族或家庭究竟发生过什么冲突,怎样在村落中争取上风从而控制村落领导权)。不过,这4个自然村历史的宏观结局至少还是向我们表明,这类冲突能够被控制在村落共同体不被瓦解的限度之内。
2.尖山下村在历史上虽然远离城镇,但并非一直只是一个弱小的民间社会共同体。即便在古代,官方力量也一直试图介入。这种介入在加强村庄共同体的同时,与家族或宗族一起促成了村庄权力的双重结构形成。
古代史研究早已发现,无论从保障赋税收入还是从补充兵源、地方治安角度出发,国家力量一直试图通过某种行政途径把中国广大乡村纳入正式的社会体系。但是国家的行政能力是有限的,对于县以下的广阔乡村和众多人口,国家力量往往在人力、财力上都有所不及,难以负担管理调控的成本。它对乡村基层的管制和联结,除了利用户籍制度编户齐民之类的直接手段之外,不得已而倾向于通过乡村基层的某种“代理”组织来进行,如,秦汉实行乡里制,魏晋南北朝有三长制,隋代为里乡二级制,唐代的邻、保、里、乡四级制,宋朝始行的保甲制,明朝的里甲制;清朝大部分时间里,保甲制和里正制可能并行于乡村基层,并逐渐转向前者。而乡“官”职位也随着上述变化而变化。大体上西周以后的乡官都为职卑小吏,秦汉乡官尚可谓是职卑而位尊,乡中三老秩、啬夫、游徼“皆有秩禄”。秦汉以后,乡废置不存,至隋唐时,乡官地位大不如昔。特别是隋文帝时废乡制,尽罢乡官,从此乡官渐变为乡职、以役代职。宋以后,县成为基层行政组织,下面不再设乡,也不复置乡官,县以下基层组织中的“长”“首”都以“役”的形式由乡民充任。
尖山下村虽然僻远,但也不能例外。尖山下村的简略记载与上述变迁过程(宋朝以下)是一致的。所以,我们这里应该有理由推断,它在从宋到清的数百年间也有由国家制度规定所形成的村一级组织。这种组织在构成与职能方面也将秉承后面这些一般性特征:(1)规模标准一般以户为基准,以百户为一里。所以,尖山下各自然村在晚清以前由于村小户少,长期没有独立编成“里”或“图”,只是作为属地与邻近村子编为同一个“里”或“图”。这印证了里甲或保甲的编定只是以地域为基础,但不是直接以既有自然村落为单位界限。就一般意义上说,这种编户齐民的制度安排不同于以姓氏、血缘为主要基准的自然村落框架,有助于减弱自然村落内各种可能抗拒国家意图的力量,同时还使国家力量介入乡村基层时能够尽可能避免与自然村落中各种力量完全混同。(2)国家力量从制度上安排乡村组织,最初的意图是为了方便征收赋税、摊派徭役,渐渐地又赋予它劝农、协助治安等职能。所以,乡村组织越来越有扶助、中介、代理行政的功能。对上,它要配合(或应付)政府,劝导乡里、掌民教化、敦厚民风、维护秩序;对下,则主要是满足村民的公共需要,其中涉及统计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摊派徭役、公益设施、生产协作、纠纷调解、安全保卫、宗教祭祀各个方面。(3)国家不能不主要依赖地方士绅执掌这些乡村组织,并且尽力给予相应的利益。同时,为了使乡村组织的中介、代理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统治者一般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一般家庭的直接接触,一来表示尊重乡村组织及其执掌者的职权,二来也可节省一些人力和物力。
3.里甲、保甲等由国家出面设置的村落组织,合法性及其权力都来源于国家力量及其制度规定。而宗族、宗族村庄或者像尖山下村各自然村那样由某个宗族主导的非单姓村落,则一般是在国家力量默许、宽容,有时则是鼓励的情况下,自发组织起来的。尽管如此,在历史上,这双重权力结构通常还是互补或互相支持的,从而在古代村落缺乏强有力的村落共有经济的情况下,为村落这个微弱的共同体的存在提供了起码保障。
当然,从宏观上说,这双重权力结构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北宋以降的情况正如《家庭史》作者在跨文化视角上所敏锐观察到的那样,“在某种程度上,金(1115—1234)、元(1206—1368)两个异族朝代的插入”,可能加速了汉族居住区的民间宗族势力的上升,“宗族凝聚力加强,儒家道德深入人心,特点是男子的孝和女子的贞节观”。而这种变化大体是受朝廷和地方官府的支持的。明嘉靖十五年(1536)后,官方又给民间提供“联宗立庙”的合法性和推动力,民间普修宗祠,宗族文化差不多成为受官方支持的制度文化。清乾隆之后给予民间宗族组织和宗族文化的支持度甚至强于以前。