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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篇 理论篇
第一章 概 论
第一节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呈现出发生率逐步上升的趋势。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数量呈明显增加趋势,年增长率达10%~20%。例如: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1999年全年审理此类案件仅9起,2008年则达到200余起,10年间增长20余倍。另据原国家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共发生医疗纠纷事件10 248起,2010年上升为17 243起,2013年大约7万件,2014年大约11.5万件,较8年前增长约10倍。
一、发生原因
总结近年来的研究成果,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手段日益丰富,人们对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和期待在不断增长,不同的诊疗手段会造成不同的诊疗效果,有时会出现出乎意料的风险,在巨大的落差面前容易产生纠纷。加之少数医生业务不精,态度不好,医德医风较差,跟不上医学技术发展和服务理念的步伐,更容易引发医疗纠纷。与此同时,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医学知识和医学信息通过各种途径更容易获得,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些信息良莠不齐、真假难辨,对于不懂医学知识的人来说容易形成误导,增加了医疗纠纷的风险。
2.我国医疗体制的改革正在持续深入,而相应的法律及制度相对滞后,医疗资源过度集中于大型医院,导致大型医院患者往往人满为患,而中、小型医院则因为缺乏患者和软硬件资源,得不到应有的发展。不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就医难、就医贵的问题,反而往往因为达不到理想的就医目的更易引发医疗纠纷。
3.随着公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公民的健康意识不断增强。随着国家法治化的不断进步,公民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对诊疗结果不满意,越来越多的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也有少数患者抱有不健康心理,出于索赔目的,无理取闹,采取非法手段扩大事态,甚至以“医闹”的形式破坏正常的医疗和社会秩序,激化医患矛盾,再加之有些律师“居间中介”的从中怂恿,不良媒体的推波助澜,更加激化医患矛盾,增加了纠纷的解决难度。
4.纠纷解决机制不畅,医疗损害赔偿的混乱情况可以用一个比较“学术”的词来表述,就是“三个双轨制形成了二元化的结构”。所谓三个“双轨制”就是:①案由“双轨制”,指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称事实双轨制;②鉴定“双轨制”,指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过错鉴定;③赔偿“双轨制”,有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赔偿。三个“双轨制”致使医疗损害责任变成了两套马车驾驭的二元结构。这种结果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是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法院的审理也常反反复复,导致患者及医院均不满意,医院出现防御性医疗的态势。
5.医疗风险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不全。医疗风险责任保险制度是根据法律规定,建立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避免因诊疗活动中过错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可能依法承担民事赔偿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制度。该制度的落实可以使保险人作为第三方直接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和赔偿,缓解了矛盾,简化了程序,节约了时间,减轻医务人员因解决医疗纠纷所引起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让他们全身心地投入为患者服务的工作中。更为重要的是只要按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的约定进行赔付,患者能比较及时地获得赔偿,使患者索赔的最终落点有了保障。然而,目前我国的医疗风险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完善,仍处于积极试点和逐步推广的过程中。
二、县级医院的现状与相应对策
目前全国有1万多家县级医院,面向9亿多人口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县级(含县级市)医院每年门急诊量近10亿人次,说明县级医院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窗口,县级医院更是关乎基层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疾病防治的重要环节,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是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主要抓手。围绕国家关于“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的要求,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据统计,我国因医疗损害导致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县级医疗机构占有相当比例,直接影响了县级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如何减少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损害的发生,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医疗机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基层医疗机构纠纷案件中,虽然医患双方选择诉讼途径来处理矛盾的方式显著增多,但采用非理性维权方式的也屡见不鲜,矛盾激化以致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恶性事件也频频发生,尤其是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医闹”类的极端行为,已是谈及医疗纠纷时不可回避的话题。“医闹”的出现进一步激化了医患矛盾,大大增加了对医疗纠纷的解决难度,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挫伤了广大医务人员的服务热情。
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损害防范教育是当前迫在眉睫的内在需求。主要表现为医务人员有必要持续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医疗损害的防范意识,增强医患沟通与交流意识,提高病历书写及病案保管的规范意识。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能力和医技水平,以减少因医疗损害所引发的纠纷,更好地为患者服务。