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法是法治的基石
这个观点最初是艾伦教授2005年在《刑事诉讼的法理和政治基础》的演讲中阐述的。他说:“在一定意义上,证据法在任何诉讼制度中都是最重要、最基础的方面;确切地说,它是法治的基石。”(In one sense, the law of evi dence is the most important, and most fundamental, aspect of any system of litigation; indeed, it is the bedrock of the rule of law.)“这个理念乍一看似乎令人不解。实际上,证据法对于任何一个创设了权利或义务的制度都是基础性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准确的事实认定;如果没有准确的裁判,权利和义务根本就没有意义。”这个理念表明了证据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就是说,证据制度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换句话说,证据制度不健全,法治的基础就不牢固。
证据法是法治基石的理念,可以追溯到边沁“证据是正义之基”(Evidence is the basis of justice)的思想。李学灯先生也阐述过大致相同的思想:“惟在法治社会之定分止争,首以证据为正义之基础,既需寻求事实,又需顾及法律上其他政策。认定事实,每为适用法律之前提。因而产生各种证据法则,遂为认事用法之所本。”
在收入本书的另一篇文章《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意义》中,艾伦教授从争端解决过程中事实与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关系角度,进一步展开了论证。他说:“权利和义务固然都很重要,但启蒙运动更根本的理念是认识论上的革命,即认为有一个客观上可知的外在于我们思想的世界;然而,对洛克、贝克莱、休谟乃至康德认识论著作中关于这种主张的引用,却非常之少且相去甚远。这就颠倒了事实与权利/义务之间的实际关系。事实先于权利和义务而存在,并且是权利和义务之决定性因素。没有准确的事实认定,权利和义务就会失去意义。”他举例说:如果一位同学正在用电脑做课堂笔记,但我却要求你归还“我的”电脑,我坚持说你所用的电脑事实上是属于我的。你会怎么做?你会找一个裁判者,向他提供你购买、得到或被赠与这部争议电脑的证据。如果成功,那位裁判者将赋予你那些权利,并强迫我履行相应义务。这里的关键在于,那些权利和义务取决于什么事实将被认定。把法治与真实世界的情况联系起来的努力,锚定了可知事物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使其摆脱了反复无常和任性的支配。这就把法律制度系在事实准确性的基石上了。
我们可以看出艾伦教授的论证思路:(1)事实先于权利和义务而存在,并且是权利和义务之决定性因素。(2)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准确的事实认定,否则,它们便没有意义。(3)证据法规制事实认定,因而是法治的基石。
上述观点在本书收入的几乎每一篇文章中都反复提到过。艾伦在《证据与推论/概率与似真性》中还指出:“正义比事实更重要”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正义也要依赖于事实,包括宪法权利和人权。显然,只有准确认定事实,才能使权利、义务和正义得到实现,有效地解决争端。因此,准确认定事实是各国证据法的共同价值追求。如何才能准确认定事实?这是相关性规则肩负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