尖山下村原有的四处祠堂,即邵家祠堂、杨家祠堂、姜家祠堂、鲍家祠堂(又名安乐堂、四知堂、赐履堂、知贤堂)全部建于乾隆年间,就是跟这个背景有关的。晚清开始,村落中上述双重结构的关系又有新变化。大体上,清帝国逐渐卷入现代化进程后,国家的行政机器越发显得十分松懈,再也不能有效地管住四亿人口。从太平天国和洋务运动开始,国家越来越多地把民间和乡村管理交给一些中介组织机构。它的特征是“同地方显贵妥协,对家庭机构连接作用表示认可”。在具体做法上,一方面认同乡村宗族组织和文化的存在和加强,另一方面则推进既不考虑村庄之间联系也不考虑财富或身份地位的保甲制。后一种制度设置构成对前者的某种牵制;而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冲突,则往往通过选择合适的保长、甲长的人选来解决,这些人通常都是保甲之内机巧灵活、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办事能力者,能够缓冲居民与官府、保甲与宗族之间的矛盾。
当然,宗族组织及其行为标准与官方力量及其代理组织之间未必事事一致;村落内的这类中介代理组织也未必都很强大以至于可以处理村落内的所有公共事务;同时,村落之上代表国家力量的地方政府也未必一概不干预村落,或者只把村落内的事务交给宗族组织去处理。在这方面,尖山下村在道光年间为建上门的风水埂所发生的一场争执,显得饶有兴味。据说,这条风水埂由村中老人朱大金发起建造,高2米多,宽5米,长约95米,将邵家祠堂与蜈蚣山麓相连,埂上遍植树木和小竹。当时建造这条埂,主要考虑到上门在村北豁口,大风来袭时无所阻挡,危及民房,修埂可以防风。朱大金修埂时,还将村中的溪边小路移到山脚边,防止水淹行人;又在村中开了一条引水渠,将凌溪水引进村民宅区,以便小脚女子就近淘米、洗衣。埂成之后,朱大金声望大增,结果触怒乡绅姜可书。姜向县衙告状,诉讼朱大金有“十款罪状”,包括私开内河,私打“城墙”(指建风水埂),私开官场大道(指迁移小路),并且破了姜家风水。结果,县衙来村察访后,认定朱大金所办事情于民有利,“十款罪状”乃属诬告,判朱大金胜告。
在今天,这只是一件村里富人欺负善者、终于被官家所阻的普通诉讼。可能因为此项工程在那时算得上浩大,特别是因为尖山下村的民风一向淳朴、无大纠纷,这件事终于被当成大事、要闻在村里流传下来,最后作为重要历史传闻载入了村志。当然,事虽寻常,倒还是能让我们依稀看到,那时候村内的宗族、乡绅、普通居民的行动方式,以及他们与村庄外的官方力量的关系,包括:(1)参与该事件的角色有村民、乡绅、在村落内有公共声望的朱大金、县衙官府,当地所属的保甲之类的组织似未担任组织与调解角色。(2)牵涉因素有乡绅个人权威声望、姜姓宗族私利、上门以及尖山下其他自然村的公共利益。(3)当宗族私利过于侵犯或与村落公共利益绝不相容时,官家最后会担当仲裁权威,并极有可能支持村落公共利益。(4)大多数村民势必参加了该工程并在这一事件上支持维护村落公共利益。
虽然我们无法获得进一步的可靠细节,无从确认当时在这一事件中保、甲之类的组织究竟有没有出场、有没有发挥调解作用,从而很难在这一事件中细细分辨国家力量及其要求建立的乡村组织与乡村中宗族的关系,以及宗族地位、宗族权力在乡村的上升和村落共同体的关系。但是,所谓村落共同体在心理层面、实利层面的存在,并且有时会受国家力量的支持和保护,这多多少少还是可以从这一事件中得到确认的。这一事件也许还可以被用来稍稍说明:完全不受国家力量影响的宗族组织和力量,在非单姓村庄中或许不利于村落共同体的形成、维护和加强;但是,完全不受国家力量影响的宗族组织和力量似乎很少存在;而在接受国家影响的宗族组织之外又建立了国家要求的保甲等组织,并且接受国家力量监管的村落,村民很难说只知有家庭、宗族而不知有村庄。
4.民国时期,村落内双重结构中的行政共同体的权重在制度合法性层面上持续上升。
