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国宪法学说史的基本特点
在某种意义上,所谓中国宪法或立宪,不过是各个时代的宪法学说的一种制度化或规范化凝结,是将以理论形态呈现的宪法学说转化为现实中的文本或制度的一个过程。在百余年的宪法学说发展历史中,基于中国的学术传统与国情的独特性,中国宪法学说也呈现出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发展特点与问题。
(一)中国宪法学说形成中的内在性与外在性
中国宪法的发展同中国法律发展的大背景一样,都是欧风美雨浸淫下的产物。清末以降,随着西方文化的引入,中国对西方的学习已经由最初的“坚船利炮”的器物层面上升为“开国会、设议院”的制度层面,而在国家的制度建设中,法律尤其是宪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宪法的制定和宪政的实施始终贯穿于中国百年发展的过程之中。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由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缺失,我们的制度建设和宪政发展不得不依靠国外的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作为借鉴资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留下来的治理思想在某种意义上成了西方宪法理论所改造的对象,有时我们不得不依靠西方的宪法知识来指导中国的宪政建设。当然,基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我们并不是完全否认西方宪法理念的普适性,但是根植于西方文化背景中的现代宪法理念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支撑中国的人治传统,这仍然是一个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尽管如此,在中国宪法发展过程中,对西方理论的学习成为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基本路向,这就使得中国宪法发展呈现出鲜明的外在性特征。中国宪法发展的外在性决定了中国宪法学说发展的外在性。对西方宪法学说的引入与学习、对西方宪法理论的梳理与研究成为中国宪法学说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由此也形成了一个基本特点,即中国宪法学说形成缺乏内在性,更多地呈现出外在性特征。
(二)中国宪法学说发展中的主体性与自主性
作为民族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宪法的发展应当具有主体性。宪法发展的主体性是指在一个国家应当以本国、本民族的宪法为根本,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符合本民族文化心理、国情的宪法理论与宪法体系。中国宪法学说发展中的外在性特征决定了其主体性的缺失。从我国宪法学说发展的历史来看,在清末民国时期,中国宪法学说以西为师,主要效仿日本;在新中国成立后,又另起炉灶,转师苏联。这种对国外宪法的步步仿效,使得中国的宪法学说过多地依靠国外的宪法理论来完善。但是国外的宪法学说是根植于该国的宪法文化之中,以国外的宪法学说来解释中国的宪法实践,往往力有未逮,造成中国宪法学说与中国宪法实践的脱节,使得中国宪法对社会现实的阐释力受到削弱,这种实践与理论的脱节反过来又会影响宪法学说的主体性和自主性的形成,使宪法学说成为宪法学者面壁虚构的书斋理论。离开了实践的滋养,中国宪法学说也难以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
(三)中国宪法学说发展中的学术独立性与规范性
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规范性和逻辑性。但与西方的法律文化相比,中国的法律,尤其是宪法的规范性相对较差,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影响比较大,尤其是政治、经济因素对我国宪法的影响尤为明显。从1982年宪法开始,我国宪法已经经过了四次修改,从四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来看,政治、经济方面的变化对宪法变迁的影响最大。宪法变迁的这种特性影响了宪法学说的特点,使得我国的宪法学说也带有很大程度上的实用性或功利性的色彩,缺乏规范性。从基本内容来看,我国宪法学说更多侧重于宪法对社会与国家的适用,大多是为了解决社会、国家中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某种对策性回答。从宪法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来看,宪法学说适应社会环境的需求是宪法发展所必须直面的问题,也是宪法具有生命力的关键之所在。但是,如果宪法学说过分地迎合社会环境,过分地迎合政治、经济的需要,就会丧失学说的规范性,因此,在宪法学说的发展中,我们既要重视宪法学说的社会功用性,也要重视宪法学说的规范性。
(四)中国宪法学说的开放性与保守性
