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笔者的历史观与研究方法
笔者认为,思想观念史的研究属于历史学的研究,而历史学研究最为重要的价值理想是客观真实性。德国著名历史学家兰克认为,历史研究应该是批判的、无色彩的、客观的研究,在谈到历史学家的理想时他曾经指出:“说出历史真相并评判每一事物,这一研究工作是美好而伟大的,以一种不带偏见的眼光来看待世界历史的进展,并以这种公正、无偏见的精神来写出完美而高贵的历史著作。”他指出:“对权威文献的批判研究、公正无偏见的理解,以及客观的叙述——其目的就是使整个历史得以真实地呈现出来。”他认为,历史学的研究不是历史哲学的研究,历史哲学是一些思想家首先产生先验的思索,然后“挑出无数事实来确证他们的那些观念”。笔者认为法律思想史、观念史的研究也要科学化,尤其是面对备受国内外法学学者争议的马克思法学史这一研究对象。这是笔者的初衷,也是笔者现在的愿景。
基于上述客观的史学观,笔者在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传播这一论题进行研究时候,主要集中在对史料的挖掘梳理上,尽量恪守客观中立的立场,进行科学化研究,力戒动辄长篇大论的评价。选取的研究方法为“以史为主、以论为辅”,也即“叙述为主、评论为辅”。正如有史家认为:“史学的对象是史料”,“史学的工作是整理史料”,“一分材料出一分货,十分材料出十分货,没有材料便不出货。……我们证而不疏,这是我们处置材料的手段,材料之内使他发见无遗,材料之外我们一点不越过去说。”用材料来说话,用史料说明事实,说明历史,“我们只是要把材料整理好,则事实自然鲜明了”。本观念史的研究就是要在对大量的第一手史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之上,“从对个别事实的探讨研究,提升到对事件的一种普遍的看法,从而对事件之间的关系有客观的了解”。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减少脱离文本来理解原作者的表述危险,我频繁引用原作者的文本,有时甚至相当冗长。
笔者赞同时下学者那种将思想理论及其社会历史的背景整体性结构分析引入到宏观思想史的解释及其研究中的方法,即所谓社会史乃至文化史的方法。笔者深以为对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史的研究,学术界比较缺乏客观的史料整理,即对各种文本进行比较客观的解读与梳理,只有建基于此基础上才能将理论的逻辑及内容梳理清楚。笔者赞成傅斯年先生治史的客观主义的态度,即“史料有之,则可因钩稽有此知识,史料所无,则不敢臆测,亦不敢比附成式”。无独有偶,梁启超先生在谈到政治思想史研究者所应持之态度,也指出:“科学所以成立,全恃客观的研究精神。吾侪既以治史为业,宜常保持极冷静的头脑,专务忠实介绍古人思想之真相,而不以丝毫自己之好恶夹杂其间,批评愈少愈妙,必不得已而用,亦仅采引申说明的态度,庶乎有当也。”国学大师的教诲对我的启示是:尽量挖掘第一手资料,客观再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程,侧重于追录各种文本及其内在逻辑结构,解析核心概念。在此基础上做适当的评论,以今人的眼光去苛求古人,似乎古人不如我等。这些是笔者在写作本书时有意无意遵循的一些基本方法论要旨。
除了上述客观性原则和研究方法外,本书在“用历史方法研究思想、理论”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社会史”或“文化史”研究方法的启发,不仅把伟大的思想家的经典文本作为研究对象,而且把一般学术界、教育界普通的观念、话语纳入研究范围,“高”与“低”相结合。当然,很多思想观念不能简单地划分为高的和低的,而是混合和交叉的。在更宽广的范围内,本书还试图将研究延伸到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如何进入新中国法学教育知识体系、司法实务部门的实践中,成为主流话语和司法方法,乃至成为司法机关运转的基础。
梁启超先生在其著作《先秦政治思想史》中认为,研究政治思想的方法有三种,即问题的研究法、时代的研究法和宗派的研究法。本书在总体上遵循时间先后顺序线索,为使“思想进化之迹历历在目”(梁启超语),在具体的历史时间段内,辅之以问题的研究方法,例如在梳理建国初期的法学争论时,又择其要归纳为“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法与政策”等若干问题来叙述,事实上每一研究者都不可能采取单一的研究法。
历史学的研究向来肩负“评判过去,教导现在,以利于未来”重任,本书不敢有诸多的奢望,唯希望还原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早期起源与其后演进历史的本来面目而已,希望不会使读者大失所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