国民党政府一直试图在乡村中贯彻国家权力,从20世纪30年代起更是力图对统治区域内的宗族力量及其权力渠道进行整刷。其中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前述记录中所反映的加强区划设置工作。国民党政权在1928年公布县组织法并设置区、村、里的基础上,在乡村先后实行了乡镇、闾、邻制,最后实行了乡镇、保甲制。这些编设工作与过去一样,并不考虑宗族标准,仍然以户数、人数为基准参考村域距离而定。这些变故波及尖山下村,结果开始了尖山下的村建制(1928年称尖山联合村)。这一变动的实质性影响可能在两个方面:第一,原先的村落共同体在内涵、边界上由此开始从自然村逐渐转向行政性村落。无论是村域内外,还是官方民间,都越来越习惯于这个行政性村落的存在而不是原先的四个自然村的存在;至少,官方更希望以这种新设置的村落为行政性管理的单元,而村民接受这种安排似乎也无甚不便。从1928年设尖山联合村,到1947年尖山下村编为长谭乡第20保,情况都是如此。第二,这样的区划设定成为习惯后,受到了尊重。正因为这样,1949年新政权建立以后,虽然于1950年废除了保甲制,建立行政村建制,村名也正式定为尖山下村,但还是尊重原有习惯,并且实际上沿用了原来的区划。
此外,国民党政权在1934年发布民法,试图确立一种西方化的新式婚姻、家庭关系,并且刻意在乡村倡导“新生活”运动,为农村提供新的行为典范。在若干乡村地区,还尝试土地改革或者说是重新确定土地所有权,以便明确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开始建立公正的税收制度,等等。这些工作在性质上构成了对乡村原有双重结构的一种重大变革,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村落作为共同体而不是作为宗族共居地的功能。只是后两项动作对尖山下村有什么影响,现在还不得而知。不过,从宏观上说,这些工作尤其是后两项工作显然浩繁。1937年以后,抗战军兴,也在客观上取消了这些工作的可能性,或抵消了它的绩效。所以,尽管国民党政权在统治区明确建立了新的区划设置,而且这些设置很大程度上在1949年以后有所延续,但是,很难在普遍意义上确切评估国民党政权冲刷乡村旧式宗族组织的工作究竟有多少绩效。相反,尖山下村当时虽然处于浙江这块国民党政权的核心区域,但仍然可以因为地处丘陵、离开县城有几十里,而成为红色游击区。1927年开始建立起来的中共萧山地方党组织、后来的中共浙东游击纵队金萧支队,在该村都有不少活动。有关这些活动的记载表明,国民党政权在这样的乡村地区的管制能力相当不足、制度绩效偏低。所以,即便它曾经打算整刷乡村原有的双重权力结构,实现国家权力对乡村基层的直接管制,恐怕也无从做到。事实上,尖山下村现存的上述几种家谱,都是在民国后期续修的;村内四大宗祠在民国期间活动也不曾中断过。这一点差不多从旁提示我们,这个村落的村落共同体真正从自然村转为行政村,并且从村落共同体当中基本剔除宗族组织的成分,应该是在1949年新的国家政权建立之后。
如此,我们在继续分析尖山下村在1949年以后的历史之前,就有理由强调,早在1949年之前,尖山下村这样的偏远山村也像全国大多数村落一样,经历了从自然村落到行政性联合的村落的演变;在乡村生活中,村落早已是最重要的社会共同体之一;这种变迁以及村民对它的认同,为1949年以后行政村的建立、乃至于单位化村落的形成,提供了组织资源和心理资源。
西方有些研究者显然已经对此类现象有所注意,并且显得非常同意费孝通先生的同心圆——差序格局的概括。不过,这些研究者似乎还是有必要留意:(1)早在1949年以前,村落就已经是这些同心圆中重要的、基本的层次。(2)类似于尖山下村这样的村庄,内有非同姓家庭、宗族的存在,外有行政性的联合村,因此,村庄并不再是家族(宗族)的同义语。(3)村落是一个与家庭同时存在的实体,作为聚落方式其中显然包含了组织在家庭中的人口、边界明确的土地以及由此特定的自然资源、居住建筑、非物质文化构成(诸如宗族观念、风水意识等等)、社会与市场联系方式等要素。这不仅使村落内存在着社区公共活动和公共利益,而且也使村庄生活中所谓“同村”价值标准、以村庄成员的身份进行社会行动具有了可能性。(4)支持村落共同体存在的基础似乎主要来自两大方面,第一是村落作为社区对社区内成员有保护、保障功能,对社区外成员则具有排斥功能;第二是国家力量在管理农村方面通常以村落为基层层次,一般并不直接面对数不胜数的家庭。因此,只要这两个基础(特别是前一个基础)不瓦解,村落作为乡村社会的一种共同体始终会得以存在。而削弱或制衡村落作为共同体功能的力量,当然首要地来自村落内各家庭,后者作为农耕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结算单位、生活单位(或者说作为首属群体),显然比前者承担了更多的保护、保障功能,在农耕社会中是一个更为“基层”的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