宪法在中国是一个舶来品,在文化冲突与融合的过程中形成并发展。与此相适应,中国宪法学说带有开放性的品性。这主要体现为中国宪法在汲取国外宪法营养的基础上,逐步结合中国国情,尝试将国外先进的宪法学说引入中国,并使之成为中国宪法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中国宪法学说的百年发展历程,实际上就是虚心学习西方先进的宪法理论、宪政制度的过程。同时,中国宪法学说的发展过程也具有保守性的特征。保守性是宪法的一种属性,主要体现为宪法对既存社会秩序的维护上。宪法实施能够形成宪法秩序,宪法秩序一旦形成,基于宪法的最高性,它就成为社会的最高秩序,国家生活都必须符合宪法秩序而不能违反它。宪法的保守性直接影响并决定了宪法学说的保守性。我国宪法学说的保守性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宪法学说受政治因素的影响较大。宪法具有浓重的政治性特征,政治制度、政治学说对宪法学说具有重要影响。在政治制度和政治学说没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宪法学说的变化就显得尤为困难,这就使得宪法学说的创新非常艰难,体现出保守的一面。其二,由于中国宪法学的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内在的逻辑体系,无法自足、自洽地发展,宪法知识体系过分迁就社会现实的情况比较严重,宪法知识更新和概念演变较为缓慢,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宪法学说的保守性特征。宪法学说的开放性使得宪法学吐纳更新,更好地汲取外国资源来促进自身的发展;而宪法学说的保守性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社会的稳定与宪法秩序,使宪法变迁和社会变革以一种稳妥的方式进行。从二者的关系上看,宪法学说的开放性和保守性之间是一种看似对立、实则统一的关系。
(五)中国宪法学说的科学性与工具性
在法学界,关于法学是不是一门科学的问题曾经引发过一场激烈的争论。尽管有学者认为法学是一门技术之学,不具有科学的属性,但是,主流的观点还是肯定了法学的科学性。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自然也应当具有法学的科学属性。宪法学的科学性主要体现为宪法学具有完整的知识体系,具有不同于部门法学的基本范畴,具有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宪法学的科学性决定了宪法学的客观性和价值性。作为一门科学的宪法学具有学科独立性和自洽性,可以通过内在的逻辑体系自足发展。在价值性上,宪法学以权力和权利关系为研究起点,着重阐释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理念,使宪法具有浓郁的价值色彩。与宪法的这种应然理念相对的是,中国宪法学在现实中往往表现出另外一种形态,即宪法的工具性特征比较明显,科学性有所缺失,这主要是受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思维的影响。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法即刑也”是源远流长、影响至今的一种观念。比如,在宪法功能的理解上,就受到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将宪法仅仅作为治理国家的一种工具来看待。如果以宪法的科学性来看,宪法学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不因国家阶段性目标的不同而失去科学性,不论是在何种情况下,控制权力、保障人权始终是宪法恪守不渝的价值目标。但是如果把宪法仅仅作为一种工具来看,统治者可以根据其现实需要来任意取舍。在价值理念上,宪法学的科学性和工具性有时是相互冲突的,要尽可能缓和二者的冲突,将二者有机融合起来。
(六)中国宪法学说的专业性与大众性
在宪法学说的发展过程中,专业化和大众化的矛盾问题是一个贯穿始终的问题。宪法学作为一种国家治理之学,具有专业化和精英化的特征,具有自己独特的专门术语和专业思维,不是专门研究宪法的人,很难在短时间内把握宪法的精髓。这种专业化特征对于维持宪法学的科学性、促进宪法学的知识体系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宪法学说的专业化特征导致的一个必然后果是,宪法学知识掌握在少数法学精英手中,普通民众知之甚少甚至根本不予关心。宪法的价值目标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来实现权利保障。这种价值目标的实现不能单纯依靠法学精英的努力,全体民众的宪法意识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苏醒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宪法学说的发展过程中,应当适当平衡其专业化和大众化价值。从宪法学的实践品格来看,宪法学不是空头理论,而是来源于现实并指导现实的国家治理学说,是一种实践之学。因此,宪法学说应当体现社会价值,反映民众需求,强调宪法学的大众化,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民众启蒙,向民众普及宪法价值,培养宪政理念,将宪法学说的专业化和大众化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其应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