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到目前为止,单位研究者通常不同意用单位体制的范式去观察乡村。这当然不是平白无故的。因为,论语言习惯,人们通常只是把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公有制企业等统称为单位,乡村向来被认为跟单位不相干。特别是在过去城乡壁垒明显、社会流动很少的时候,在不在单位工作如同一个人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的最重要标记。所以,一般没有人会弄错哪些算是单位,尽管没有多少人说得清单位的确切含义;在一般情况下,农民不会说自己在单位工作,在单位就业的人也绝对不会屈尊把单位与生产队之类的乡村组织混为一谈。这样一来,用单位体制的范式观察乡村,在语言习惯上似乎有所不便。论学理,正如研究者所发现的,单位体制的基本制度内容是国家把人民组织在一个行政网络中。在这个过程中,城市经济部门的就业场所在社会主义经济框架中转变成单位;过去乡村中与单位最相像的建构是人民公社,但它由于经济、交通等各种条件限制,没有最终演变成严格意义上的单位。整个农村组织尤其是它的基层组织因此处于再分配体制的边缘,制度化、组织化程度都显得相对低一些,在一般情况下只是具有某种城市的“单位”特征,而不是标准化的单位。所以,研究者不免觉得乡村不是单位研究所能够有效分析的。
不过,要是进一步考虑到以下三个情况,那么,用单位体制的范式观察乡村变迁尤其是相关的乡村变迁,在逻辑上是应该被接受的。
第一个要考虑的情况是,单位制作为社会体制具有通贯性、一致性,以单位制的范式观察、分析单位体制在各个层面(包括在城乡社会中)的贯彻方式、贯彻程度,可能显得非常重要。这就是说,在单位体制的描述范式中,单位本身确指1949年以后为达到特定目标而刻意建立起来的正规组织(formal organization)。而且研究者已经从现象描述、组织学归类、功能分析等角度,对单位做出了概念界定,比如,站在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把1949年以来的城镇福利集团称为单位;站在政治学角度,单位可被称为中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基层组织形式,既是专门化的业务组织,又是国家(政府)的“神经末梢”————地方政府的非政府延伸、准派出机构,等等。无论站在哪种视角看,要素完全具备的单位实体的确只存在于改革前的城市社会。可是,把无数个单位作为社会纽结组织、用单位网络组织整个(城市)社会,建立一个单位化的城市社会,既不是一个社会自发过程,也不是一个单独展开的过程,而是1949年以来的一项社会工程,是国家有计划地用行政方式组织人民,试图把人们的就业场所、政治组织、福利机构合而为一,并且予以相应制度安排、制度凝固的结果。单位和单位网络组成的城市社会是国家意图贯彻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结果或标准结果。与此同时,乡村毫无疑问也处在国家意图的贯彻范围之中,虽然最后的结果有所不同,但是否可以说是国家意图贯彻过程中出现的另一部分结果,或非标准结果呢?正因为这样,即便单位不存在于乡村,单位制仍可作为观察乡村社会及其变迁的范式。至于乡村与城市在此范式下有什么不同,这些不同是怎么产生、变化的,不仅是需要研究的问题,而且这个研究对于理解中国城乡关系、理解单位本身都很重要。换句话说,如果认为单位体制是改革前中国传统公有制社会的主要实现方式,是中国计划经济社会的主要组织方式,那么恰恰需要从单位制角度细致观察乡村,分析在这个总体制下乡村与城市的联系和区别。
第二个要考虑的情况是,在乡村社会中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单位变体,对于这些单位变体,用单位体制的范式才比较能够理解和描述。事实上,建立单位体制虽然是新政权自1949年以来所设计和实施的社会工程中的核心工程之一,可是,基于物质、社会、人的可能性都无法被完全把握,任何社会工程总是产生一些出乎设计预期的结果。国家建立单位制社会的意图在安排与实行过程中,也不能例外地产生了宏观、微观两种意外结果。微观的意外结果发生在单位内部。比如,单位制的设计意图可能是通过单位高效地组织生产、公平分配福利、全面控制社会成员,但是在摒弃市场机制和科层制管理的情况下,不仅产生了单位在经济上的低效率,而且由于党与群众的庇护与被庇护关系被落实为单位与单位内群众、特别是单位领导与单位内群众的庇护与被庇护关系,而不能不产生事实上的各种不平等,以及单位内的领导与领导间、领导与群众间的各种控制与反控制。而宏观的意外结果,当指乡村的单位变体。过去的人民公社在这里可以被看成乡村单位变体的历史形态——新政权在完成城市单位化后,试图进一步按城市单位模式实行乡村单位化的不成功结果或意外结果。而乡村单位变体的现实形态,则是指改革以来乡村变迁中出现的企业或村落的单位化现象。这主要是指改革以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取消人民公社、建立村民自治制度等举措,本来都意味着国家日益彻底地放弃用单位化方式组织乡村基层,给予农民更多的自行组织生产、生活的权利。可是,出于经济、文化以及其他一些有待研究的原因,乡村基层在国家给定的自治框架中分化出许多有趣的意外结果。有些乡村地区在组织社会生活过程中,从较为古老的乡村宗族传统中寻找资源与范式,从而出现了家族势力上升、乡村基层组织家族化的趋势。而在另一些乡村地区,通常是集体经济、乡村工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先是经历了改革以前以城市为目标、缩小城乡差别的社会动员,复有改革以来发展乡镇企业、以小城镇化方式推进城市化的努力,因而在组织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更倾向于从城市企业和城市社会中获得示范。可能与这一背景有关,这一类乡村地区出现了对城市生活和城市单位的模仿,出现了本书将要专门讨论的企业单位化甚至村落单位化的情况。毫无疑问,这类单位或单位变体,作为一种新的、自发的、与国家设计的社会工程相区别的单位,它的运转机制、功能如何?在城市单位日益从市场经济中消退的情况下,乡村何以产生单位化现象?这些问题显然需要注意。当然,乡村的单位变体与标准的城市单位肯定有许多不同。不过,这种差异并不是我们把乡村中的单位变体摒除出广义单位序列的理由,反而正是需要我们更为深入研究的关键之一。
最后还有一个情况不能不加以考虑:乡村中单位化的企业或单位化的村落很可能不是一两个纯粹意外的结果。在中国沿海一些地区,乡村工业化、城镇化常常以乡镇企业为主要支撑,人们所了解甚至熟知的苏南模式则是其中特别显著的一个类型。从机理与趋势上说,虽然这类企业在经营、分配、用工等方面,从一开始就比同期的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有更多的市场因素和灵活性,国家对这类企业也没有加以单位化控制的兴趣和企图,但是这个发展类型中的乡镇企业原有的社队基础、制度创新环境等,还是很容易促成这些企业的仿效单位的倾向。当然,市场化的背景及其进程可能最终不会允许这些仿效行动充分实现,尤其是随着近年来原乡镇集体企业的纷纷转制,曾经加以仿效的单位体制似乎也面临着转换。这一整个变化过程似应进入单位研究者的视野之内,它起码为中国的单位体制的形成和转换提供了一份很生动的乡村注释。
所以,如果认可单位体制在很长一个时期内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特征,而“单位”则是人们用以表示这一独特体制的语义习惯;那么,有限度地用单位和单位制的范式观察乡村的一些相应的现象及其变化,还是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它起码可以成为讨论、描述乡村中某一变迁类型的尝试性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