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研究对象与结构安排
笔者选取从20世纪初期到1966年这样一个时间段,主要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方面,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起源与早期发展的研究刚刚起步。而且,这些研究不是局限于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思想史,就是局限于某一个人物或者某一问题上的探讨,缺乏对早期特别是民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传播史的研究。另外,这一阶段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念,特别是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国化的实践尤其是司法理念上的创造性发展,对建国以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建国后在全国普遍推开的一些制度与做法正是在建国前解放区的法制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全国推广。进一步讲,这些成果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早起源。
另一方面,从现有的研究看,对于建国初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不是一概否定,就是避而不谈,似乎这一段学术史与当下中国的法学理论彻底无关。事实上,改革开放后拨乱反正,我国民主法制进一步的发展,是建立在对这一段经验的总结和教训的汲取的基础之上的。以今日的眼光看,建国初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来说,都似乎非常浅显,不曾引起当代法学研究者的注意和兴趣。事实上却未必如此。例如,改革开放初期法学界的许多重要争论早在建国之初就讨论过,一个简单例子是80年代开始的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许多重大问题的讨论,如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三大质疑”以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等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1956、1957年关于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的大讨论的延续与深化。
本书所使用的材料主要是相关作者的文集、期刊、报纸、根据地法制史稿、少量(司法)档案资料、日记、中央有关文件,以及笔者对部分经历这一(建国后)过程的老一辈法学家的访谈。尤其是建国前的《新中华报》、建国后《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生动、完整地记录了当时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典型案例、重要事件,以及一些焦点问题的讨论。通过研究,笔者试图从宏观上勾勒和再现这一历史阶段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的总体脉络,进而探寻这段历史如何形塑了现在我们的法学理论,在这一意义上,这段历史已经不是距离我们遥远的历史,而是构成我们今天甚至明天理论的一部分。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对这一段历史的分析,实际上也是对我们今天的法学理论状况的剖析。本书主要是用历史的方法来研究思想理论,故有别于一般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法理学的研究。基于此,笔者设计了下面的结构:
第一章,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理论。本章在叙述方法上,以时间为线索,以代表性的经典著作为重点,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产生、发展的过程,并通过对每一时期代表作的研究,扼要勾勒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及其形成的全过程。
第二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早期传播。这一章主要追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传播。笔者认为,建国前,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念的主要有两支力量:一支是以陈独秀、李大钊等人为代表的革命家们,他们在传播马克思主义思想的过程中,初步地传播和介绍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另一支是民国学术界的部分学者,他们出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以及苏联的法律思潮的研究,向国内作了相关的介绍。这些学者虽然不是民国法学界的主流,但是他们的介绍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对民国的法学界影响很大。所以,本章主要按照这两条主要线索叙述早期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早期法制实践:原则与技术。马克思主义理论不仅是阐释世界的方法,也是改造世界的武器。中国共产党人结合中国革命的政权建设,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服务于根据地的政权建设,根据地政权的政法工作领导人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形成了一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理论与方法,主要是在实践中创造和建立依靠人民、方便人民、为了人民的法律制度。同时,也产生了一批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在建国前夕,毛泽东发表了著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指明了未来中国法律的性质与任务。
第四章,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的诞生。本章介绍了建国初的一系列标志性事件和重要理论,即:国家政法工作的领导人对旧法的态度以及学术界对旧法观点和旧法作风的批判;1952—1953年司法改革运动;建国初期法律教育的社会主义转型以及办学思想;法学的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法律观。新中国成立之初一系列的改造,为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与方法在新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基础。
第五章,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探讨。毛泽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得到初步发展。这一时期,随着1954年宪法的颁布,国家领导人和学者都对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秩序进行了理论化的阐发。同时,学者们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下,积极开展了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这一时期最有意义的是学术界所发生的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及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若干命题和问题的几次重大讨论和争议,如: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的争论,法律与政策关系的讨论,以及对部门法问题——审判独立和无罪推定原则的讨论。
第六章,新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是通过全面系统地移植和借鉴苏联的知识体系来进行的。最早是通过系统翻译苏联的教材并直接采纳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法律院系的教材。稍后,以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教材为摹本,开始自己编写自己的教材。新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知识体系的构建中主要通过借鉴与引入苏联法理学基本范畴与理论,逐步建立自己的法学理论体系。
第七章,社会主义法学与法制理论的蹒跚。1957年以后的反右与“反右倾”使中国稚嫩的法学开始遭受挫折,并且逐步走下坡路。具体体现在,当时闪烁着法治光芒的几次重大讨论:关于“法治”与“人治”的讨论,要不要及时制定法典的争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阶段法的性质和作用问题的讨论,以及关于法学研究对象的讨论,都无果而终。本章扼要叙述了1957年以后,中国法学界发生的几次重要争论。
第八章,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1919—1966)的总结与反思。虽然本书主要是对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学术史发展进行实证研究,重点在于原汁原味的叙述,力戒动辄下结论,但是作为一项理论研究,又不能放弃理性思考。笔者在这一章试图扼要总结建国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的成就与不足,分析苏联法学对我国法学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并且对法的阶级性、群众运动与法律调整、思想与言论自由对法学与法治发展的重要作用等几个问题进行了反思与检讨。值得指出的是,这些所谓的“结论”只能是笔者暂时的、不够成熟的思考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