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村落共同体的变迁:以萧山尖山下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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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着重观察与分析单位化村落兴起的组织资源。纵观尖山下村的村落史,可以发现这个村虽然地处偏僻,历史上曾经长期成为躲避兵匪战乱的场所,但是它仍然经历了国家权力向乡村渗透的漫长历史过程;1949年以后,更是完整经历了从宗族村到行政村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若干有利于单位化村落形成的要素,包括:村落共同体的存在以及村落作为乡村组织的地位的持续上升、宗族组织的削弱和宗族文化的退场、村队组织的结构、村集体行动(特别是大规模行动依靠村党、“政”组织的领导的)先例或惯例、城市单位特别是城市企业的组织方式与福利安排的示范、国家对村落资源边界的维护,等等。这些因素,恰好构成了尖山下村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进一步趋向单位化的组织资源。

第二部分观察生态环境资源和政策资源及单位化村落的形成过程。它试图说明,在尖山下村由于生态资源的因素(土地资源不适合发展农业,交通成本不利于以家庭为单元发展工业或其他非农产业)、传统的因素(重视手工业、副业的生产)、国家力量推动的因素(抑制宗族,强制规定村落边界,以行政村为乡村基层,赞同村集体经济,等等)、政治组织过程的因素(具有行政功能的村队结构和村队组织,及其组织村集体行动的惯例)、工业进村的资本要求和技术要求的因素等的共同作用,由村队集体兴办工业在人民公社后期就已经基本上成为这个村落社区内一致认同的行动。在公社制结束以后,行政村再次被国家确认为乡村基层。由于历史惯性和企业技术类型等因素的制约,尖山下村到1992年之前,甚至到1995年之前,继续通过扩大村集体办厂规模来扩大村落的工业经济规模,并且具有明显的收效。结果,村办集体企业得以逐渐强大,最后成为村落经济的重要部分,企业与作为乡村基层的村落基本形成了重叠。在此过程中,村落还努力学习城市单位的福利和其他运作制度来实现对村落和企业的管理,终于使村落与城市中有过的产业组织单元、基本社会组织单元合二为一的单位产生了可比性。

第三部分旨在观察单位化村落的运转状况,分析单位化的组织方式与村落变迁的相互作用,并且强调,村落单位化是村落前所未有的对城市基层组织格局和城市生活的一种趋近方式和趋近过程,因此,它不能不对村落这样的乡村社区、村组织这样的乡村基层组织发生诸多革命性的影响。其中的道理似乎也很显明:因为尖山下村的村办企业吸纳了村落绝大部分的劳动力,村集体工业经济已占据村落经济95%以上的份额,村级组织对企业的单位化管理以及这种单位化管理向整个村落继续延伸,就不能不意味着整个村落社区都被纳入一种新的组织过程、组织系统之中。作为自然结果,单位化所包含的现代资源对村落常常发生各种改良,乃至于悄悄引起村落内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某种革命性变迁。当然,这些变迁也许更多的是由单位化所包含的工厂制(组织方式、劳动过程)所触发的,但是由于数十年来单位制就是由产业组织与行政组织、社会组织糅合而成的,或者说它就是市场经济成为主导之前的中国工厂形式,所以,村落内发生这些变迁仍然可以被视为是受单位制中的现代资源所激发的。从观察者的角度说,这类变迁常常显得很有趣,而且对这一类变迁的观察,常常会令人对以往的农村社会分析、农民理论(特别是关于农民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的某些传统理论)产生某种反省的冲动。

另一方面,各种情况表明单位化村落仍然是发育不完全的单位。从逻辑上说,这当然意味着单位化村落仍然保留了村落中一些传统的东西。这也许可以按照通常方式称之为单位化村落中的乡土资源。这些资源与单位制中的现代资源契合在一起,常常使得村落单位化变迁的动力和过程变得非常复杂。在观察诸如此类的现象时,观察者常常感到某种疑惑,不知道这类现象究竟意味着村落处在从乡土社会走向法理社会的过程中,并且进入了某种过渡形态,抑或是表现了单位制对乡土社会中的某些传统资源实际上具有天然的亲和性?

第四部分分析单位化村落运转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主要难题,陈述单位化村落为解决这些问题所做的努力以及这些努力所产生的单位化村落的转换趋势。我观察到,无论村落单位化是通过什么途径发生、达到了什么程度,城市单位与村落单位毕竟是不同的。其中特别引人深思的是,城市单位的风险及其转换显然具有某种正式、非正式的机制,单位化的村落却并不具备。这意味着单位化的村落几乎没有退路!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村办的企业固然是村落得以实施单位化的经济支柱,可是由于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的高风险的存在,村办企业也恰恰成为村落单位化的脆弱之处。更重要的是,村办企业在体制上也是仿照单位而架构起来的;它所采取的财产权利系统、相应的权威关系,以及作为刺激回报系统的分配关系,都有利于单位制之下的低效率生产过程,而不能给面临激烈市场竞争的企业提供有力的支撑框架。最后,受显而易见的生存压力驱使,单位化村落被迫松解村落与村办企业的捆绑关系,企业内部则被迫从产权制度上入手进行体制、机制上的转换。结果,尖山下村终于转向拆解村落单位的方向。我认为,这个过程为单位体制在中国社会的淡出或退场提供了有特殊意义的印证。

通过上述观察和分析,本书试图重点表达这样一些意见:

(1)由同质个人、核心家庭、家族以及一个或多个家族组成的村落,是所谓乡土社会的典型中国版。其中,村落可能是“国家”与社会的交接点。

(2)乡村大力兴办工业可以引起所谓的“乡土社会”走向“法理社会”的变迁;这种变迁会在乡村的工业化、小城镇化或市镇化以及日常生活中的价值非传统化倾向方面,形成鲜明的表征。

(3)由于自然环境因素(如交通、地理等)、政治因素(如后发展国家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利益地缘化等)、历史因素(城市与乡村的分割传统等)的作用,乡村在现实上和可能性上都难以被完全地城市化,也难以在社会互动方式上被完全整合为法理社会。故此,在现实上有了“村落单位”作为某种典型的过渡或中间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